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设路径
2021-01-16张守波苏贺新
张守波 苏贺新 李 娜
(黑河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一、“双师型”教师的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于“双师型”教师内涵的界定一直以来还没有统一的说法。西方发达国家在聘用“双师型”教师时不仅标准严格而且要求特别高,特别注重考察教师企业锻炼的经历、实践实训能力及创新能力等。德国在人才培养模式上采用的是“双元制”,并且是非常成功的典范,德国高校要求“双师型”教师不仅需要具有博士学位,还需要在专业相关部门有5年或5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美国高校要求“双师型”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硕士以上学历,同时还需具备实践工作经历最低是3年,并且在实践教学中能较好地指导学生实践实训。日本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也不低,教师必须拥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具有在医院、研究所、工厂及学校等从事跟学校教学内容有关或跟研究、技术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澳大利亚“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是教师不仅需要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同时还需要具备师范训练实践经验最低3年。综上所述,针对不同国家有关“双师型”教师的界定不难看出,“双师型”教师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学历、较强的职业技能、较深的资历,同时还要具备渊博的理论知识和精湛的专业职业技能,并能在理论教学中较好地指导学生学习和在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实践。
我国学术界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的理解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即“双能”说、“双层”说、“双证”说 、“双职”说等不同的说法[1]。然而,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界定,应针对法学专业和教学特点进行理解。法学“双师型”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法学教师应具学士或硕士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其次,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近三年中有一年或一年以上在公检法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学专业实践实训工作,并且具备能较好地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践实训活动的专业职业能力;最后,近3年内应主持(或主要参与)两次法律类课程改革建设和法学实践教学教改或科研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及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法学学科竞赛并获奖,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筹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指导学生开展法学实习实训教学活动。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如果拥有一批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实战实训经验的教师,并且其在理论教学中指导学生学习和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必能向社会输入新时代社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2]。
二、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针对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而言,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是以培养研究型及学术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是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因此,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及课程体系的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都以学生的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针对性、应用性、相对独立性及模块化,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同时也不同于高职高专,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必须达到本科的文化层次水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还必须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广度。然而,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该专业的教师是否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战经验。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以要求法学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和较强的职业技能,同时又具备较高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为基本标准,就要求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全部核心课程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开课要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数量的合格专兼职的专业教师和办学条件。目前,我国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大部分仍然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为主导,兼设有校外实践实训的实践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于以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而言,对于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具备存在明显的不足。所以必须更新教学理念和改变教学方法,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和设置大量的法律职业技能相关的课程。然而教学理论的更新和教学手段的改变是法学专业教师需要面对的新挑战,因此急需一支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
三、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教师提升职业技能的意识淡薄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的自身原因影响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法学专业教师没有自身职业技能提升的意识或意识淡薄,同时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及法学系对教师的奖励只关注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教学质量和科研项目,而不注重考察法学教师实践教学开展的职业技能水平,这样的奖励机制和措施导致部分法学专业教师不重视自身本专业职业技能提升的消极思想。因此,实践教学的开设也只是流于形式,每学期以讲授理论课为主要教学任务,只是象征性地在校内开展一些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与真实的法院庭审相差甚远,学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只有肤浅的认识,对法律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方式方法、技巧及其存在的问题是空白的。
2.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提供的实战场所及实践机会不多
由于一些企业不愿意接受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本部门参加法律实务实践,同时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业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产学研教育教学模式。所以,法学专业的教师想通过法律实战的方式提高自身专业实践能力的机会几乎没有。同时,由于近几年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法学专业的教师承担比较繁重的理论教学任务,很难有机会长时间在公检法和企业的相关部门第一战线上锻炼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职业技能。
3.对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缺乏有效的激励晋升制度
法学专业的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不高,积累法律实务经验的内部动力不足,一些高校缺乏相应的晋升激励制度。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在高级职称评定中有一项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但评审职称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教师具有实践教学经历和实践教学能力,更要求评职教师是“双师型”教师为评审条件,即使第四点有指出教师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但并没有指标的量化标准规定,很难界定高级评职教师是否满足要求。因此,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主要障碍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晋升制度。
四、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路径
1.提升法学专业教师职业技能的意识
法学专业具有实战技能的教师应该占法学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法学专业的教师应该对目前“重视学历、轻视技能”培养的教师队伍建设观念进行转变。法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应该既要重视学历教育也要重视法学专业教师专业实战技能的培养与考核。法学教师的学历标准要求必须做到专业对口时,也要考虑学历的专业结构性要求。同时在提升学识水平时不能仅仅囿于高学历的标准,引进法学教师时一定考虑其是否有在企业或相关行业技术部门2年或2年以上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有利于高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会强化教师对专业职业技能的重视。
2.聘请法律兼职教师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兼职教师选聘时,不要只注重职称和学历,而应关注其是否拥有法律实务实战工作经验,并且其法律实务的经验是否丰富。加大聘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律师及检察官等具有实战经验的专业人才来担任兼职教师,法学专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其参与下组织召开学术交流或者重大热点案件讨论等活动。同时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类相关的课程,比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与技能》等课程应聘请当地法律实务界的精英律师、法官或检察官来讲授;《检察理论与实务》《书记员技能与训练》等课程应聘请当地优秀的检察官和书记员等讲授,对其授课要求应该严格按照本校教师的标准严格执行,避免流于形式。一方面,通过其讲授使学生获得不同于理论知识的实践内容;另一方面,学生通过与教师沟通交流、互动,也促进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完善。
3.增加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提升师生法律职业技能需要依赖长期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3]。地方新建本科院校要充分利用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在校外建设一批法学实践实训教学基地,积极开展参与性高、覆盖面广、实效性强的专业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实践教学,使“双师型”教师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诠释能力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切实得到提升。地方新建本科院校要积极寻求与地方公安、检察院及法院机构及相关组织,如律协、律所、法律援助部门、仲裁委员会等建立实质性的、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大合作力度,使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到这些部门的实际办案,成为名副其实的实务部门的办案人员, 而不是流于形式。
4.建立合理的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激励及考核制度
“双师型”教师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都非常高,其在完成理论教学任务的同时还需利用业余时间指导训练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职业技能,其承担的教学任务较普通教师繁重。所以,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应根据双师型教师的教学任务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发“双师型”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和引领性。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可以在年度评优评模、职称晋升聘用等方面侧重于“双师型”教师[4];制定实践教学工作量学时;设立“双师型”教师岗位津贴;制定“双师型”教师带薪假期。这样会激励双师型教师利用寒暑假主动积极地投入到相关部门或企业进行社会实践或进修学习实践实训业务,进而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更好地为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服务。同时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双师型教师的考核机制。不仅要从制度层面来对双师型教师队伍进行约束,还应该规定双师型教师在每年度内应该完成实践教学的工作量,同时制定学生、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及教师同行三位一体的评价体系[5],如果双师型教师在年度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实践学时及达到考核标准,应该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及实践教学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