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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021-02-25姚心伟

客联 2021年12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网络

姚心伟

摘 要: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由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保护中存在诸多争议,导致法院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判决中恣意性较大,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文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简要概括,从網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等方面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方面,笔者参考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其概念的总结,认为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是可以进行沟通和联系的,它按照一定的规则与现实世界存在互动和交流,虚拟财产所带来的丰富的体验感是现实中的实物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依附于网络能为人们提供价值的电磁记录。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分歧严重,并且存在部分的判决文书中缺乏较为全面、合理的理论支撑,部分判决文书直接适用财产犯罪条文。虚拟财产具备基本财产属性,它们通常是人类财产的组成部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这三种学说又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了虚拟财产具体应属于哪种财产权。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备“物”的一般特征,即虽为网络数据,但也具备真实性这一特征,是真实存在的,除此之外,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并且物的独立性特征在虚拟财产上也有体现,故相对来说物权学说更具有合理性。实践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即使法院最终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财产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以虚拟财产不具有财产属性进行辩护。如果法院未给出充分的解释其判决的合理性将会受到质疑。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主要分为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以及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三种形式。笔者认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是明显不合适的。主要是因为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果以计算机犯罪规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由极大可能存在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司法的权威性有所影响。除此之外,度被侵害者的个人法益的保护明显不足,同时也无法有效反映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毕竟“控制”、“破坏”“非法获取”的目的都不是犯罪人的最终目的。而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在犯罪认定上同样存在缺陷,在主观要件方面并不符合,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得账号或者账号内功能的相应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所以笔者较为认同以盗窃罪定性。

(三)涉案金额的认定方法存在争议

目前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涉案金额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以下认定方法。首先是以被害人损失数额为准。这种方法缺点是举证较难。如果此类案件均以被害人举证的数额作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对犯罪人来说,缺乏客观公正性;其次是以案发时双方的交易价格为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法院以当事人双方交易的价格作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但是此种方法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犯罪行为人为了成功骗取被害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很大可能性以较高的购买价格引诱被害人上当,使被害人尽快心甘情愿转移自己的虚拟财产给犯罪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是两方商议好的价格,也未必代表案发时涉案虚拟财产的真实价格。这种可能性尤其在诈骗案中的缺点更为明显;第三是以案发时市场价格确定为准。但是虚拟财产价格波动较大,且实践中很多案件无法查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故此种方法并不可取;第四是以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为准。行为人非法获取这一类的虚拟财产,其非法获利数额可以反映真实的加市场价格。但对于装备等物品类的虚拟财产,犯罪行为人通常为了尽快转手销赃而低价贱卖。非法获利数额有很大可能性与被害人的损失相差很大,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综上所述,以上四种对网路虚拟财产的涉案金额的认定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均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涉案金额的认定。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笔者认为应将其在法律属性上进行统一认定为“公私财物”。理由如下:首先是解释理念要有时代取向。法的效力不在于过去,而在于现在。解释是法律生命力的所在。虽然我国刑法在第一次制定以及后来修改的时候,立法者们并没有想到如今虚拟财产的社会地位。任何法律在制定的当时都不可能兼顾当下和未来。因此,法学研究者的使命就是“更好地解释法律”;其次,在判断方法上应以法律上公私财物特征为大前提。虚拟财产的部分特征与刑法上的财物特征相配,应判定其有财产属性,将其纳入财物的范围理所当然。第三是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刑法上财物的特征。即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性。第四是公民的“财产法益”优先保护。对虚拟财产而言,其作为电磁数据且同时具有价值性和数据性,其财产价值应在法律层面予以认可,而且应该优先得到保护。因此,在虚拟财产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人的罪名应优先考虑保护财产法益。

(二)应在刑法中明确虚拟财产的地位

实践中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如果仅仅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扩大解释来理解适用,可能会造成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案件时左右为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况。因此,在刑法中明确虚拟财产地位具有现实意义上的紧迫性。随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在实践中可能会遭遇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比如价值认定问题、确定嫌疑人、取证等方面的困难,所以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发挥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时,遇到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各地实践经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再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符合社会需求的司法解释。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盗窃虚拟财产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让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工作时有明确的罪名作为依据。避免产生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受到的刑罚程度不同的现象,切实保护虚拟财产不受侵犯。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会更有利于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也可以解决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不一的问题,使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明确的法条作为依据,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

(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鉴定途径和形式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标准不同意的窘境,笔者建议可以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专门建立一个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的部门,部门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网络运营商、资深相关用户,以便于在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评估。该部门应考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用户的平均投入成本、运营商研发设计的成本以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相关因素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在与物价部门之间协商沟通后制定一些官方的网络虚拟财产价格指导意见,定期公布各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指导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及其价格。审判机关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可以快速确定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为合理定罪量刑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何一贤. 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J].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8(1):5.

[1]田颖.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完善研究[D].吉首大学,2021.

[1]李敏.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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