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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体:在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善之间
——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思考

2021-04-17白淑英

关键词:网民共同体个体

白淑英 王 月

[提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共同体出现了爆发式发展,使其成为理论界再度关注的议题。但在网络共同体情境下, 自由主义的“个人利益”情结无以为寄,处于一种“失焦”状态;同样, 社群主义的“确定性”追求也失去了可预期性。事实上,网络共同体中的个体利益存在着新的表达形式,呈现出共同体善的新表征,二者之间出现了内在的可平衡性。这样一来,就引发了网络共同体与经典理论的跨时空“对话”:共同体的构成基础是可以跨界的;个体自由性与共同体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是可以纾解的;自由和确定性之间存在着某种共生性平衡关系。

从学术史的角度看,网络共同体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态势。主要原因在于受信息网络技术社会渗透和应用范围以及人们传统的沟通范式的影响,以互联网为中介的互动形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仍处于一种补充的、次要的地位。然而,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沟通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为了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各国各地采取了停工、停学、限制出行、保持社交距离等措施。“禁足在家”的人们难以通过面对面的互动从地方共同体中获得社会支持来缓解疫情带给人们的恐惧、焦虑、不安全感。面对这种情况,人们纷纷拿起手机,转向互联网空间关注疫情发展态势,讨论着病毒传播的机理,筹谋着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公共事务……人们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需要而结成的网络社会关系为个体提供了情感支持,缓解了不安全感,实现了共同体的功能。

从总体上看,这种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危机事件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网络共同体虽突起于新冠肺炎疫情,但却并非历史的偶遇,而是“网络化逻辑”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数字化时代“新常态”的日常生活范式。但深入其中就会发现,既有的共同体理论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网络共同体的本质和特征,也不能解释其实践价值和“新常态”生活意义。

一、突起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共同体及其理论诘问

(一)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网络共同体突现

网络共同体是与信息网络技术相伴而行的。学界对网络共同体的研究多集中于2007年之前的“第一代网络理论”,主要探究的是网络共同体的概念和特征。如早期学者莱因戈尔德曾断言说:现实社会中真正的具有共同精神的共同体正在消失,而由于网络具有多元化、跨越时空性、流动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网络共同体①可以把人们带回到人与人之间有意义的社会关系中[1]。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代际转换,其外部效应越来越明显和广泛,对网络共同体的研究反而日渐式微。然而,2020年在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网络共同体的爆发式发展,也使其成为理论界再度关注的议题。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它不仅对人类生命造成了威胁、损害,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也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行为准则、生活范式产生了严重威胁。在疫情爆发初期,人们对未知病毒的机理尚未可知,没有找到特效药治疗,更没有疫苗,这使人们感受到了极大的生存风险,恐慌、焦虑、迷茫、紧张、抑郁等心理危机骤增。

为应对这场突发性、重大性、公共性、危机性、国家性的危机事件,避免病毒的弥漫性传播,各地都采取了限制出行、严禁公众聚集等强制措施,餐馆、影院、KTV、网吧等暂时关停,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在这场疫情中,工业企业、农业、服务业等在不同程度上受创,职业的不稳定性、被解雇或者失业等是很多人面临的现实问题。从日常生活角度看,限制出行、避免聚集等政策使面对面的集体性活动被迫中断,地方共同体作为满足人类归属感及合群特性需求的途径被切断。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空间便成为人们寻求归属感,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主要场所,此时网络共同体的“有用性”更加凸显了出来。 可见,网络共同体的重拾及其爆发式发展,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高度不安全感和市民无法参与地域共同体生活所带来的关联结果。

实践中,突现于疫情期间的网络共同体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现实共同体的再现。就是将原有共同体关系转化为网络连接模式,亲属、朋友、工作微信群、QQ群等是这类网络共同体的表现形式。虽然在疫情发生之前,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已经是社会互动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在疫情期间,这种电子化的交流手段更加体现出其优势,甚至“在线聚餐”“在线广场舞”等共同体活动也被创造出来。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共同体并非是一种新类型共同体,而是现实共同体的移植。

