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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变迁与启示

2021-03-07陈建徐向婷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独立性

陈建 徐向婷

[摘 要]十月革命胜利后,苏共执政地位逐渐稳固,权力监督成为现实要求。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是在列宁的提议和领导下创设的重要制度,对于早期苏联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该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地坚持和完善。在不断改变的过程中,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逐步削减,甚至弱化为苏共中央委员会的下设机构,非但难以承担权力有效监督的职能,甚至与原来创设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从某种程度上说,苏联社会主义的失败,虽有外部敌对势力的颠覆,但其内在的权力监督不力,尤其是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异化,导致党员干部严重腐化,权力不能很好行使,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对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变迁过程进行考察,分析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对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及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3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4-0035-08

苏联成立初期并没有建立监察机构,这是由当时苏联复杂国情决定的。在国内发生内战、外部势力侵略以及出现大面积饥荒的情况下,苏联新生革命政权一经建立就陷入了严重的危机,苏共此时必然将主要任务放在稳固政权、发展经济上,并没有过多的精力考虑权力监督。而随着国内政治、军事等形势的稳定,苏共执政局面形成,党内腐败、派别活动等不良政治现象开始涌现。以列宁为主的苏共领导集体敏锐地觉察到对党和国家进行监督的紧迫性,开始探索构建苏联监察体系的道路。党中央领导层在苏共权力架构中具有决定性地位,对党中央进行有效监督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考察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渐变过程,总结苏共监察体制运行的经验教训,从而为推动我国监察制度改革与深化、成熟与定型提供借鉴。

一、 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演变

从苏共执政后的实践经验来看,它最终也没能逃脱“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342“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2]125的怪圈。尽管列宁时期已经建立起了党内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但自列宁去世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在演变过程中,其地位与职能逐渐弱化乃至失效,进而助长了苏共党内腐败的滋生,甚至动摇了苏共执政的根基。

(一)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建立

1.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初建

1920年9月列宁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3]276。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接受了列宁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决议,该决议明确规定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并规定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4]45,严格要求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条件。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满足该条件的人选极少,中央监察会首届委员暂时由中央委员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和捷尔任斯基来担任。但该决议强调“一般来说,中央委员是不应当被选入监察委员会的。这两个中央委员在他们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不受中央委员会决议的约束。在监察委员会专门讨论同他们的工作有关的问题时,他们不参加表决”[4]45,以此来保证中央监察委员会人员的独立工作。《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标志着苏共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党中央的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通过对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任务、人员构成等一系列规定,实际上保证了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相对于中央委员会的独立性。

2.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得到加强

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再次强调了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肯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并设立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4]70。为了保证监察制度的独立运行,在人员构成上,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七名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构成,且委员和候补委员都必须具有十年以上党龄。还增添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是专职,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及行政职务的规定。在权力方面规定“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使用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4]71。同时规定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而不得撤销,不同于监察委员会的意见需提交联席会议解决。除此以外,还设立了区域监察委员会和省委员会,规定权力及任务。《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目标和组织、制度框架,中央監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得以强化。

3.《中央监察委员会条例》颁布使得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逐步完善

1921年11月,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指出随着审查党员任务的结束,党内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将队伍里的党员友好地团结起来。在此背景下,决定精简非正式、临时性的监察机构,但依旧赋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的权力与地位。1922年3月,列宁最后一次出席并直接领导俄共(布)十一大的召开。俄共(布)十一大通过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目的》再次肯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所做出的贡献,并要求中央委员会更多地发挥统一和领导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作用,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防止发生无谓的纠纷和派别活动并同这些现象作斗争”[4]193。俄共(布)十一大还首次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决议,重申了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拥有独立于中央委员会的权力,通过对地方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报告制度、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及监察委员会的机构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苏共的监察制度,苏共党内相对独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得以正式建立。

(二) 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逐步削弱

1.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决议须经中央委员会同意才能生效,迈出损害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第一步

