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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长效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2021-04-13吕晓伟刘宣廷

课程教育研究 2021年20期
关键词:工作机制风险评估

吕晓伟 刘宣廷

【摘要】涉检信访风险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的一个检察新举措,具有极大的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在新时期,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及化解工作的新举措,构建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涉检信访  风险评估  工作机制  司法为民

【中图分类号】D926;D63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1)20-0170-03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对其所办理的案件或者相关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活动,是否会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等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处置的一种超前预警防范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析和研判不稳定的因素,主动作为、预判预防,及时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应该说,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是在检察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是检察工作息访息诉关口前移的必要尝试,也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的一个检察新举措。笔者认为,该机制的引入和运行,对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具有极大的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

一、该工作机制的重大意义解读

(一)该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本着“司法为民”的法治原则,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检察工作新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学习贯彻“依法执政”科学思想的基础上作出的理论创新,是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科学概括,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司法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要为人民排忧解难,做到“定纷止争”。做好新时期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及化解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的法治原则,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作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要务,努力防范涉检信访风险。教育广大干警提高政治站位,把解决思想和认识问题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的前提和着力点,引导广大干警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干部的群众观念,坚持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中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坚持以人为本,提前介入,防范风险,努力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彰显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该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克服司法机械主义、践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品格,实现检察工作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的一项有利于促进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的检察工作新举措。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通过法律语言固定下来的正义,只是一种处于静止状态的“正义”。而再公正的法律规范都需要借助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贯彻落实,所以司法人员是真正能够将国家的立法正义运送到广大民众心中的社会正义的运输者,首先就要调动各级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克服传统的司法机械主义的弊端,积极践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品格。其次要落实积极预防、主动应对的工作措施。对被确定有信访风险的案件,逐案研判,划分风险等级,拟订应对预案,实现源头治理。把息访息诉工作做在可能发生信访案件之前,深入细致地剖析形成涉检信访案件的缘由,全面复核使用法律、运用政策是否适当恰当、程序是否合规,在受案之初就化解一批可能的信访案件,使信访问题总量大幅度减少,激烈程度大幅度减弱,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和谐。

(三)该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维護公正正义,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检察工作新举措。中央政法委就开展“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强调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要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矛盾冲突,从源头上防止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推动中国特色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奠定司法基础。

二、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长效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总量大幅增加、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国际影响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社会贫富分化严重、阶层利益分化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大量出现。社会急剧转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激增,必然导致很多的矛盾和纠纷以信访的形式涌向司法机关。可以说,全国涉检信访活动仍比较活跃,涉检信访风险防范的任务任重道远,如何进一步推进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及化解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使该项机制成为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风险,仍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长效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风险。质量是检察机关督办案件的生命线。引发涉检上访的原因,多数是由于执法环节上出现了偏差,有些案件质量不高,把关不严,有些问题甚至是一些文字用语不当而导致的。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完善案件质量的监督机制。在这方面,一是增强检察机关干警的能力素质。解决本领不足能力恐慌问题,要继续开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教育,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高效和温情,预防和减少因人为的因素引发的信访风险。二是建立和完善办案规则。从立案到办结等各个环节,制定和完善既合法合规又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建立跟踪问效的闭环管理,使之形成科学的体系。三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质量管理。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既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紧盯程序关、时限关。实现信访案件标准化管理,以保证实体清晰合法、程序完备公正。四是强化疏导解释工作。要把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政策依据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尤其是对不予立案、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不进行抗诉等处理的决定,要做好法律的宣讲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律文书。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防止错案和瑕疵。把宣传法律、宣讲政策、践行司法为民、化解矛盾融入涉检信访案件全过程。

(二)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及化解工作新举措。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及化解工作新的举措。

(1)建立个案预警预案和特殊时期预警预案。预警机制分个案预警和特殊时期预警,个案预警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有明显情绪激烈和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时,向领导报告的一种制度。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国企改制职工下岗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合同纠纷等。检察机关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专门的涉检信访风险提示点和防范预案,增强不同类型案件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指导性。特殊时期预警是指在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政治活动之前,控申部门重点排查摸底,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预警防范的一种制度。此外,也可以考虑上门探访、友情关心,彰现人文关怀,减少其误解和对立的情绪,增进其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化解或转化。

(2)探索试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有效化解复杂疑难信访风险。对于一些有非正常上访风险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组成听证会,也可邀请信访人家属参加公开听证审查,严格遵守听证、答询、评议的程序,在充分听取涉诉方和听证人员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听证意见,增加公开听证的透明度,增强法律的公信力。

(3)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参与涉检信访风险化解的作用。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引入该机制,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场合,进行定期接待和集中反馈问题的活动,以发现一些苗头性问题,达到及早及小地化解涉检信访风险。

(4)与司法救济制度相适应,建立涉检信访受害人救济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涉检信访受害人,可以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体现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度,缓解其生活压力,防止对立情绪激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实现息诉罢访。笔者认为被救济人的范围应当为:一是确因遭受侵害,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加害人一方死亡,确需救助的。二是举报人、证人等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遭受打击报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三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当事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

(5)重视防范缠访风险。要对反复上访、越级上访、闹访、缠访的涉检信访人员逐个进行个案研判,心理及精神分析,适时引入心理咨询,扭转其不良的思维定式和精神偏执,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解决矛盾。一方面,要对检察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定纷止争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专业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对有精神障碍或者偏执的来访者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缓解、消除信访人的不良情绪,推进问题解决。

(6)建立涉检上访人员信息收集、交流、通报、分流机制,及时掌控涉检信访动态,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一是全面摸底筛查当事人情况,分门别类,建立涉检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集中研判、个案分析、深入调查、交叉走访,分析矛盾点、关键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交流互动机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以便上级部门、同级其他部门提前做好预案,从容应对,解决问题,防止同一检察机关出现不同认识和声音,造成当事人更大的误解。三是与外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要主动参与各级信访维稳联席会议的工作,积极与人大、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及乡镇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時通报信访动向,做到信息共享,同时对不属涉检信访案件及时移交分流,对需要协调的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政法委,由更有权威和协调能力的上级领导机关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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