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招投标围标、串标的识别防范对策
2021-03-05林滢
林滢
在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单位为了博取自身的超额利润,采取串通其他投标单位操作中标价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实施。故本文由此入手,先从含义、产生原因、后果的角度对围标、串标行为做出概述,再分析了围标、串标的识别和防范对策,期待对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公平竞争实施提供参考性意见。
围标串标的含义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它特指几个投标人之前时间达成约定合作,一同通过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从而操纵投标价格的方式,围攻其他投标人,降低投标候选人内部的竞争状况,保障合作队伍中某位投标人顺利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不合法非公平竞争手段。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1.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
尽管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陆续颁布,招投标体系也在逐步构建中,但由于体系创立年限较短,规定的制定又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同时缺乏在实践中实践完善的过程,因此招投标法制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并不能完全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例如:在现实操作中,对于投标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较轻,相较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得,处罚金额较小,难以限制企业违法行为的投机心理产生;对于处罚的责任人往往也都局限于中标单位,而不涉及到其他串通投标参与不法行为的单位。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强度不够,不足以遏制企业为了获取不法利润参与到围标行为中。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根据国家法律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招投标工作由各行业、各政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行业监管的执法规模、力度和水平各不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必然会给违法行为留下空间。在实践中,公证招投标往往涉及职责不清、秩序不一致、形式问题多、部门意见不一、分工不清、临时任用、监督人员职能不清等问题,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3.企业诚信度较低
围标是一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润的非公平竞争行为。这是基于目前通信物流领域诚信缺失的现状,参与投标的企业作为投标主体,更注重短期行为而非长期利益。由于长期忽视廉政建设,企业不讲职业道德,经常“闯红灯”。
4.招标方案存在漏洞
评标环节中的缺陷导致了围标行为的产生。目前,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投标人一般都是多企业参与制。虽然他们看起来是独立法人,但在实践中,他们彼此关系密切,对工作人员也很熟悉,因为行政体制的问题仍然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想要围标,操作非常方便。如何预防和避免非法活动,招标人要积极思考解决方法,严把资质关,注意具体事项,评标专家也要提高知识和保障能力,堵住招投标过程中的漏洞。
围标串标的后果
1.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在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与恶意降价、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相比,围标行为更难以被发现,隐蔽性更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有围标的嫌疑,招标方也找不到有效的方法来惩罚他们的不法行为,因为在我国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识别措施,而是仅仅只列举了部分被称为围标行为的不规范投标行为。
2.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围标现象通常是在市场竞争过分激烈的背景下,所形成的恶意不公平竞争现象,中标结果基本上是被少数企业所掌控的,这就导致一些具有优势和实力的潜在中标者将会失去了中标的机会。这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原则,损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3.造成中标价格不合理
如果不接受实盘或调整后的报价,也不接受最低报价,围标常常使得中标价格往往超过正常限度,从而增加了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公司一般都会获得一定的利润分成,这就导致他们操纵价格超过合理价格。
4.项目质量难以保障
企业诚信和自身素质较差,多数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只注重价格,缺乏对建设项目内容及质量重视,难以采取合理措施完成项目工程。即使项目中标,该项目不太可能计划周密,本身也没有保证,质量和完成度难以保障,违背了招投标的本意。
健全配套法规
想要防范围标行为,就要从源头解决问题,那么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的是有必要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法》中对围标行为的界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明确规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围标串标行为判定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报价的控制和监管力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标,从而增加企业不法行为的行为成本,明确其相对于其风险收益的关系,这有助于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生成。同时,还应当应当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能够在不当行为记录中被登记,被曝光向大众,还应当剥夺投标权和资格;应该制定诚信档案,明确诚信极差的投标人不得投标国营项目和重点项目。
改进评标办法
应实行最低价格评标方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格,因此最低价格法是防范围标行为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也是目前国际上最常使用的方法;通过综合评价法进行价格评估,设置科学合理最低价格壁垒,拒绝舍弃不恰当的招标价格。这种方法牢牢把握住了招标的核心,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程序上的成本。价格优先的原则并不会造成投标人对所竞标项目的忽视,反而会使得投标单位积极思考,优化投标项目计划书,达到低成本、高质量、合理利润的目标。
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必须加强政府的監督职能,提高投标人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法规意识,使其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民事行为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招标程序,鼓励招标方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避免管理层直接参与,避免招标方的诱导行为。对违反质量控制要求的投标人,一经证明处罚严重,从而禁止其违反质量控制要求的行为产生。投标人要持有登记制度,拥有稳定的员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职业素养。
其次,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监督招标过程,一是注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关注监督招标、评标程序及是否违法;其次,要加强对项目中后期的控制,对中标项目进行动态控制,发现围堵现象,及时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投标人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优化招标环境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尽力扩大媒体报道的范围和层次,而资格预审文件的销售期限应相应延长,以尽量降低进入门槛,尽力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扩大竞争范围和容量基础;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多(特别是只有三家企业)的情况下,投标人应当主动邀请有资质、信誉良好、但并未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司企业单位参与投标,增加竞争强度和广度,从而确保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如果在评标前,参与投标的公司少于三家,招标单位也应当及时采取放弃投标的措施,阻止投标企业或者代理机构有机可乘、做出围标的不法行为。
完善招标程序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保护市场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收到招标文件的申请人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要约披露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有关的内部信息,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验证。建议取消投标登记和资格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投标书和图纸;取消现场审查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人工程概况,包括场地环境、现场条件、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反对质疑的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条件,取消其中答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媒体作出回应,引入招标公告,制定明确具有明确可参考标准的招标文件,减少人为投标陷阱。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行为严重危害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正当利益,同时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故社会各界应当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共同行动起来,积极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思考识别这种不法行为的对策,从而防范这种不法行为的产生,为我国招投标工作创造良好的公平环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电子化招投标环境能够朝着公平良好的方向不断前进。
(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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