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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视角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
——以福建省晋江市为例

2022-01-08谢秋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晋江市警务民警

谢秋玲

(福建警察学院 治安系,福建 福州 350007)

引言

2006 年11 月23 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首次提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者,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的存在。”[1]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受害对象不特定、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近年来,传统经济犯罪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网络经济形态的交融共生,使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晋江市作为福建省综合实力前列的县级市和中国经济最发达县市之一,经济发展程度高,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发率一直居高不下,一度出现了“呼呼出行”非法集资案、“沃克”理财传销案等一批重特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秩序的一极,虚拟空间中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犯罪组织专业化、网络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科技化,犯罪形式隐蔽化、虚拟化,[2]这都给有效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重打击、轻预防”的警务模式已然不能适应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社区警务作为一种以“源头治理、警民共建、群防群治”为导向的警务模式刚好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需求。2017年6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的深度融合;凭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完成智慧社区的转型升级。这不仅能够有效突破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发展的瓶颈,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注入新的动能。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基于晋江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分析

福建省晋江市民营经济高度发达,县域经济竞争力位居全国第五,常住人口常年保持在220 万人以上(其中流动人口110 万以上),约占泉州市总量25%、占福建省总量6%。[3]其经济体量及人口总量都居于全国县市前列,也是经济犯罪的“重灾区”,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突出,呈现出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类型复杂、受害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泛的特点,这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2014 年至2017 年,晋江市公安机关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7 起,涉案金额高达60余亿元。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晋江市涉众型经济案件除了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大等原有特点之外还呈现出网络化的新特性。犯罪主体将经济犯罪和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网络借贷、投资理财、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在互联网框架下,犯罪的产业链模式分工更加精细化,涉众型经济案件相较于之前的运作模式、体量规模及社会影响均发生了质的变化。2017 年至2018 年,晋江市公安局查处非法传销案件24 起、非法集资案件13 起,其中涉网案件21 起,数量占比56.8%,但涉案金额占比高达83.5%。

(一)犯罪空间虚拟性

犯罪空间虚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身份的虚拟化。犯罪主体或利用非实名注册的论坛、虚假身份信息隐匿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或通过设置多层代理甚至使用国外网站、架设境外服务器等隐匿IP 地址,借助公共场所WIFI 登录相关金融系统,以此逃避IP 追踪。[4]在网络脱域环境下,犯罪主体物理身份被IP 地址和虚假身份所替代,其身份可以轻易地隐匿于虚拟空间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犯罪主体可以随意发布借贷、众筹、返利消费、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不实网络信息,并进行虚假宣传,实施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犯罪;二是犯罪场域的跨域性和广泛性。跨域性即为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分离导致存在多个行为地与结果地;此外,犯罪场域逐渐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公安机关需要在虚拟空间里完成繁琐的调查取证。广泛性即为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公司注册地、公司经营地、利益损害人分布地基本均为分离状态,且由于互联网融资脱离地域限制,危害结果可扩散到全国乃至境外。如2018 年晋江公安查获的“沃客”理财传销案,主要涉案人员王某妙设立“沃客理财”网络平台,发行虚拟货币,通过拉人头缴费注册会员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大量会员,并以层级形式进行排列,形成传销组织网络。[5]

(二)犯罪手段隐蔽性

实施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公司内设部门完整、管理规范、组织体系严密,按照现代企业运行模式实施犯罪,主犯藏于幕后来策划公司运营,内设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宣传造势、融资等事宜,企业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深度融合,难以区分。涉案公司成员首先采用伪造庞大的实业假象、炒作“优质资产”、雇人刷信誉点好评等多种方式对涉案公司进行伪装;然后根据经济热点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利用“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等新型概念为幌子,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来掩饰其融资等不法目的。2019 年,晋江市公安局破获的“呼呼出行”非法集资案,涉案公司首先搭建网络平台,通过APP 让会员出资购买汽车,并且由该公司进行托管并且予以返利。该涉案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进行了合法登记,并聘请了专业财会、律师协助其实施犯罪。此类案件的涉案公司常假借“互联网+金融”为名,以专业化、复杂化的术语向投资者介绍融资产品,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以合法形式掩饰不法目的,增加犯罪手段的隐秘性。