1922年8月,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共产国际支部)》的第十章“监察委员会”规定“为了巩固中央、区域和省的党的统一和威严,由党的代表大会、区域和省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4]226,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增添了新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员会不得加以撤销,但需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4]226,这实际上削弱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迈出了损害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第一步。这一决定很大程度上是在当时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斯大林的操控下完成的,而斯大林领导的工农检察院也充斥着官僚主义的腐败现象。列宁十分不满斯大林的做法,认为他损害了苏联监督体制的有效性,抱病对此提出批评,并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檢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文章中,重申加强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重要性,他强调“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委员,刻不容缓的事情除外,这类事情要通过特别程序通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并加以解释”[5]782。“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绝对做到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5]782-783需要说明的是,在斯大林时期苏联出版的这篇著作中,把“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中央委员的威信”这句话删除了。但由于此时列宁因病未出席这次会议,他的强调并没有引起苏联领导集体足够的重视。

2.俄共(布)十二大以后,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合并,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及其独立性进一步弱化

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是在列宁病重未参加的情况下举行的,会议部分采纳了列宁的建议,做出了改组、合并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合并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人员扩大,职能也得到了扩展,但其权力、独立性实际上却被削减了。首先,会议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就是从各方面保证党的路线能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工作中得到贯彻”[4]293。这意味着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独立的监察职能转向了党的政策的执行职能。职责的转变,表现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缩减。其次,会议做出了“党中央委员会派有发言权的代表参加中央监察委员会全会”[4]300的规定。这是对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做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权出席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并有发言权”的原则的颠倒,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明显下降。

1924年1月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的决议,第四条“关于监察委员会”中指出“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顺利进行改进和清洗国家机关工作的基本条件,是全党和各级党组织对他们的协助以及吸收劳动群众来参加这项工作”[4]359-361。再次强调了加强党中央与中央监察委员的联系,实际上是为党中央取得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权提供了机会。这一点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的决议中进一步明确。该决议指出“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应当是,帮助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地方机关统一和纠正工会工作人员和经济工作人员的路线,同时完成建成工人专政的国家和巩固工农联盟的总任务”[4]434。代表大会交给中央监察委员会一项特殊任务,即监督党关于对待专家的一切决定是否得到正确的执行,并坚决同某些党员在这方面的种种不良倾向作斗争。“为了充分保证对各级党组织和全党的统一领导,代表大会认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同党委员会密切结合起来,例如,党委员会必须派代表参加监察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他们的全部工作。”[4]437此时,中央监察委员会已经开始转变为受党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决议的一个辅助机构。

1925年12月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在“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的工作”决议中,从挑选工作人员、提拔干部、机关合理化、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等多方面多次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对党和国家机关的协助作用。但此时,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国家机关已经不是平行地位的相互配合协助的关系了。会议规定“各级党委员会和国家机关必须积极参加制定和批准监察委员会—工农检察院的工作计划,以便把党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为领导国家工作和经济工作而必须加以研究的一些任务和调查对象包括在计划中”[6]94。这为苏联领导人斯大林控制监察委员会,开展党内斗争敞开了大门。同时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第十一章“监察委员会”中,规定“只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和候补委员才可以出席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6]148。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出席”党委员会的“部分”会议,与俄共(布)十大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出席‘一切’会议,并享有发言权”的规定相比,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受到了严重压制。而第六十四条中对于中央监察委员会不得同时兼任中央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行政和经济部门的职位的规定,补充了“经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特别准许者例外”的规定,为日后斯大林采取干部任命制,巩固个人集权提供了便利。

1926年11月,斯大林任命政治局候补委员奥尔忠尼启则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开创了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先例,同时违背了中央监委不得兼任的规定。这表明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内权力架构中地位的下降。

1930年6月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国家机关清洗,展开对国家机关内的官僚主义、派别作风进行斗争。其次还应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工农联盟,为快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集体化服务。这种过多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开展政治清洗、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忽视了原有的监察功能,是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监督权力的进一步压制。

3.联共(布)十七大以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察院改组为中央党监察委员会,其地位和监督职能进一步虚化

