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监督体系下高校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联合协同创新研究
2021-03-02梁小婉教授林敏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梁小婉(教授) 林敏(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2)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高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不能兼任其他职务,不能分管除纪检、监察、巡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关于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浙江省高校领导非常重视,对原本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全部进行了分立,并且加强了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分立以后的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工作更加独立、更加专业,加强了精准监督,提升了监督实效。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离不开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因此负有监督职能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想提高监督质量和效能,就需要形成监督合力,构建监督系统,发挥协作优势。本文以浙江省部分高校为例,探讨了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互相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的一些措施。
一、高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特点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特点。高校内部审计主要是以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建设审计、专项审计为基本内容,对高校内部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展开是否遵循相应的制度准则进行评价,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发挥监督预警的作用,专业性和针对性都很强。内审部门虽然查找问题相对精准,但作为监督手段仍存在一些短板。一是很多问题是根据审计准则和规范程序查找到的,只是属于苗头性的问题,要在违法违纪方面对其定性缺乏足够的依据。二是内部审计部门查找到了违法违纪行为只能将其作为线索转交,其本身并没有惩治、查处的职能,没有刚性的处理问题的手段。三是内部审计虽然可以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进行问题的整改,但是面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现象,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措施予以惩戒。
(二)高校纪检监察的特点。高校纪检监察主要是针对党员展开监督执纪问责和对行政管理事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包括监督、廉洁从业的宣传教育、信访举报的查处、违纪线索的调查与审理等,可以依照法规政策有效地采取措施打击违法违纪行为,政策性强,震慑力大,但是其监督范围和深度不够全面深入。一是纪检监察进行案件查处、信访举报调查属于事后手段,无法很好地做到风险防范和事先预警。二是经济业务往往最能体现出一些苗头性问题,但有些纪检干部无法很专业准确地从中找出问题所在。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只能进行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日常廉洁从业的宣传教育,不能时时掌握足够的信息,只能根据转交或者举报得来的线索开展调查。
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合协同的必要性
内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督职能时各司其职、各有特点,但若是各自孤立,那么整个监督体系依旧存在监管不周密、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只有将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力量有效联合起来,构建大监督体系,协同作战,才能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一)监督的范围会得到拓展。结合高校内审对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基建修缮、重点领域的审计和评价以及纪检监察的信访举报内容、移交线索、重点关注事项等,监督范围会向事前、事中环节覆盖,从而达到防范预警的作用,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将违规违纪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
(二)监督的层次会不断加深。内审人员所了解掌握的财经法规制度、审计调查方法以及纪检干部所熟知的政策法规知识、案件审查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各自在专业知识、监督手段上的缺陷,达到优势互补。对于内审发现的问题可以共享给纪检部门,纪检部门重点关注的监督事项、收到的信访举报也可以向内审部门征集信息,从而使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更强、层次更深。
(三)监督的震慑力会更强。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内审部门日常开展的审计获取信息、发现苗头性的问题,而不是在收到信访举报后才进行惩处,将监督防范与审计工作相结合,落实到日常事务中,提高党员干部时时刻刻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内审部门也可以督促需要整改的部门及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可以借助纪检监察部门的强制手段对其责任人采取惩戒的措施。
三、高校综合监督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
1.共享常态信息,密切关注重点工作。在大监督体系下,为了体现协同优势,高校内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注重交流沟通,保持常态信息共享,建立监督工作沟通协调和信息的共享机制,不断增强合作意识和互动意识,提升监督的协同性和有效性。(1)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的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对审计项目选题、重点内容确定、任务布置、审计整改等发表意见,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提高审计工作成效。同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台账等可以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充分的依据材料,可以为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提供参考。(2)每年,高校在明确内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后,两个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开展的重点监督工作、发现的重点廉政风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重大潜在隐患、接受监督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及时沟通交流,通过报告资料抄送、电子数据共享、召开专题联合会议等渠道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2.突出重大事项报备,强化权力监督运行。为了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高校纪委聚焦主业,加快职能转变、方式转变和作风转变,深化监督工作创新,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融合监管,出台重大事项监督报备制度,及时了解高校的发展动向和重大事项的风险环节,将事后问责向事前防控、事中监督延伸。重大事项监督报备制度主要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招生工作、社会合作办学、年度预算及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招标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等方面执行监督报备管理,实现从事前报备、事中跟踪至事后审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对风险点加大管控力度,更深入、更准确地发挥监管合力。涉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年度预算及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报备由纪检部门受理后,交由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纪委委员联合给出专业性的受理意见,其他项目由纪检部门、纪委委员给出受理意见。加强工作职能部门日常监督和纪委专职监督意识,重点做好重大事项报备流程、项目监督人日常监督流程和纪检监察室的专职监督流程。重大事项报备流程如下图所示。