其二,是虚拟共同体的构建。这种共同体是通过网络互动发展出对彼此的归属感和依赖感,还可以将其细化为三种类型:①基于对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关注而形成的事缘型共同体,具有情感性、事件性、暂时性等特征,类似于鲍曼所言的钉子共同体[2]。②基于共同兴趣爱好在网络空间中发展起来的新社会关系,比如汽车迷、明星迷、阅读爱好者、爱狗人士等都在网络空间中纷纷寻找到自己的“志同道合”者,在网络互动中分享自己经验,并在他人的肯定、赞美、甚至是反驳中不断确认身份归属。③基于自我呈现而建立起来的网络社群,通常是通过个体身份的构建和自我创造力以及艺术的展示而吸引了一大批的追随者(粉丝)。自2005年兴起的网络直播②大火于2020年,并且产生了以“刘涛带货”为代表的“非常态”网络共同体。在直播间,主播以“消费”“狂欢”,甚至“游戏”等方式将“人格魅力资本化”,并进行主体性建构;粉丝的聚集则受到经济价值和成就价值的双重驱动,最终形成其自我肯定的情绪和渴望归属感的表达[3]。

(二)由网络共同体引出的理论诘问

学术界有近乎百种共同体概念,并且在其功能意涵和桥梁纽带作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即共同体是建立在共有物质空间、血缘关系、思想理念等基础上的有机联合体。在学者眼中,共同体总是好东西,它意味着熟悉、温馨、信任、安全感和相互依靠,总是牵连着诗意的过往[4]。在社会学语境中,每一次大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共同体总是在解决个体自由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张力问题时被提及。基于血缘、姻缘、地缘等自然关系而形成的内部联系紧密的群体,被称为自然联合体,它代表了人类社会最古老、最传统的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结。在工业社会,传统共同体形态逐渐消解,代之而起的是基于社会分工、业缘和兴趣爱好等建立起来的职业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并逐渐占据社会主导地位。在后现代社会语境中,学者们更倾向于采用“想象的共同体”或“精神共同体”概念来指称这种基于自我认同和归属感等精神层面的社会关系。

事实上,不论哪种共同体定义,也无论针对何种共同体形式,学者们的理论焦点都是探究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即所谓的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之间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是政治的动物,单独的社会个体只有在与他人的共同生活中才能获得幸福[5](P.205)。滕尼斯则看到了传统农业社会中,由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亲属及地缘关系等为纽带而形成的诸如家庭、氏族和部落等共同体类型。这是一种基于同情心的发展、习惯的接近、共同信仰的发展而结成的相依相伴、相互支持的共同体形式。迪尔凯姆的现代有机社会团结下的职业共同体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个人越来越个体化的同时越来越需要团结?个人越来越自立的同时越来越依赖社会?”这看似矛盾的社会现实。作为社群主义代表人物的麦金太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表述,他认为,每一社会个体的故事都由决定其身份的那些共同体所决定,他自出生起就带着“过去”的印记,当个人主义者试图将他与自己的“过去”切断时,便是扭曲了他现在的关系[6](P.277-278)。可见,社会整体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共同体理论都将共同体作为改造社会的出发点,坚持共同体价值即共同体的“共善”为优先原则,认为共同体的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体权利。

其实,网络共同体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个人感受到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支持是真实而实在的。然而,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去中心性”“流动性”和“匿名性”等技术特征,尤其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和现实之间联系紧密且关系复杂,这使得网络共同体既不同于自然联合体,也不同于思想联合体。作为一种信息网络技术支撑下生动而重要的人类新体验,作为大数据时代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共同体类型,网络共同体有理由在疫情之后延续其增长态势和功能模式,来调节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平衡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善之间的矛盾。如果是这样, 便出现了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怎样认识网络共同体的功能意涵,如何解释其在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之间的平衡作用?显然,这是网络共同体实践向学术界发出的理论诘问。

二、经典理论的分析逻辑及其解释力不足问题

以往的学者往往采取自由主义或社群主义来解释和理解共同体,从而形成两股相互批评与驳难的理论传统,自我观和社会观是双方争论的基本领域。自由主义者秉持自我观,认为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共同体价值;社群主义则与之相反,坚持社会观,认为共同体先于个人而存在,对共同体利益给予更多的重视。面对迅速崛起的网络共同体,这两种经典理论都表现出了解释力不足的问题。

(一)“个人利益”与网络共同体“失焦”