1934年1月,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指出,“目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特点是任务更复杂,对领导的要求更高”[7]384。要通过改组国家机关,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早日实现第二个五年计划。会议决定对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察院进行改组,首先将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合并到苏联人民委员会苏维埃监察委员会,并任命一名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为苏维埃监察委员会领导者。其次,“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组为联共(布)中央党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并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7]392-393同时在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中,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做了新的规定:“监督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审理违反党纪的人;审理违反党的道德的人。”[7]393这些规定标志着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处于中央委员会,甚至是苏共领导人斯大林的控制之下,主要任务也转变为对中央委员会决议执行环节的监督,而无权监督、影响决议的制定环節。这与列宁早期企图建立的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有效行使监督权的、独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完全异化了。

1939年3月,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指出,要改变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性质,使其处于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之下工作,并规定党监察委员会不再由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而是由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在同年修订的党章中进一步限制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监察委员会是同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地位平等的中央委员会的下设机构。第三十五条重新规定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一)监察各级党组织、苏维埃和经济机关对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各级地方党组织的工作;(三)处分破坏联共(布)党纲党章和违反党纪的党员”[8]67。事实上,这些职能都已虚化,没有赋予权力的监督机构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而1952年10月召开的苏共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又将监察委员会检查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的职权划归为中央委员会书记处[8]307,名义上的这部分监督党的决议执行状况的权力也被无情剥夺了。

斯大林在执政后期沉迷于个人崇拜,逐渐抛弃党的民主制、集体领导等原则,企图使自身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而中央监察委员会自然成为斯大林追求至上权力路上的“绊脚石”,于是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被不断削减,监督职能逐步虚化,给苏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首先,中央监察委员会扭曲为斯大林清除异己,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大批忠诚有见解的党内精英被无情清洗和镇压。赫鲁晓夫曾在苏共二十大的秘密报告中揭露了联共(布)十七大选出的代表及其组成的中央领导机关在大清洗中被镇压的人数,“这次大会有表决权和咨询权的代表共1996名,其中1108名在大清洗中被当作反革命被逮捕;大会选出的139名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候补委员中,98人被逮捕和枪决”[9]241。仅联共(布)十七大选出的代表中受到清洗迫害的人数就足以令人震惊,更别说斯大林时期,整个党内清洗的状况之残酷了。除此之外,中央监察委员独立性消失,领导人斯大林的权力到达顶峰,整个政治生态自上而下腐化,特权阶级横行,逐渐形成总统领导制的扭曲体制,“其要害是实行个人集权制、指定接班人、党政不分制、干部等级授职制和党政官僚特权制”[10]。苏共党内党风不正、民主制等原则严重受损,使得苏共逐渐远离人民群众,执政的社会基础也不断被削弱。

(三) 中央监察委员会恢复与回归

1.赫鲁晓夫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职权扩大

苏共二十大过后,赫鲁晓夫多次强调进行党的监察机构改革的重要性,企图通过党的体制的改革来稳固自身统治地位,改善苏联的政权体制。他提议“苏共中央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可以由80~100人组成,包括全苏工会理事会、共青团中央、苏联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大众媒体的代表、工人、集体农庄庄园和知识分子的代表、各加盟共和国、最大边疆区和州的党的监察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会批准,任期五年。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批准”[11]266。该提议在1962年11月苏共召开的中央全会以《关于成立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的决定》的文件形式被通过并实行。赫鲁晓夫还建议亚历山大·尼古拉耶维奇·谢列平来担任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主席,实质上仍是干部任命制的变形。实践证明,这种改革仍未从根本上重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其目的不过是加强党中央的集中领导,而且过于庞大的机构设置,不仅不利于监察机构的有效运行,反而更容易滋生监察机构内部的腐败,结果也终结了赫鲁晓夫的执政生涯。

