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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困惑及改革思路
——由基层民警“减负”引发的思考

2021-01-13严红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综治减负农村基层

严红英

(湖北警官学院 侦查系,武汉 430034)

当前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级组织和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力量,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持续稳定的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的根本之道,在实践历程中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成效显著[1]。但同时其也显现出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广大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度不高,综合治理主要还是依靠政法系统(公安机关)“挑大梁”,一些地区治理“重打击、轻预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2020 年初武汉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此类现象尤为明显,疫情严重时医疗卫生、公安机关、街道社区几乎不眠不休“连轴转”,但大部分其他行业青壮年人员只能隔离在家“干着急”,很多社会组织和群众希望为抗疫一线出力却苦于无人组织、无人指挥、无处培训,只能听从指挥隔离在家“不添乱”。群众零星化、碎片化的参与显然不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需要[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总要求[3],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是当前完善创新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指南针”,也是解决包括农村基层民警负担过重等诸多社会综合治理问题的“金钥匙”。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下,农村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派出所民警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成员,必然要积极参与治理的全过程[4],如何让他们全身心做好本职工作,进而提升公安机关在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效能,这是群众热切期盼的事情。因此,在当前基层治理改革的大势所趋下,只有厘清导致基层民警“负压过重”的深层次原因,运用科学的社会治理理论统揽全局,协调好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和矛盾,理顺结点做好衔接,才能不单只为公安系统从体制内部进行“减负”,还能更全面从产生负担、压力的社会综合因素着手,由内而外实现“减负”,让基层各部门包括基层公安机关全身心做好他们“份内”的事务。

一、农村基层民警工作现状及负担形成的原因分析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是乡村综治中心,它由司法、信访、公安、民政、农经、安监、城建等多部门整合而来,看起来机构涵盖面宽,但其主要是由各职能部门人员派遣而来且基本都是兼职,就是在其原有职责上增加了一份综治任务,这些工作人员实际上很少下到综治中心,导致相关工作难以有效展开,同时各部门之间也缺乏联动机制,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自“漳州110”警务模式在全国推广以后,一段时间以来确实让群众找到了“组织”,然而随着农村的变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农民法治意识觉醒,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农村综治中心所涉及的安全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等事务几乎都交给了基层民警,“有困难找警察、有矛盾找警察”人人皆知。这样一来,一方面农村基层民警为乡村群众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通过扫黑除恶、治安治理、安防救助等警务工作维护了乡村的平安和稳定;另一方面他们确实还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工作,包括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合疾控部门做了大量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推动农村社会综合治理、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当前,我们要客观审视农村基层民警遇到的现实困境,从其工作现状和负担形成原因角度分析如下:

(一)农村基层民警的工作现状

1.事情千头万绪,事多、身累。当前农村基层民警的工作现状首先是“忙”:出警办案、调解纠纷、备勤处突;同时还要接受和处理各种“求助”,比如家里进蛇了、门口有马蜂窝了、路上遇到恶犬了、家里养的牲畜得病了、家里有人生病了、小孩离家出走不回家了、邻里、妯娌、婆媳、夫妻吵架了、农田和菜园里起纠纷了,等等。这些原本可以自己解决或者由宗族、村委会协调解决的事一定要打“110”来几个民警才能解决。其次,事多还有一个表现就是“杂”。农村是一个人情社会,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各种人情和利益纠缠在一起,各种关系形成的熟人说情也让民警不堪其扰,有时在处理一些纠纷时稍有不慎矛头就指向了民警。此外,基层民警应付的事务多,事情干完了,还要在事中、事后填写各种登记、报表、撰写报告,所有这些工作不仅要做,而且要严格合乎规范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满意度。

