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远程高等教育认证的取向与特征
2021-02-11刘晓凤
摘 要:从美国远程教育认证协会的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中,归纳出美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具有认证的法源性、认证理念的贯穿性、认证机构的独立性、认证人员的专业性、认证程序的民主性、认证指标的全面性等取向和特征。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可以借鉴其经验:注重法制化建设,坚持评估的认可性,强调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培养专业化的评估人员队伍,选取民主的评估程序及采用全面的评估指标。
关键词:美国;远程高等教育;认证程序;认证标准
基金项目:2021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地方大学改革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专项课题“地方‘双一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识别、影响因素及提升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DFD02)
作者简介:刘晓凤,女,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中国城市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远程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21)12-0110-06
美国教育认证活动发端于上世纪,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教育认证活动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社会大众发现,看起来差不多的教育机构实际上教育质量有巨大的差别。于是,教育者就自发地开设认证机构、认证标准与认证程序来评估教育质量。从一开始,认证就是一个非政府的、完全自愿的、采用同行评价方式来甄别教育机构或教育项目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活动。为回应社会大众对教育质量的要求,20世纪初,美国各种地区性、全国性、专业性的认证机构相继建立。远程教育认证协会(Distance Education Accrediting Commission,DEAC)就在此背景下产生,该协会一开始以国家家庭教育协会(National Home Study Council,NHSC)之名成立于1926年,以促进函授教育的质量和职业道德规范为目标。1955年,远程教育认证协会开始作为全国性独立认证机构进行运作。1959年,远程教育认证协会得到美国联邦政府的授权,成为美国教育部承认的认证机构。1994年,远程教育认证协会的名称从国家家庭教育协会改为远程教育与培训协会(Distan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uncil,DETC),2015年又改为远程教育认证协会。DEAC在实施认证标准和认证政策时履行教育机构的使命,促进教育机构的不断进步,其愿景是通过自愿评估和同行评价,设定较高的学术质量标准等方式,确保学生能够接受高质量的远程教育。
一、美国远程高等教育的认证程序
美国远程教育机构若要参加认证,需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认证内容包括远程教育机构的培训方式、学生档案、专职教师数量、教材质量、学生成绩的评估方式等。在提交认证申请的前1年内,远程教育机构要派人参加DEAC的认证指导课程,获得资格证后才可以申请认证。资格证获得者作为联络员,需要撰写自评报告,提供远程教育机构的运作、历史、课程、学生服务、财务等方面的数据资料。自评报告提交上来后,DEAC会对远程教育机构的自评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评估[1],审查内容包括远程教育机构的办学目标、课程材料、学生学业成就和满意度、学术领导力和教师资质、院校管理制度等[2]。实地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的组长会给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一份报告,说明评估小组的调查结果与意见,认证申请机构要在30天内修改数据或者补充材料,然后再由DEAC的负责人把报告提交给DEAC的委员会。认证评估的结果出来后,DEAC会在网上公布并邀请利益第三方提交意见。DEAC还会参照其他认证机构对远程教育机构的认证情况作出最终认证决定,即通过认证、延缓认证或撤销认证等决定,若远程教育机构通过认证,就表明其远程教育质量已达到基本要求[3]。
二、美国远程高等教育认证的取向和特征
从美国远程教育认证协会的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中,可以归纳出美国远程高等教育认证的取向和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认证的法源性
为推动远程教育的发展,1998年美国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就明确规定了远程教育机构的权利、申请资格、评估程序等,允许远程教育机构学生申请贷款,取消招生限制,并保证财政每年拨款支持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教学软件、构建远程教育评估系统,以保证远程教育机构发展的质量与可行性。美国各州也开始立法规范远程教育,还通过高等教育委员会、电讯基础设施基金委员会制定远程教育相关政策,明确远程教育的进入门槛,进一步确保远程教育的发展质量。除了制定相关政策外,美国各州通过不断建立立法机构规范远程教育的资源建设,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在1991年设置的远程教育规划小组(Tele-education Planning Group, TPG)主要负责远程教育机构的规划工作;1995年,州立法机构设置的电讯基础设施基金委员会(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Fund Board, TIFB)主要负责电讯基础设施建设,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远程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可见,美国已建立了较完备的远程高等教育认证的法源体系[4]。
(二)认证理念的贯穿性
为了确保远程教育机构的教育服务质量,远程教育认证协会秉承认证理念,注重通过认证程序促进远程高等教育机构自身的治理改进。通过资格要求—申请认证—自评—书面审查—实地评估—实地评估小组组长报告—第三方意见征集—远程教育机构反馈和DEAC的认证决定的程序,考察远程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资源、过程、结果是否符合远程教育发展目标及所有远程教育机构和政府共同认定的外在基准,认证理念贯穿了整个评估程序,保證了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认证机构的独立性
远程教育认证协会作为第三方远程教育评估机构,具有独立地位,其经费不仰仗政府财政拨款,还接受社会捐赠[5],有着独立的规章制度、独立的认证评估人员,更重要的是独立的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的稳定性与经费运用的自主性确保了认证的公正性、专业性与权威性。
(四)认证人员的专业性
认证委员会从已认证的机构及社会上遴选各行业的翘楚,让他们成为认证人员,还对其进行DEAC评估者培训,培训完成后发放结业证。认证人员在正式从事认证活动前,需证明自身已具备专业性水平,知悉DEAC的认证行为准则,并签署同意书,表明自己能够遵守认证行为准则以及利益回避原则。认证人员中的课程专家是所要评估课程领域的专门人才,多数来自地区性高等教育认证协会。就绪性评估员、评估组长、教育评估员、经营评估员、学位项目评估员、课程专家、DEAC职员、州政府观察员等的职责在培训中都有明确界定,各司其职,可见,认证人员的专业性保证了认证结果的专业性。
