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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权威的实现条件

2021-03-07宋增伟邓陈缘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

宋增伟 邓陈缘

[摘 要]制度作为正当行为的世界性规则集合,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本框架,是人类活动自由空间赖以存在的基础。制度权威是人们对制度规范的认同与服从。制度对社会产生持续性的影响依赖于制度权威的实现。制度权威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制度设计是制度权威实现的理论条件;第二,制度执行是制度权威实现的实践条件;第三,制度认同是制度权威实现的主观条件;第四,制度环境是制度权威实现的客观条件。

[关键词]制度权威;实现条件;规则集合;社会秩序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021)04-0060-07

制度作为正当行为的世界性规则集合,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本框架,是人类活动自由空间赖以存在的基础。理性的人类选择戴上制度的枷锁,从而构建了和谐的人类秩序,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原始自然状态下冰冷的食物链关系。在制度规范下人类社会超越了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是一切人的敌人”的丛林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到市场、人治到法治、身份到契约、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关键期。传统治理经验和模式难以适应超大型国家、多元化社会和纷繁复杂治理任务要求,传统政治权威红利消耗殆尽,个人魅力型权威已经过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习近平指出,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制度执行力,提升制度权威。法治国家亟待制度权威的重塑与建构。“制度权威是指制度的规则、规范等客体性要素,‘嵌入’到主体的心理结构中,从而实现人们对制度的服从。”[1]制度对社会产生持续性的影响依赖于制度权威的实现。

一、 制度设计是制度权威实现的理论条件

制度的形成离不开人的主观设计,制度是人类理性累积和智慧结晶的产物。制度设计是通过理性确立各种社会规范的过程。人们对社会规范的服从以制度设计为前提。制度设计是制度权威实现的理论条件。

首先,制度设计具有合法性。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源于制度设计者、设计过程和制度本身,制度设计者的统治地位、制度设计过程对民意的考量,设计的制度是否符合良善的道德预期等都会影响到制度权威。“权威观念的核心是实现合法的统治,而合法统治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和程序。”[2]韦伯认为,权威就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权力,他提出三种权威类型:传统型权威、个人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在古代,统治者为了确立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常常称自己的合法性来源于天,凭借民众对上天的敬畏以及对神秘主义的笃信来建构统治者的合法性。差别对待的礼仪和仪式赋予了在等级秩序中占优势地位的统治者无上的权威,与此同时,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法规、颁布的規章制度也具有了权威。儒家学说作为一种官学,通过意识形态社会化使其推崇的礼仪秩序成为社会秩序,这样就为被统治者对制度的认同与服从提供了思想和理论条件。传统型权威下的被统治者对制度的认同与服从并不稳固,随着社会发展和民智开化,当被统治者对个人利益的关注超过了对统治者的传统型权威的心理敬畏,社会秩序就在制度失效的过程中崩塌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加固了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制度设计者的个人魅力和制度取得的成效让人们对制度设计者产生信赖感,但随着制度设计者的权力传承和代际更替,魅力型权威又需要重新建构。因此制度设计者本身的权威也不具有稳定性。法理型权威从法律上确立了制度设计者的合法性地位,而法律本身使制度设计过程形成了稳定的互动结构。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摆脱了人的主观随意性而进入制度轨道,制度设计者的权威也才具有稳定性。

其次,制度设计具有合理性。制度设计要坚持科学原则,承载时代价值,符合基本常识,遵循基本公理。1.制度设计必须因时而变。制度必须与时代同行,它就如同一面镜子,能够折射出社会发展的状态与水平。因时而变的制度才具有活力和张力,能够适应客观世界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初,“两个凡是”依旧禁锢着人们的思想,而禁锢的思想也意味着禁锢的制度。失去活力的制度不仅不能规范人的行为,反而还起到禁锢人性自由、阻碍社会发展的反作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力挽狂澜,顺势而为,以实事求是的政治智慧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提出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论断,让社会主义制度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正是制度不断发展变化,才能避免出现制度僵化和制度与社会发展不匹配、不同步等问题。因此,社会在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新旧问题在不断交替,与社会配套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2.制度设计必须因地制宜。自我否定与自我超越是事物发展的本质,制度的发展正是“扬弃”的过程。在制度设计中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时,也应该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内容,抛弃或改良那些同自身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匹配的制度,实现制度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十月革命的成功证明了苏联适合以城市为中心向农村推进的革命路线,而当时党内的教条主义者却照抄照搬苏联的革命路线,选择攻打大城市,结果使中国革命受到重创。以毛泽东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路线。改革开放之初,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制度对中国社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合理的制度需要根据合适的地点和环境,做出调整,才能生根发芽。3.制度设计必须严肃有效。严肃的制度表现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不能改变、通融的约束方式强化了制度约束力,避免使制度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制度一旦设计出来,既要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人民的切实需求进行适时适地适当调整,又不能朝令夕改,让人民对于制度无所适从。严肃的制度应该如商鞅徙木立信一样,言出必行。从一项项具体明确的制度做起,不断建立信任,扩大信任,才能使制度具有严肃性,从而实现制度权威。