2.工作责任压力大,困惑、心累。当前基层公安民警担负的工作任务多只是一个方面,更突出的是他们内心存在诸多困惑和由此产生的心理压力,心累是现在基层公安民警的普遍现象。新时期各级领导对公安执法工作的高标准和严要求,以及严厉的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加之部分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执法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以及群体性事件增多、网络舆论难以预测、执法环境复杂、群众不配合、不认可、不领情等这些日益复杂的因素造成基层公安民警强烈的思想困惑,尤其是农村基层民警面临的问题更加繁琐复杂、,困境更加突出,心理负担更重,以至于部分民警处理任务缩手缩脚、不知所措,对工作产生一定的恐惧感,甚至少数民警存在“能少干尽量少干、能不干就不干、非干不可的应付着干”的错误思想倾向。

(二)农村基层民警工作负担的成因分析

造成基层民警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当前我们处在社会面临“前所未有之大变局”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所致,也是我国农村在经历改革开放几十年后,发展形势和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的必然结果。农村社会向纵深发展,其政治和经济形态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本身面临的各种问题多了,找基层民警办事自然而然就多了。比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许多农村的居住形态呈现城市化特点,由分散的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集中居住、居民成份相对复杂化转变,但相应的管理却未能及时跟进,有些农村居民小区由于物业管理不到位,村院巡逻、摸排守护一片空白,有的虽然成立了联防小组、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但由于职责不明,实际工作并没有开展,从而导致社会冲突及治安案件增加。农民有事情也不清楚该找谁,最后往往就落在基层公安民警身上,导致非警务工作大量增加。再比如,随着农村购买乘用车的数量激增,但农村没有像城市一样完善的交通管理系统,其交管队伍不健全,设备欠缺,加之当前农村派出所正大力推进“所队合一”混编警队模式,即使投入交通管理的警力有限,但现实需求仍导致农村警力大量消耗在公安交管业务上。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大大增加了农村基层民警的工作量,使他们疲于奔命、难以喘息。

由于农村基层民警深陷各种事务之中,他们难以抽出更多的时间走村串户深入群众,缺乏对当前农村和农民的深入了解,党的工作法宝——群众路线难以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农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工作缺乏了解,体会不到他们的辛劳,造成农村基层民警与农民群众心理上的隔阂,农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认同度不高。工作累且难又得不到农民群众的承认,当然会使得农村基层民警有时会灰头土脸,越干越没有成就感。此外,由于农村是人情社会,部分农民的法治观念仍十分模糊,有了矛盾纠纷就出现各种扯皮、蛮横不讲理,尤其是一些老人和妇女动不动就以死相威胁。同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老弱病残的操作性不强,往往导致基层民警束手无策。另外,有些事务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就会被民众投诉为态度不好、不作为,处理起来又会担心被执行人因年老体弱多病、撒泼打滚、自伤自残等各种意外情况出现而造成矛盾激化。

针对公安基层出现一些的问题,目前公安系统主要从公安队伍内部深挖原因,诸如某些民警工作热情不高、作风不强、标准不严等问题与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知识文化及认知水平等密切相关。可见,如何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是各级公安民警永恒的课题,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但与此同时,若只强调这些因素,难免会让基层民警觉得个人的努力得不到理解和认可,心里会感到憋屈,他们在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的同时,也希望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并能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更好地协同合作,从而最终得到人民群众的全面信赖与认可。

