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从主人:汉语音译的唯一原则
2021-01-14刘祥清王佳娣
刘祥清,王佳娣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引言
外语至汉语的音译具有鲜明特点,笔者将之专名化,提出“汉语音译”概念,专指一个外语词译介进入汉语时在语音相同或相似基础上选择或创制汉字进行的译音转写[1]。汉语音译以汉字为记音符号,以汉语为目的语,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参照,包括汉语音译方法、汉语音译过程和汉语音译结果(即汉语音译词)三个方面。其特点之一是音译形式的差异性,有曹文学所称的“古今之分,繁简之差,直译和转译之别,习惯译法和特定译法之殊”[2]。Catford[3]和Masini[4]对此也有过论述。
汉语音译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必须遵守一定原则。很多学者或者研究机构直接或间接地探讨或涉及过汉语音译原则,但相关论述众说纷纭,影响了汉语音译的理解,也易导致汉语音译方法混乱和汉语音译词泛滥,因而有探讨之必要。
一、“原则”释义与“汉语音译原则”基本要求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第1601 页)对“原则”的释义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给“原则”的释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并进一步解释“原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只有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原则才是正确的。”这些定义或解释虽遣词各异、表述不同,但基本内涵是相同的。根据以上词典释义,“汉语音译原则”就可以理解为处理汉语音译的准则,或汉语音译赖以进行的法则或标准。
考虑到汉语音译包含方法、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和汉语音译的特殊性,能够成为汉语音译原则的应该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用以直接指导汉语音译方法运用;(2)用以直接作用于汉语音译过程,即音译词产生过程,而不是这个过程之前或之后;(3)用以检视汉语音译结果(即汉语音译词)是否符合所称的原则之规定。这三个要素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也相互依存,逐一递进。
二、现有汉语音译原则论述梳理
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翻译史发现,研究者个人和研究机构等都论及汉语音译原则①。研究者个人主要有周定国、黄德新、林宝煊、胡清平、况新华、方梦之、周有斌等。周定国[5]提出商品、公司名称翻译应遵循4 条原则:“1.译名用字原则上应参考中国地名委员会制订的50 种外国语译音表汉字;2.得名于外国人名地名的译名原则上应与中国地名委员会颁布的外国地名译名手册的译名、新华社编纂的外国人名译名手册的译名一致;3.考虑到商品译名用字的特殊性,首音节在音准前提下可选择同音字替代;尾音节在需要时可选择音近的汉字译名;4.日语商品名称原则上采用汉字转抄,不宜采用音译。”黄德新提出了“统一认识,规范译法”“名从主人,约定俗成”“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和“谐音兼义,力求贴切”的原则[6]。林宝煊[7]认为,“专有名词(主要指人名与地名)的翻译,通常遵守两条公认的原则:一是‘名从主人’,二是‘约定俗成’。”文章就两个原则的界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和音译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胡清平基于汉语语言特点,论证音意兼译(即语音转写和语义摆布相结合)的可行性,指出音意兼译的优点,明确主张外词中译应当首选音意兼译[8]。该文虽不是以音译原则为主题,但其音意兼译却是作为汉语音译的指导性意见而提出来的。况新华分析音译的优点和不足之后,明确提出、并逐一分析了音译应遵循“约定俗成”“注意联想”“音义结合”和“统一译名”四项原则[9]。方梦之[10]在《译学词典》一书中对“名从主人”和“约定俗成”的解释中第一句话都是“外国专有名词汉语音译的原则之一”,也就是说,方老先生将这两者作为了音译原则。周有斌认为,现代汉语音译译字受到一致性原则、简单性原则、文明性原则的制约,尤其是要受到在汉人字义、词义理解策略影响下衍生出来的一致性原则的限制[11]。