最后,制度设计具有可操作性。1.制度设计必须化繁为简。在政治绩效考核中,往往以“多”来定指标、验成果,重制度数量,轻制度质量。政府官员忙于制定一大堆制度,造成了制度的泛滥,有的制度甚至相互矛盾。繁杂矛盾的制度导致制度执行效率低下,而为了提高制度执行的效率又去设计制度,陷入了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的恶性循环。精简的制度能够优化制度内部结构,避免制度自相矛盾。例如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300字左右,一目了然,易知易行。因此,精准的制度比繁杂的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够务实管用的发挥制度的功效。2.制度设计必须系统全面。只有形成一个严密的制度系统,才能避免不法分子钻制度漏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制定了“1+20”制度框架,即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这个“1”为核心,形成了教育培训、公务、办公用房、办公用车、节庆消费、文艺演出、殡葬改革等约20个文件制度。力求周到周密周全,减少制度盲点和空白点,并注意到法律、制度的对接,尽可能减少遗漏、缺漏和疏漏,为制度的实践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因此,全面的制度能够使制度体系协调统一。

二、 制度执行是制度权威实现的实践条件

“执行”就是行为主体把既定的方案和规划,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并完成的过程。制度执行即实施制度,执行力就是衡量制度执行效果的标准。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得不到执行,就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制度犹如钞票,不花就是一张废纸。如果制度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遵守和履行,即使制度设计得完美无缺,最终也会沦为徒有其形而无其实的“不带剑的契约”。制度执行的缺失会导致制度虚置,不仅使制度设计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为沉没成本,更让民众怀疑制度,解构制度权威。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制度也可能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例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侥幸心理使一些人在制度执行中通过变通之法以扭曲制度,严禁公款吃喝就搞隐蔽阵地,严禁公款送礼就用购物卡替代。“破窗效应”对制度执行的阻力也不容小觑,一扇窗户的破洞没有及时修理,破洞就会更多。一个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得到惩处,不久违反制度就成了社会普遍现象。“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如跗骨之蛆一般影响制度执行的公平和公正。比如政府采购、项目投资和干部任用等制度执行过程的不透明为制度执行提供了违制的可能性,损害了制度权威。因此,制度执行是制度权威实现的实践条件。为了突破制度执行的困境,提升制度执行力,就需要采取理性的执行策略和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

首先,制定理性的执行策略。一是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制度要求,权责分明,形成严格的约束。刚性约束避免制度沦为“橡皮泥”和“稻草人”,让遵守制度的人们不敢随意解释制度、扭曲制度,甚至改造制度,不给制度执行留下解释的空间和逃避的借口。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制度刚性约束的强化越来越重视,中央“八项规定”明确指出: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规定”之“定”就表明了一种坚决的态度,加强了刚性约束。二是坚持制度执行面前人人平等。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主体凭借地位、身份或者人际关系等因素获得了超越制度执行的特权,那么这种特权必然会破坏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度也将被践踏和漠视。三是发挥制度执行过程中领导干部的引领作用。领导干部因为其领导地位而承担着更重要的领导责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让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制度,其遵守制度的形象映射到广大群众心中,从而产生一种向榜样学习的内在驱动力。四是消除“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式。在“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违建”等一系列制度失效的社会现象背后,暗藏了一种“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式。人数不能成为制度是否执行的依据,我们要杜绝“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目睹他人违反制度不当得利就去效仿的盲从心理,不给机会主义者开口子,不给跟风盲从者留路子,不给趁火打劫者钻空子,维护制度执行的权威。