二、现行基层民警“减负”措施的成效与问题分析

(一)基层民警“减负”措施取得的成效

基层公安民警的负担过重问题已经引起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公安部对此还将2019 年作为基层公安民警的“减负年”,出台了十项措施为他们“减负”,明确规定全国社区和农村的5.4 万个派出所要将更多精力聚焦于主责主业。这十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厘清派出所职责和任务入手,对缓解处警压力、办案压力、规范信息采集、考核检查、精简专项任务、文件会议、报表台账、保障警力配置、依法履职、关爱民警等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让派出所民警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深入社会基层预防和打击犯罪、服务与联系群众,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针对当前派出所在接处警工作方面普遍存在的非警务类报警数量较大,消耗和分散民警的公安工作时间和精力的问题,“措施”提出有效分流非警务类报警求助事项,全面对接政府热线12345,深化“110”接处警社会应急联动服务机制,在城镇地区全面落实派出所分流非警务类报警求助事项的渠道和工作机制,对派出所民警工作重、压力大、警力配置不够等问题的应对以及基层民警生活待遇保障、体检和休假等方面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从“措施”的具体“减负”内容可以看出,它既从公安体制内部全面考虑了基层民警的实际困难,也对非警务类报警求助事项与政府热线12345 的对接做了安排。“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的十项具体规定,其初心是让基层派出所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深入社区、深入村庄,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公安部十项“措施”出台后,最早提出“四有四必”,即“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漳州警方正式摒弃“有警必接,有求必应”的工作模式,强调非警务事项不再受理。漳州市公安局110 非警务事项对接分流机制全面开展和实施《漳州市公安110 非警务事项与12345、12319、12348 三个平台对接分流实施方案》、《人民调解与110 非警务事项对接分流机制实施方案》、《漳州市12345 便民服务平台对接110 非警务事项分流处置方案》等规定,明确经济纠纷、租赁纠纷等涉及非警务报警求助警方不再受理,而是分流到政府其他相关平台。漳州警方强调12345 服务找政府,公安110 为民保安宁,力图通过政府各单位与部门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达到让基层民警回归主业的目的。可以看出,漳州警方在深受“四有四必”之苦累后,痛定思痛,为基层民警“减负”这个老大难问题作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同时,各地警方也都在减轻基层民警负担方面作了各种尝试,使得基层民警负担过重问题较以前有了很大改观。

(二)基层民警“减负”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民警“减负”的探索仍然跟不上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对基层民警的要求,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命为重、人民至上的全新执政理念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其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层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面对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地方政府也同样存在工作负担重、压力大的问题,他们也渴望“减负”。基层派出所非警务工作分流减少的工作最终必然附加在他们身上。在相关衔接政策、法规、机构人员未能及时修改、完善、补充之前,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必然因“减负”出现漏洞,甚至会出现一时的混乱,基层党组织和地方政府因此会感受到更大的压力,甚至对单方面的基层民警“减负”有抱怨和抵触情绪。二是基层民众尤其是农村民众不认同、不理解。“有事找警察”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个习惯,突然有一天找警察时,警察说“这事不归我们管”,他们肯定适应不了,因为基层民警距离他们的生活最近,这些生活中的杂事、琐事交给其他部门难免会出现“踢皮球”现象,会影响政府在基层民众心中的形象,相关投诉、上访事件会大量增加。三是基层民警不敢“放手”,害怕承担责任。在各项“减负”措施中所减项目内容没有明确细化,可执行的衔接配套政策、法规也未出台,尤其是涉及农民非警务类事务处置工作在没有明确的接管部门出现之前,基层民警即使再忙再累,对这类看似非警务事务报警也不敢轻易放手。最近这些年,基层民警因为不是其职责内的事务而造成的处理松懈所导致的恶性案件不在少数,比如引起重大网络舆情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由经济纠纷演变为杀人案件,社会反响极大,涉事警察承受着巨大压力。可见基层民警的“减负”问题实质上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系统性问题,为“减负”而谈“减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当前警务工作以人为本、让人民满意的大原则下,绝不能简单地一“减”了之。

三、完善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改革思路

基层既是地域的概念也是国家治理层级的概念。基层社会治理与基层政府治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社会力量,基层政府治理的主体是政府;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更主要的是全社会力量的参与,而不是政府包办代替。显然,基层社会治理始终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力量为基层民众提供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利益协调、矛盾化解,创造平安和谐与舒适生活环境的一系列治理活动,其中当然包括农村警务的治理范畴,农村警务参与基层治理的改革不会缺席。

