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研究
2021-03-04廖芬
廖芬
关键词: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
如今,我国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远远不及国际性上同等规模的企业的税收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水平。大企业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了大企业的正常发展,在符合我国国情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是大企业税收问题上必须引起重视的重要环节。
一、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机制概述
(一)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内涵
1.大企业税收风险的基本概念
风险是事物中普遍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人们对不确定性的判断和认知往往会忽略其中的某些关键因素,导致决策脱离事物的正常发展规律,从而影响正常发展。所谓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税务相关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大企业经营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涉税问题,因此大企业的相關行为很容易受其自身不正当行为,税收政策变更等因素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存在面临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风险。
2.大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特征
由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和经营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产生了税收风险在业务总量中,一旦大企业出现税收违法行为,通常来讲,其涉税金额都非常之大,对于企业来讲不旦只是缴纳巨额的税款或是罚金。而且这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声誉损失,引发大企业的信用危机,从而对其正常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消极影响。大型企业比中小企业更愿意遵守税法,而且逃税的故意行为一般较少。因此,大企业出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并非是其主观意向所导致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对于税收政策的解读出现问题,内部税收管理出现问题等原因。
(二)大型企业内部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的定义
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需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建立起与税务管理体系相配套的应急反应机制,人员监督机制,风险评估机制。
二、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现状
中国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诞生经历了漫长的孵化过程。当前中国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主要是由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建设指导,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模式以及税收情况,建立起内部税收管理标准,规范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并且建立健全的内部税务报告和审核机制,税务人员参与公司的新业务发展和决策。同时建立内部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指标。借助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人事资料等加强企业内部的经验管理。
(二)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存在问题
(1)制度不健全
税收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法律来指导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虽然已发布相关的“指导方针”和“程序”,但两个试点草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水平较低,制度尚不健全。
(2)缺乏强制性制度规范
目前,税收征管法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大企业没有关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没有明确的激励措施。一般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仅是对于大企业业务操作进行相应的指导与规范。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以及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3)系统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如果大企业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应该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相应机制的建设;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则应该提出改进建议;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应制定激励措施。但是,如何积极引导企业,税务机关在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建议和激励措施等操作方法时可以采取的对策。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尚未得到进一步澄清和解释,导致系统可操作性差,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构建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进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能只是要求税务机关站在执法者的角度去完善涉税法律法规的建设规,更要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部门有效的沟通平台与沟通机制。此外要加强税收行政和税收优惠和税务服务,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还需要合理利用大企业管理人才的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税务机关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和大企业税收程序,形成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法律依然空白,相关部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应尽快纳入国家法律范围,使大企业在处理内部税务风险方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税收方面具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进一步强化大企业的风险管理。
2.明确强制性规范
在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机制立法中,应更加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发挥法律法规在预测行为结果中的指导作用,建立严格的法律,提高制度规范的约束力。
3.详细的系统规范以增强可操作性
进一步深化大企业管理所需的基本制度,如风险内控控制指标体系和大企业税务审计程序。同时,还要考虑精简管理的要求和授权。 对于可以由市场微观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应当逐步放开对其的管制,不断调整和优化现有的系统规范。 对于企业应承担的义务,我们应该按照科学,简单和实用的原则进行系统设计,以提高系统规范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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