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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书名考述*

2021-01-07董婷婷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1年7期
关键词:长孙书名书目

董婷婷 黄 威

(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5 )

1 引言

《唐律》是唐代四种法典之一,渊源久远,可以追溯至周、秦之际的《法经》,是我国现存最为古老且完备的封建法典。贞观年间,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重加删定,撰成《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唐高宗即位后,对律文作了一些调整,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律文进行“义疏”,撰成《律疏》,即是现今《唐律疏议》的始本。作为唐代法律的疏文,《唐律疏议》同样具有和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唐代乃至之后的朝代中,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1-85。

《唐律疏议》流传下来的主要有三个系统的本子:滂喜斋本、至正本及文化本系统。三个系统之中,滂喜斋本的时代最早,至正本及文化本的共同祖本可能是元泰定本[2]5-6。另外,20世纪在敦煌和吐鲁番地区陆续发现了一些唐写本律疏残卷。在流传的过程中,《唐律疏议》出现了不同的书名,见于唐宋文献及类书中,产生的原因在于《唐律疏议》的结构及内容从宋代以后,历经各朝代均发生了一些改变。人们在刊刻时,将这种改变付诸于刻本上,从而产生异称。本文主要针对《唐律疏议》各朝代的异称展开讨论,分析书名异称之间的关系及书名含义,从而帮助理解《唐律疏议》的内容。

2 《唐律疏议》的七种异称

据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的原进表文及《大唐六典》《旧唐书》《唐会要》等书,可知《唐律疏议》始撰于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五月,编纂完成是在永徽四年(653年)十一月,时名《律疏》,为该书原名。后经不同时代的变更,成为如今的《唐律疏议》,现有七种不同称谓。

2.1 《律疏》

宋元以前,该书一直被称为《律疏》,在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的《进律疏表》中云:

刑靡定法,律无正条,微纆妄施,手足安措!……摭金匮之故事,采石室之逸书,捐彼凝脂,敦兹简要,网罗训诰,研核丘坟,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2]578-579。

又见《旧唐书·刑法志》:

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3]2141。

又见《大唐六典》:

贞观初,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奏驳律令不便于时,三十余条。于时,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厘正,凡为五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此古死刑殆除其半。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4]。

可见,此书在唐朝称为《律疏》。另外,在《唐会要》[5]《旧唐书·经籍志》[3]《新唐书·艺文志》[6]《宋史·艺文志》[7]《文苑英华》[8]《崇文总目》[9],以及《玉海》[10]所引《馆阁书目》等处,该书都名为《律疏》,可知在编撰官方图书时,宋代也在沿用这一书名。

2.2 《唐律疏》

在南宋章如愚编纂的《群书考索》中录入该书,题名为《唐律疏》[11]850,972,云:

《唐志》有《律疏》三十卷注云:“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唐临、段志玄①等七人奉诏撰。”[11]972

但按照章如愚的表述,只是表明在《唐志》所见该书,并未亲自见到实物[12]145,《唐律疏》一名应是为了强调是唐代的《律疏》,以示区分。

2.3 《故唐律疏义》

在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中,江西的儒学提举柳赟元泰定四年(1327年)秋在序中云:

吾欲求《故唐律疏义》,稍为正讹缉漏,刊之龙兴学官,以庶几追还时会读法之遗,公傥有意乎[2]664?

另外,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其文章中提到日本古写本往往写作“疏义”,认为比起“疏义”,“疏议”的说法较为古老[12]146。

2.4 《故唐律疏议》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录“《故唐律疏议》三十卷(原注:元刊本)”[13],在岱南阁丛书本中,清代孙星衍所作序题为“重刻《故唐律疏议》序”[2]667,但在文中提到书名时,却作《唐律疏议》[2]667。当时所能看见的元刊本有“故”字,但在清代更习惯称为《唐律疏议》。

沈家本曾对《唐律疏议》作了一番叙述,篇名题为《律疏》,但在文中用自身口吻提及时,说:“《故唐律疏议》,疏律者,训铨训法也。”[14]141,后又提到“刘刻元泰定本标曰《故唐律疏议》”[14]142应是指刘刻元泰定本。

2.5 《唐律疏义》

在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中,江西的儒学提举柳赟在元泰定四年(1327年)作序时,题写“《唐律疏义》序”[2]663。雍正乙卯仲夏,刑部尚书励廷仪沿袭柳赟的写法,在为该书作序时也题为“《唐律疏义》序”[2]665。并在文中提到:“今年春杪,有友人至京,出《唐律疏义》抄本示余,并述是书之所由来,乃在文学之邦,欲属余为序。”[2]665

