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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语“梁上君子”谈谈盗窃罪

2021-02-12文/袁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11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房梁盗窃罪

文/袁 琳

“梁上君子”是一个有历史典故的成语,它虽然包含“君子”二字,但并非用来形容行事坦荡、品行高洁的人,而是窃贼的代称。“梁上君子”的有关典故最早出自南朝刘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所编撰的纪传体史书《后汉书》中。

陈寔是东汉的一名官员,他为官公正,明辨是非,作出的判罚结果总能令百姓心服口服。

陈寔所在的县有一年闹灾荒,百姓的收成都不好。一天,有个小偷深夜潜入陈寔的家中,躲在房梁上面,陈寔明明看见了却没有立刻揭穿他,而是起来整理好衣服,把儿孙们叫到身边,严肃地训诫他们,说:“人不管在什么时候都要上进,不能干坏事。干坏事的并不是生来就是坏人,是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断干坏事,养成了习惯。这样本来可以成为君子的人,也就变成了小人,成了‘梁上君子’了。你们抬头往上看,在我们屋梁上的这位先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夫人不可不自勉。不善之人未必本恶,习以性成,遂至于此。梁上君子者是矣!”—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陈寔传》)

小偷听了陈寔的话大吃一惊,立刻从房梁上跳下来,跪在地上磕头认罪。陈寔温和地对他说:“我看你也不像个坏人,你应该好好克制自己,改过向善。你会当小偷,应当是贫困导致的。”最后,陈寔赠送了小偷两匹绢。自此之后,全县再没有发生过盗窃案子。

后人从这一故事中提取了“梁上君子”一词,用来指代窃贼,有时也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人。

“梁上君子”的行为认定

小偷夜里潜入陈寔家中,原是为了偷窃财物,因听了陈寔的话而主动跳下房梁认错,陈寔最终也没有处罚他。结合今天的法律进行分析,这个“梁上君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即为盗窃。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文规定了盗窃罪的五种常见情形:(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以上);(二)多次盗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三)入户盗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四)携带凶器盗窃;(五)扒窃。除了第一种情形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盗窃罪外,后四种情形并没有关于盗窃数额的要求。以“入户盗窃”为例,不论盗窃次数、盗窃数额的多少,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故事中,小偷为了盗窃财物来到陈寔家中,虽然他从始至终没有直接接触到要盗窃的财物,但他进入陈寔家中后来又躲在房梁上的行为,都是他实施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小偷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

“梁上君子”中途放弃盗窃能否免于处罚

有的小伙伴或许会问:“小偷行窃中途主动向陈寔认错,停止了犯罪行为,也没有偷得财物,是否不用对他进行处罚了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谈一下犯罪形态的问题了。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主要有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形态,如小偷入室盗窃,最后也确实盗窃了财物,这就是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此重点讨论一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分子主观上的不同,犯罪未遂是因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比如,在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当场抓获而导致犯罪未能得逞。犯罪中止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而导致犯罪没能继续进行下去,主动放弃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可能是出于恐惧而放弃犯罪,也可能是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罪行为。

故事中,小偷虽然已被陈寔发现,但陈寔既没有直接将他揪出来,也没有实施阻止犯罪,比如喊人抓小偷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小偷是基于害怕还是羞愧的心理,他主动跳下房梁承认错误,放弃继续盗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盗窃罪的中止犯。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条规定,小偷虽然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但因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故应结合造成损害的与否,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

典故“梁上君子”,告诫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今天,在法治社会中,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做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而要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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