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与纪律处分如何区别适用*
2021-02-12北京教育学院
文/北京教育学院 孙 倩
近年来,中小学校在实际教育教学管理中,在如何更好地管理学生、督促学生学习,从而提升学生能力等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困惑:对于成长中的大部分中小学生来说,违反校规校纪似乎是一件无法避免的事情,比如,在课堂上讲话、做小动作,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者完成的作业不符合要求,迟到、早退、旷课、不做值日,与同学吵架或者课间追跑打闹等。这些行为虽然可能属于违反校规校纪的范畴,但是程度轻微,不适宜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处理。另外,中小学生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及其带来的后果缺乏认知,使得“纪律处分”难以发挥约束和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这些出现在日常学生管理中的困惑、问题,最终让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工作提上了日程。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12月底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明确了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情形和具体的惩戒措施。此外,在《惩戒规则》中,还设置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情况,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结合适用容易造成中小学校和教师在实践中对二者的混淆,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 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学校和教师在适用教育惩戒时,所依据的文件为教育部在2020年底颁布的《惩戒规则》,其属于部门规章。目前来看,它是全国教育系统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律的规范框架,通过国家立法赋予中小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使教育惩戒成为一种国家授权性规范。[1]而纪律处分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前者规定学校可以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后者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其余关于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以及如何适用的规定,散见于各地方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处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比如,2018年北京市教委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学校对学生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而教育惩戒目前尚未体现在教育法律中。
二 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的具体措施完全不同,针对的行为不同,实施主体也有所不同
教育惩戒有惩戒的内涵和惩罚的措施[2],强调通过惩罚促使学生改掉自身各种问题行为,惩罚只是手段,而惩戒是通过惩罚达成教育学生的目的。[3]它针对学生的问题行为,维护教师的师道尊严,关注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而纪律处分依据的是学校的学籍管理规范,侧重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秩序。
1.采取的措施不同
教育惩戒的具体措施种类多样、适用灵活,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统一。除了法定措施以外,学校和教师还可以通过校规校纪和班级公约制定其他适当的惩戒措施。根据《惩戒规则》的规定,一般惩戒,即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较重惩戒,即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严重惩戒,即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而纪律处分的具体措施种类单一,具有法定性,不能私设其他种类,其适用也有严格规定,一般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但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法律规定不得对其适用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针对的问题行为不同,但有时可同时适用
教育惩戒针对的学生问题行为主要是违规违纪行为,具体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而纪律处分针对的学生问题行为通常比较严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等。从二者针对的问题行为来看,教育惩戒侧重的是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比较琐碎的问题行为,而纪律处分侧重的是学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行为。
在教育部颁布的《惩戒规则》中,规定学校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也可以适用纪律处分,但对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二者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向学校、教师说明:在教育惩戒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时,学校才能动用纪律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有程度区分,从轻微违规违纪到较重违规违纪再到严重违规违纪。学校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适用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其中,适用纪律处分的情况包含两种:一是对于严重违规违纪的学生,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二是对于轻微违规违纪和较重违规违纪的学生,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的教育实践中,也有“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情况。比如,法国明确区分了教育惩罚与惩戒制裁,教育惩罚针对学生出现的影响学校班级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一般由教师或教导人员作出;而惩戒制裁针对学生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严重或反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由校长或纪律委员会宣判,记入学生行政档案。[4]在这里,法国中小学的教育惩罚相当于我国的教育惩戒,而惩戒制裁相当于我国的纪律处分。
综上,在《惩戒规则》颁布实施以后,关于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适用,应先以教育惩戒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干预和纠正,在教育惩戒无效后再适用纪律处分。但是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同时给予严重教育惩戒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3.实施主体有所不同
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学校以管理者的身份才能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校内的教职工是无权以个人名义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学校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比如2018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规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在接受监督方面)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在告知家长方面)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教育惩戒的适用主体包括教师和学校,其适用和启动也比较复杂。根据《惩戒规则》的规定,对于学生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负责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的教师可以当场实施法定或约定的一般惩戒,并且在实施一般惩戒后,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较重惩戒的适用主体是学校,其能够启动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另一个是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实施较重惩戒,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在告知时间上有“事先告知”和“事后及时告知”两种,如果学校事先未告知家长,事后又不及时告知家长,则是违法惩戒。严重惩戒的适用主体也是学校,启动条件包括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和违规违纪影响恶劣,但在告知家长方式上严格要求须事先告知家长,如学校选择事后告知家长,则又属于违法惩戒了。
在接受监督方面,根据《惩戒规则》的规定,学校作出严重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均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里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五种。
综上,《惩戒规则》规定的教育惩戒种类和程序都非常规范,其法律效力高于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种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处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在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中小学生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如有与《惩戒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当以《惩戒规则》中的规定为准。
三 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产生的结果有很大差异
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在产生的结果上也有很大差异。纪律处分依据的是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因此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是以制作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发布的,还需要在学生档案上留下记录。而在《惩戒规则》中,除了对第十条规定的严重惩戒措施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外,并没有将其记入学生档案的规定。但在一些情况下,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结果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学生被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错误行为时,学校将对其实施纪律处分,那时,纪律处分将会记入该生的学生档案,从而产生严重后果。
1.纪律处分会产生不良记录,但救济途径完备
根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处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纪律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比如,2018年北京市教委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2020年青岛印发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档案会成为该学生未来的人事档案,详细记载该学生被纪律处分的事由以及基本情节。[5]因此,学生如受到纪律处分,会在今后的升学、就业、入伍等环节中,面临更多的困难。
然而,对纪律处分不服时,学生是有救济途径的,可以对处分决定申诉、复议。根据《惩戒规则》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惩戒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如果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学生处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基本都有同样的规定,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比如,《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2.教育惩戒不会产生不良记录,但救济途径相对有限
对教育惩戒不服的,救济途径相对有限。根据《惩戒规则》的规定,只有对第十条规定的严重惩戒不服的,可以在该教育惩戒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对该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学校所属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与前述纪律处分救济途径相同。而一般惩戒和较重惩戒,仅规定了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结语
在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实践中,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需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进行明确区分,并将二者结合适用,才能达到有效教育、管理学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