论及汉语音译原则的研究机构主要是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和新华社译名室。20 世纪50 年代初,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拟订的音译原则为:(1)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2)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译音,但是沿用已久的人名、地名即使在译音上有些出入也不另译;(3)人名按照同名同译、同姓同译、同音同译的原则译音;(4)译音用字采用常见易懂的字,不用冷僻字。新华社译名室基本上沿用以上原则,并明确或补充了一些规定,即避免选用有贬义的汉字;女子的姓名尽量选用具有女子特征的汉字;音译须音似与形似相结合;沿用历史上用惯的名称;外国人自己起的汉名要尊重照用。新华社译名室1993 年确定人名翻译四大原则:音似为主,约定俗成,名从主人和同名同译。
三、现有汉语音译原则论述归类分析
前面提及的研究者所提出的汉语音译原则论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现分类进行分析如下:
(一)关于“统一认识,规范译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和“统一译名”
“统一认识,规范译法”,是针对音译混乱现象提出来的,主张“在翻译实践中自觉地按规定规范译法”,“实现译名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正确认识汉语音译方法,了解“规范译法”的重要性,对正确运用汉语音译方法具有积极作用。黄德新认为“音译(词)同样遵循着有生有灭、优存劣汰的客观规律”,因而提出汉语音译应坚持“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说的是音译词形成之后在语言生活中的生存与否,或者语言使用者对他们的选择与否。两者都不是用以直接指导汉语音译方法运用,因而也不能成为汉语音译原则。“统一译名”,是针对音译词意译词并用、音译词“卷土重来之势”、音译词语滥用等现象提出来的,是关于汉语音译过程完成之后,或音译词业已形成之后如何使用、如何统一的问题,是指导汉语音译词使用的原则,因而也不能成为汉语音译原则。
(二)关于“注意联想”和“音义结合”“谐音兼义”“音意兼译”和“一致性原则”
第一,“注意联想”“音义结合”“谐音兼义”或“音意兼译”等不符合音译的概念要求。“本来,声音与意义之间就不存在着任何必然的联系,特别是表示事物名称的语词,其语音形式与其所指称的事物本体之间根本没有什么联系可言,这是语言学的一般原理。”“至于一种语言中表示某种事物名称、概念的语词被音译成另一种语言的语词、它们之间只存在着声音的相似点,根本不存在着语音与语义相联系的问题。这一点,也是一般的语言学常识[12]”。音译是译音代义,是“平常一个语言甲借语言乙里的一个词就是取乙的某词改用甲的音系里的可能的音当一个新词来用”[13]。本义上的音译拒绝汉字意义,汉字只是译音符号。我们只是借了译音汉字的形,摹了译音汉字的音,但去了译音汉字的义。所以说,音译词是连绵词,各个译音汉字不能拆分开来理解。这就是为什么《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GB/T17693)的注4 对地名音译用字要这样规定:“汉字译名若产生望文生义现象时,应用该音节的同音异字译写。‘东’‘南’‘西’出现在地名开头时,用‘栋’‘楠’‘锡’译写;‘海’出现在地名结尾时,用‘亥’译写。”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佛经六字真言“唵嘛呢吗咪吽”通过增加“口”旁创制新字,形成密语式音译。另外,译音汉字字面意义被剥夺后,自然也就没有了词义的褒贬联想。而“尽可能表达事物概念的本质特征,即让读者一看便明白其意”,是对意译方法的要求,套在音译方法上不适合。
第二,“注意联想”“音义结合”“谐音兼义”或“音意兼译”中的“意”或“义”,可能是谐音别解。译音汉字是记音符号,但汉字是音形义三位一体的,所以译音汉字的义有时也被“启用”。其中一种可能是,“在音译过程中煞费苦心地选择音译用字,其结果可能使音译的词语在字面上形成了有意义的组合,但字面意义与外语原词的意义根本不相干,这就形成了意义上的‘别解’[14]”。比如说,英语Carnival 音译为“嘉年华”,三个字字面意义形成了有理组合,但其意义与英语原词意义无涉。英语cyclamen 音译为“仙客来”,字面上看似有意义,但它其实只是一种汉语中俗称“报春花”的樱草类植物。谐音别解是在谐音基础上的意义别解。以这样“别解”出来的意义为基础来谈音义结合等,也不适合。
