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16-12-01李怡璇
摘 要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与社会发展相比有着延后性。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成就,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地产生与成熟的过程中。今天人们的生活已经是跟网络难以分开,伴随而生的就是许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困扰。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接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给出了建议:将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创建举证制度等。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李怡璇,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91
2012年,某网店女店主的突然死亡,引起了大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新一轮关注。2012年8月,经过多年经营将一个仅有一颗心信誉的网店,发展到拥有五颗钻石的信誉,更进一步发展到皇冠信誉的网店的年轻女店主,由于过于辛苦而去世。后来,这位女店主的亲属想要继续运营该网店,但是遭到该运营平台方面的婉拒,这一事件引发人们的关注。最后,经过各方努力,平台腹部正式声明宣称,该网店能够被当作遗产被继续经营,只须继承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就可以继续运营。这一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作出正式声明之后,看似终于有了结果,但却反应出国内当前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当前,网络购物已是人们的一大选择,而在网络购物这样性质的买卖中,诚信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它是买卖双方都特别重视的一点。但是,在这里诚信远远不够,必须有法律的保护。不过因为虚拟财产的性质在国内现有法律上还未有清晰的规定,这显然不能满足人们当前的需要。因此,必须做出实际的动作,让网络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到今天为止,尽管相关研究者已经提出大量的想法和论点,其中有物权说、债权说等等许多论点,不过在法律方面上,仍然是没能清晰的明文标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国内现有的法律不但未能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就连网络虚拟财产最根本的特性也未能触及。考虑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点,实际上也表明了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点,因此法律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几大特点,对于虚拟财产能不能获得法律层面的保障尤其关键,例如说《物权法》。尽管《物权法》全文也并未能明文规定哪些是物,不过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不可以摒弃虚拟财产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障。虚拟财产自有的特点表明了它有着物的特点,因此能够利用各种形式把网络虚拟财产添加到《物权法》之中获得保护。
从立法这一方面来说,当前国内还未有就网络虚拟财产独立出具一部相关法律,也未有就有关虚拟财产的什么相关法规,仅可以从别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获得部分有关联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宪法》中有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文,《民法通则》中财产法规相关的“其他合法财产”。尽管,我们能够把此类规定在一定层面上当作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保护的凭据,不过因为此类规定都未有确认性说明阐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位置,也并未阐明对于虚拟财产该怎样保障,而且《民法通则》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清晰的阐述说它包括了虚拟财产,所以在应用上有着一定的限制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困难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存在困难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获得明确的前提下,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对许多虚拟财产争执中如何给案子定性以及如何给犯罪分子定罪判刑非常关键。不过虚拟财产终究是属于网络虚拟环境中的财务,同实际存在的财务的价值还是不同,它重点是体现在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应用价值。尽管游戏玩家能够一直拥有这一虚拟财产,或者说这一虚拟财产在整个游戏世界中就这么一件,不过游戏玩家不能使用,它的价值仍然是零。不过,对于不同的游戏来说,虚拟财产在这种游戏中价值高昂,不过在别的游戏那里,实际并不是很贵。
例如,之前很火的《传奇》这一游戏,一把“屠龙刀”的价值在这一游戏中非常昂贵,不过在《梦幻西游》的玩家想来,这款装备的价值还比不上他们一件廉价装备有价值。并且,生活中的财产的价值是相对稳固的,这种稳固指的是价值的上下浮动在科学、合理、控制的区域之内,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却并不稳固,运营商能够利用更新换代等形式,变化这件虚拟财产的价值。因此,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怎样制订一个计算的规范,有着非常大的困难。不然,虚拟财产的价值判定的不一致,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决的后果。
(二)调查举证存在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属于一类电子数据,如果失去,可能会是各种因素导致的,比如是用户账户、密码被盗取,也或者是游戏有漏洞导致的用户信息失窃,还或者是“贼喊捉贼”。资深游戏管理者小王曾承担过包括《传奇》在内的许多网络游戏的管理者,他谈到说有许多玩家偷偷地把武器从甲账户转移到乙账户,接着找游戏管理者报失;游戏管理者依据后台信息只可以看到武器的转移过程,但是却不能判断甲的武器是真的被盗走,还是甲乙两个账户实际上是同一位玩家所拥有。
