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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能力、合作意识与农民合作社的异化

2021-03-07聂洪辉刘义程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合作能力合作意识可持续发展

聂洪辉 刘义程

[摘 要]学界对农民合作社的异化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操控剥削论和阶段性合理论。前者认为大户和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剥削农民,后者主张现阶段农业发展状况决定合作社异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学界对合作社的异化分析较为深入,但都没有揭示合作社异化的发生机制,大户、龙头企业与农民剥削关系的标准的讨论也缺乏一致性,而且,基本是从大户和龙头企业(公司)视角分析合作社的异化问题,极少从农民角度去分析。以农民主体性为视角,建立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合作成本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通过对贵州某龙头企业领办的板栗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发现合作社异化现象是我国农业现实状况的产物,某些类型的异化合作社可以实现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双赢。龙头企业承担了农民组建合作社时的合作成本,独自承担了市场风险,并在带领农民参与市场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的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为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合作能力;合作意识;合作成本;合作社异化;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4-0051-09

自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数量明显增加,促进了农民增收,发挥了益贫功能。但是,“挂牌社”、“空壳社”、合作社带头人或农业公司(龙头企业)领办的“假合作社”等屡见不鲜,学界称这种现象为合作社的异化。通过对东部某乡镇130多个合作社的调查,有学者发现80%以上都属于空壳合作社,甚至是“一人社”,即假合作社[1]。也有学者发现,在西部地区的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也较严重,盈余分配的异化值是50.75%,制度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异化值分别是35.53%和33.42%,且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2]。因此,2019年3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毫无疑问,这个举措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假合作社或合作社的异化现象?而且此种现象为什么会长时间存在?这些问题没有分析清楚,即使整顿了异化的合作社,也难解决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对合作社规范发展很难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假合作社为什么会产生并长期存在?或者说,异化的合作社是如何产生的又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合作社异化的发生机制是什么?而且,如果像学界所认为的,组建假合作社的大户或农业公司(龙头企业)与农民是剥削关系和控制关系,那么,异化的合作社又是如何被农民所接受的?毋庸讳言,如果不被农民接受,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必定维权,异化的合作社很难长期存在。

本文以贵州某农业公司(D公司)组建板栗合作社为例,揭示假合作社或异化的合作社是如何发生并长期存在的,合作社异化的发生机制,试图从理论上廓清对合作社的认识,辨析龙头企业与农民是剥削关系和控制关系的争议;在实践上,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课题组成员分别在2017年7月和2018年8月到贵州对D公司进行了调查,实地调查了公司的成立和组建合作社的过程、公司的运营状况、合作社的运行状况,获得了大量一手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和3位在加工车间工作的农民,以及1位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和3位合作社社员进行了多次访谈,不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来自笔者调查和公司提供。

一、 合作社的异化研究述评

自出现之日起,我国农民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上就与合作社起源地的西方有所不同。学界对合作社本质的讨论从未中断,有学者分析了我国20世纪的乡村合作社运动,认为自治化是民众主导的自下而上的延展,更体现合作经济的本质,而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推动容易使合作社异化[3]。 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运动的失败主要是合作化政策不是出自农民的自发需求,是自上而下加诸农村社会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农民没有任何正式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4]。20世纪80年代后,大多数农民合作社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异化了的合作组织。合作社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引发了学者的广泛争论[5]。学者判断真假合作社的标准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和对合作社原则的阐释,即合作社要坚持自愿合作、财产明晰、民主管理,限制资本分红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6]。总体而言,学界对合作社异化主要持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操控剥削论。学者认为,异化已经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突出特征,成员关系从信仰、联合行动的有机体走向非零和博弈的业务相关者的联盟,内部治理由民主控制走向大股东控制,领办人由自利的农村精英取代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合作文化由互助走向互惠[7]。这主要是由乡土实践与制度文本相背离造成的,合作社成为下乡资本牟利的工具、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和乡村精英投机资本的载体,即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就是下乡资本与部门权力的结合,下乡资本与暴力权威的结盟,以及少数精英的合谋。他们对国家推行的合作社政策进行投机,以合作社之名套取国家自上而下输入的惠农资源与涉农项目[8]。其主要后果就是农民合作社被精英操纵、“精英捕获”或“大农吃小农” [9]。农业公司或龙头企业凭借强势地位剥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凭借掌控的市场资源,获得更多的收益,使政策溢出群体俘获了合作社的利益[10]。精英俘获不利于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导致普惠性政策变质为精英比农户得益多[11]。当前,中国的家庭农业看似在自主经营,实质上已经被整合进资本农业的体系之中,从维生型农业耕作转变为逐利型农业经营[12]。农业现代化发展不一定要消灭小农户,小农的无产阶级化也并不一定要剥夺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还存在更多更复杂的劳工关系或隐蔽的雇用关系[13]。另外,有学者虽然认为农户具有主体性,但仍强调农业资本化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黄宗智和高原指出,除了下乡资本促进了农业资本化,农户也推动了资本化,因为农户投资的总量比国家和农业企业的总量还要大,国家要改变一味倾斜于龙头企业的政策,未来中国农业的发展,需更注重和依赖农户的能动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剝削[14]。而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即使在20世纪前半期,中国的乡村合作社也异化为乡村家族、地主豪绅等强势阶层或旧式精英所操纵的牟利之工具[15]。总之,因为企业、大户与小农地位强弱不同,无论是20世纪前半叶,还是21世纪初,都有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存在农村精英、龙头企业或公司剥削农民的问题。合作社的异化的表现是,企业和大户套取补贴、国家项目资金和获得税收优惠等[16],少数或个别成员操控合作社生产经营[17]。