(五)认证程序的民主性
在认证过程中,DEAC广泛征集第三方意见,不仅参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还参考其他认证机构对该远程教育机构的认证决定。以及州政府对该远程教育机构的管理决定面对远程教育认证协会对远程教育机构作出的不通过认证或取消再认证的决定,远程教育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而不是被动接受DEAC的决定。若申诉之后,依然是不予通过认证,远程教育机构还可以申请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DEAC的认证决定信息会在正式出版物、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认证机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远程教育机构,远程教育机构也可以选择自愿退出认证,整个人证程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六)认证指标的全面性
DEAC认证中的各类指标都有核心要素,核心要素下又有细分要点,这是为激励各远程教育机构展示自身特色,针对远程教育机构的不同项目细分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副学士学位教育、学士学位教育、硕士学位教育、博士学位教育,学术性学位教育、专业性学位教育等远程教育机构,会根据不同项目的教学特点,设置不同的要求。如课程和教学资料会根据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初级职业学位、专业博士学位等细分为9个小点。其中,学位项目实施中要平衡教育与培训间的结构,需包含一个综合性课程,以达到学科产出要求,学士学位专业要包含至少120个学分(三学期制)或180个学分(四学期制),其中通识教育至少占全部学分的1/4;初级职业学位为进入特定职业提供所要求的学术身份。研究生学位专业教育的初级专业学位项目要求学生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有能力进行理论分析以及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或者要求学生需要完成至少50个学分(三学期制)或75个学分(四学期制)或学士学位之外的同等学分[6]。
三、对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启示
目前,我国既有以国家开放大学为龙头,省、市、县开放大学共同从事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体系,也有普通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从事的远程高等教育。面对如火如荼发展的远程高等教育,要确保其质量,就需借鉴美国远程教育认证经验,进行恰当合理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
(一)构建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政策多由教育部等政府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发布,但保障性和强制性上较弱。因此,远程高等教育需从法律层面规制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有序开展,明确评估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1)虽然我国现在的教育立法资源有限,单独制定一部专门、成体系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法》有困难,但远程教育与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学校变革等紧密关联,教育部门在制定《高等教育法》《终身学习法》时可补充、修订与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相关的法律条款,推进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立法和其他教育立法的統一与交融。(2)积极推进和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达成法律和政策、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连贯、互补,联动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健全相关法律政策。(3)有关学习者个人信息安全、远程教育课件等数字教育资源的知识版权保护不仅仅是教育问题,如若只使用教育法律和政策调节与规范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可能会呈现治理上的空白。因此,我国政府需统筹教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建立健全各部门的法律政策,推动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7]。
(二)确保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理念的一致性
从20世纪80年代的效益性理念,到20世纪90年代的规范性理念,再到新世纪的结果性理念,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不断调整,有进步也有不足。笔者建议可以在远程高等教育评估中采用认可性理念,该理念主要有两层内涵,一是评估目的不仅是为了达标,更是为了发展;二是评估本身也需要达标,也需要发展。认可性的评估理念不仅要求评估指标可以适时调整,顺应多元化、发展迅速的网络社会的需要,还要求评估方式本身具备兼容性,即为一种评估方式和其他评估方式提供对话的可能性,这样不仅可以增强评估体系的科学性,还可以提高我国远程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交流合作与竞争能力。
(三)设置独立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
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从本质上看是政府控制与决定的行政治理模式,政府主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在评估中不但承担决策职能,还具有监督职能,主导评估程序和标准的制订及具体实施办法。而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行业组织发展极其迟缓,其依附于教育部门,在评估中的作用更类似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拓展,未能独立自主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体系显得过于孤立与封闭。再加上其公信度低,具有一定的逐利性,更加难以介入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等过程。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教育部等机构可以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政府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对远程高等教育机构的拨款、学生培养费、考试资格认定等事项,从而引导远程高等教育机构主动申请参加评估,缴纳评估费用,提高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信度、效率、效果[8]。
(四)打造专业化的评估人员队伍
