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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2021-03-05刘晓彬

商业文化 2021年31期
关键词:出资债权人期限

刘晓彬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将原实缴资本制修改为认缴资本制度,取消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出资额以及期限的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授予公司较大自主权,该制度的建立,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资本闲置、鼓励投资办企,对活跃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股东任意设定过高的注册资本,为逃避债务约定较长的缴纳期限,违背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原则,因此,建立有效完善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为实施认缴制后,学界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诚信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认缴资本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实缴资本制其在股权的价值判定以及其债务保障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注重认缴资本制度,而完全放弃实缴资本制是不可取,应当两种资本制并存,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认缴资本制扩大了股东“自治”行为,股东可以任意延长出资期限,以出资为到期为由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出资期限的设定在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到公司对资金的按时所需。

不利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40年,经济水平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保证市场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长期有效运行的保障,而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原则是运行的关键,保障交易安全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然而,在认缴制实施后,公司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主体,部分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滥用股东权利,恶意加大公司注册资本,导致债权人损失,给交易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不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安全高效公平的交易环境的维护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追求安全、高效、公平的交易环境,使得资源配置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这是市场经济体系追求的核心价值,作为交易参与的主体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必须要的确保,只有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使持有资源的主体持续投入资源发展经济。然而,认缴资本制实施后,公司作为债务人,其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不再以注册资本作为判断其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主要依据,债权人则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这样的交易方式,必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影响了安全、高效、公平的交易环境的构建。

为股东滥用认缴资本制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便利

认缴资本制实施后,有其积极的一面,简化公司注册的手续以及条件,使得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建设中来。但是,认缴制也为一小部分股东滥用认缴资本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其恶意增加注册资本,设定较长的出资期限,导致其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能力不符,导致在交易后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获取相关资源后,恶意转移资产,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从而导致大量执行难的案件存在,虽然各级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但执行仍无法到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股东恶意使用认缴资本制导致的不利后果。

现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第35条);另一种则是公司解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在公司清算时,将认缴未出资到位的认缴部分,纳入清算财产中,从而加速认缴出资到期缴纳。

现行法律仅规定在公司解散以及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才能加速出资义务的到期,在这样两种情况,对于启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还是规定的比较高。然而公司运行过程中其资本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由于债权人在公司破产以及解散时才能加速到期的时,这样对公司发展以及债权人保护还是存在立法缺陷。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适用条件

1.股东有自由设定出资期限的权利,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应区别于公司外部责任的承担。

2.加速到期制度是对认缴制的突破,仅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能对法律规定进行扩大解释。

3.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属于公示内容,债权人在交易前以及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交易风险有预见性。

4.“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无法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判断,应通过执行来解决。

5.即便公司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那么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而不是没有救济途径。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存在的缺陷

为避免股东滥用认缴资本制度,我国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了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还是存在部分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第二、没有配套完善的信用体系,以确保交易具体信用查询、验证。第三、缺乏认缴资本催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未明确具体催缴主体、催缴的程序、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等。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完善。

加大立法力度,优化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依据

认缴资本制度的目的是简化公司的注册,避免资源浪费,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本来就应当不断投入资源,如何在公司资源短缺的初期,加速股东在设立时对认缴期限设置不合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调整,是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需要考虑的问题,避免在事后追责股东未果,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多渠道的查询

认缴制下公司注册程序不断简化,股东是否具有认缴资本和相应的债务履行能力是无法核实的,在宽进的原则指导下,需要严管来配套,而严管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构建信用体系。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等,这些完善的体系建设,才能保障认缴制发挥更大的作用,确保其良性发展。

建立出资催缴机制,加强出资催缴的监管

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所谓“宽进”主要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简化验资、年度检验照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措施进行宽进的调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在出资认缴时是否能与其自身发展相匹配是公司良性发展的关键,建立出资催缴制度的关键,必须授权公司内部部门,代表公司向股东催缴,笔者认为,董事会作为公司认缴资本催缴部门比较合适,其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遇到经济困难,可以要求股东调整出资期限,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提议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暂停行使股东权利,对于严重的行为可以取消股东资格等措施,确保出资机制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综上所述,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一面是不能否定的,其在实施后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作出了其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避免资源闲置,增加市场活力需要认缴资本制,但由于认缴资本制与我国的现有信用体系不相匹配,导致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并非不可避免,为此我们只有不但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必将构建完善、高效、安全的认缴资本制。

(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肖斯婷.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及司法适用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

[2]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正版)[M].法律出版社, 2014.

[3]互联网资源库.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EB/ OL].[2021-04-12].http://www.gov.cn/ gongba.

[4]孔方杰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周津如公司法股东出資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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