第二,阶段性合理论。有学者认为,学界对真假合作社即合作社异化问题的不同判断,是合作社标准的依据不同所致,并不是对现有合作社运动状态的描述。根据不同的标准,真假合作社的数量会有所不同。当前最重要的不是立即严格规范,而是在实践中摸索我国本土的标准,边发展边规范[18]。如依据本土标准,中国还是存在真正的合作社[19],对合作社的异化要宽容但不放纵,界定清楚合作社异化的度并且注意“变”是传统合作社获利发展的唯一出路[20],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21]。所以,贺雪峰认为,即使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仍然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是要确保资本下乡不走偏,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2]。总之,要承认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解决合作社的异化问题关键是建立健全农民与公司的利益联结机制。

两种观点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前提假设都是大户、带头人或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强者必定侵害弱者的利益。因此,既有研究都从大户和农业公司角度去分析合作社的异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地位强弱是相对的,农民并不是完全处于被操纵的地位。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社会的广泛同情与支持,只要出现二者的纠纷,舆论就偏向农民,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常常也偏袒农民。在很多地方,为了降低农户风险,政府都要求企业订单收购农民的农产品,甚至在有的地方文件中明确规定要确保农民利益,特别是粮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业公司或龙头企业,让它们独自承担市场风险。可见,工商资本下乡面临着大量风险[23],对套取补贴、操纵控制论、精英俘获、大户剥削小农等的评价有必要深入讨论与细致分析。否则,我们很难理解合作社的异化现象会长期存在。其次,合作社运行模式多样,公司、龙头企业和大户所起作用差异较大,与农户关系也较复杂,既存在剥削关系,也存在共富和互惠关系。合作社分为不同的模式,如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模式、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模式、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的模式[7],異化的合作社也有能人入股合作型或合作经营型、公司经营主导型、政府事业单位经营型或行政干部经营型和伪合作社四个基本类型[24]。这些异化的合作社因为类型不同,与农民的关系也不相同。在不同条件下,所起的作用也有差异,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要看合作社异化的类型及不同的条件。只有那些以圈地为目的发展非农项目的,农委下属公司建立合作社为机关食堂提供农产品而非经营性的,只为套取补贴建立合作社再将土地转包给农民租种的,以合作社名义从事非农行业的才需要取缔与规范,其他真正从事农业的异化合作社对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是有益的——这也是阶段合理论的立论基础,也有助于理解合作社异化的发生机制及长期存在的原因。从以上来看,操控剥削论的判断标准有理想化倾向,论点值得商榷。对合作社异化的评价还需要再调查研究。合作社异化的阶段合理论有一定的道理,不过,现有的研究偏少,且没有以实证的方式进行探讨,还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支持。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操控剥削论,还是阶段性合理论,都没有从农民视角分析合作社异化原因及其发生机制,合作社的异化是否是一律取消了之,还是从农民视角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假合作社转化为真合作社,或将合作社异化转变为可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从农民主体性切入,以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为角度,以合作成本为基点,分析农民合作社异化的发生机制,回答在中央政策充分鼓励的大背景下,为什么农民仍难组建合作社,揭示农民合作社面临的困境,并找到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从而对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有所助益。