自由主义经典理论家虽各有其言,但都存在浓厚的“个人利益”情结。其中,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上半叶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表现的最为明显,主要代表人物有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密尔。同时,具有代表性的是罗尔斯等人的新自由主义观点。

边沁强调,那些可以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行为是符合道德和正义的行为,而“功利”原则则是判断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7]。在这里,功利即个人利益。在边沁看来,社会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8](P.212)。因此,只有实现个人利益才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个人利益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密尔看来,真正的幸福必然来自高尚的快乐,善恶或苦乐可以进行质的区分。正如他所说,做一只满足的猪不如做一个不满足的人,类似地,做一个满足的傻瓜不如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9](P.10)。在他看来,作为共同体的政府是扩大公民获得自由的机会并增强其实现自由的能力的工具[10]。密尔也进一步指出,个人可以成为自己生活的主宰,社会只管制那些对别人造成侵犯的个人行为[11](P.20)。虽然个人思想必须绝对自由,但由于个人利益往往是相互冲突的,那么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就必须对一部分人的行为加以适当限制。

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以权利原则来代替功利原则,探讨“原初状态”下的自我与社会关系。他在论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指出,平等的原初状态是一种为达到某种确定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12](P.10)。在这种状态中,没有政治权威或公共权力,人们也无法得知自己与他人的不同之处,即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构想[13]。在这种情况下,被抽离掉具体社会背景的个人先于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而存在,个人的性质决定未来社会的结构。

在网络共同体情境下, 自由主义的“个人利益”情结似乎无以为寄,处于一种找不到“标的”的“失焦”状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自由主义以个体利益为“目的”而将共同体作为“手段”,但网络能否成为一个现实手段始终处于未知之数。许多人持有这样的怀疑:即这种分散分布、连接松散的在线社会关系能否实现基于本土的社会关系功能;网络共同体能否在模拟的不真实镜像中达成个人利益?第二,自由主义者如阿诺德、穆勒等人无不强调良好道德观念的前提地位,但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多元价值共享体系,网络共同体不一定通行源于外部的标准道德体系。这样一来,自由主义的“个人利益”就失去了作为前提条件的价值评判尺度。第三,网络共同体的性质不以网民个体为转移,它在生成之初并没有罗尔斯所言的“无知之幕”,却反而要面对技术的“网络化逻辑”。

(二)“共同体善”与网络确定性“失根”

在网络共同体中, 社群主义所孜孜念念的“确定性”好像失去了可预期的根基,使价值同一性和行为规范性处于某种不可表达状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共同体的组成人员可自由进出。无论是兴趣型网络共同体还是自我呈现型网络共同体,个体是一种先验存在,是完全独立的、理性的、自由的个体,这种可随时转换线上与线下甚至自由进出网络共同体的现象,会引发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二,网络共同体的个体行为是自主进行的。在网络空间,任何网民都是自主的独立个体,即使在网络共同体中,他们的“下一步”行为(如链接何处、回复何人)也是难以预设的,这些都是由网络空间的情境变化和互动结果所决定的。这样一来,传统共同体所追求的价值同一性和行为规范性都有所动摇,其内涵的确定性也会随之减弱。第三,网络共同体的群体规范不可预设。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单元,网民的自主化、网络行为的随机性并非破坏了网络共同体的整体性,而仅仅是体现了共同体宏观结构的不可预设性。换言之,网络共同体的价值同一性和行为规范性并非不可生成而是不能事先确定,因为复杂系统(网络共同体)的组成要素(网民)可以相互作用,但对作用的结果不可预设。也就是说,系统的行为特征是由其各要素间不同的相互影响关系创造出来的,整体效应具有不可表达性[14]。

三、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善之间的可平衡性

在现实共同体中,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分别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执念,二者似乎难以调和。但网络共同体之中,个体利益的表达形式和共同体善的具体表征都要符合“网络化逻辑”,这使其相互之间出现了内在的可平衡性。

(一)网络共同体中个体利益的表达形式

个体利益表达了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人的天然必然性,即需要和私人利益是把人与社会连结起来的唯一纽带[15](P.439)。可见,需要和私人利益也构成了网络共同体存续的内在基础。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难以满足网民的生理性需要,其个体需要主要表现为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并且以认同为核心。正如卡斯特所认为的那样,在网络社会中,是一种跨越时空并自我维系的原初认同建构着大部分行动者的意义[16](P.3)。