(三)犯罪过程的潜伏性和突发性

在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区分犯罪预备、犯罪实施以及罪后活动等犯罪阶段较为困难,其犯罪过程具有潜伏性和突发性。潜伏性表现为此类案件发案周期长,在案发之前涉案公司的资金链相对稳定,在未造成投资者实质损失的同时,还能为其创造高额利息,这使得投资者普遍心存侥幸、缺乏警惕,执法部门则由于缺乏突破点而难以介入其中,一般在涉案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返利并遭到举报时才介入。2018 年10 月,晋江市公安局侦破“1040 阳光工程”特大传销理财案,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3800 元,最高缴纳69800 元以获得加入资格,鼓吹最终有1040 万元高额利息回报,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吸引大笔融资用于还本付息,覆盖之前的兑付风险,[6]从而实现“庞氏骗局”。由于没有侵财表现且可获得高额利息,在涉案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或被人举报东窗事发之前,此类案件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其爆发时间以及爆发方式难以预测,犯罪过程具有突发性。

(四)犯罪后果的衍生性

在“互联网+”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利用互联网时空跨越性、信息交互高效性等特点,极大提高了经济犯罪蔓延速度,突破地域限制,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及利益不再仅限于财产权益。如2018 年的“沃客”理财传销案,全案共有层级关系309 层,会员涉及全国31 个省区市以及菲律宾、新加坡等个别东南亚国家共计35 万人,涉案总金额达50 亿元。[7]此类案件的追赃挽损难度大,容易引发被害群体的上访以及个人极端行为。可见,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容易蔓延至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及政治安全。

二、社会警务视阈下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的现状分析

(一)大数据驱动下社区警务的新发展

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它将犯罪防控缩小到“社区”,警察角色由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建立警民联动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8]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与高普及度,强化警察与社区之间“伙伴”关系的同时,也促进了社区警务与问题导向警务、预测警务的融合。社区民警基于大数据预测功能,对辖区内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预测分析并作出勤务规划,极大地提高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警务反应效能。此外,犯罪预测分析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与人员流动、资金往来、交通情况等因素的相关性分析也被及时地传递到社区警务室,并被转化成具体的社区干预或防控措施。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在社区警务中应用,让社区民警及时发现潜在的犯罪风险,并及时向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突破现阶段工作瓶颈,实现犯罪防控能力的提升。在大数据驱动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社区防控运行模式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分析→警务干预→犯罪行为人反应→数据收集”周期性工作程序(如图1)。基于数据收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分析决定了社区民警的社区干预行为。社区干预行为包括社区警务对风险系数正在上升的涉众性经济犯罪给予更多的警务资源部署,即一般干预;也包括社区警务针对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高风险个人、组织、群体或地域作出特定性干预,即特殊干预。由于社区干预的实施,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或被抓获,或改变作案地点、作案方式,抑或是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之前确定的热点也会随之冷却,这就会使原先的数据信息失效,随即开始新一轮的数据收集、分析和干预周期。

图1 大数据驱动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社区防控运行模式

(二)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区防控策略

正如贝卡利亚曾所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进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9]多地公安机关推行社区民警“驻村”或“驻社区”模式,将警力真正下沉到社区,社区民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更新社区警务工作机制与方法,“以智能换效能”,提升基础防控工作的实效。例如,晋江市公安局根据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合理划分179 个警务网格,每个网格设置中心警务室,优化配置社区民警207 人,配备专职辅警227 人,巡逻队员3850 人。明确社区民警负责专职辅警、巡逻队员的业务指导、绩效考核,专职辅警、巡逻队员在警务室24 小时驻勤,积极配合社区民警开展治安要素采集,收集摸排辖区情报信息。类似的社区警务创新与发展为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打下了坚实基础。