二、 研究框架

农民合作一直是个难题。晏阳初认为农民“贫、穷、弱、私”难合作,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中说“农民善分不善合”,梁漱溟指出农民缺少团体生活导致难合作,费孝通提出“差序格局”低度信任导致农民难合作。晏阳初和曹锦清是强调农民合作意识缺乏,梁漱溟强调农民的合作能力低且必须通过团体生活经验的训练来提高。后来的学者基本是围绕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展开,虽然角度不一样。有的从农民合作精神[25]、合作文化[26]-[27]、合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28]。有的学者指出,合作社的自生能力决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29]-[30],还必须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31]。也有学者通过分析丹麦农业合作社,强调农民自主性与增强合作理念对农民合作非常重要[32]。

在组建成本方面,任何合作都是有成本的,农民合作能力低、合作意识弱,导致合作成本高昂。在农民自身很难承担合作成本的情况下,只有愿意且有能力大户、带头人、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才能成功组建合作社。因为不符合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和我国合作社法,只能称之为空壳社、贴牌社、一人社等假合作社。但是,这些合作社都是实践的产物,且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上也推动了农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富裕作出了贡献。

在组织成本方面,学者认为,小家庭生产者在获取信息、加工等方面面临着难以承担的高成本[33],由于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完善,经营规模小且农户间异质性强,合作社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高昂[34]。而且,农业公共推广系统要惠及所有农户的成本很高,小农获得适用技术服务的成本非常高[35]。由于合作生产中的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合作社在利用内部契约替代外部契约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的同时,往往需要付出组织成本[36]。

本文认为,就农民合作社而言,无论是交易成本还是组织成本都可归纳为合作成本,而合作能力与合作意识的强弱决定合作成本的大小。因此,根据以上的研究,构建以下的理论框架(图1):

农民的合作能力主要由其经济实力、共同行动能力、讲信用能力、职业技能、化解合作矛盾能力等组成,合作意识由对共同目标的认识、合作理念、合作意愿、协作意识、契约意识、讲信用等组成,讲信用既是能力也是意识。合作成本则主要包括协调成本、交易成本、市场开拓成本、承担技术创新成本等。一般而言,合作能力是基础,合作能力强,合作意识就强。即使有合作需要,如果缺乏合作能力,合作意识也难提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小农社会,农民种地以满足温饱为主,除少数经济作物外,较少从事以获利为目的农产品交易。农业种植和手工业是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贩运和养殖占农民的收入很低[37]94。而且,长期以来的伦理社会使得人们之间缺乏平等观念,而合作则必须以平等为前提。因此,中国的现实是农民的合作能力较低,合作意识较弱——曹锦清的“善分不善合”的观点不无根据。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均偏低,导致农民的合作成本非常高,农民数量越多,合作成本越高,合作就越难。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自我行动的逻辑支配,经常出现农民不合作而独自参与市场的现象[38]-[39]。导致很少有农民愿意承担合作成本,或经济实力较小的小农没有能力承担合作成本组建合作社。只有有能力和有意愿的大户或农业公司(龙头企业)才愿意承担合作成本去带头组建合作社,从而带动农民参与获取市场收益,这样就出现了假合作社,即出现了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必须指出,政府或其他组织(如村委会或宗族)为了降低合作成本,可以强行让农民合作,但因为合作能力低和合作意识弱,在参与市场过程时会因农产品质量难保证和开拓市场难等客观因素,以及农民无意愿合作采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抵抗等主观因素导致失败。

