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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培育的群论思维探究

2021-01-14张承安贺晓莉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民个体精神

张承安,贺晓莉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4)

公共精神是促进国家富强的软实力,是实现民族振兴的凝聚力,是增强人民幸福的号召力。培育公共精神需要公共生活的群体参与。培育民众公共精神是一种社会治理有效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要“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1]。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作“类本质”,把人的存在看作“类存在”[2]。马克思对类存在和类本质的建构蕴含着对公共精神的一种崭新理解,认为公共精神就蕴含在社会化的现实的个人之中。尝试运用数学的群论思维培育民众公共精神,其根本在于要树立群存在或类存在的群意识,不断强化对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的关怀并参与其中,以此建立起一种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和社团组织的一系列长效机制。

一、公共精神培育的群论视角透视

群论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群论强调社群、公共关系等整体性的研究,反对独立的局部性的研究。群论主张任何现象都是由许多部分和元素组成的。各部分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整体的思想、精神、性质规定或影响着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和性质,而各个部分如离开整体的联系就没有自身的独立性质。群论认为,考察事物必须首先从整体性出发,着重分析由群构成的复杂网络,其次才是把整体分解为独立的各一个部分而进行研究。

二是群论讲求整体的内在统一。总体的思想、精神、性质规定或影响着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和性质,而各个部分倘若与整体相分割,就会丧失自身的独特性,变得黯然失色。与此同时,群论还强调应当先认识社群组织的内部整体结构,进而辅助地研究其外部现象与影响。有时社群内现象看起来杂乱无章、毫无头绪,实际上,其内容、结构呈现整体趋势,受到主脉络的统一支配和规定。

三是群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超越个体作用。群论强调不以单个个体意志为转移的整个群体的客观作用。单个的个体现象与行为毫无章法,无迹可寻。一切社会现象有性质的变化,都被结构预先预定,整体结构支配人的一切行为,人们只能体现整体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群论主张社会历史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结构,即整个社群。

群论思维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新的视角。公共精神涉及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共领域是人认识自我、从而走向自我本真的活动领域。公共精神产生于公共领域,同时也服务于人们的公共生活实践,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群应运而生,涉及人们的交往交流与社会实践,若无整体的规范约束,整个公共生活将无法正常运作,社会也会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公共精神无法获得持久生存的动力。群论主张运用数学思维方式着重分析由群构成的整体复杂网络。通过把握事物、社群的内在整体结构,对一个群体的各个方面做出正确的理解、判断和说明。探寻内部结构的主体脉络趋势,把握事物、社群的内在整体结构,把握发展的主基调,把握事物发展的主旋律,达到制约生活秩序、整合社会资源的目的,从而促进公共精神的发展。

二、公共精神培育的群论思维启示

公共领域是精神和文明发展的社会空间,公共精神则是一种公共领域内自然的思维方式、态度和行为[3],其本质是个体需要以合作方式有效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由此,应从人的类存在出发,从社群整体出发,促进公共精神培育。

(一)公共精神是公共领域的“群”存在的需要

由于多元化价值观念的碰撞,容易出现价值观混乱,失去规范。个别人过度主张个人本位主义,过分强调个人发展,忽视社会和集体利益,集体责任意识弱化。同时,功利性倾向增强,竞争导致了人们逐渐漠视公共利益,更加注重实际收获,只为自身利益,而不是服务社会。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公共精神的培育,大大弱化了人们的集体责任感。在公共领域当中,人们作为群体集结为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融合碰撞,推动了过往的社会机构、交往方式与思维方式的改变,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变迁。

公共精神在每个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意蕴,目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交汇的重要时期,现代化建设正是公共精神复归的动力源泉。群论视角下公共精神培育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特点。

第一是从群范围看,类存在的公共空间不断扩展。现代社会当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独立团体与社会运动,公共领域是存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在这个广阔的空间中,公众的言论一定程度上是不受限制的,人们可以讨论公共事务和参政。其基本特征是:非强制性地参与,在体制化的保障之下自由、公开、理性地讨论普遍利益问题,促使公共权力的合理化。

公共领域是个体的人出于共同的需要和原则并超越其私人性而进入的领域,是公共精神的诞生地。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和国家产生逐渐分离状态,从而出现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公共领域,例如现代传媒的发展和第三部门的出现。公共领域的扩大对于公共精神的培育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在现代传媒、网络等互动媒体的发酵促进下,公共空间进一步扩大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这些交流平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网络已经成为虚拟公共领域。