(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困难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困难在于,首先法律上未有明文规定,再是学者间也有很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游戏运营商应该获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游戏玩家只是有处理、消费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需要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授予游戏玩家,并且也应该有着对虚拟财产的别的权利,包含处分、消费、获益、支取。后一类观点更被大众所接受。
首先,玩家有着占据、消费、获益、处置等等权利,那么对那些运营商来讲,把所有权给它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于既然游戏玩家有了整个的权利,所有权理所应当就该归属于游戏玩家。而前一类看法把所有权授予运营商,是根据网络游戏有着时效性的这样一种特征,如果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给予玩家,那么假如运营商不再运营这款游戏,游戏玩家就能够凭借其所有权向运营商主张自己的虚拟财产权利,要求赔付,并且因为虚拟财产的数额巨大,能够想象得到,赔付的数值将压倒运营商,不过这是对网络游戏产业发展非常不利的,由于选择不再运营某款游戏是运营商获取利益的必然,也是游戏产业发展必须产生的结果。
三、网络虚拟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把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
我们需要把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一方面,虚拟财产是一类前所未有的概念,同之前的实物有着很大的差别,将其放到现有的法律之中,会造成法律法规扰乱或者不严谨的情况。另一方面,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争执逐渐增加,而且矛盾原因各式各样,这些都证明虚拟财产当前只是发端,与之矛盾的是,相关法律通过长期的改进,到今天已是接近完备,因此把还在成长的虚拟财产放置到成熟的法律之中,会导致对现有法律的干扰,现有法律也不会对虚拟财产各式各样的争执一一做出规范。
对虚拟财产实施法律保护,仅有民法层面的保护是不够的。实际生活中有许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造成的盗窃案件或别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民法的保障当然比不上刑法来的严格。但是,刑法保障的条件是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当民法上明确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因为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特征,刑法就有了保障虚拟财产的必然性。不过,跟民法保护要求与一般财产做出区分不一样的是,尽管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不一样,在刑法保护上要应用同一的原则。首先,都要看其的社会危害性,要按照罪刑法定的规则,确认是不是符合罪名的构成要素,接着还须考量定罪标准,利用增加犯罪代价的形式威慑犯罪分子。而且,因为调查取证的困难阻挡了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相对应的就是要提高刑事侦破能力,增强破案效率。
(二)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
当前司法实践面对的是法律法规不足的困境。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
一是把《民法通则》中有关财产的阐述中的“其他合法财产”,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拓展其延展性,如此也使得“虚拟财产”通过规定有关“财产”的概念获得了一个法律层面的判定,使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二是能够用拓展司法解释的形式把虚拟财产扩大到物权的保护范畴。《物权法》仅是确认了它保护怎样的民事关系,但并未明确说到底是什么,所以,未有法规否定或认为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在“物”的范畴之内,但是依据虚拟财产的特性,我们能够把它认定为一类特定的物,因此,我们能够利用拓展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其放到法律的保护范畴内。
三是出具一部司法解释,来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情况作出明确判定,从而对司法实践做出指导。
(三)创建举证制度
以网络游戏为例,在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尽管有相关合同的签订,也有法律的条纹来规范运营商的所作所为,但不能否认的是游戏运营商是握有主动的,由他定义网络游戏的基本规则。玩家想要保障自身的权益,非常难获得相关的证据。因此,需要创建举证制度。大多虚拟财产争执都会牵扯到玩家、运营商双方,因此,举证并不单是一方的问题,另外一方也有责任。对于玩家来说,由于运营商的主体地位,因此在有关争执中当玩家认定是运营商的责任时,运营商需要主动做出举证来论争自身未有责任,不然就须负有有关责任;假如争执牵涉到第三方,因为运营商手中有相关的游戏记录,能够很简单提供有关的材料,因此作为运营商一方需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因为大多玩家都不会以真正的个人信息注册游戏,因此,玩家也有义务举证让别人相信你就是游戏账户的确实拥有者。
四、结语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已变成人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已然存在,大众的想法必须跟上时代,不能固执于传统思想的限制,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深入研究。把网络虚拟财产放置到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促进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相信在不远的未来,网络虚拟财产就像之前的所有新生事物类似,在经过大量的争论之后逐渐获得人们的肯定,并获得法律法规的保护,网络信息产业也必将会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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