(一)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农村基层社会在我国通常以乡(镇)村的形式存在,乡村一般是历史形成的,是一个地域概念和行政概念,具有特定的文化属性。过去我国乡村与家族、宗族关系紧密相连,各家各户之间大多利益相关、文化相通、血缘相近,是以亲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以家族、宗族为主要结构,以伦理教化、道德自律为主要规范,辅之以族规、乡约等强制手段,是我国传统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我们党不论在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始终重视和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注重发挥广大农村基层民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结构虽几经变化,家族、宗族的传统观念不断受到冲击,但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以熟人社会、“乡亲”文化为特点的基本社会形态依然保存完好,保证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维护了乡村的稳定和谐,其在协助公安机关威慑和惩处犯罪,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平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

改革开放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带来巨大变化,乡村治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首先是传统农村的封闭性、稳定性被打破,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新变化。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我国社会结构由二元结构变成了三元结构。大批农民工离开其居住和生活的农村来到城市发展[5],造成了既有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形成的农村空心化(只有老人和儿童留守),也有城市资本注入农村发展新农业、新产业形成的农村城市化,还有行政主导新农村建设的集中居住形成的类城市化(只有人的聚集而无产业聚集),依靠熟人社会、亲情文化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难以为继,利益关系复杂多元、矛盾冲突日渐增加。基层警务面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多年以来形成的“110 警务”模式深入人心,人们已经习惯了警察的“万能”作用,农村自治组织也逐渐淡化了乡村治安治理意识,凡有矛盾纠纷必然报警处理,这显然违背了农村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总体发展相对滞后,农村自身的发展也极为不平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更为突出和复杂。乡村治理处于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末端,只有全方位提升乡村治理,才能实现百姓平安和社会稳定。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石,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不仅关系到农民脱贫致富,更关乎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直接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随着新时期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农村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6],土地及各种生产资料和要素在社会各主体之间再分配、再调整,利益冲突更加频繁和激烈,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有时难以平衡和决策,加之一段时期黑恶势力及腐败问题的存在,使得部分农村基层民众难以公平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导致乡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体时有发生,恶性或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同时,农民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深刻转变:一方面,农民由过去求稳、小富即安的思想向追求人生发展、实现人生价值转变,村民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思想、权利权益主张空前增强;另一方面也有少数农民仍不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在各种变化面前茫然失措、思想颓废、精神空虚、道德沦丧,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而我国以往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如今已不适应乡村社会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主要表现为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原来的乡村综治组织表面上看起来啥都管,但实际工作中啥也管不了。

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共中央于2018 年3 月21 日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在新形势下,原有的乡村综治中心并不撤销,相反,其职能和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进行改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基层治理的新要求,创新型乡村综合治理机制势在必行,这也是农村基层民众的迫切愿望和心声。对此,农村基层民警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减负”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提高警务工作质量,保一方平安,使他们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平安与和谐的社会环境里,临危有人助、遇难有人帮,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全面提升他们接受管理和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改革的路径