第二是从群主体看,守望相助的社会建设不断发展。在我国学术界,公民社会通常被定义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化和民主化也在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社会的间隔不断扩大,公民社会也随之蓬勃发展。与封建社会的差异在于,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缩小至公民个人,而不再是宗族,这种改变不仅解除了人伦亲情的束缚,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在公共交往中的狭隘价值观,促使公民个体的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的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在保证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合理地诉求自己的正当利益,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团结合作,守望相助,推动公民社会的进步繁荣。

第三是从群目标看,价值体系的多元包容。价值体系较之社会文化体系,犹如鸟之双翼,价值观念体现的是社会倡导的风向标,社会通过各种有形无形手段将观念传递给个人,个人则按照社会倡导由内自省,审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价值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发展的,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深入,多元化思潮传入我国,冲击着本土价值观念,人们的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倡导人们互相尊重、互相宽容,为培养人们的公共精神培育提供了一定的动力。

(二)公共精神的公共理性通过群体影响个体

公共精神是群存在或类存在的一种需要,是公民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以利他方式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也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4],它有助于社会公德、文明风尚的养成。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人类的自然属性并不能衍生出公共精神,因此它不可能建立在私人生活经验和自然情感的基础之上,只能从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理性中找到突破口。公民在日常的劳动中积累生活经验,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进而形成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的公共认知、公共理念和公共智慧(即公共理性)。公共生活通过公共理性,继而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从而形成公共精神。由此可以发现,公共精神是一种对群或类的存在认识的公共理性。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群或类的理性化的道德态度与道德情怀,是一种群或类的理性精神,包含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律自制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的慈悲胸怀和仁爱精神等。

有学者指出,基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时代与价值特征,“群”视域的公共精神应从公共伦理、公共参与、公共责任三个方面来深刻把握。

类存在的公共伦理。公共精神一方面包含大众主动投身、奉献公共生活,还包含人们对整个社会群体基本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的尊重、维护,其中重点是社会群体的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和维护。

类存在的公共参与。公共参与不仅仅体现在公民个体实现自我价值,还包含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联动,通过这种双向互动,促使公民积极主动投身公共领域,参与公共事务。

类存在的公共责任。是公共精神的本质,包含对自然、对社会、对人类自身的责任。因此,公共精神不分国籍人种、不分民族地域、不分行业类别、不分性别职业,甚至跨越年龄。公共精神能使人们超越其国籍、归属单位而为社会付出,其贡献在于“享受过程,贡献社会”。

总之,把握住公共精神的内涵,从社群整体来考虑进行公共精神的培育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它能通过整体影响个体,宏观把控整个群体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5]。

三、公共精神培育的群论思维制度借鉴

首先,培育社团组织。以集体活动为实践基础的社会群体,是公共精神赖以生存的现实载体[6]。社会是“国家—社会”结构的产物,社会应该与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加强公民社会构建,培养社团组织。社团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有重要作用。增强社团组织的自治性,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方面为社团的发展创造更多的自治空间,规范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实现社团内部成员的自我管理。

其次,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积极性制度保障。公民作为主人翁,主动投身社会事务,一方面能体验到政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证实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能将自己的地位、意志、愿望等输入政治参与,内化为民主政治结构的一部分,进而提升民主政治的发展。

再次,培育网络群体的公共精神,培养“意见领袖”。网络群体中有一些“意见领袖”,他们掌控着一定的话语和舆论导向,对树立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十分重要。故而要培养“意见领袖”的“群”人文价值关怀,关注公共话题,形成一定的网络知名度与影响力。

最后,建立群体决策的过程公平机制。决策是指全体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通过一系列的逻辑分析和比较判断,最终获得可行方案的行为和过程。群体决策则是研究群体决策的过程与结果。集体决策本质上可以根据不同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个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决策过程,以及没有利益冲突或个体间的利益冲突可以忽略的决策过程。忽略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共精神的政治价值观的反映。例如最明显的公共精神的政治价值观是对公平、宽容、尊重、对正义的信仰。承诺公平意味着所有公民平等、权利和义务在社会和公众沟通同行;相信宽容,显示了多个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兼容性,使社会成员寻求和解和共识;对正义的信仰是对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和保护。由此,每个人都能公平、平等地做出决定,将形成一个公平的群体决策的机制。