研究表明,认同是网络活动中最基本的个体需求。人类学家法耶·金斯伯格描述了一个自闭症者阿曼达女士的共同体生活。她每天花在网上的时间多得惊人:写博客,在“第二人生”游戏里会朋友,在线与其他自闭症的朋友保持联系等。她将记录了自己日常生活的视频发布在视频网站YouTube上,得到了三万多个回复。此外,她在另一些视频中,尝试了进一步探讨她对于沟通、同情心、自我反省等一系列人类所特有的主体经验的理解。法耶·金斯伯格分析认为,数码科技让身心障碍者得以摆脱对他人的依赖,实现以第一人称表达自己的愿望,从而确立自己的独立人格。同时,他也提醒我们数码科技的物质性属性如何影响着使用者的人格建构与公民身份的形成[17](P.119-122)。同样地,威廉斯和科佩斯通过对在线公共论坛研究后发现,“许多个人在当前的社会觉得边缘化,在日益涌现的虚拟空间中寻找他人”[18](P.36)。种种研究结果告诉我们,线上社区不仅有真实的社会回报,并且对人们的认同感有强烈的影响。

在网络共同体中,网民往往通过创造性实践来满足精神需要并获取社会认同。社交网站、博客、微博的兴起,便是个体追求创造性,满足精神需要,获取社会认同的体现。他们精心制作视频、撰写文案,不断对外界宣称“我是谁”,而“我是谁”代表着“我想要什么”(利益) 和我以什么样的方式生存。同时,网络共同体中享有充分的自由话语权,促使网民可以将言论和情绪进行最大程度的释放和扩散,产生了完全不同于传统思维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这种个性化、独特性、创造性的话语表达满足了网民的个体需求,也体现着网民的个体利益。

(二)共同体善的网络化表征

共同体善是独立于共同体个体成员的共同的善,是满足共同体成员共同需要的善,它通过集体行动共同生成和共享,是一种类似公共物品的成果性善。在网络共同体中,这种“共善”可以表现为物质层面和价值/规范层面。

网络共同体善的物质层面是指互联网基础设备、网络运行方式的善果。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迅猛发展使全人类共同面临着网络安全问题的挑战。同时,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全部潜力还未穷尽,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智慧社会还处于萌发阶段,由技术发展而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成为大数据时代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因此,维护互联网的稳定与安全,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和利益,也是所有网络共同体的“共善”。从微观层面看,网络共同体的“共善”表现为如何使网络空间的运行更满足人性,从而为共同体成员持续提供理想、美满、幸福生活的物质支撑。

不言而喻,网络共同体对价值/规范层面的追求远高于对物质层面的追求。网络空间是一种由计算机生成的维度空间,是再现的、人工的世界,其中既包含系统产生的信息,也包括我们反馈到其中的信息。这样,它既使电脑、网络、技术等作为其介质而运行,它本身也作为人们的精神和意识介质,使思想在其中飞来飞去[19](P.91)。然而,它又并非人类思想活动本身,而是一个可视听、可参与、可推断,甚至有嗅觉和触觉的世界。它一旦产生,便可成为人们理解、批判或消费的对象[20](P.52)。具体而言,“共善”在价值/规范层面是指网络共同体所追求的价值资源、规范体系的建立。在共同体关系中,这些价值资源和规范体系具有“为公”的属性,包括个体成员对公共生活的关注,也包含社会正义和社会责任等内在精神力量。郑雯、黄荣贵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线社群一般具有“公共性”特征,他们关注公共安全、关注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议题并展开讨论、获取公共生活的必须知识,参与各种社会群体活动[21]。

事实上,社会正义是网络共同体善的最高形式。对于社会正义,在伦理上,它表现为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它是符合社会理想,可以为人们的利益与愿望提供保障的制度[22]。网络共同体并非绝缘于世的,一方面,它会通过网络平台积极参与追求社会正义、促进社会正义活动,扩大其外部效应和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它也会将社会正义内化于具体的价值资源、规范体系,提升其内部效应和协调能力。显然,这两方面的成果都具有共有共享性,都可以满足共同体成员的个体需求。