1.建设基础信息平台,强化管控触角延伸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力度,重视收集、挖掘基础数据,为防控涉众经济型犯罪提供重要情报依据。首先,按照公安部推行实有人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晋江市公安局积极助力形成全国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数据库。社区民警将本辖区内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人员、组织、作案手法、涉案公司以及嫌疑对象基本信息作为基础数据录入数据库。此外,晋江市公安局自主建设、研发“基础信息平台”以及“随手采”微信端应用,社区民警可通过自建信息平台上报各类基础数据,可疑线索,作为现有上级公安机关数据系统标准数据的有力补充。其次,社区民警对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公司及人员账户、经营活动、资金动向及出入境情况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加以管控,将收集到的相关情报及时向经济侦查部门、银行及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态势,从而实现犯罪的有效防控。

2.优化情报数据处理系统和情报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情报分析包括对犯罪行为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等人员基本信息分析,再犯可能性分析以及对犯罪的趋势、高危时空、高危人群等分析。但要是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高质量情报分析,仅依靠单渠道的情报来源多少有些挚肘。对此,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推进情报协作机制的建立。例如,晋江市公安局形成依托合成派出所综合情报指挥室、研判作战中心、专业警种的“三级研判体系”。社区民警加强与研判中心和经济侦查部门的情报互通,形成通畅的情报互通渠道和运行模式,充分发挥研判中心、经侦部门在技术侦查、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等方面的优势,切实将信息资源转化为情报产品、将情报产品转化为打击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果,真正实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先发制人”的工作目标。[10]此外,社区警务中部门、行业信息协作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挖掘工商、税务等其他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等相关行业日常工作中有价值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情报协作机制的建立转变了银行业及相关企业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被动配合地位,促使其主动对行业内容易滋生犯罪的土壤进行清理,提升犯罪成本。[11]

3.建立三级巡防体系,形成专群合作作战机制

社区民警对辖区内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隐患的居民区具有重点排查、跟进检查以及跟踪指导,及时查明情况的职责;利用社区居民的地缘优势,可以更好地进行涉众型经济犯罪隐患的排查,及时将排查到的情报信息反馈到派出所及经侦部门,尽量做到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底数清、情况明。晋江市政府每年投入1.3 亿元,建设市、镇、村三级巡逻队,配备市级巡逻队1 支,依托晋江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管理,27 个派出所均配备巡逻机动中队,由派出所负责管理,395 个村(社区)每村配备不少于4 人的巡逻队。巡逻队日常加强路面巡查,积极参与信息采集、路面设卡、视频研判、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等行动。此外,晋江市公安局以“晋江好厝边·平安志愿云”为载体,建立专群合成作战机制。现阶段晋江市公安局召集治安积极分子7 万余名,他们积极投身于巡逻、情报收集等工作,并通过组织社区讲座、派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经济风险防范教育。这样一支治安力量的兴起,壮大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社区防控力量。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中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大数据、信息化、动态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能否集约高效地收集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应用大数据,关系到能否有效应对违法犯罪活动。[12]涉众型经济犯罪社区防控的首要工作是数据信息采集与研判,社区民警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采集辖区中的各类数据。因此,要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重要防控功能,必须进一步审视数据采集与研判方面存在的问题。

1.数据获取方式和渠道存在问题

(1)数据采集方式粗放、效率较低。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噱头变幻繁多,犯罪隐蔽性强,需要社区民警对辖区内商务楼宇有针对性地细致排查,一一核对。社区民警对信息采集和排查工作存在两种不良的工作样态:一是突击式数据采集,即数据采集工作并未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社区民警往往为迎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在特殊时间段进行突击式数据采集工作,仅追求数据采集的数量而忽略数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二是采集效率低,由于数据采集工作属于公安基础工作,重复性强,较为枯燥,容易造成社区民警的松懈怠惰,常存在摸排不细、线索不全的情况,未能在萌芽阶段遏制犯罪态势。

