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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与实现路径

2021-02-11曹叔亮

职教通讯 2021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职教集团

摘 要: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规则制度化等特征,现实中的利益共享更加关注构成环节、分配类型、实践形式、保障措施等方面。基于利益共享机制,职教集团应根据共同利益诉求选择可行的合作创新项目,选择利益兼顾的合作方式提高彼此的合作创新能力,制定利益均衡的政策与制度确保实现合作创新目的,通过利益整合的多样化实践形式建设合作创新平台,综合运用利益保障措施营造合作创新文化与环境。

关键词: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利益共享;利益分配

基金项目: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人文社科)“基于利益共享机制的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8GWTSCX041);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2018 年度课题“基于产权制度的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研究”(项目编号:ybfz18053)

作者简介:曹叔亮,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时代职业院校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高等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21)12-0016-06

职教集团是当前我国职教领域的一种复杂组织形式,职教集团化办学是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职教集团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与核心利益的一致性为合作创新带来了良好机遇,合作创新也就成为职教集团的基本功能,也是职教集团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主要价值所在。因此,职教集团只有充分发挥合作创新的功能,才能实现符合预期的高质量发展。职教集团是职业教育合作创新的必要前提,合作创新是职教集团发展的必由之路[1]。职教集团作为一种松散联合的利益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差异化利益诉求,获得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利益是职教集团成员参与合作的主要目的,也是职教集团开展合作创新活动的根本宗旨,但是,“由于资源供给主体的异质性、多元性与博弈性,使得职教集团实现互益共享之路遇到屏障”[2],合作创新成果的分配与归属必然导致利益关系变得复杂,进而影响职教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由合作创新带来的利益共享问题是职教集团是否能够有效运转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已有的关于职教集团利益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中,部分研究者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探讨职教集团的利益诉求、利益冲突、利益协调等问题。如:有研究者分析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提出整合策略[3];有研究者分析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表征及其原因,并提出协调利益冲突的路径[4];也有研究者在分析职教集团内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共生发展的实施策略[5]。上述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提出相应的协调策略,但职教集团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利益共享机制并有效开展合作创新,其相关研究成果则比较少。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分析了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特征,并从实践层面阐释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機制,探讨基于利益共享机制的职教集团合作创新路径。

一、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特征

职教集团及其合作创新的某些特征在利益关系中也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呈现出趋同性。在利益共享的主体、内容、形式、规则等方面呈现出的显著特征为构建利益共享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

(一)利益共享主体的多元化

职教集团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职业院校、行业机构、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组成,其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必然涉及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的成员,而上述主体的利益共享自然是一个多元互动的过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联及互动,正是不同个体之间以及整体与个体之间利益流动最生动的体现”[6]。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关系的处理难度增加,因此要求职教集团在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尽可能统筹兼顾不同成员的利益诉求及利益分配方式,以保证参与合作成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利益共享内容的复杂化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过程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职能在另一种复杂组织形式中的延伸,那么上述职能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利益共享内容的基本部分随着合作创新的日益深化,尤其是涉及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合作创新成果转化等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项目时,会变得更加复杂化。例如,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学安排与成本投入变得更加复杂,科技研发成果的分配比例与知识产权的归属变得更加复杂,社会服务项目的利润分成与责任分担变得更为复杂。

(三)利益共享形式的多样化

由于职教集团合作创新涉及众多不同利益诉求的成员,而成员之间又有显著的异质异构特点,为满足其各自的不同利益需求、适应各自的行事方式,职教集团在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必须采用多种利益共享形式。根据利益性质不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互相搭配的方式来协调各方利益。例如:对于长期利益的共享,可以采用一次分配与多次分配的混合方式;对于无形收益的共享,可以采用共建共管的协作方式分享收益。

(四)利益共享规则的制度化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不仅需要激励机制,而且需要约束机制。依照现代管理制度而言,契约是维系利益关系的基础,职教集团必须在章程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创新的管理制度以及利益共享规则,作为其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参与者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关系,依照契约分享利益,这种制度化的利益共享规则有助于协调利益分歧与冲突。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社会规则也是职教集团在合作创新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制度化规则,这有利于职教集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保障参与合作成员的切身利益。

二、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要素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利益共享机制必然涉及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等核心要素,但在实践中,上述机制的运行还需要一系列的措施与办法才能有效实现。相对而言,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参与者在利益共享方面更加关注以下具有实践性与操作性的要素。

(一)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利益共享的构成环节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涉及许多方面,每个方面都由若干环节构成,其中利益共享方面的以下三点尤其受到关注,即是否满足利益诉求、利益分配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获得合理收益,这会直接影响到合作创新的成败。通常来说,职教集团参与的多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共享的不均衡,究其原因是职教集团内部没有统筹各参与方的利益分配点,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7]。

按照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应该以营利为目的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而职业院校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才符合公办学校的公益办学逻辑。从根本上看,这是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在上述三个问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职教集团合作创新要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在利益共享方面就必须协调利益分歧与冲突,以满足共同利益诉求为前提,以选择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为途径,以获得合理收益为目标。