三、 无组织状态的板栗种植

W县是贵州西南地区的一个贫困县,板栗栽培历史悠久,是西南地区板栗主产区,在各乡镇百年以上的“野栗古树”众多,板栗口感香、甜、软、糯,尤其以香最为突出。农民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栽培经验,不过,由于农户生产规模小,板栗难储藏等原因,农民并没有因此而致富。虽然有大量野栗古树,但散布于各乡镇,没有发挥集聚效应的优势,板栗树面临着品种改良问题。农民虽然种植经验丰富,但是板栗收益低而种植积极性不高,板栗栽培技术面临传承和改进问题。因种植规模小产量低,农民一般在本地市场上销售,或卖给中间商运往外地销售,板栗收入对家庭经济贡献率低。因此,长期以来,种植板栗不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年轻人常常选择外出到广东打工。有时在板栗丰收年,板栗价格下降,采收成本过高,老年农民宁愿让板栗掉在地上也不去收获。也就是说,虽然农民种植板栗,但种植规模小,散布于各乡镇的板栗古树结出的优质板栗也没有人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优势无法发挥,种植效益没有实现。在回答“你们以前有没有想过大家一起干,注册商标,统一销售”的问题时,一位接受访谈的村干部说,板栗存放的时间不能太久,要不会坏掉,收来了没卖出去一定会赔,也不知道怎么去卖,没有人想怎么样去做,想不出(少数民族干部,大意如此)。农民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去储藏、加工、销售,更不用说塑造品牌。如何整合分散的板栗资源,充分利用农民种植板栗的技术优势,动员农民组织起来发挥组织优势,在当地是一个难题,且仅靠本地资源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四、 合作成本的承担与板栗产业化

2010年D公司老板到W县做房地产生意,发现当地板栗虽然品种优良,但每户农民种植规模小且效益不高,以在附近市场上销售或卖给中间商为主,而且种植板栗处于产业链的最低端,就像人们所说“农民守着天然珍品却过着苦日子”。于是,她决定以扶贫为契机,建立公司和加工厂带动农民致富。具有企业家才能的D公司老板第一步成立了公司,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这可以从质量和数量上满足市場需求,发挥规模优势和组织优势。考虑到公司分别与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太高,在政府支持下,依靠村委会组建合作社。各村委会共组建了16个农民板栗种植合作社,直接和间接带动6000户农民种植板栗。第二步就是从事板栗的精深加工,建设厂房和加工车间,该加工项目填补了西南地区无板栗精深加工的空白。公司占地4.3 hm2,建造了10000 m2的高标准国际化生产厂房,2条全自动进口包装生产线,并且引进了日本生产工艺。另外,公司购买了6个德国进口冷库,每个为15000 m3,还购买了2个国际标准速冻车间,每个为400 m2。这些设备有效地解决了板栗易变质、不易储藏的难题,还可以有效地调节市场供应量,克服板栗丰收与歉收导致的市场供给波动带来的价格波动。重要的是,厂房和加工车间的投入还保证了板栗品质的统一性和高标准,延长了产业链。第三步,D公司塑造了“哆吉利”品牌,获得了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这是中国板栗界第一个获得国际认可的地理标志。截至2017年9月,公司销售额达2740万元,加工后的板栗成了某航空公司的配餐产品,每天为飞东南亚各国的292次航班3万多乘客提供产品。公司的发展壮大和板栗的产业化,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民就业。2017年直接为农户创收1亿元以上,解决了600人就业,为361户贫困户分红约300万元,平均每户每年增收1万元左右。公司得到了省市领导和农民的高度评价。最后一步,为了提高板栗品质培育优良品种,公司流转土地建立了育种基地,培育出新品种后,再免费向农民提供板栗苗让农民栽种,公司以保护价即高于市场价收购板栗。从实践来看,D公司采取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获得了成功,公司与农民双方均获益。

D公司办公室主任说:“我们老总是自己贷款办公司,最初利用自己的关系去销售产品,后来又到某大学的商学院(注:笔者隐去了名称)学习销售,就这样打开了市场,收购农民的板栗都高于农民自己卖的价格,还为贫困户解决了工作。”

陪同调研的D公司老板的朋友说,D公司老板事业心强,也确实有情怀,自己承担了建立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加工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成本、塑造品牌成本等。在回答“万一出现亏损时怎么办”的问题时,这位朋友说,一旦经营出问题,所有债务都由老板自己承担,农民基本没有风险。

当然,D公司老板为了降低风险,经营了多家公司,板栗企业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亏损,就可以用其他公司的赢利进行弥补。虽然公司前期投入大负债多,但老板经营能力强,公司效益明显,发展前景非常好,老板得到了应该得的各种荣誉。总之,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都比较弱,无法承担合作成本,板栗种植分散化和低效化,D公司的主要贡献是延长了产业链,提升了价值链,独自承担了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开拓市场的成本等,实现了板栗产业化、高效化,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五、 农民的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及其与企业的双赢