其次,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一是建立制度清理机制和制度效果反馈机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制度交叉重复、制度冲突等问题,因此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建立一种制度清理机制和制度反馈机制。在制度清理机制作用下,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中建构起动态的系统,对制度进行动态性的业务流程再造,使制度系统更加科学、规范和统一。在制度效果反馈机制的作用下,及时向制度设计者反馈制度执行过程中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要予以重申,继续坚持、抓好落实,严肃纪律,形成刚性约束;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该修改完善的就修改完善,该废止的就废止,该制定新的就制定新的。”[3]68 二是建立制度执行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人们遵守制度的动力源于制度的激励机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嵌入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有利于优化制度效能并且调试人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选择,既能影响到个人的成长,更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能够提升人的积极性,使人作为情感的动物对制度产生情感共鸣,而惩罚机制则让制度对人产生威慑力,避免人的欲望过度扩张。三是建立自觉执行制度的责任机制。让制度主体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具有执行制度的高度自觉性和主动性。这种以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支撑的制度自觉,促使执行者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态度转变。制度自觉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种责任意识。自觉执行制度的责任机制对制度执行者提出了责任伦理的要求。同时,责任机制使这种责任伦理常态化,使公民在制度生活中通过制度获得的权利和遵守制度的义务具有对称性,极大地提升了制度执行的自觉力。

三、 制度认同是制度权威实现的主观条件

“制度認同是人们在对制度的认可基础上形成的情感归属,是人们对制度的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4]制度认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活动,是人与制度互动中的主观反应,是对制度的看法和观点,指导人们如何过制度的生活。制度认同对“制度中人”从思想、情感、态度和行为方式上进行了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塑造,让人们认识到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其对现有制度产生一种情感认同和心理归属。制度认同是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之间的衔接点,是制度权威实现的主观条件。根据人们对待制度的态度,制度认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对抗型。人们公开反对制度,拒绝遵守制度。这种态度的出现暗含了制度设计者和制度的权威均出现认同危机。第二种是阳奉阴违型。人们对制度不认可,但是碍于制度设计者的权威和违制惩罚不得不去遵守,这种被迫遵守的制度效果会大打折扣。第三种是贯彻落实型。在人们的观念里,既认同制度设计者的权威,也认同设计出来的制度,此时两种权威完成了统一,制度发挥的效果事半功倍。制度认同的建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来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制度信任

制度信任是制度认同的第一阶段,也是建构人与制度相互关系的逻辑起点。信任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对人的行为产生广泛影响。马克思把信用和人们之间的信任视为一切社会关系成立的前提。制度信任体现了人们对于制度的一种心理预期和心理依赖。关于制度信任的研究,“卢曼区分了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认为前者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的基础上,后者则是外在的,像法律的惩罚式或预防式的机制来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5]。在探究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的发生机制上,韦伯提出了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韦伯认为,特殊信任是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庭或准家族关系之上,普遍信任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6]在传统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的亲情关系或者礼尚往来的人情关系更容易获得人们内心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在人情社会中,依靠人际关系解决问题比依靠制度解决问题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情感倾向。在人际信任的模式下,人际关系的拥有者比人际关系的缺失者往往能获得更多的便利,这种便利延伸到公共领域极易导致社会普遍不公正,从人际信任转变到制度信任是从人治社会转变到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在人们心中建构起制度信任,才能让社会回归到程序化、公正化的秩序轨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如果人对制度缺乏信任,那么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制度权威实现的基础就是制度、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信任和互惠的交往关系,信任感维持着制度生活和社群关系的稳定性,从而促进一系列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 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是制度认同的中间阶段,是建构人和制度相互关系的逻辑中介。“自信既是对未来发展的高度认同所表达的坚定决心,也是矢志不移沿着确定轨迹活动的态度。”[7]制度自信是对制度实施后所产生的制度效果的高度认同以及遵循制度矢志不移的态度。以信任为纽带的人和制度关系建立之后,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制度发挥作用的效果会存在差异性,制度效果的差异性极易造成人们对于制度的心理落差,此时的制度认同会产生动摇。在《自信中国》一书中提到了“自信疲软”[8]130的概念。面对制度自信疲软,人们需要寻求自信力,坚定自信力。制度自信力源于制度先行者的模范带头作用: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制度建设困境中,某些悲观主义的思想苗头便在阴暗的角落里蔓延。制度的先行者往往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大气魄、大无畏和大自信,领导人民克服艰难险阻,重塑制度自信。制度自信力源于制度经过实践检验后彰显的优越性:十几亿中国人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迸发的抗挫折能力、在逆境中的顽强生命力。“制度自觉,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具有高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应对制度挑战,以主动的行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9]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不断彰显,新中国从弱到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优越的社会制度将会继续见证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转变。在制度自信下,人与制度共克时艰,相互成全。