(二)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利益共享的分配类型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成果有不同的形式,相应的利益形式也有不同,例如有形利益与无形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等,不同的利益形式决定着不同的分配方式和类型。一般来说,按照收益支付方式,利益分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次总付、分期支付、提成支付和按股分成等。一次总付比较容易操作,管理成本较低,但有时遇到利益难以准确衡量与估算的项目或无形利益时,则不太适用;分期支付比较容易核算,也能够体现不同时期利益的差异,但管理成本略高,而且也会遇到一次总付时所面临的难以准确估算的缺陷;提成支付适用于按绩效分配的合作项目,绩效结果与提成直接挂钩,能够体现效益至上原则,但对于部分长期性的公益项目则无法操作,容易引发利益分歧;对于部分股份合作制的项目,可以采用按股分成的分配方式,这符合投资多收益多的原则,但也会出现大股东倚强凌弱的不良现象,挫伤弱小股东参与合作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实践中,职教集团可以结合多种分配方式,根据不同的利益呈现形式选择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以满足不同参与者的利益诉求。

(三)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利益共享的实践形式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必须有相应的实践形式才能有效开展工作,合作创新基地或平台是合作创新的必要条件,进一步来说,合作创新基地或平台是合作创新产生效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利益共享的实质性载体。通常而言,合作创新总是围绕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合作主题展开的,利益也因之而来。在人才培养方面,常见的合作创新基地或平台有校企共建大学生校内外实训基地、教师企业工作站等,还有近几年比较盛行的产业学院或行业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对校企双方皆有利可图,职业院校能有效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而企业可以优先选拔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科技研发方面,常见的合作创新基地或平台有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职业院校利用企业投入开展研发活动,而企业可以就近获得低成本的研发成果,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资源共享,同步获得研发成果和经济利益,而且还有研发人员能力提高所带来的持续红利。在社会服务方面,常见的合作创新基地或平台有校企共建技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共享合作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而有之。还有一種实践形式的合作创新更加全面深入,就是政校行企共建产业园区,可以把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与社会服务的职能全部纳入,合作创新更加综合化、深层次、互通互融,其利益共享的覆盖面更大,为合作共建的各方参与者带来更多更长久的收益。

(四)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利益共享的保障措施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及其利益共享需要相应的系列保障措施,一方面,保障职教集团合作创新的顺利开展,能够取得预期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保障合作创新利益共享的有效实施,在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避免利益分歧与冲突。一般来说,合作创新利益共享可以从法律保障、管理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构建利益保障体系。在法律保障方面,要在依法办学、依法办企的法律框架内构建以集团章程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在集团成立之初确立合作创新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范围与边界,在合作创新之前签订包括利益共享规则的合作协议,在利益分配之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与协议条款采用合适的分配方式共享创新成果带来的利益。在管理保障方面,要建立以集团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包括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顺畅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利益共享方面,尤其需要关注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的细化与落实。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建立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外部治理体系,包括社会组织在集团合作创新及其利益共享中的决策参与机制、资源投入机制、管理协调机制、成果推广机制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广泛渠道,争取研发投入、人才吸引、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资源,同时也为社会组织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与社会声誉。

三、基于利益共享机制的职教集团合作创新路径

由于“利益机制是职教集团发展的根本动力和良性运转的纽带”[8],因此,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必须建立在利益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否则就会失去有效运转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立足各方达成共识的利益共享机制,才能顺利实现合作创新目的与高质量发展。

(一)根据共同利益诉求选择可行的合作创新项目

共同利益诉求是职教集团开展合作创新的前提,而具体的合作创新项目是满足共同利益诉求的实践载体。职教集团只有在形成紧密合作的基础上,搭建合作创新利益主体的分享平台,寻找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共赢点,通过合作创新项目提升合作创新效益,实现利益共享,才是稳定合作关系的重要保证。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共同利益诉求判断合作创新项目是否有可行性呢?这通常应该从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评估标准、有效实现等方面来判断。具体而言,合作创新项目可以为合作各方提供开放的利益表达渠道与申诉机会,以保障共同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均衡实现;根据合作各方提出的利益诉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便区分利益诉求是否可以满足,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利益诉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合作创新项目预期可以确保共同利益诉求的有效实现,即使合作创新最终失败,也要有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毕竟利益诉求包涵了机会成本与潜在风险在内。只有符合上述判断依据的合作创新项目才是可行的,否则应该重新选择其他创新项目或调整创新项目的合作方式与分配方式。

(二)选择利益兼顾的合作方式提高彼此的合作创新能力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不仅是为了获得共同的利益,而且也要同时提高彼此的创新能力,以此维护合作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选择利益兼顾的合作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选择合作方式必须考虑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与利益差异,利益分歧与冲突有时会削弱合作意愿,甚至会导致合作破裂,造成难以修复的关系恶化,损害团队创新能力。职教集团应以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基础,形成高层互访联席会议机制、多方利益协调联动机制、资源多元配置机制、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等形式多样的合作形式,能够有效处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增强契约合作的效力和约束力,在平衡和保障各类主体利益的同时推动合作创新的顺利开展[9]。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兼顾不是平均主义,应把利益分配与物质成本投入、人力成本投入、信息成本投入等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另外,提高创新能力并不是单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尤其是主观能动性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选择利益兼顾的合作方式只是提高彼此合作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三)制定利益均衡的政策与制度确保实现合作创新目的

