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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绩效工资改革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

2021-03-11山东省滕州市第一中学

财会学习 2021年7期
关键词:年终奖筹划教职工

山东省滕州市第一中学

引言

教师的所得税筹划,具体是指在政策以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报税人员结合税法的真实导向和立法宗旨,借助科学有效的手段和合理的设计优化学校经费开支制度,合理调整教职工的税率档次,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综上可以看出,对教师所得税的筹划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不断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一、研究现状

随着中国近几年税收征收力度的调整,绩效工资改革的步伐随之加快,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收入分配制度的革新,2009年之后,绩效工资改革制度全面落实,普通学校相继实施。站在全局的观念,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可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公益服务的真实水平,对于社会进步来说,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在此背景下,针对学校教师的纳税筹划变得十分关键,通过科学有效的筹划可以从根本上降低教师群体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的实际收入进行保护,从而保障教师队伍的最大利益,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最近几年,针对教师群体的税收筹划普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对象,众多优秀学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别从纳税期间分摊、如何躲开纳税盲区以及发放方式转变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对纳税筹划有了初步的概念。也有学者针对教师年终奖金问题进行了分析,将年终奖的合理发放作为了主要研究对象,通过临界点模型搭建,最终得出年终奖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敏感区间。

二、纳税筹划方案制定的意义

随着教师队伍收入的提高,作为教师群体应该学会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在绩效工资改革的前提下对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的筹划和合理的分析至关重要。目前,合理避税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学校教师在收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再加上季节性变化明显,各月收入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这一系列问题就导致现有的筹划方法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失,整体性不强,缺乏一定的全局性以及动态性,适用范围比较小。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成功构建可行的方案。基于这样的现状,本文将以绩效工资改革作为背景,在特定的税法框架体系内,提供具有针对性并且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该方案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师来说的,对减轻教师税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具体实施

(一)教师工资要做到均衡发放

教师工资均衡发放是税收筹划方案优化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学校相继执行绩效工资后,教师的薪资比例得到了较大的变化。薪资计算主要由基本岗位工资、相关绩效工资以及奖励、津贴等构成。多数学校在进行薪资发放时习惯采用分期发放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平时先发放一部分工资(绩效),等到学期结束后,再将剩余的绩效统一发放,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科研奖励以及课题奖励等,这些奖励薪资都会等到学期末一起发放。再加之因为寒暑假,学校的许多课程相对比较集中,一般都会集中在每年的3-6月份;以及下半学期的9-12月份,这样的教学安排会导致课程时间分布不均衡,教师收入也会忽高忽低,月收入情况十分不稳定,基于这样的情况,如果按照3%-45%比例的累进税率(7级超额)进行工资的发放,会造成教师团队的收入波动性较大,非常不稳定。结合以往工资发放的经验,在收入较高的月份,税收也会较多,相反,在收入低的月份还会存在达不到起征点的情况[1]。因此,为了有效改善现状,学校在对教师薪资进行发放时需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将绩效工资以及相关的课酬、津贴等平均分配到各个月份进行发放,以确保薪资收入的稳定性。通过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教师职工一次性纳税过高的情况,从而让个人所得税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教职工的真实收益。

(二)尽可能避免奖金(年终一次性)的无效区间

由于年终奖金(一次性)的个人所得税收取通常都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方法,基于此,当计税所得额达到某一区间或者是突破区间上限时,都会自动升级到上一层级,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区间,名为增发减收区间。具体来说,这一区间就是年终奖金(一次性)增长比税负增长慢的区间。因此这一区间的存在,就会出现所得额级距临界点,当应税收入比原本增加1元时,在进行纳税后收入会出现大幅度的减少,这种看似不合理的现象,就是受奖金(年终一次性)的无效区间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无效区间”存在较为科学有效的计算公式,其计算过程如下:倘若我们用字母Y象征年终奖所需纳税金额;用字母X指代年终奖,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年终奖需要满足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所得高于费用扣除额(税法规定的)的要求;字母Z象征着年终奖税后的真实净额,而小写字母a象征着实际税率;小写字母b指代速算扣除数,则就会有下列函数成立,Z(年终奖税后净额)=X-Y=(1-a)X+b[2]。其中1-a是该函数斜率,为正数,在一定区间内呈现递增函数的特性,在相邻区间内后一区间的最小值要小于前一区间的最大值。通过上述公式我们就可以推算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分别有哪些。基于此,当年终奖数值出现和无效区间对应的时候,此时就需要引起注意,合理筹划纳税范围,将多余的部分归纳到其他月份进行发放。

(三)合理设计一次性奖金(全年)和工资的发放比例

想要确保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维护教师队伍的合法权益,需要注重一次性奖金(全年)和工资的发放比例,确保其发放比例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这是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因为学校教师每个月的收入构成相对比较复杂,除了基础岗位工资、保留金补贴、薪级工资之外,还包括各种补贴,像教龄补贴、住房补贴等,这些加在一起才形成了完整的工资体系。其中年终奖占据大部分内容,主要评判依据是由教师的职称以及相应的职务所决定的,与此同时,还要考虑课时数的问题。在年收入一定的前提下,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关系总是此消彼长。此时就需要对发放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如果月工资发放的比例设计过高,随之而来的就是税率档次的提高。教师的所得税筹划,具体是指在政策以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报税人员结合税法的真实导向和立法宗旨,借助科学有效的手段和合理的设计优化学校经费开支制度,合理调整教职工的税率档次,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想要对纳税比例进行科学筹划,就要转变思路,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分别站在教师年终奖分配的角度和月工资分发的层面,找到最佳的发放比例。如果适用税率(年终奖)低于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那么在适用税率档次(年终奖)不提升的基础上,应该尽可能在年终奖中纳入月收入。如果适用税率(年终奖)高于所得适用税率(月工资薪金),则应该将年终奖金进行分摊,将其分别加入月工资中。

总而言之,税收筹划和逃税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应该正确对待,因而进行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随着教师收入的增加,教师群体显然已经成为重点的纳税对象,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权益,需要对个税进行合理科学的筹划,将税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教师队伍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在实际工作中,纳税筹划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体现出对教师团队的关心和爱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学校的内部凝聚力,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从而起到控制学校整体税负的作用[3]。另一方面,通过纳税筹划,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了保障,学校可以为老师争取更多的收益,从而可以调动广大职工的教学热情,实现教职工实际利益和学校长远发展的双赢。在绩效工资改革的前提下,帮助学校完善工作流程,可以激发全体教职工奋勇拼搏的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将学校的教育事业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促进教育事业较快发展。想要达到这一理想的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和教师纳税筹划分析是分不开的。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学校管理者,需要强化筹划意识,优化工资薪酬发放流程,掌握纳税筹划的关键技术点,熟练掌握相关的税法知识并灵活运用,时刻关注政策变化,结合学校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师资力量,对各种筹划方案灵活设计,全面了解各种优惠政策信息,想方设法帮助教职工提高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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