(三) 制度信仰

制度信仰是制度认同的最高阶段,也是建构人和制度相互关系的逻辑终点。“信仰是主体坚信并崇仰某一对象,并且由此得以感化和提升的一种终极的精神追求活动。”[10]制度信仰是人们崇信制度,愿意过一种制度的生活,并且制度的生活能够给予社会普遍的感化和提升,满足人们对于社会公正、正义、秩序等价值理念的精神追求。只有让制度相关人在理性的基础上把制度自信升华为制度信仰,制度才能保持自身的张力,不断发展,使之永远服务于人。普遍的制度信仰能够激发制度的感召力,增强社会共识,以信仰的力量增进公民的制度认同,从而提升公民内在的义务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度敬畏作为植根于人们心中的一种对制度权威有着高度认同的价值观念,有两大要素:认同感和坚定的信念。”[11]141认同感是指社会大众对制度的执行与实施产生普遍的心理认可与主观意愿。中国人拥有制度信仰的文化基因和历史底蕴,信仰的力量使礼仪制度深入人心,内化为高尚的道德品质。制度信仰鞭策着社会成员克服内心的邪恶,完善自身的人性,到达善的彼岸。“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建立在中华文明的优秀成分之上的。正是在这种文化或者文明自信的基础上,方才形成了中国广大劳动人民对于社会主义道路的拥护和认同,而离开了这样的文明的视野,就不能理解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华文明的结合。” [12]222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与碰撞,在意识形态领域会出现价值失序和信仰迷茫,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社会实践活动进退失据和无所适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和统领,在与中华文明的结合中,唤醒潜藏在社会成员内部的制度信仰力量,实现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整合与规范。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如明灯照耀社会成员回归有序的制度生活,并通过制度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制度信仰升华人们的精神世界。制度信任、制度自信和制度信仰这三个阶段,是在人与制度之间,建立关系、完善关系和升华关系的过程。制度信任让人产生需要制度的信念,制度自信坚定人对制度的信心,制度信仰让制度升华人的精神世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 制度环境是制度权威实现的客观条件

“制度场域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当中,制度场域内制度的执行者除了受到制度承载的规则和规范的影响外,还会受到环境赋予他们的文化和信念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他们对制度的认知。”[13]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制度建设、实施和运行的场域和空间。包括一系列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集合体。”[14] 制度环境可以按照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进行区分,也可以把制度环境分为制度硬环境与制度软环境。正式制度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在内的有明确文字内容的行为规范。正式制度明确与公开,并且有公权力赋予其强制性,正式制度的特性使其集合形成了“制度硬环境”。人在“制度硬环境”中,被正式制度的刚性持续影响,在制度权威的影响下,呈现出强制性缔约的显性的硬服从关系。非正式制度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意识形态和各种潜规则在內的没有明文规定但存在于社会群体的普遍认知中的行为规范。非正式制度没有明确和公开,也不具备公权力的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之间心理认同的非正式制度也存在区别。非正式制度对人的影响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如果违反某一群体所共同认可的非正式制度,那么将会遭到这一群体的人际排斥。非正式制度集合成的“制度软环境”对人的影响是以人际关系为保障的。非正式制度不会强制个体遵守,但如果个体想要获得某个社会群体的认同并融入社会群体,就需要遵守社会群体普遍认同的非正式行为规范。制度软环境对实现制度权威是一种非强制性缔约的隐性的软服从关系。因此,制度环境为制度权威的实现提供了外部客观条件。“制度权威是制度与制度相关人的行为在特定环境下的契合关系。环境因素作为外在变量影响着制度相关人对制度的认知和遵守,进而影响着制度权威的实现。”[15]制度环境的好坏决定了外部条件的优劣。当鱼缸里死了一条鱼,可能是鱼的问题,如果鱼缸里的鱼都死了,那可能就是水的问题。水如同制度环境,在好的制度环境里,坏人可以做好事,在坏的制度环境里,好人也会做坏事。如何改善制度环境,使实现制度权威的不利的外部条件转化为有利的外部条件,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现实问题。