2.勃列日涅夫时期,苏共中央党监察委员会得以恢复

在赫鲁晓夫被党中央免除职务后,勃列日涅夫意识到庞大的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党和国家权力的削减,在1965年12月召开中央全会的前夕,勃列日涅夫增加了把党和国家监督机构改为人民监督机构的议题,削减了人民监督委员会的部分职责,主张恢复苏共中央党监察委员会,并多次强调发挥苏共中央党监察委员会的作用。但对中央党监察委员会任务的规定依旧没有超出监督党的决议的“执行”环节,苏共中央党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甚至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期,苏共党内腐败发展到了难以掌控的程度。尤其是苏共中央高层领导之中,开始不断涌现震惊全国的腐败案例,如“谢洛科夫”集体贪污案、乌兹别克有组织贪污案等。苏共的腐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共产党人信仰扭曲,忘却职责,人民群众对苏共丧失信心,深恶痛绝。苏共执政的社会基础岌岌可危。

3.戈尔巴乔夫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强化,但未发挥实质作用

戈尔巴乔夫执政时,苏联的全面危机已经开始显现。国外资本主义敌对势力持续施压,而国内经济萧条,“莫斯科的经济犹如一个竹篮子,增长率几乎为零”[12]27。政治腐化导致党群关系也极度紧张。戈尔巴乔夫企图通过改革来改善这一局面。然而在“加速发展战略”的经济改革失败后,戈尔巴乔夫举起了“新思维”的旗帜,主张进行政治体制的“根本改革”,监督体制的改革则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1990年7月,苏共二十八大通过的《苏联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条例》试图重新赋予中央监察委员会初建时独立于中央委员会的权力与地位。条例规定“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的在于让共产党员和党组织监督党的中央机关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它的活动是独立的,并向苏共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汇报工作”[13]187。条例相对完善,但此时苏共已是积重难返,中央监察委员会尚未发挥作用,苏联就已经解体了。

二、 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未能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的主要原因

(一)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是新鲜事物也是新课题

十月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从理论走向实践,作为新生事物,如何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也是一个新课题。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年代并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他们更多集中于对资本主义权力的批判。在巴黎公社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公共权力必须由选举出来的人行使,选举者随时有权撤换被选举者,不允许这些人由此获得高收入”,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必须“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14]13+96,但由于巴黎公社存在时间较短,这些思想并未得到实施。因此对于苏联来说,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权力监督是史无前例的,并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如何建立、完善与发展科学的监察制度,并且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因此权力监督的道路不顺畅、不理想,甚至出现反复和曲折,乃至于出现严重问题在所难免,这也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二) 列宁关于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构存在一定的理想化

列宁意识到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开始进行苏共党内监督机构的制度构建,但其建构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带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比如列宁设想构建一个与中央委员会完全具有同样地位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中央委员会,然而就实际来说,中央委员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是中央监察委员会无法比拟的,二者难以并驾齐驱。即使中央委员会完全配合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也会造成事实上的程序繁琐与低效率,甚至会造成另外的矛盾和冲突,难以长期、持续运行。再比如列宁希望建立一个全民管理、全民监督的共产主义社会,他倡导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队伍,“要从工人和农民党员中选出75人至100人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员一样,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力”[15]378。但当时苏联的工农群体普遍政治素养较低,很难完成对党和国家的有效监督,同时这也影响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队伍质量建设,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空想性。又比如对中央监察委员会主要任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应当”“协同”等字眼已经表明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不明确性,难以有效运行。除此之外,列宁还曾指出“监察委员会的特殊任务就是,对那些在苏维埃机关和党内的野心未遂而神经失常的所谓反对派的代表人物,应该建议采取关心和个别对待的态度,甚至往往采取一种给予直接医疗的态度”[16]268。如此一来,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际暗含针对反对派的目的,其职权范围更难以操控了。自列宁去世后,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并没有沿着正确的改革方向逐渐完善,而是走向反面,其权力与独立性不断受到剥夺与削弱。

