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行政法新模式探索
2021-04-07金玥
金玥
本文首先分析了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其次浅述了创新社会管理和行政法的关系,最后主要探索了行政法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新模式,如制定新顶层设计、直面社会矛盾以及和时代精神相结合等,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保证我国社会环境的良好。
一、引言
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发展更加稳定和谐,更能和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特点相符,在此背景下构建行政法新模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需要其和时代特征进行有机结合,保证行政法可以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在其构建过程中应当将合作治理和民主行政作为基础来开展综合设计,进而保证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
首先,创新社会管理可以有效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强化政党的社会属性,提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服务能力,是維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变革,相应利益格局也在不断调整,其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社会管理提出新问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并不能有效应对新时期的新问题,需要通过创新提升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创设进程。
其次,创新社会管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坚持以人为本,进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党和政府立足于我国社会整体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提升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后,创新社会管理是提升社会建设水平的基本途径。我国社会的人员结构、组织结构、经济结构都在时代的催促中不断变化,原有社会管理模式在当前的沿用会存在一定的管理缺位、管理重合等问题,并不能将管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人民群众期待的管理效果有所差距,需要进行创新才能有效使社会管理服务于民众,起到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促进民和以及保障民安的作用,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三、创新社会管理和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可以为创新社会管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创新社会管理为行政法提供“用武之处”,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行政法属于法治建设的一部分,是一种长效机制,其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内外部环境良好的条件下,我国政府会结合行政法进行一定的预期规划来推动创新改革,并在社会发展中适当调整行政法,增强二者之间的匹配度,通过行政法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创新社会管理可以有效促进行政法的建设进程,二者是相互补充发展的关系,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尊重人权,其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的体现就是对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重视,放宽人民群众的选择,并重视对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服务。同时,由于社会环境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其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对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式、行政法的内容等都不能单纯的固定在的传统的理念中,需要保证行政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促进创新社会管理和健全优化行政法并行发展。
四、探索行政法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新模式
(一)制定新顶层设计
想要保证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行政法新模式的有效性,需要在其构建之初就制定好相应的顶层设计。形成行政法新模式的逻辑有制定具体的行政法典、将其整合为系统的行政体系,和通过顶层设计进行长期的行政法新模式构建规划、结合规划情况制定相关行政法典两种模式。我国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做过行政法模式的顶层设计,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也曾提及制定新顶层设计,但是最后由于各种原因并没完成这一顶层设计,导致行政法模式在新时期中缺失顶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法内部的自洽性。
对此,需要制定新的顶层设计,需要国家针对现行的行政法情况做好分析,明确其在新时代实施的不足之处,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行政法新模式的构建提供总体的指导思想,开辟相应的实施路径。一方面,需要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形式属于政府推动型,和由社会或者民间系统自然发展的路径不同,其更多的是国家机关决定法治的产生和发展,这种政府推动型在新时期的实行意义依旧重大,需要在行政法新模式构建上作出新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法治领域其提出较多涉及到行政法的内容,但并没有对其模式进行顶层设计,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进一步进行设计优化。
(二)直面社会矛盾
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而新时代来临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新状态下的社会矛盾对我国行政相关提出更高要求,传统行政法模式主要适用于的是传统的社会矛盾,并不能有效应对新时代社会矛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逐渐增多,包括进城民工、失地农民、拆迁户以及城市下岗职工等,其在市场上的资源不足,生存基础资源上的分配也面临一定的问题,增加相关纠纷的产生数量。同时,在经济迅速发展之下,人民群众整体的物质生活水平虽然得到较大提升,但是在精神上却更加空洞,这也就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三)和时代精神相结合
行政法新模式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中的构建需要和时代精神紧紧结合,对于行政法的时代精神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添加的方式都有所不同,例如,20世纪部分法治发达国家已经表示自身步入福利国家时代,即政府的职能侧重于社会公共服务,在社会系统的构建上以福利体系和公共服务为主,其行政法相应具有的时代精神为公众参与。而近年来,我国认为部分社会关系并不用采用行政法进行直接调控,需要保证有限调控范围的行政法,将乡规民约、市民公约。团体章程、行业规章的在社会自主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从而对行政法新模式起到一定的补充辅助作用,让社会组织可以进行自我约束、管理。
这也就表示行政法新模式新增的时代精神标签为社会自治和给付行政,其相应的也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和其中“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相关规定相符,行政法新模式和时代精神对接,对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救济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等行政手段的有效性有直接关联,可以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需要保证其和时代精神结合,从而保证其新模式符合时代需要。
(四)加强行政主体协作性
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行政法新模式的构建应当加强行政主体的协作性,利用行政法新模式促进法治政府的发展的同时利用法治政府要促进行政法新模式的构建和发展,使其得到不断的完善。我国传统行政法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之间的行政体系相对封闭,缺乏理性的逻辑关系。而基于创新社会管理背景,需要保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三位一体关系,应当使其可以相关支持,法治政府需要起到良好的承上启下作用,即对上可以有效和法治国家相连接,对下其可以和法治社会相连接,保证行政法新模式的全面性。
(五)发展合作式行政程序
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行政程序需要采用“政社互动”的方式,即发展政府与社会相互配合、相关合作,进行有效互动保证行政程序的地位,发展合作式行政程序,从而保证行政法新模式的有效性。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公众参与可以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体民主,保证以人为本,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倡导,可以让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将群众的意见作为参考,在一定程度上还利于群众监督行政,保证行政的合理性。
2.坚持政府透明和信息公开,避免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这其中的信息公开并非单纯指政府将自身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还需要公开市场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食品卫生安全信息以及环境信息等,实现社会公众知情。
3.在构建行政法新模式的过程中需要将相关法律、政策出现的理由进行说明,在作出相关裁决时也需要通过书面等途径进行说明。通过这种形式保持行政法新模式行政程序的团体性,保证参加人、证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协助程序的多元化,实现其在创新社会管理下的实施价值。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中,想要保证行政法新模式构建的有效性,需要深入群众内部,充分考虑当前的时代特点,将政府行政和社会自治进行有效连接,增强各行政主体的互动,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保证满足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从而促进我国社会整体又快又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