第三,“注意联想”“音义结合”“谐音兼义”或“音意兼译”中的“意”或“义”,也可能是“循音赋义”。黄河清首先提出“循音赋义”这个概念[15]。汉字中单音节语素的绝对优势造成汉字的基本认知图式(cognitive schema),那就是习惯于每个音节(写下来就是汉字)都有意义,没有意义的也要附会出意义来。“《说文》以形立训,证形索义,功绩厥伟,尚不免受汉字蛊惑,乃有‘匍’为‘手行’‘匐’为‘伏地’之臆测;《释名》因声求义,考词源辨理据,亦难免音义关联之臆断;‘輶轩使者’观习俗析殊语,成就《方言》大业,仍不免‘美心为窈’,‘美状为窕’之臆说”[14]。古人如此,今人亦然。
汉语音译的“循音赋义”包括译者之意。人名音译中,如戴季陶译Gandhi Mahatma 为“甘地”,取“甘于从地狱中救世救人之宏愿”之义,Timothy Richard、John Fryer 分别音译为“李提摩太”和“傅兰雅”,使从汉姓,是译者之意。地名音译中,徐志摩音译Firenze 为“翡冷翠”、Cambridge 为“康桥”,胡适音译康奈尔大学所在地Ithaca(伊萨卡)为“绮色佳”,周策纵音译威斯康星大学所在地Madison(麦迪逊市)为“陌地生”,冰心音译Lake Waban 为“慰冰湖”,罗常培音译朴茂纳大学所在地Claremont(克莱蒙特市)为“客来而忙”等,(详见金其斌,2018)也都是译者之意。鲁迅音译fair play 为“费厄泼赖”,讽刺挖苦当时历史条件下公平竞争之不可能,笔者区分的诙谐音译(如sentimental(伤感)音译为“酸的馒头”之类)等[16],也是译者之意。
汉语音译的“循音赋义”也包括读者之意。英语casserole 的全音译形式为“卡式炉”,但认读过程中,“式”和“炉”都读出了字面意义,“卡式炉”因而错误地认为是一种式样别致的炉子[17];“他吓得出了一身阿富汗,拔腿跑进了名古屋,赶快关也门,结果碰掉了一颗葡萄牙”式的“临时汉化”都是读者之意[18]。Clone 音译为“克隆”,吴世雄也分析出了“读者之意”[19]。老舍的《茶馆》里下面这段对话中小唐铁嘴对“托拉斯”的理解是更明显的读者之意:
小刘麻子:我要组织一个“托拉斯”……
小唐铁嘴:嗯——“托拉斯”,“托拉斯”……不雅!拖进来,拉进来,不听话,就撕成两半儿,倒好像是绑票儿撕票儿,不雅!
第四,“音义结合”“谐音兼义”或“音意兼译”等,只是音相似义相联,不是“音义密合”。汉语音译过程中,选择汉字作为记音符号时,确实存在既做到音同或音似,又在用字表意上兼顾原词的意义的现象。它既取其音,又取其义,音义兼译,音义结合。常见的译例有:绷带(bandage)、霸凌(bully)、雪纺绸(Chiffon)、苦力(coolie)、俱乐部(club)、仙客来(cyclamen)、弗 晰(fuzzy)、基 因(gene)、黑 客(hacker)、引得(index)、媒体(media)、蒙太奇(Montage)、霓虹(neon)、鸦片(Opium)、丽确(Ricoh)、香波(shampoo)、休克(shock)、“血拼”(shopping)、太妃糖(taffy)、踢踏舞(Tittup)、幽浮(UFO)、乌托邦(Utopia)、维他命(Vitamin)等。
但是,汉语音译字的音义结合是小概率事件,甚至可遇不可求。以极少数译例的巧合来普遍要求汉语音译,有以偏概全之嫌。另外,所谓音义结合,不是“门当户对”,更不是“音义密合”,而只是音相似义(整体)相联。吴礼权提出“音义密合”一说[20],但他自己也说:“不过,这种情形较少。因为借用与被借用的两种语言之间本来就有很大差异,自然要使一种语言在音译另一种语言的语词时能在声音形式、概念指称两方面皆‘密合无隙’是很困难的。”也因为“音译成分是汉语词汇系统中外来的异质成分”,外语源词和汉语词在音素、词长和表义或表音功能方面存在明显差别[21]。比如,英语gene,读作/i:n/,义为“unit in a chromosome which controls heredity”(《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12 页)。“基因”,音译自英语gene,读作,义为“生物体遗传的基本单位,存在于细胞的染色体上,呈线状排列”(《汉语汉语词典》,2006年版,第601 页)。因“基因”可附会成“基本的遗传因子”,因而与gene 意义契合,常被认为是音义结合音译的典范。但比较之后发现,语音方面,读音只相似,音节数不等,“基因”还有声调;意义方面,“基因”成为“基本的遗传因子”,不是从两个译音汉字的意义中解读出来的,而是明白这个词的整体意义之后附会出来的。
(三)关于“约定俗成”