(三)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的动态平衡

在网络共同体的运行过程中,网民个体构成了其所在的网络共同体,而网络共同体亦构成了每个个体对自我的理解,构成了他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此过程中,网民个体与网络共同体、自我认同与共同体规范都是相互生成的。以此为基础,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得以实现动态平衡。

第一,网民个体与网络共同体互利共生。网络共同体的生存是基于网民兴趣与需求,不受制于现实社会结构。互联网的匿名性也可以使人们摆脱现实生活中面对面互动的复杂性,为人们提供倾诉的机会,如被歧视的个体尤其乐于接受并迷恋网络朋友的帮助[23](P.223)。这样, 网络共同体就摆脱了现实社会中各种人伦关系的束缚,其成员无需掩饰自己的弱点,可以展现“真实”的自我,成为具有自主性的自由个体。这种自主性不仅为个体提供了一种与他人建立友谊或者亲密关系的自由,而且还为个体施展创造性能力和才智提供了保障。可见,网络个体自主性更加贴合约瑟夫·拉兹对于自主性概念的解释[24](P.133)。

对于这样的共同体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和实现网民的个体利益。试想,在一个信息海量、互动频繁的虚拟空间中,如果没有网络共同体作为聚集地和庇护所,个体的诉求、需要、表达将很快被淹没在浩瀚的信息之洋。事实上,正是那些为了某种共同感情或者利益冲动所驱而联合起来的网民才构成了网络共同体的最初样态,即利益个体的组织化构成了网络共同体的形成机制。同时,网络共同体所具有的实现利益需求的功能又吸引了更多原本分散、独立的网民个体参与到共同体之中。

综合地看,网络共同体基于网民个体的利益追求而形成,同时已形成的网络共同体又是一个对网民个体的吸纳器,网民个体与网络共同体相互作用,通过互利共生关系实现了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之间的动态平衡。

第二,自我认同与共同体规范相互生成。认同是网民的自我需求,但它并不能脱离社会制约而存在。卡斯特认为认同建立在既有文化属性或一组属性之上,它是社会行动者自我辨认并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这意味着网民的自主、自由虽可以脱离社会结构的限制,但仍是以规定了认同的那些文化属性为基础。其实,网民个体的认同是人与人互动的产物,虽然网民的身份、阶层、性别不再成为结构性束缚,但其思想、教育经历、民族、国家等文化属性已深深烙印在网民心里,它决定着网民的个体选择,指引着个体认同的方向。

另一方面,网络共同体中的价值和规范是网民个体的创造性结果。网络像一个家庭,它有自己的规矩和准则。网络使我们在全球社会和地方社区中重新定义自己的公民身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掌握自身命运的机会。同时,它也赋予我们以责任,包括治理、自主思考、教育后代以及同其他公民一起设计我们的身份等。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看,几乎每一次网络公共事件都以重构社会规范为指向。面对中美博弈等热点事件,网络共同体总是在运用群体力量促使了中国公共卫生制度的改革,价值共识和规范重构总是成为网络共同体所追求的“共善”。

全面地看,网民对于认同的个体追求,形成了一种宏观结构即网络共同体的价值和规范。因此,作为共有共享成果的共同体价值和规范,同时又是网民个体的创造性结果。自我认同与共同体规范相互生成,并通过这种关系模式达成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的动态平衡。

四、结语:与经典理论对话

经典共同体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共同体的构成基础、个体和共同体关系、自由和确定性的冲突。网络共同体的出现,既为人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样态,也引发了与经典理论的跨时空“对话”。

(一)共同体的构成基础是可以跨界的

在经典共同体理论中,共同体构成的基础,要么建立在地方性、物质性、血缘性等自然基础上,如家庭、氏族;要么建立在感情、情操、兴趣等思想观念上,如职业共同体、宗教团体。从网络共同体的构成基础看,它跨越了自然共同体的地方性限制,存活于计算机网络所架构的虚拟场域中,既具有共同体的实体性特征,又具有想象共同体的精神纽带。首先,网络共同体摆脱了身体和空间限制,实现了自然和物理意义上的跨界构成。在网络共同体中,成员之间虽然以符号化身份互动,但现实社会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可以做,经典共同体理论所阐述的所有功能都可以发挥。当然,作为一个网络空间上的聚集场所,个别行为如拥抱、握手等是不能完成的,确切地说是不能像在现实中那样完成的。

