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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适法无因管理制度

2021-03-23滕慧芳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2期
关键词:受益人

摘要:《民法典》首次确立了不适法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民法典》第979条确立了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的区分标准,其与日本法、瑞士法相同,第980条规定了不适法管理人的限制性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受益人的管理利益选择享有权,第981-984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其依然适用于不适法无因管理。

关键词:不适法无因管理;受益人;管理责任;管理义务

一、不适法无因管理概念

在无因管理理论中,存在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以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为区分。由此,本文从其他国家以及我国《民法典》对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规定着手,进一步深入了解。

(一)比较法中的不适法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为了方便本人财产的及时管理和保护,鼓励管理人能够伸出援助之手,日后能够得到补偿的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度创立之初,对管理人也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直接排除了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思的无因管理,此种情形不由无因管理制度调整,应由侵权规则调整。法国法沿袭罗马法,也不存在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国家崇尚个人主义,不鼓励他人干预别人的事务,因此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不存在无因管理制度。如美国《返还法重述》第2条明确指出,“好管闲事授予他人利益者,无权就该利益要求返还”,明确了无因管理的行为性质。但对于管理人的利益也非全然不顾,只是通过一些权利救济制度如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请求权制度予以保护,因此也就没有适法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制度规则的体现。

德国以是否利于本人以及符合本人意思为标准将无因管理分为适法与不适法两类,《德国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人承担管理事务要利于本人并符合本人真实或者可推知的意思,并规定了管理人的请求权,第684条明确了经过受益人自主选择可使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者享有适法无因管理者的法定请求权,通过受益人的意思补正,使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人成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人,也即该管理行为转变成适法的无因管理,排除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性质认定。

瑞士以是否为本人利益也即符合本人意思为准对无因管理进行适法与不适法的划分。《瑞士债务法》第423条为本人享有不适法无因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提供了正当依据,本人既可以主张享有也可以不行使该项权利,都不会影响不适法无因管理行为性质的改变,其本质仍然是不正当的干预他人事务,是侵权行为的表现,只不过当本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权利时,其应当履行对不适法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日本法对无因管理进行的适法与不适法的划分标准与瑞士法相同。《日本民法典》第702条是关于管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了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在本人受益限度范围内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日本法与瑞士法的相同之处是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行为性质没有改变,属于侵权;不同之处在于日本法的不适法管理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因受益人是否主张享有管理利益而存在,是一项法定的权利,瑞士法则恰恰与之相反。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不适法无因管理

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不适法无因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第979条和980条。首先,《民法典》第979条的第一款规定了无因管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第二款是管理人享有此项权利的一些限制,同时这也是两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一是管理事务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其二是管理事务虽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但本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该条款的第二款也意在表明我国适法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区分标准是管理人的真实意思,此种做法与日本法、瑞士法相同。

二、不适法无因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不适法管理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981条-983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义务,984条是对无因管理事后追认制度的规定。不适法无因管理仍属无因管理,管理人对受益人依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在求偿权发生方式、求偿范围有所不同,不适法管理人仍应承担适法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本文认为不适法管理人要承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受益人角度而言,适法与不适法管理人均能和受益人成立无因管理法定之债的关系,那么无论哪一类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法定义务。

第二,从管理人角度而言,适法与不适法管理区别仅在于管理事务承担之时后者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对于管理事务的实施过程中两者应当承担相同的义务,否则会造成法理逻辑的混乱。例如,甲将10万元的相机委托乙保管,丙见此相机遂提出以12万元购买,乙为甲将此相机卖给丙,若乙不承担向甲的管理利益的通知、交付义务,那么甲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请求10万元的相机损害赔偿,剩余的2万元归属于乙,那么法律地位上不适法管理人优越于适法管理人,这样处理显然不妥当.

(二)不适法管理人的责任

依据前文所述,当受益人选择主张享有管理利益时,不适法管理人享有依据《民法典》第980条向受益人请求费用偿还有限权利。但是受益人行使权利是自由的,如若受益人不主张对管理人移转管理利益的请求权,根据不适法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受益人既可以选择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返还管理人占有的不当利益,也可以选择依據侵权法主张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包含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如果受益人选择后者,那么管理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抑或是无过错责任?由于我国《民法典》对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情形是明文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要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归责?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过错的认定标准,不适法无因管理人的过错,应从客观考察其管理行为是否违法。无因管理的起源本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为了鼓励、奖励人类互相帮助而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行为认定为合法行为,排除侵权法的适用。而不适法无因管理,本质上还是无因管理,依然能够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因此,不适法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结论

不适法无因管理仍是真正的无因管理,法律对适法管理人承担的义务与事后追认制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人。因此,《民法典》首次将不适法无因管理规定于无因管理这一章节,既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进步,又彰显了无因管理制度安排的合理性。

《民法典》第979条以受益人真实意思区分适法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符合“事务管理承担”与“事务管理实施”的法律逻辑,第980条又给予受益人对不适法管理利益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给予不适法管理人相较于适法管理人受双重限制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仅体现了对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是对适法管理人与不适法管理人法律地位上的平衡。除此之外,不适法无因管理虽然具有侵权属性,但它仍然是无因管理,能够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因此,不适法无因管理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滕慧芳(1996.11-),女,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通辽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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