四、公共精神培育的群论思维路径探索

个体本位主义的本质是个人主义的无边界、无秩序扩张。个体本位主义存在种种弊端,若不采取行动将严重危害人类社会,公共精神则是最佳选择。在公共领域培植公共精神沃土,有利于突破个体本位主义禁锢,推动社会文明达到新高度。

(一)个体本位主义的危害剖析

个体本位主义是在整体利益面前,只考虑自己或者自己所在集体利益,置整体利益而不顾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作风。个人本位主义者没有大局意识,甚至可以说是有意忽略整体利益,更有甚者不惜损害集体利益而换取自我的私利,危害极大[7]。

个体本位主义源自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根据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Clé rel de Tocqueville)和一些其他思想家的理论解读,个体本位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体目的强调个体本身,个体主义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理论,在个体同社会的关系上,社会、集体、国家和他人仅仅只是达到个体目的的手段。第二,过度强调个体自我的民主与自由,个体主义隶属于政治思想的分支,主张无原则地反对社会和国家对个体的合理干预。

个体主义的价值观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已经发展成完整的思想体系,个体主义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一定时期内曾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个体主义的危害逐渐显露出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社会生活中,个体主义一味地宣扬个性自由,只强调个体的满足,忽略了集体利益,在现实中必然导致人际关系的冷漠,甚至导致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甚嚣尘上。其次,在道德伦理生活中,个体主义的盛行导致社会大多数公民对于诚实守信、责任担当与遵纪守法等美好品德嗤之以鼻。再次,在政治生活中,个体主义张扬自我个性自由,过度追求自由与平等,进而导致对政府公权力的藐视,例如政治意识淡漠、极端自由主义横行等。最后,在经济生活中,个体主义给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危害,市场经济本身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劣势,通过个体主义来达到市场经济完善发展的说法,在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中就已不攻自破。

在家庭相处中,如果过于本位主义,那么亲人就会分离;在朋友的相处中,如果过于本位主义,那么朋友就会疏远;在同事相处中,如果过于本位主义,那么同事就会产生分歧……这些都共同说明个体本位主义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本位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忧患意识,对自己取得的一点点成绩沾沾自喜,不再积极努力地学习。这样的后果就是故步自封,对个人利益斤斤计较[8],忘记了“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道理。在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前提下,个体本位主义的负面影响将不断被强化,最终把自身和社会陷入被动和困难的境地。认识到个体本位主义的种种弊端,承认它的错误性,就要采取实际行动将其抛弃。而消除一种思想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另外一种思想去取代它,即公共精神。

(二)突破个体本位主义的禁锢,树立“群”公共意识

公共精神,意味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使命等基本目标的价值认同与目标追求,表现为广泛建立在尊重个性自由、独立人格、个人权利基础之上的自主参与、严格自律、积极自治、仁慈宽容、民主人道、责任担当、守望互助等理性风范和道德风尚。具体地说,公共精神对外表现为在日常生活中文明礼貌、尊重他人、讲究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德,对内则表现为积极参与和承担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与管理建设,主动维护社会秩序,自觉守卫公共利益等公共精神。

当前,公共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处在一个激荡期,面临一定程度的错位、缺位和缺失现象。第一,社会转型的阶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分裂的状况。当公民意识到应该拿起属于自己的权利武器,那么公民会在社会各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正是社会公共精神发育成长的正向面,但是如果纵容权利意识无序肆意扩张,正向面也会转换成反向面,如急功近利、无谓争斗。这种后果的影响及其本身都是可怕的:过去植根于人们心中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受到动摇。一旦涉及公共物品便无以为然,更甚者会处心积虑占为己有,不为其他公众考虑,丝毫不顾忌舆论发酵和公共形象;当个体与集体利益受到冲突时,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只为实现自己的私欲,一旦自身利益达不到预期,他们会拼尽全力,不惜损害公共利益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他能够实现个人权益最大化的,不但不考虑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也不在意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诉求,更没有一种民主平等、和平友好的处世态度。第二,对公共秩序不能一视同仁,存在双重标准。在传统伦理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过渡的阶段,公众对于法律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建立真实信仰,对外表现出的是对公众秩序心理上的困惑与不解,一方面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另一方面还存在许多游离在法律网络之外的潜规则,因此公众在处理问题会视具体利益而定,如果法律符合自身利益就摆出法律武器,如果潜规则符合自身利益就无视法律,使用潜规则,这已经成为大众共识,一些官员甚至司法人员也存在这种错误认知。这对于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强烈的冲击。第三,自私自利心理严重。传统文化中依然存在糟粕,当私利思想蔓延时,就会产生公共视域无法形容的丑恶现象。这些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弊病,也是公共精神缺失的表现。