其次,网络共同体是一个“有界”的“精神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说,网络共同体立命于共同的社会性的情感表达,其成员可以通过情感互动与另一人心灵相通,从而使更多的人聚集于一个共在的情感时空并释放共同的情感元素。在此过程中,个体实现了自己的情感回归,众人有了彼此间的心灵共振,共同体则生成了社会性情感表达。相比之下,网络共同体是真实的,虽然每一个网民互不见面,隔着屏幕互动,但却能切实感受到“他者”的存在。可见,网络共同体虽然摆脱了身体和空间限制,但仍然受限于网络互动场域,它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实体性社会关系。

(二)个体自由性与共同体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是可以纾解的

在经典理论中,个体和共同体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先于共同体,即个体权利先于共同体利益而存在。而社群主义则认为,共同体先于个人而存在,个体是共同体的产物。但无论如何,个人与共同体非此即彼、相互排斥是经典理论家的代表性观点。在他们那里,似乎有一个先验存在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标准,它作为人类之外的存在物或深居于共同体之中或永驻于个体之躯中。

网络共同体的出现为我们重新认识个体与共同体关系提供了契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共同体对个人与共同体给予了同等关切,使人们在实现个体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能够获得共同体式的归属感和安全感,有力缓解了人们在疫情期间的焦虑与恐慌心理。网络共同体往往以新媒体事件为依托,以共同情感为纽带,既使个人自由权利得以实现,又对共同体价值予以关注,体现了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善的统一。从实践经验看,网络共同体既能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观,又可呈现出社群主义的共同体观,实际上是游走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间的共同体新样态,一定程度上纾解了个体自由性与共同体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从更深的层次看,网络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共同体与个体相互构成对方的场域和机制。这种双向构成过程是无目的进行的,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离开另一方而存在。不言而喻,互联网是一个张扬个性、尊重表达、挥洒个体精神的地方。由此所决定,网络共同体从不缺少自由的个体和流动的个体精神。但是,网络共同体并不是一个依靠自我的舞台,它所承载的也不是一个个孤独自立的个体。在网络共同体中,社会个体相互联结成了宏观层次的“我们”,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表现为彼此依存、相互生成。

(三)自由和确定性之间存在着某种共生性平衡关系

经典共同体理论认为,自由和确定性二者难以平衡。在自然共同体中,个体依附于家庭、氏族或者部落,个体必须遵守共同体之规范以获得生存条件,个体的自由是不被承认的。工业革命后出现了大量的职业共同体,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开始碾压自我意识,逐渐固化为将个体之间维系起来的社会纽带。在这里,“确定性”成为共同体存在最重要的规范性要义,而个体自由则成为不被认可的异类,二者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随着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日益加剧,个体化时代随之而来。于是,个体身份逐渐从家庭、组织、阶级中“解脱”出来,人类更加重视以个体价值为导向,伸张个体权利和自由,获得“为自己而活”的生存自主性。反映到共同体中,个体自由的价值被彰显,共同体的确定性被冲击,从而形成高自由度与低归属感并存的状态。不可否认,信息网络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为自由的个体提供了一个精神上的家园,使孤独个体的心灵得以安放,为人们带来了获得信任和安全感的渠道。因此在网络共同体中,尊崇个性独立、自由、解放的个体化思想被进一步张扬,任何个体都有着独立意识和自由精神。同时,网络共同体在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善之间具有极强的平衡能力,它能够通过微观的个体自由伴生出宏观的共同体善,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某种共生性平衡。

注释:

①对于网络共同体,国外分别用“virtual community”“online community”“electronic community”“cyberspace community”“computer mediate community”“web community”等词语来描述。国内的学者也对应将其翻译为虚拟社区(共同体)、在线社区(共同体)等。虽然这些词语能指不同,但是所指是一致的。参见:徐翔《在线仪式:传统文化的网络新构建》,《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4期;蔡骐《网络虚拟社区中的趣缘文化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9期。

②韩业庭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对网络主播群体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问题进行了讨论,参见:《网络主播能否成为“第361行”》,光明网,https://news.gmw.cn/2019-07/24/content_33022866.htm,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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