(2)数据获取渠道不畅。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背景下,经济犯罪形式、犯罪领域、犯罪内容层出不穷。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线索来源涉及到警务、政务及居民生活等多个维度,仅靠社区民警来主动发现有效数据,显然不能满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需要。但是,由于工商、税务、金融、电信、房产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利益壁垒尚未完全打破,数据横向互通并不顺畅,上述各部门所掌握的各类信息一时无法整合到公安信息平台。此外,公安机关内部经侦、刑侦、技侦及网安等部门之间仍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共享不足,社区民警存在数据源重复采集、录入的情况,数据利用率低,这都使社区民警疲于应付各种基础数据的采集。

2.数据采集内容片面,缺乏深度

公安数据采集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广泛性及日常性的特点,数据采集范围越广,内容越详尽,能够发挥防控犯罪的效用就越大。涉众型经济犯罪常表现为团伙型共同犯罪,依托于企业制度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辖区内金融、证券、期货、直销等相关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尤为重要,数据采集的内容不仅要包括工商注册信息,还应当包括实际经营地、经营业务内容以及客户群体等,但社区民警往往仅采集企业工商注册地,而忽视对其他数据的采集,造成数据的以偏概全以及大量基础数据的流失,这就使得涉众型经济犯罪数据的预警、指导、服务功能减弱。正是由于基础数据采集内容片面、缺乏深入,晋江市有多起非法传销及非法集资案件未能提前预警,导致后期警务工作的被动,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此外,由于数据采集工作不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一部分社区民警在数据采集工作中出现倦怠、敷衍的不良情绪。更有甚者,为完成数据采集任务编造数据,由此形成了大量关联性差、零散、杂乱的无效数据,甚至虚假数据。这些数据不仅不能起到预警效能,还会误导案件侦查方向,延误破案的最佳时机。

3.情报信息研判、预警能力不足

现阶段仍未建立起用于警务大数据验证、授权和跨领域服务的身份管理标准,因此,出于公安数据安全等因素的考量,社区民警的数据资源操作权限较低,可调动的数据资源有限,导致其对情报信息的初步研判、预警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涉案人员众多、潜伏期长等特点,需要社区民警能够察觉辖区内经济活动异常的人员、组织及公司企业。但是,社区民警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中查询权限低,难以对各类异常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与研判,并挖掘、获取有用的情报信息,因此,难以形成有效的涉众经济型犯罪预警机制。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社区防控的破题路径

涉众型经济犯罪常以正常的经济行为作为掩饰,作案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程度高,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被害人一时难以感知到犯罪行为,直至发生财产损失后才后知后觉。大数据之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认为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13]因此,现阶段社区警务的改革路径可进一步通过大数据增强线索发现能力,贯彻“打早、打小”的原则,提高社区警务中大数据的综合运用水平,提升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前处置能力。

(一)明确社区民警的数据采集和排查职责

社区民警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强化其数据采集和排查职能,不断拓展和延伸数据获取触角,摸清基础底数。首先,加强基础信息的全面采集、深度采集。除了借助“大普查”便利,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涉足较多的直销、金融、证券、基金等领域中反映出来的人、物、组织、场所等真实存在的静态信息进行集中统一采集之外,也需要建立动态化采集机制,及时收集能够反映人、物、组织、场所等变化的动态信息,力求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其次,加强基础数据采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人员组织庞大、资金密集等特点,拟定具有针对性的数据采集任务、范围、要求以及数据录入标准和数据更新时限等,确保数据录入标准统一、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流程规范,[14]从而使社区民警更全面掌握涉案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洞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患、倾向,为准确预测犯罪奠定基础。