重大事项报备流程图
(二)优化整合监管合力,形成优势互补。
1.构建专项工作联动配合机制,提高调查效率。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信访举报或者在执纪监督过程中掌握了问题线索时,会召开专项联合会议,调配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借助内部审计的力量,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财经、法纪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保障后续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案件发现、移交和查处的良性循环。例如,某校纪检监察部门曾经接到匿名的信访举报,反映有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与定点采购商串通虚高价格,套取财政资金。纪检监察部门向内审部门寻求专业协助,内审部门通过常规审计的形式介入,不动声色地获取相关的财务数据和原始票据,实地盘点实务资产,了解采购流程,暗中探访购买教学用品的商店,多次走访市场询价比价。在横向、纵向比对购买教学用品的财务信息,查验原始票据、支出情况、采购合同,并验证了购买行为的合理性、真实性后,最终发现教学用品的购买价格都在合理范围内,采购流程规范,并不存在虚报价格套取资金的行为,匿名举报者提供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出入,举报信息不充分,无法支持其举报的事项。借助内部审计的力量,纪检监察部门对此事的调查也有了结果,提高了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2.整合资源优势,监督更加精准。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拟定审计项目时都向纪检监察部门征询意见,将工作重点向群众反映比较普遍以及反映比较强烈的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及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方面倾斜。纪检监察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重点时也可以参考内审部门的各项审计数据和结果,从而将监察目标重点锁定在潜在的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广大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和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联合协作使得重点领域的监督更加精准,实现两个部门监督目标、重点、步调的有机统一。通过对审计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内审部门可以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形成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来源。纪检监察部门依靠内审部门的协助可以克服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标采购、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信息量大、牵涉面广的困难,准确筛选出重点疑点线索,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促进监督工作更加高效地开展。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审计部门可以瞄准党内监督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将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提高监督实际效用,加强成果运用。
1.前移监督关口,筑起廉政风险“防控网”。高校将内部审计结果积极运用于风险提示、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中,将审计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探测器,监督关口前移增加了监督事项的前瞻性。同样地,信访举报制度也为内部审计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审计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信息。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出发,找出有广泛性、倾向性的问题,更精确地向职能部门提示风险,推进“主动性”“预防性”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的事项开展实时跟踪监督。同时,高校也从制度层面构建保障机制,分析原因、查漏补缺,提出健全制度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从源头上进行整改,推动条线监管。例如,2019年笔者所在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制定了《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防范清单》,提升学校中层干部经济和廉政等风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在履行经济责任职责中“碰红线、触底线”现象的发生。另外,高校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都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纳入干部廉政档案,扩大干部廉政管理的涵盖面。在掌握党员干部基本情况、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了精准监督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成果也同样运用于监督和问责中,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尤其涉及“碰红线、触底线”苗头的,综合运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敲警钟,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整改机制,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在巡视巡察整改中,审计成果都会被利用,从“经济业务问题”中查找总结“政治问题”,督促高校领导班子切实担负起责任,真正把问题层层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改任务不落空、不打折。在整改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时刻做好整改进度的审核跟踪,围绕整改的可行性和时效性,对达不到整改深度和效果的措施责令重新进行调整,推动责任部门履行整改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和成果。对于“整改不力”的部门在内审部门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后,纪检部门将会采取对整改的负责人进行谈话等强制措施,确保整改工作有效完成。同时,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整改工作与考核、评先评优工作结合起来,与干部管理、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倒逼管理完善、整改到位,确保问题的根源得到深入剖析,管理漏洞得到及时堵塞,整改成效得到巩固提升,完成巡视巡察的整改落实。
四、总结
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职责、分工、工作方式、侧重面不同,各自独立,但是相辅相成,有着一致的目标。高校要通过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和成果运用,积极探索在大监督体系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财务、人事组织等部门合力监督机制,不断推动新时代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环境确立牢固的基础。当然,高校要想构建起真正高效的大监督体系,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利用好来自群众的舆论监督,提高参与度,畅通举报的渠道,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政策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发挥好监督部门的联动协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