“约定俗成”(accepted through common practice)出自《荀子·正名》:“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关于“约定”,杨倞注:“名无固宜,言名本无定也。约之以命,谓立其约而命之,若约为天,则皆谓之天也。”刘师培认为“约字当训‘界’,谓以人所命之义,立为界说也。约定者,界说定也;异于约者,背乎界说也。”关于“俗成”,即荀子所谓“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中的“成俗”,是说“习俗之既成者”。这里的“曲期”是“周遍约定”之意。梁启超理解这句话是“荀子之意,盖欲以诸夏之成俗曲期,立为一种标准之名词,而远方异俗,取则于此,则可以互通”。《现代汉语词典》对“约定俗成”的解释为:“事物的法则、规范或名称经人倡导或相约遵守而成为习惯被社会大众认定、接受”。汉语音译中的“约定俗成”,就是指“许多通行已久的译名虽与名从主人的原则不符,但已为世人所公认,一般不轻易改动”[22]。
约定俗成不能成为汉语音译原则,是因为:第一,约定俗成是名从主人汉语音译方法的误用。汉语音译中的约定俗成,是就译名而言的,准确说,是就错误译名而言的。林宝煊说,专有名词音译“之所以要‘约定俗成’,前提就是已经有了误译。[7]77”误译原因有三:“一是译者不懂原文,只能根据英语来译。”“二是译者不会以北京话为基础的普通话,是按照自己所操的方言(多半是广东话、福建话或上海话)来音译的。”“三是缺乏真正的权威。”第1、第2 点原因是音译方法上的误用。因此,对汉语音译方法来说,约定俗成所起的作用不是指导,而是误导。第二,约定俗成是对以前误译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接受。约定俗成是由错误音译衍生出来的。误译的音译词业已形成,以讹传讹地流传开来,进入到我们的日常语言生活,甚至深深扎下根来。方梦之所称的“一般不轻易改动”,不是不能改正这一错误,而是如若轻易改动,则可能引起指称混乱,破坏语言交际功能。因此,《现代汉语词典》所称的它们“被社会大众认定、接受”,方梦之所称的“为世人所公认”,实际上是之后的汉语使用者对它的被动接受,是对它无可奈何地默许。语言中这种默许可以有,但不能多,更不能任由音译衍生,所以林宝煊呼吁:“从现在开始,不要再人为地制造新的‘约定俗成’了。[7]”第三,约定俗成不等于习非成是。语言中常见的不规范、不正确、不合理之处,常常理解为“约定俗成”。但从以上“约定”“俗成”“约定俗成”的解释看,约定俗成也不等于“自然约定”。约定俗成之中也有普遍约定、有“周遍约定”、有对语言的干预或规范。对语言的干预和规范除了习性原则还有理性原则[23],除了语用导向还有学理导向[14]。因此,约定俗成并不意味着接受一切的不规范,更不意味着接受新产生的不正确、不合理的语言成分。
四、名从主人作为汉语音译唯一原则及其思考
(一)名从主人作为汉语音译唯一原则
“名从主人”(named after the original sounds),出自《春秋谷梁传》。《春秋谷梁传·恒公二年》记载有:“孔子曰:‘名从主人,物从中国’”。《春秋谷梁传·襄公五年》记载有:“号从中国,名从主人。”孔子这里主要说的是撰写史书时记载人名、地名和其他外来事物名称时应按照其所属国家或民族的读音去记录。
汉语音译中的名从主人,“是说翻译地名、人名必须遵照原来的读音。英语专名按英、美的读音来译。俄、日、德、法等文字的专名按各该语言的发音来译”[22]90,“是指人名地名应按该人该地所属的国家(民族)的读法来译”[7]。周作人认为,音译要做到名从主人,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先弄清国籍,二是查出原名的读音[24]。在查出原名的读音时要注意消除一切按照英语读音去音译的负面影响。
名从主人是汉语音译须遵守的唯一原则,是基于以下考虑提出来的。第一,名从主人最符合音译的概念要求。《现代汉语词典》(2006 年版)解释说,音译同译音,是“把一种语言的词用另一种语言中跟它发音相同或近似的语音表示出来,例如‘’译成‘布尔什维克’,‘sofa’译成‘沙发’”。两种语言的语音相同或相似是音译的基础。而要做到音同或音似,就要按照“该人该地所属的国家(民族)的读法来译”,就要找到其“主人”,弄清楚“主人”如何读,再在汉字字库中找到读音相同或相似的字作为记音符号来记音转写。而这正是名从主人。第二,名从主人历来被尊为人名、地名和其他外来事物音译的原则。这最早可追溯到2000 多年前的佛经翻译。玄奘是名从主人音译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他21 岁受具足戒,曾游历各地,参访名师,学习诸经,深感各说纷纭,当时所诵、所译佛经来自梵文或胡语,因而对经义的理解不同、解释各异。“而经来兹土,乃以秦言译之,典谟乖于殊制,名实丧于不谨。致使求之弥至,而失之弥远[25]”。如此严重的状况也见于玄奘的《大唐西域记》:“佛兴西方,法流东国,通译音讹,方言语谬,音讹则义失,语谬则理乖。故曰‘必先正名乎’,贵无乖谬矣。”