第一,乡村综治中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等各个层面,他们能否形成协作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是发挥乡村综治中心功能的关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首次被提出,同时强调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保证基层政权巩固的关键,只有党把握总体方向才能保证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保证。这一理念的提出,打破了传统社会治理体系“主体—客体”二元划分的思维定式,指明了社会治理的整体共同性,治理的主客体是相对融合的,追求治理的多元化参与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关系理性的表现,不打破“主体—客体”的二元划分,其体现的只能是社会管理而不是社会治理,管理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则是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述:“只有统治阶级拥有自由的共同体是虚假的共同体”。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下,作为乡村综合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的职责应更加明确,其任务也更为艰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 年5 月出席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所提出的要求:乡村基层公安机关的职责除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乡村基层各类社会矛盾,还要确保乡村社会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同时更要充分发动乡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群防群治、专群结合,学习和发展“枫桥经验”[7],依托乡村基层党组织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引导和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力,整体有序与协调融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当前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基层综合治理改革,如安徽省宁国市打造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在乡级设立综治中心接待大厅和“四大功能室”,综治、公安、信访人员力量进驻大厅办公;在村级以党建+“三治”为抓手,在完善综治中心基础上,落实“一村一阵地、一村一书记、一村一民警、一村一顾问”工作机制[8]。湖北省荆州市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警务室、医务室、信访、法律咨询多部门进驻,实现了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体化办结。通过仔细分析这些举措,发现其在发动群众、群防群治、整体协调等方面依然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警务室和相关民警在改革后的治理模式中其职责能否真正被明确还有待检验。况且在欠发达地区,加快城镇化建设极大抽空了乡村人口,乡村聚落的凋敝尤其造成青壮年人力和人才的稀缺[9],面对这些以老人和孩子为主体,缺少青壮年劳力支撑的村庄,公安基层在治安联防等方面如何依靠村委会组织和发动以老人和孩子为主体的联防力量将会是一种考验,这些区域的基层警力是否能得到合理优化配置和分布也有待进一步考证。

第二,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自治章程、综治中心工作章程,多部门实体联合运行,明确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启动监督运行机制,全面做到以人为本,继续坚持乡村综治中心“一票否决”制。结合当前农村改革发展进程,立足解决村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关心的实际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升农村各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乡村综治中心同时也是农村基层的普法教育平台以及各类新型犯罪预警平台,让群众做到知法、信法,自觉运用法律,充分享受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多部门合作、群防群治的治理模式,厘清警务与非警务权限与职责,派驻民警做好原来“110 模式”的责任拆分和工作衔接,依托长期以来与村民建立起的警民互建关系,全方位引导和促进村民做到“法”字当头,让村民知法、懂法、敬法、守法,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和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推进基层治理的民主化和多元化[10]。

第三,建立简明、高效、实用的运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乡村综治中心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融合与补充,是农村基层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想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一套简明、高效及实用的运行机制不可或缺。总的来说,就是要实现简明、高效的横向融合与纵向贯通机制。横向融合就是要推行“一门式”业务受理、“一站式”服务办理。乡村综治中心内部职能部门分工不分家,内部要建立问题受理、处理、流转机制,无论接到村民什么样的问题诉求,都不推诿、搪塞,视问题诉求的不同或协调村民自行解决,或协调相关方协商解决,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置,或通报和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如单纯的经济纠纷,直接找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引导其走司法程序,如果涉及治安纠纷的,公安民警须主动介入。纵向贯通是指乡村综治中心在遇到相关超出自身权限的问题时,能准确、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汇报和反馈,并参与协同处理。由于乡村综治中心成员尤其是入驻中心的公安民警等体制内部工作人员相较于村民群众或相关团体更了解法规政策和通晓问题处理流程,能准确、高效地处置这些问题,且民警及综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被赋予处理小微事务、纠纷、冲突的责任,如果能及时协调村民或相关企业、社团自治组织化解潜在矛盾,就能大幅减轻其他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压力,使他们能更专注于其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加强综合治理规范化构建,做到事事留痕迹、处处可追索的信息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效仿智慧城市治理模式,利用大数据、定位技术、网格化管理、人工智能等实现科学精准管理服务。如上海青浦区赵巷镇中步村建设“5G+新农村”,多个摄像头安装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帮助公安部门采集终端信息和人员轨迹,还有高空监控、河道水质监测、巡更等10 款防火、防汛、防盗等安防智慧设备[11]。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地区也可利用微信群开展工作。当前我国农村村民几乎实现了人手一部手机,微信已经成为村民交流的主要平台,基层治理要能够很好地利用微信平台作为政务支撑。总之,现代科技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如虎添翼,充分利用网络科技完善综治机制,提高其运行效率,不仅能缓解农村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让其从繁琐、复杂的非警务活动中腾出手来干好本职工作,更能有效提升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能力,助力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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