正如贺雪峰所言,在革命运动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下,农民长期处于温饱有余而小康不足的状态,传统的以宗族宗教组织为载体形成的内部合作和人民公社逐渐消失,通过扩大组织规模降低组织交易费用形成的合作都不复存在。当前的农民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不善合作的农民[40]。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民或农业卷入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洪流,小农要对接市场必须进行合作,组建合作社再形成联合社,从单一种植的合作社到多种农产品的联合社,从以农民致富为目的的经济社会组织性的合作社过渡到服务于社区治理、经济等综合性的合作社。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案例揭示,在我国农业转型和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带头人或农业公司(龙头企业)承担农民的合作成本,因为当农民不善合作而又必须合作,外生型的合作组织也就并非不能选择。合作是秩序的前提,为了获得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秩序,选择一个次生结构是值得的[41]。 在W县,如果没有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老板成立公司,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使板栗产业化,农民不可能增收,也不可能就近就业。更为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明显增强,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明显提高,认识到加入合作社的重要性,素质越来越能满足市场经济需求。一位村干部说,成立合作社也不是一帆风顺,开始很多人不理解,总以为老板是来挣他们钱的,认为自产自销都好多年了,加入合作社也不可能挣钱,不如到外面打工。所以,刚开始有些村民没有加入合作社,但后来发现加入合作社的同村人不但板栗价格卖得高,而且年底还得到了分红,于是找到村干部主动要求加入合作社。这样,农民对合作社的事情比以前更关注了,也关心公司能不能赢利,并自觉遵守公司的规定,合作社的凝聚力不断增强,形式上的合作社正在慢慢地变成实质性的合作社。农民已经非常相信公司和合作社,把品质好的板栗卖给公司,品质差的留给自己吃,说明农民知道了保护品牌的重要性,已经内化了市场规则。在参观板栗生产车间时,这位村干部特别向笔者提到公司的不容易。公司为解决农民就业,雇用了种植板栗的贫困农民到车间从事板栗加工工作,加工车间要求员工必须戴手套和口罩,很多农民进车间工作时偷偷地摘了口罩,还随地吐痰。因此,公司与农民发生过冲突。通过教育,农民才慢慢理解。当然,农民也不是有意那样做,而是没有遵守生产车间管理规范的意识,把农村生活习惯带到了车间。