职教集团的产生、运行与管理都建立在政策与制度的基础上,既包括政府部门的政策与制度,也包括职教集团的内部政策与制度,这里主要从内部政策与制度的视角探讨。政策是集团化办学的原始依据和重要依托,没有科学合理的政策就无法真正推进集团化办学的具体实施[10]。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同样如此,必须在政策与制度的保驾护航下才能有效开展与运行,其中与利益共享有关的政策与制度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合作创新的预期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的长期合作主要取决于合作各方协商订立的一系列合作契约,而政策与制度是合作契约的延伸,是从细节上有效落实契约条款,以保障合作目的的实现。合作契约必须在充分考虑利益均衡的基础上满足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利益分歧与冲突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合作创新目的。从本质上来说,包涵利益共享在内的合作契约协商与订立的过程就是合作各方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充分博弈的过程,建立以集团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制定利益均衡的政策与制度,也有利于实现合作创新目的。

(四)通过利益整合的多样化实践形式建设合作创新平台

合作创新平台是职教集团合作各方开展活动的主要载体,是合作各方的人力、物力、信息等各种资源的汇聚点,也是合作各方取得创新成果、获得利益的主要来源。从性质上来看,职教集团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结构性平台,是一种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功能集合体,而合作创新平台又是职教集团发挥上述功能的具体实践形式。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边热、一边冷”、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创新效果不理想等合作创新过程中的功能性障碍问题,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根本原因是利益整合的问题。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利益分歧无法调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利益补偿机制不到位等原因都会导致合作创新出现功能性障碍,而解决办法就是有针对性地采用利益整合的多样化实践形式。职教集团应建立基于利益整合的治理机制,通过利益整合的多样化实践形式建设合作创新平台,强化职教集团合作各方的利益纽带,让合作各方持续分享到联合办学、科技研发与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带来的红利,从而形成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持续发展的良性格局。

(五)综合运用利益保障措施营造合作创新文化与环境

职教集团合作创新既需要硬件设备与工作场所等物质条件,又需要和谐的文化氛围与鼓励创新的工作环境,两者不可或缺。和谐氛围与创新环境不仅有利于参与创新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而且有利于合作各方建立促进创新效率的合作信任机制,从而激发参与创新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营造合作创新文化与环境也要建立在利益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毕竟合作创新具有明显的利益指向性,缺乏利益保障的创新团队同样会减弱向心力与凝聚力,不利于创新成果的有效产生。具体来说,职教集团应综合运用法律保障、管理保障与社会保障的交叉配套措施来保障参与创新人员的根本利益,讓参与创新人员无后顾之忧,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综合运用利益保障措施营造合作创新文化与环境,对创新团队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大有裨益,也对参与各方建立信任程度较高的伙伴机制有极大益处,最终有利于实现创新目的,满足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

组建职教集团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但从集团成员的视角来看,是为了获得各自所需的利益。因此,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必须以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利益共享机制为基础,以满足利益诉求为目的,才能有效开展合作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反过来,职教集团合作创新如果能够满足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合作各方势必会提高合作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这样才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也才能成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所以说,职教集团开展合作创新与满足利益诉求是因果循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曹叔亮.高职教育网络组织合作创新研究——以C市高职教育园区为例[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7:2.

[2]刘晓宁.职教集团资源共享的互动机制与进阶之径——以社会伙伴关系为视角[J].职教通讯,2019(13):1-6.

[3]杨军.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诉求探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0):23-26.

[4]李贺伟,徐涵.职业教育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9(11):21-28.

[5]欧阳丽.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模型与共生策略[J]. 职业技术教育,2017(4):44-47.

[6]陳霞.现代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17(10):5-9.

[7]王贵红,张健.协同-共生视角下职教集团发展的路径重塑[J].职业技术教育,2019(30):44-47.

[8]崔平.关于职教集团发展中的利益诉求与风险控制机制[J].职教论坛, 2012(26):9-10,13.

[9]刘晓宁.职教集团参与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共轭协调[J]. 职教论坛,2019(2):14-21.

[10] 吴丽萍.职教集团多元主体办学路径探析——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J].辽宁高职学报,2017(11):7-9.

[责任编辑    曹   稳]

Benefit Sharing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CAO Shuliang

Abstract: The benefit sharing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fied subjects, complex contents, diversified forms and institutionalized rules. In reality, the benefit sharing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nstituent links, distribution types, practical forms, safeguard measures and so on. Based on the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should choose feasibl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projects according to the common interest demands, choose the cooperation mode of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interests, improve each other's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bility, formulate policies and systems for balancing interests,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rpose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nd build a cooperative innovation platform through diversified practical forms of interest integration, and comprehensively use interest protection measures to create a culture and environment for cooperation and innovation.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cooperative innovation; benefit sharing; benefit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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