首先,正式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硬环境需要制度监督来支撑。制度硬环境是以公权力为保障的,这种保障,本身就具有一种监督性。每个人都存在欲望,一个人不可能每时每刻都被自己的理性支配,人的内在复杂性决定了人的需求多样性。制度权威的实现不能寄希望于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的内生动力,必须通过制度监督产生一种外在力量来弥补人性的缺陷。公共空间的稳定性需要依靠正式制度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对个体在公共空间所产生的行为的监督,当个体出现违制行为后,制度监督所捕捉的信息能够为其违制行为的处罚提供依据。同时,这种监督本身就具有一种威慑力,让行为个体意识到有监督的存在,从而轻易不敢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环境。制度监督让行为个体从对违反制度所要承担的违制处罚的畏惧发展到对制度监督的畏惧,迅速建立行为个体对制度规范的服从关系,这样既能节约制度成本,又能达到稳定制度环境的目的。公权力自身也需要制度监督。如果公权力缺乏制度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肆意妄为,从为制度权威“保驾护航”转变为损害制度权威的“惊涛骇浪”。公权力也必须置身于制度环境之中而不能凌驾于制度环境之上。制度监督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兜底行为,预防公权力凭借在制度环境中的与行为个体的不对等性以获取超越正式制度规定的利益,防止“公权”变成“特权”。“特权”的出现不仅会挫伤社会群体遵守制度的积极性,更可能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制度环境的恶化,因此,“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6]121。 在制度监督支撑下的制度硬环境,使包括公权力在内的所有社会关系都受到影响,在制度硬环境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下,回归到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从而为实现制度权威创造外部强制性条件。

其次,非正式制度所构成的制度软环境需要制度文化作为基础。制度文化作为一种制度意识的集合,起到“化人”的作用。在制度硬环境里,在强制作用力之下不需要也不允许人情的存在,而在制度软环境里,人情文化和制度文化是相伴而生的。非正式制度并不能使人强制服从,但如果行为个体想获得群体的认可和接纳,就需要服从群体认可的非正式制度,这种通过制度文化使个体和群体形成群体和谐的状态,既是以制度文化为基础,也是以人情文化为纽带。在制度文化和人情文化的互动中,非正式制度得到普遍认可并遵守,其构成的制度软环境也对人们产生一种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以公交让座为例,每个乘客都支付了同样的乘坐公交成本,拥有同等的坐在公交车座位上的权利。但是因为存在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社会群体普遍认同给老弱病残让座的制度文化,在公交座位缺乏而恰好有青壮年行为个体拥有座位的情况下,如果其没有给周围的老弱病残让座,不遵守社会群体共同认可的让座的非正式制度,在公共交通内部所形成的公共空间里,乘客群体会对他予以道德鄙视和道德谴责。这种群体的道德鄙视和道德谴责,升级为一种群体排斥时,以制度文化为基础的制度软环境就会对不遵守非正式制度的行为个体产生影响,或凭借道德约束,或凭借社会舆论谴责,来迫使其遵守非正式制度。然而遵守非正式制度,最根本的内驱动力还是为了获得群体认同,以此完成人的社会属性的回归。当然,如果行为个体的社会属性较弱,不渴望社会群体的认同,其遵守非正式制度的内驱动力就不足,因此这种以制度文化为基础的制度软环境对人的影响是一种软性的约束力,为实现制度权威所创造的外部条件也是一种软性条件。无论是外部软性条件还是外部硬性条件,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始终置身于制度环境的场域之中,在制度认同下形成维持社会运转的制度系统,在制度权威的作用下,让人设计的制度服务于“制度中人”。

制度权威的内在逻辑是由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制度认同和制度环境四个因素构成。制度设计是逻辑起点,制度执行是逻辑终点,制度认同和制度环境是逻辑中介。制度权威的实现是四个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制度设计是理论条件,制度执行是实践条件,制度认同是主观条件,制度环境是客观条件。制度设计是方向和目标,制度执行是过程和结果,制度认同是内在文化,制度环境是外部保障。制度权威是人与制度相互博弈的动态历史过程。制度权威既是理论即制度设计,又是实践即制度执行,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制度权威既是主体即制度认同,又是客体即制度环境,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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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 山)

(校  对: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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