(三) 苏共党内民主建设不健全

列宁十分重视民主建设,在党内实行集体领导,并在党章中确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06年在列宁建议下通过的《组织章程》中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17]119。然而自斯大林时期开始,党内民主逐渐变为形式主义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实际上“为集权主义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没有给民主留下位置”[18]200。首先,“党的会议特别是党代表大会,按照党章规定是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19]98。然而,斯大林在位期间,从十五大开始,党的代表大会都是逾期举行的。特别是1939年党的十八大到1952年党的十九大期间竟隔了13年之久,甚至战后1947年至1952年也没有召开過一次中央委员会的全会。其次,党员在党内组织生活中的讨论自由、批评自由的权利实质上被剥夺了。斯大林时期,对提出不同意见的党内同志,多是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做法,这样,阿谀奉承的同志比敢于讲真话的同志更能适应党内不健康的政治生态。特别是经历了多次党内大清洗后,一些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有远见的党员干部被打倒,更加破坏了党内民主。最后,党内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的机制被严重破坏。“党章所规定的党委员会的书记要由上级机关批准的制度,在许多党组织中实际上变成了委任制。党委员会的书记往往在他的地方组织中当选以前就被批准了。”[7]466-467被委任的干部多是服从于上级命令,民主决策则成为贯彻领导人意志的形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央监察委员会也很难继续发挥作用。

三、 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变迁对我国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权力监督

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失败最终造成了苏联亡国亡党的后果,留给我们以深刻的经验教训:社会主义国家也要重视并有效地进行权力监督。早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预防“糖衣炮弹”,一些共产党人可能“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20]1438。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通过“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等形式来惩治和克服党内的腐败现象。毛泽东指出,要“把三反斗争当作一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大战,务必取得胜利”。在惩处共和国第一大案首犯刘青山、张子善时,毛泽东再次强调,“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对于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从中国实际出发来构建监察制度,但是对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有效的权力监督还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权力监督和强化廉政建设,大力推行改革,建构了新型国家监察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我们依然要意识到权力监督形势依旧严峻复杂,权力腐败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存在,甚至有增加的可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有深刻的认识,“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21]125。腐败不仅是对人民的背叛,也会给党风和社会风气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党的领导和政权的稳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22]350“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23]161-162,这些问题已经上升到关系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重大问题。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24]511”。所以我们必须继续重视权力监督,充分汲取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经验教训,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给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敲响警钟,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二) 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察制度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5]333。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察制度是苏联监察制度失败留给我们的深刻的经验教训。列宁构建的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带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这也间接导致了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运行中的困境乃至后来的权力萎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监督体制处于不断摸索中,从最先的学习苏联模式,到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监察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一系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保了监察机构的有效运行,反腐败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从地位上来看,监察委员会并列于“一府两院”,它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这意味着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监察委员会高度的独立性。从具体运行上看,自监察制度改革以来,在“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6]68的要求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整合了党和国家监督手段,监督职权也得到扩大。合并后的监察机构具备独立的人财物保证,并有一系列的制度与细则保证其监督权力的健康行使。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引入外部力量监督监察机构,确保监督公权力的健康、有效运行。自监察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需要指出,社会主义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仍需坚持不懈地推进监察制度改革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保证监察制度朝着健康的方向有效运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苏共失败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则无从谈起。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内一切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前提。而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坚定“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决定权在党中央,必须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24]165。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方向保证,有利于全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以民主统领党内监督体制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27]以党内民主带动国家、社会民主,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在中共成立初期,倾向于对照俄共(布)的民主集中制来建党,但由于革命现实,在党的日常政治生活中多侧重于集中。随着革命形势的推进,我们党开始意识到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民主建设的必要性。邓小平曾说“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25]300。民主集中制也成为我们革命事业成功的助力器。而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左”的错误,民主集中制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党的建设也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对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重新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工作,特别是新时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积极贯彻与弘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26]62-63。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得到了保障,民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促进了党内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形成了“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24]166的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是人类最终要实现的美好制度,但社会主义的实践也必然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就是这一过程中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之一。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价值,对于苏联权力监督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失败了,对这一制度的发生、运行及其失败的历程进行认真的考察,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的伟大事业意义重大且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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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 衫)

(校  对:向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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