那么,农民又是如何认识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呢?换言之,公司与农民是否存在学界所指出的剥削关系,公司是否剥削了农民?笔者调查发现,公司通过村委会组建合作社,并以保护价收购农民的板栗,一般比农民自己销售的价格要高10%,保证农民种植板栗盈利,而且免费提供种苗和技术服务。公司在获利后,每年年底还会给农民分红,那些在公司就业的农民每月还能获得近2000元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农民在加入合作社后的收益明显增加。因此,绝大多数农民是非常满意的,尤其是留守老人和妇女。他们的高满意度主要是来自纵向比较。原来自己种板栗不挣钱,现在卖给公司比自产自销的收入要高很多;那些留守老人和妇女原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现在有工资收入或土地流转收入、种植收入。还有的经过横向比较发现,比外县没有成立板栗合作社的农民收益要高。因此,他们并没有觉得是剥削,反而认为公司帮自己挣钱了。而学界之所以會认为公司(龙头企业)剥削农民,一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以圈地为名发展房地产的公司,以及套取补贴从事非农业的企业;另一方面,学者前提假设是处于强势的公司(龙头企业)必定会剥削弱势的农民,公司获利比农民多就是剥削。本文并不认为所有的涉农企业都会为农民服务实现双赢,但特别强调,并不是所有农业公司或企业都会剥削农民。本文揭示了另一个面相,公司会和农民实现双赢。而且,剥削的标准一定要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比较标准也不能理想化,或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强势的公司(企业)会剥削农民,这样的前提假设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公司或企业承担了组织成本、市场风险、合作社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市场开拓成本、延长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的成本等,农民基本没有承担成本和市场风险。在讨论带头人和农业公司剥削农民问题时,一定不能忽视我国的农业现实,即现在的农民是以妇女和老人为主体,农民素质整体不高,公共推广系统要惠及所有农户的成本很高,单个农户获得适用技术服务的成本也很高,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任重道远。因此,要认识到农业转型之难,传统农民变为现代农民之不易,现阶段必须承认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业公司(龙头企业)的贡献并给予回报,保护他们从事农业的积极性,否则,对农民和农业的现代化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当然,剥削判断的标准也是动态的。农民在带头人或公司带领下参与市场,会提高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谈判能力也会增强,在以后的利益分配上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空间,在意识到自己受剥削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成立自己的企业或公司,分享产业链下游的利润。正像农民工现象一样,农民工开始进入城市打工时,干最脏最苦最累的活,无论如何,他们收入增加了,家庭生活状况得到改善。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的提高,意识到了分配的相对不公,他们对工资的要求就不断地提高,事实上也争取到了更高的工资。这个过程,中国花了近40年,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也可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六、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的视角分析了合作社的异化问题,指出农民合作能力低与合作意识弱导致合作成本高,是农民难组建合作社的重要原因。有些异化的合作社其实是农民合作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农民致富和农业发展还是有益的。有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与农民并不是剥削关系,而是互惠双赢的关系,企业家和企业独自承担了农民合作的成本、合作的经营成本、市场开拓成本和经营风险。同时,把农民带入并参与市场可以逐渐提高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最终实现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既有研究过多地争论合作社的真假问题和公司剥削农民问题,用外国成熟的合作社模式来检视中国现阶段的合作社。其实,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并非一开始就是现在的样子。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实际上,农民合作社的形式是与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其发展变化取决于农民素质、农业科学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等,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农与现代化农业发展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矛盾[42]。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国外的合作社形态不断地流变,由“企业”的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变成“一系列合同的契约”的合作社[43],欧美合作社也面临公司化的挑战。当然,农民合作社服务社员的组织目标和合作文化建设是永恒主题,也是坚守的底线[44]。因此,我国也发展出了不完全符合罗虚代尔原则的合作社类型,这是农民实践探索的结果,关键是需要培育农民的合作文化[45]。我国之所以产生合作社公司或股份化形式,与我国土地细碎化、农民分化、合作社企业家缺乏、政府顾虑、相关法律制度缺乏、与其他组织的潜在矛盾等有关[46]。也有学者通过与日本农协实现弱者联合的对比分析,指出由于实现弱者联合的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在中国要实现有效的弱者联合变得非常困难[47]。一般而言,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都较低,导致达成有规范性约束非常艰难,采取非合作方法也是必须的。无论如何,发达的合作社是我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可或缺的组织载体,也是实现农业、农民、农村现代化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目前,龙头企业或公司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领办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让农户在承担有限风险的情况下分享了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下游产业链的利润[48]。在现阶段,我们必须承认大户、龙头企业或公司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的作用,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过程中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农民与中国农民存在较大差异,也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合作社道路要循序渐进。西方农民长期置身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甚至参与了市场经济的构建,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具有良好的互惠规范、参与传统和契约精神,发展合作社较为容易。相反,2000多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的经济形态。农民是一个身份不是一种职业,从事农业只解决温饱,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说,20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以过渡经济和依附性人格为特质的转型社会,在个体缺乏自主独立性身份性社会中,合作制经济发展就会生长出异化的合作社[49]。中国的农民已经卷入了市场经济大潮之中,从依靠农业解决温饱到依赖农业赢利;吃饭农业正在变成经营性农业。这就意味着农民要具备现代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基本素质,要会合作且懂市场规范并按市场规则办事。所以,解决合作社异化问题,实现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根本上要实现人的现代化,提升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农民要学会使用现代生产要素,这既需要新知识,又需要新技能,农民所得到的能力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是头等重要的。国家要对农民投资,如教育、在职培训及提高健康水平,因为农民的人力资本是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50]150。无疑,现代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社会,现代化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人力资本内在地包含这些内容。合作社能把工业中常见的组织原则带进乡村,农民就能获得现代性变成现代人[51]183。可见,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主要不是讨论规范化问题,而是重点讨论合作社是否是为了农民,是否有利于农民致富,是否服务于农民,是否实现了农民的现代化或产生了现代农民,是否促进了农民的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的提高。而不是照搬西方合作的管理模式,即合作社是否必须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等,换言之,民主管理可能不是现阶段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目标。这需要等到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增强以后才可以实现,否则只会使合作社异化,本文案例正说明了这一点。从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来看,大多数合作社不具备那些条件。而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参与市场并内化市场规则,锻炼了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农民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合作社就能运行规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就是(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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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育 东)

(校  对: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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