目前,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成员主要有三类人员,高校校长、高校教务领导、专家学者,他们不仅具有深厚的专业造诣、丰富的网络教学管理经验,还有一定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经验以及较好的判断识别能力。但评估成员主要来自教育界,几乎没有来自社会的专业人才,更没有国外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远程高等教育与社会的交互,难以反映社会对远程高等教育的要求,也不能反映远程高等教育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随着远程高等教育的发展,评估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若无高水平、高素养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人员队伍,就无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因此,远程高等教育评估人员不仅要有教育界的人士,还要有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使评估结果不仅反映教育界的看法,还反映社会的意见与建议。此外,评估专家还要有国外专业人士的参加,使评估结果能与国际接轨,增强评估的国际认同。同时,还要建立起规范的评估人员培训制度,提升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培训内容不仅包含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知识、技术手段与实践前沿,还对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提出标准和要求,增强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公信力与有效性,增进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国际影响力,推动我国远程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五)建构民主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程序
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程序主要包括网络自评—远程网络评估—实地考察—评估意见—意见反馈—整改—教育部定评估结论等环节,虽然就评估程序作出了规范,但远程高等教育机构参加评估具有强制性,且评估流程中忽视了社会参与,教育部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终结性结论,远程高等教育机构没有申辩的机会。也就是说,如果教育部的评估结果不合格,远程高等教育机构就会丧失办学资格,在读学生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我国政府要赋予远程高等教育机构参加评估的选择权,在评估过程中进行实地考察后,向社会征集意见,以作出正确的实地考察评估结论。教育部给定结论后,被评的远程高等教育机构可以进行申诉,若对申诉结果未达成一致意见,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仲裁,这样被评高校就不只是被动的接受评估结果,体现了评估程序的民主性。评估通过的机构,不仅每年要提交年报,而且发生重大事项变动时,要及时向评估机构汇报,以保障评估机构随时掌握远程高等教育机构的情况,明确其符合评估要求与否。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要提交在读学生的安置方案,或由教育部门进行安置,以确保所有在读学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设计全面的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指标
现阶段我国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指标有12个一级指标、39个二级指标,从指标体系来看,较多关注学生的投入指标,对学生学业产出关注较少,而且也没有说明对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的要求项目,更没有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远程高等教育评估指标的设计要依照系统论,着眼于整体,参照远程高等教育已有的规章制度,重视大规模办学的培训机构资质,严格人才培养过程质量,强调应用能力培养、运行机制符合系统办学需要等评估要求。同时,还要注意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不同要求,凸显远程高等教育评估的过程性与系统性,正视契合远程自主学习需求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与个性化、全方位的学习支持服务的提供,关切对学生学习能力与职业技能提高程度的评估,注重学生满意度的评估,施行远程高等教育全过程评估,全面贯彻远程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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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文静]
Orien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istance Higher Education
Certif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Standards of
American Distance Education Association
LIU Xiaofeng
Abstract: From the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standards of American Distance Education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orienta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merican distance higher education certification, such as the legal source of certification, the penetration of certification concept, the independence of certification institutions, the professionalism of certification personnel, the democracy of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certification indicators. The evaluation of distance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 can learn from its experienc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ization, adhere to the recognition of evaluation, emphasize the independence of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cultivate a professional team of evaluators, select democratic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adopt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indicators.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 distance higher education;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