突破个体本位主义禁锢,必须培植公共精神的社会土壤,培育公民的公共意识。

第一,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实践。只有实践才能获得认知,提高认知,开拓视野。公共精神植根于社会公共生活当中,社会生活具有开发性、互动性,相应地,公共精神也具有如此特征:首先是公共性,这是公共精神性质有效的主基调,也是公众的共识基础,每个公民都应当意识到自己有义务有责任去主动积极维护并践行社会道德原则,换位思考,关怀社会大众,想人之所想,真正以公民与社会为依归。其次是最低限度性,公共精神定义在合理边界,既不排斥、牺牲私人利益,也不否定贬低个性自由,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公共价值、标准和态度。最后是辐射性,这是公共精神最重要的特征,因为公共精神不仅作用人的行为举止,还作用于人的情感思维,具有辐射强化作用。因此政府组织应当积极响应,帮助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创造条件与机会以及社会信任网络,鼓励和推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一旦公共精神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有效落实,形成稳定自发自觉自主的思维态度与行为模式,让公民感受到自身的重要性,感受到自身与社会的紧密相连,就会生长出理性的公共担当意识。

第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美好、井然有序的社会氛围。社会环境对于个人道德行为有着重要的支撑、扶持的作用,如同一双无形的手,带领公众走向社会引导的一面。因此,要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稳定、民主平等的社会氛围,并且动员全民参与,尤其抓好青少年的精神培育,引导社会各界人员严以律己,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摒弃不合时代的思想、行为陋习,自觉遵守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充分发扬公共精神的优越性。弘扬主流基调,传递主流价值,引导公众将公共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9]。

第三,发挥公职人员“群”的示范效用。公众人物对于公共精神的培育有着重要作用,公众人物长期处在万众瞩目的聚光灯下,享受着公众的追捧与景仰,其言行举止对于普通群众影响颇大,并且可以直接辐射大众心理。因此,发挥公职人员“群”的示范效用,让榜样精神蔚然成风,普通大众能够言有表率、行有参照。当然,对于公职人员的公共道德与公共精神应有更高的要求规范。在公共行政中,要提高行政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底线,一方面,在选拔、任用、晋升等各准入个环节上更加注重考察其公共德行,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来规范行政人员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培育其公共精神,打造榜样、树立榜样。

第四,培养公民“群”的自制自律意识。大众的自制、自律意识应当来源于内心深处的合理认同,人们对于公共事务、公共规则一旦产生认可,可能一以贯之、彻底执行。那么公共关怀精神则会油然而生,面对公共事务,大众学会内省自省。首先自我审视自身是否违背相关法规秩序。其次,通过自身不断的学习实践、亲身经历、主动思考,这样才能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自主自律意识,最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不仅需要政府长期的引导和教育,还需要公民自身的勤恳内省。

第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长效约束机制。法律法规是建设公共精神的重要基石,也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立法机关要完善公共精神相关法律条文与行为准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守护最后一道底线,加大惩戒力度,做到违法必究。这样,一方面,在宏观层面约束大众的行为举止,减少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现象。另一方面,拓宽民主渠道,让公众有权利自主、自愿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当中来,做到了有效民主管理,引导人民群众公共精神的养成与公共素养的提升,促进公共精神现实力量的实现。

总之,人是一种类存在。通过借鉴群论思维,促进公共精神成为群体的自觉,让公共精神构建在一种内在精神动力之上、能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的长期文明。实现中国梦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担当,需要中华儿女对自身光荣、责任、使命保持一种高度自觉,破除个人本位主义危害,以类或群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确证自我,在群体参与中成就自我,超越自我,实现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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