在《四库全书总目》中收有柳序的本子,称其为《唐律疏义》[15],成为官方说法。清代沈家本曾见到卢文弨发现的钞本《唐律疏义》三十卷,并为其写了题跋,题作“钞本《唐律疏义》跋”[16]215,还提到“钱曾《述古堂宋板书目》中《唐律疏义》三十卷”[14]142。此外,《崇文总目》在《疏律》三十卷下云:“今本题《唐律疏义》。”[9]81《滂喜斋藏书记》中也记:“宋刻《唐律疏义》三十卷,题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等撰。”[17]

另外,《唐律疏义》这一名称存在与其他同类书籍共用的情况,应加以区分。《明史·艺文志》中载:“刘惟谦《唐律疏义》十卷”[18],与其他书中记载的卷数不一致。清代沈家本认为:“明焦竑《国史经籍志》‘《律疏》三十卷’亦尚称《律疏》,而别出刘惟谦《唐律疏义》十卷,则《疏义》乃刘惟谦所作,自为一书。”[14]142刘惟谦为洪武年间刑部尚书,在洪武六年(1373年)时曾受诏详定明朝新律,掇《唐律》以补遗[19]12,《明史·艺文志》中记载的与今本《唐律疏议》不是同一本书。

2.6 《唐律疏议》

此名始见于《绛云楼书目》中“《唐律疏议》六册(原注:三十卷)”[20],《读礼通考》的引用书目中作也《唐律疏议》[21],在岱南阁丛书本中,清代孙星衍在序中云:“国家辑《四库全书》,《唐律疏议》入于史部法令,秘府所藏,世人罕见。”[2]667

此外,在《唐明律合编》中,将柳赟所作的“《唐律疏义》序”改为了“《唐律疏议》序”[19]4,光绪十六年(1890年)沈家本重校刻本中,在序中提到:“《唐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国朝《四库全书》所收录,并附件于名家书目中。”[16]177虽然《唐律疏义》这一称谓被《四库全书》认可,但民间传抄或刊刻上还是比较认可《唐律疏议》[22]。

2.7 《疏议》

此名应是《唐律疏议》的简称,光绪十六年(1890年)沈家本重校刻本中,沈家本在序中提到:“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等偕律学之士,撰为《疏议》,即是书也……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志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16]177-178是在有了《唐律疏议》一名后对其产生的简称。

3 异称之间的关系及致因

关于《唐律疏议》异称之间的关系,有不少学者讨论[22-23]。从以上罗列的七种不同称谓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出,《唐律疏议》异称的出现与朝代更迭以及人们在刊刻时对该书作的相关调整密切相关。

对于《故唐律疏议》这一称谓,学界普遍认为其是在宋代时产生,如王重民在《敦煌古籍叙录》中指出《故唐律疏议》一名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唐朝灭亡后,宋人在前加一“故”字,又在其后加一“议”字,误解了“疏”与“议”的关系,元人也扬宋人之波,将卷内一切“疏议”字连读[24]。黄永年在《唐史史料学》中说到:“至于今所见旧刻《律疏》,均题《故唐律疏议》者,‘故唐’是宋人所加,‘议’则缘每条律文下都标‘疏’,疏语开头作‘议曰’,宋人误把‘疏议’连读,遂在原书名下加一‘议’字,成为《故唐律疏议》。”[25]杨廷福认为是宋元时的刊本,以为它是前代的典章,就加上“故”字,所以都题作《故唐律疏义》[26]。但更为具体的时间则未有更多讨论,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在《〈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中推测,《故唐律疏议》的名称是在金的《泰和律义》才开始出现,在此之前,不存在《故唐律疏议》这一称谓[12]145-146,但只是略加提及,并未过多深入。

关于《唐律疏议》名称的由来,沈家本对《唐律疏议》中“疏议”及“疏义”两者的异称曾指出:

至钱谦益《绛云楼书目》乃标《唐律疏议》六册,(原注:三十卷)。钱曾《述古堂宋板书目》又标《唐律疏义》三十卷,刘刻元泰定本标曰《故唐律疏议》,卢氏抱经堂抄本中缝作《疏义》,前序作《疏议》,《四库目录》亦作《疏义》。《疏议》、《疏义》其名错出,皆非其本名也。或谓律文之疏并称“疏议曰”,当以“疏议”为是。然疏中之议曰犹之,疏中问曰、答曰及《十三经注疏》疏下或称正义曰,(原注:《易》、《书》、《诗》、《礼记》、《左传》、《论语》、《孟子》、《孝经》。)或称释曰(原注:《周礼》、《仪礼》、《榖梁传》、《尔雅》。)或称解曰(原注:《公羊传》并有问曰、答曰之文。)也。然则称疏议者,亦后来流俗相沿之名,非此书之本名也[14]142。

由此可知,清代实际存在两种称谓,《唐律疏议》一名始起于清初钱谦益的《绛云楼书目》,而《四库全书》按《唐律疏义》一名编入书中。杨廷福也认同是由清初钱谦益的《绛云楼书目》始标为《唐律疏议》,在清初复刻时去掉“故”字,至此称《唐律疏义(议)》②。在许多清人为该书写的序和题跋中也可以看出,“疏议”一词已经代替了“疏”的含义,如沈家本为其作序题“重刻《唐律疏议》序”[2]669,顾广圻在其跋中提到:“右至正辛卯崇化余志安刻本。其律及疏议,整缮略无讹错,抹子亦完备靡漏,非寻常传钞者比也。”[2]671

