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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2021-01-27何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0年37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救济仲裁

何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各主要救济机制所存在不足

在消费者权益的五种救济机制中,接下来笔者将主要讨论社会救济以及公力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救济途径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毕竟是一个社会团体,它不同于国家机关,它的行为并没有强制力。也就是说,它没有权力强迫经营者按它的意志行事。”[1]而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消协并不能就单一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至多只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仲裁机构仲裁。首先,仲裁机构的数量较少,有的地区消费者寻找仲裁机构仲裁较为困难。其次,仲裁的首要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这使得经营者很可能不愿意进行仲裁。最后,就我国现实情况来讲,较之仲裁来讲,我国公民显然更习惯或喜欢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2]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主要是有关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的案件,受案范围较为狭窄。并且,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往往只是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较为有效,而对于消费者的赔偿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这种救济机制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偏向于对行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强制。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诉讼周期太长,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太高。一般情况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二审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这也就加长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纠纷可能需要的时间。而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是半个月,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是60天。[3]与申请仲裁、向行政部门申诉一样,诉讼也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这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费用成本。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改良与创新建议

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问题的解决、制度的改良与创新,也需要从降低消费者维权的费用成本与时间成本方面着手。

1.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使其不仅仅可以为维护众多消费者权益而进行公益诉讼,还可以为少数甚至单个消费者权益而提起诉讼。[4]赋予消协以诉权,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这大大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费用成本,将案件完全委托给消协,也有利于降低其时间成本。至于消费者协会的运作资金来源,有学者建议可以成立一个消费者基金,专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资金帮助,而消费者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社会捐助、国家拨款、企业资助(企业资助可以敦促企业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笔者认为,如果单独为消费者维权提供资金帮助,不能很好地利用资金,而如果将资金交给消协打理,可以发挥这笔资金的最大效力,毕竟如果赋予消协以诉权,消协将具备专业素质来进行诉讼,利用这笔资金。赋予消协以诉权,类似于建立专门的关于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制度”[5]。在赋予消费者以诉权之后,众多消费者在类似或者同一案件中可以委托消协作为其“共同代表人”参加到共同诉讼中,这与国外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不必再继续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节省立法资源。

2.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或者小额仲裁制度,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基于消费者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并不能很好地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赋予行政部门这种能力,那么行政部门的“职责”将与法院的职责重复,浪费了司法资源、行政资源,也与行政部门本身的性质不符,会将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大到司法权领域,造成司法、执法的混乱。因此,只能对诉讼或仲裁制度进行改革。诉讼制度的问题之一便是增加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而小额诉讼制度可以减少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时间,可以尝试进行“随诉随判”[6]。小额诉讼可以降低消费者预先交纳的诉讼费,降低其费用成本;而其方便快捷的程序,可以降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3.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增加对消费者“时间成本”的损失的赔偿。一般来说,消费者维权的诉讼金额大多不大,进行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却会比较长,这样会使很多消费者对维权“望而却步”,认为为了这么点钱浪费那么多时间去维权不值得,也就是维权的收益大大少于维权的付出。通过增加对消费者“时间成本”的赔偿而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收益,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力于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消费环境。虽然国外没有关于增加“时间成本”赔偿的事例,但是在发达国家对消费者赔偿的数额较高,而我国通过这种方法来增强消费者维权欲望是可行的的。[7]

4.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量通过非诉讼程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争端。前面已经谈过,不能将消费者协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但是可以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协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视作合同,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就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

5.法院设立专门的经济庭。经济法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分科已经是世界法学发展的一个大势,设立专门的经济庭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可归属于“经济法”争端的案件。作为经济法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争端当然应该归属于经济庭管辖。但是这种制度构建需要花费较多的立法与司法资源,且与涉及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的动辄高额的案件相比,专门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争端设立经济庭显得“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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