(二)健全警务数据采集制度

用制度来保障态度。首先,对现存的数据移送机制进行革新,可增设为三级数据线索移送机制,即社区民警一旦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数据,及时移送至所属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再报送经济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形成社区民警上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核、经侦大队负责人审批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和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将上报、审核与审批权限与民警数字证书绑定,以便实现责任倒查,在增强社区民警对警务数据的重视程度的同时,也可以督促所、队两级领导认真审查上报的警务数据线索,从而真正实现基础数据采集摸排工作的预警价值。同时,通过定期的数据抽查以及事件倒查机制,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有效监控数据采集质量。此外,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作为公安机关经侦大部门的重点项目,并与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有效调动社区民警对数据、情报、线索收集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提升警务数据获取效能。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其中包括社区民警应当采集、上报的数据、信息、情报的数量要求以及相应的奖惩规范。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绩效的激励作用,保证社区民警深挖基础数据,提高数据挖掘与情报预判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对提供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警务辅助人员、志愿者或群众给予适当的奖励,形成统一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效应。

(三)强化社区民警在协同作战中主体地位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和治理需要相关单位、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建防控治理网络。在此过程中,应当强化社区民警的主体地位,使社区民警融入到由治安大队、合成研判中心、情报系统、网络安全等部门组成的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合力当中。线索是案件办理的源头,社区民警凭借其人员熟、情况明、消息灵等地缘优势,可以及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可能涉及的多个层面查清楚,并充分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体制,配合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将实时数据及时送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社区民警应当利用其工作优势,加强与公安内部的刑侦、技侦、经侦、网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互相分享所截取的有用情报,贯彻协调商议的机制,提升社区民警合成作战的能力。

(四)依托平台确保警务数据服务及时性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周期长、信息量大等特点,要求警务数据在案件办理中流转的高效性,以确保数据准确有效传达。可以建立相应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数据库”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员数据库”,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数据库”中人员要素的征信或轨迹进行比对,重复度较高的人员、组织、公司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点排查对象;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员数据库”内人员要素的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具有统一资金流指向的账户极有可能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司的资金池。这种警务数据库的建设需要全国范围内的大数据支撑,具体来讲,可以依托现有“经侦云端协作平台”以及FTP 数据交换协议,由公安部经侦局牵头设立,参照上述两种数据清理规则,并通过研判案件模型,发掘搭建更多数据模型,从数据入手发现线索、强化打击。[15]

(五)借助新媒体确保警务信息普及度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以其便捷、普及度广、操作简单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媒体。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也改变了政府的政务宣传模式,从过去的政府单向的信息输出,变为政府与群众之间双向信息传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各地公安局大力发展微警务模式,积极与网络平台合作,开发公安机关微博、微信公众号,以案说法开展日常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舆论氛围。但实际上,各地公安局还可以开发微信小程序,将外来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案件信息查询等功能板块纳入其中,在实现高效便民的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外来人员基础数据。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区防控,还可借助多元化的宣传手段。微视频、微电影就是一种群众喜闻乐见,且耗资小、宣传效果好的宣传方式。最后,社区民警应当充分利用微警务模式,保障其与辖区内群众之间信息流通的高效性、准确性和广泛性,实现“零距离”听取群众建议,让警务工作接上“地气”。但是在大力发展现代化警务模式时,同样不能忽视传统社区警务工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群体有很大一部分为中老年人,他们对于新兴的信息传播平台的接受程度有限,走访、入户式的数据采集模式在短时间内仍然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传统社区警务服务同样也要做细做实。

四、结论

随着社会财富急剧积累,民间投资、融资需求旺盛,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网络传销等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危多发态势。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以及其网络化、跨区域扩张趋势,致使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案件时暴露出处置效率低、群众满意度低、社会效果差的问题。社区警务作为一种以“源头治理、警民共建、群防群治”为导向的警务模式刚好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需求。但是,目前社区警务中情报数据采集、研判所存在问题阻碍了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视社区警务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的实战状况,发现现阶段在数据收集与分析方面存在数据来源渠道狭窄、内容片面、情报挖掘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非无解,随着信息壁垒的消逝,跨地域、跨部门大数据交互平台的搭建,社区民警数据获取渠道的不断拓宽,数据研判能力的不断增强,社区警务数据服务也会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和有效,从而社区警务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效能也会不断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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