那么,从《律疏》到《唐律疏议》是如何造成的,王重民通过敦煌残卷《唐律疏议》的内容与传世本作对比,得出相关结论,内容如下:

此一字阴阳文之差,其能启余思而助余为解者甚多。条文为律,解条文者为疏,律与疏犹经与传。长孙无忌与李勣等十九人所议,皆解释条文者,皆“疏”也。宋本阴文“疏”字下紧接“议曰”,正是其事。盖长孙氏等因古者律有驳议,故于所讨论之文,统冠“议曰”两字;“议曰”以下既是疏语,故又置于阴文“疏”字以下,其事甚明,其分别至易。敦煌本无“疏”字仅作“议曰”,因将“议曰”所论置于“疏”之地位,可望而知为疏也。宋本之有阴文疏字,敦煌本之无阴文疏字,其义相同,均无差误。元本将“疏议”并为阴文,则失原来本义矣[24]。

可见,宋代以前,文中律文与疏语之间本无“疏”字,是宋人在重刻《唐律疏议》时,在“议曰”前加了“疏”以示区分,而到了元代,世人不知其意,误将疏与议相连,作为“疏议曰”。《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到了宋代以后称《唐律疏》、《故唐律疏义》或《故唐律疏议》,清初去“故”称《唐律疏义》或《唐律疏议》,《疏议》则是《唐律疏议》的简称。可以说这些名称是在流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期间也存在着不同称谓同时并存的情况。

4 “疏议”一词的生成与含义

在《唐律疏议》称谓未产生之前,该书一直以《律疏》或《唐律疏》为名,宋代之后由于内容上的改动,导致人们对书的结构存在误解,其含义也有了不同的理解,主要集中于“疏”与“议”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疏”与“议曰”的关系。

清代俞正燮在《癸巳类稿》中提到:“此书名疏者,申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27]认为“疏”与“议”是两种不同的内容,目前也有学者认同此观点[28]。其实王重民早在《敦煌古籍叙录》中就否认了这一观点,并提出:“元人扬宋人之波,将卷内一切‘疏议’字连读,遂成大误。但数百年来,竟无人觉其误也。”[24]黄永年、杨廷福、钱大群等学者都认可此观点,较受学界认可。

其实在古代尚有为《律》作注疏的渊源,刘俊文表示张、杜两家很有可能即是唐代《律疏》取法于张斐撰《律注》、河南尹杜预撰《律本》[1]66。《唐律疏议》包括了律文、注文及疏文三部分[23]。《唐律疏议·名例》云: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王所是疏为令。”[2]2

又《旧唐书·刑法志》云:

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3]2141。

可见,长孙无忌等人是取“义疏”之义为《唐律》作疏,思想来源于当时对经注的借鉴,也正如沈家本所述“然疏中之议曰犹之,疏中问曰、答曰及《十三经注疏》疏下或称正义曰”同样利用“议曰”的形式起头疏语,对律文和注文进行疏解,书名中的“疏”乃是解释律文之意,补充和丰富律文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最初在文中并无“疏”字,好事者为了将律文与疏语加以区分,加了注阴文“疏”字于“议曰”前,后人不知其意,刊刻时误将疏与议相连,于是“议曰”与“疏”并行,刊为“疏议曰”,继而演变,“疏议”之名被认为更符合内容的本质。

5 结语

综上可见,《唐律疏议》共有七种不同的称谓,经过不同朝代的演变,《唐律疏议》一名在清代流传最广,也成为如今的通名。从《唐律疏议》的异称演变及关系上看,在不同朝代对《唐律疏议》的内容略有不同的理解,加之刊刻时对内容的改动,从而产生了不同的书名。“书名作为书籍的一部分,多为对书籍内容的提示或概括,了解书名含义或命名原因,对书籍内容的理解有益。”[29]因此,在阅读书籍的同时,掌握书名异称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对理解书中内容大有帮助。《唐律疏议》一名所表达含义与最初长孙无忌撰写《律疏》时的含义有所不同,是世人根据变动后的内容形式而改。《唐律疏议》中,“疏”后即是疏文,以“议曰”的形式对五百零二条律文进行疏通和解释,并设置问答,补充律文中没有展开的内容。按此看来,《唐律疏义》这一书名其实更符合原作者之意,目前亦有学者将《唐律疏义》作为书名出版了相关书籍[30]。但在流传过程中,因为适应社会的习惯,《唐律疏议》一名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

注释:

① “志”应为“宝”字,参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83年,第578页。

② 此处“义”与“议”杨先生未作区分。参见杨廷福著《唐律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2012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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