要防止“义失”“理乖”,就“必先正名”[25],所以玄奘历尽艰辛,远涉印度,求法取经,要完成的就是名从主人的音译。当今研究者和翻译工作者,包括前文提及的专家学者,无一例外地将名从主人作为汉语音译应遵守的原则。周作人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将名从主人作为音译原则的人[26]。林宝煊将其尊为人名地名的翻译的“首要的原则”[7]。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只有名从主人满足汉语音译原则的三要素要求。名从主人用以指导汉语音译方法运用。一个外语词音译成汉语时,先“弄清国籍”“查出原名的读音”,然后在汉语语音体系中,以“音似为主”为基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选择相当的音素与之对应;坚持“同音同译”“同名同译”“同姓同译”,并一以贯之。名从主人作用于汉语音译过程。在音译结果(即音译词)产生过程中,以音似为基础,在汉字库中选择或创制“易懂的”汉字作为译音符号,译音符号组合在一起形成类似于汉语连绵词的音译词。名从主人的音译也强调尊重“外国人自己起的汉名”。名从主人用以检视汉语音译结果。汉语音译词形成之后,可以根据名从主人原则在语用导向和学理导向相结合基础上对之进行语音比对,作出是否遵守名从主人原则,是否满足汉语语音体系、语言使用习惯和中华文化传统的制约条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形式处理或改造(即音译汉化)等学术判断。Greenwich 的译名“格林威治”要改为“格林尼治”就是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检视汉语音译结果的典型译例[27]。
(二)名从主人作为唯一原则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确立了名从主人为汉语音译的唯一原则。以此为基础,我们回过头来检讨一下至今已经出现的汉语音译原则论述,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思考:
1.将名从主人唯一原则和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新华社译名室拟订的和周有斌等提出的汉语音译原则论述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名从主人是唯一原则,而其他是这一原则指导之下汉语音译的具体要求。选/创字记音时,“音似为主”“以北京语音为标准”“同名同译”“同姓同译”“同音同译”等是坚持这唯一的根本原则在语音上的具体要求。选/创字记音时,“译音用字采用常见易懂的字,不用冷僻字”,“选择笔画少且使用频率高的字作为外来词的对译形式”(周有斌的“简单性原则”),尽量不用多音字,是坚持这唯一的根本原则在文字上的具体要求。选/创字记音时,“避免选用有贬义的汉字”“女子的姓名尽量选用具有女子特征的汉字”“音译须音似与形似相结合”“舍弃粗俗而选择文雅的字”(周有斌的“文明性原则”)、“外国人自己起的汉名要尊重照用”是坚持这唯一的根本原则在文化上的具体要求。对业已形成的音译词进行“约定俗成”“沿用历史上用惯的名称”“沿用已久的人名、地名即使在译音上有些出入也不另译”等,都是对未能坚持名从主人这个唯一的根本原则而产生的、广泛流传的误译的无可奈何的被动接受。
2.前面已经讨论了的其他所谓汉语音译原则论述虽推进了我们对汉语音译的认识,但它们不能成为汉语音译原则,因为这些论述的提出者对该事物的认识常常受到习惯性思维制约,没有仔细考究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没有严格区分原则和原则之下的具体要求,也因为中国翻译史上历来不重视汉语音译,汉语音译研究长期边缘化的结果使然。
结语
汉语音译须以汉字作为记音符号,以汉语为目的语,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参照,因而表现出与其他音译不同的特点,又因为汉字同音字多音字优势和认识限制等原因,汉语音译有人译人殊、千人千译的形式差异,亟需规范。对现有汉语音译原则论述进行归类分析,提出名从主人为汉语音译的唯一原则,也是对汉语音译方法使用和汉语音译形式选择和使用的一种规范。其目的就是规范汉语音译原则表述,提高汉语音译认识,正确使用汉语音译方法,有效防止汉语音译词泛滥,避免赵彦春、吴浩浩所称的音译尴尬。
注释:
①汉语音译是笔者提出的专名化新概念。本文提及的研究者笔下没有使用汉语音译这一术语,但他们所称的音译不是泛指的,实际上都是指从外语至汉语的音译,与本文的专名化概念指称意义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