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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农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基于福建省林农的调研数据

2021-01-06陈泽承黄和亮

中国林业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家庭收入林农意愿

雷 啸,陈泽承,黄和亮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州350002)

森林保险自1984 年开始试点工作,相较于其他保险,呈现起步晚、发展慢的趋势,运行效果均不理想,经营风险大且林农参保率低下的矛盾一直未能解决。森林保险的对象除了林农,还有林业企业,不同投保主体的个体特征和风险偏好对投保行为会产生巨大影响。林农相较于林业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弱,经济条件更差,并且是当前决胜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帮扶对象,森林保险能够相当有效的分担林农的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林农资金压力,对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区经济增长具有强劲的促进作用[1]。在此背景下,针对林农的森林保险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 Pay, WTP)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调查林农在面对众多约束条件时,在何种程度上愿意购买森林保险,这对揭示森林保险对象的选择、条款的设计以及政府对森林保险相关的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以南平市和三明市所辖的县、乡林农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作为研究对象,应用Logistic 计量模型,分析林农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较低的原因以及影响因素,为相关林业政策的制定和森林保险条款的设计提供借鉴。

1 文献综述

当前,森林保险参保主体被划分为林农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似,包括林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和林业企业等。林农相较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小、生产要素集中度低、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等鲜明特征,二者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有所差异[2]。虽然在最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中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得到不断丰富,但其具备统计意义的样本在数量上仍十分有限[3]。因此,林农仍然是当前林业经营主体,也是林业经营相关研究的主要对象,对林农开展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分析仍是当务之急。为此,国内许多学者们通过利用Logistic 模型、Cox 模型等进行分析,研究了林农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森林经营规模、灾害损失情况、森林保险认知、保险费率、理赔繁琐程度等因素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程度[4-9]。

根据行为经济学理论和保险需求理论,不同的林农的风险偏好程度不同,因此产生的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为此,保险的提供方应满足多层次、多水平的需求。美国农业保险计划为农户提供了在50%-80%不同保障水平下的保险方案,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农户的选择[10]。现行森林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依然呈现单一化的现象,这无法反映出林农对于森林保险产品的真实的购买意愿,因此,林农对于不同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研究仍然重要。此外,国内针对福建南平、三明集体林权改革典型区域林农的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研究较少,且福建省森林保险依然面临森林经营者自愿投保不积极、保险公司承保不积极、基层政府部门开展森林保险协助工作动力不足等现实困境[11]。同时,在开展森林保险相关研究时,各个学者的标准不同,造成变量选取混乱,目前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针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理论框架。因此,本文通过借鉴以往文献的研究思路,设计变量指标选取,通过构建Logistic 计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典型区域林农对于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探究其中的规律性与差异性。

2 变量说明与研究假设

通过对比分析以往文献资料和现实经验判断,本文将林农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分为三个大类,如表1分别是:林农个体特征、森林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森林受灾损失情况。其中,林农个体特征变量包括林农的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家庭劳动力数量x3、家庭年收入x4四个变量,森林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森林经营面积x5、林业年收入占家庭年收入比重x6、商品林结构x7三个变量,而森林受灾损失则由近五年森林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x8来度量。

表1 变量说明

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林农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劳动力数量越少,家庭年收入越多,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林农受教育程度越高,代表其素质越高,接受新事物能力越强,对于森林保险条款的理解、支付价格与降低风险的认识更为理性,对风险的评估更为合理,更有可能购买森林保险。林农家庭劳动力数量越少,其他收入来源越少,林业经营对于家庭重要性越强,更倾向于购买森林保险。家庭年收入越多,表示其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除林业外具有其他家庭收入的可能性更大,森林经营管理能力更强,对森林保险会产生更多需求。

假设2:林农森林经营面积越大,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大,林木生长年限越长,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森林经营面积越大,表明发生灾害时林农面对的预期损失越大,林农对于风险的规避意愿更为强烈。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决定了林业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当林业收入在林农家庭经济中的占比较高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灾害更为敏感,对林业经营收入的依赖性更强,更倾向购买森林保险。林木生长年限越长,表面其预期遭受的风险可能更多,不确定性更大,且生长年限较长的林木一般价值较高,林农所面对的预期损失也越大,因此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更为强烈。

假设3:近五年林农经营森林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越严重,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保险作为防范风险的手段,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前提就是风险的存在。各类关于森林保险的实证研究均表明,产生森林灾害严重与否对森林经营主体的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具有显著影响。通常,经历过越严重森林灾害的农户,其试图分散森林风险的意愿越强,对森林保险有更强烈的需求。

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3.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调查组于2019年7月至8月对福建省南平市、三明市所辖的8 个县市区(延平区、邵武市、政和县、松溪县、沙县、将乐县、宁化县、大田县)林农的森林保险入户调查。为保证样本的随机性,使其具备一定的代表意义,采用典型的抽样调查方式进行。每个县市区选择2个森林覆盖率较高的乡镇,每个被选择的乡镇随机抽取5 户林农展开调查,最终形成80 个观测样本。调查采用问卷形式进行,每户林农配备两名调查员。此外,为保证问卷的有效性,在正式实施前进行多次预调查,修改完善问卷。同时,强化培训调查员素质,避免产生主观偏误。调查最终剔除2 户无效样本,获得有效样本78 户,样本有效率为97.5%。

3.2 林农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描述性分析

多。对于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变量x6,将其分为30%以下、30%~60%、60%~80%、80%以上4组,分别占比80.77%、6.41%、11.54%、1.28%,均值为1.33,说明林农兼业性较强,除林业外有更多元的收入来源。对于商品林结构变量x7,将其按照林木生长年限分为4组,分别为杉木林或松树林为主、桉树林为主、毛竹、油茶等经济林为主、其他林木为主,占比则为46.15%、0%、16.67%、37.18%,均值为2.45,说明林农对商品林树种的选择具有多样性以及个体差异性。最后对于近5年内是否受灾变量x8,将其分为未受灾、不严重、严重、非常严重4 类,分别占比82.05%、14.10%、3.85%、0%,均值为1.22,表明近5 年当地发生森林灾害造成的影响较小,可能是使林农产生侥幸心理,降低森立保险支付意愿的原因。

同时,本文还统计分析了主要影响林农拒绝购买森林保险的原因,保险费率、保险额度保险程序、保险条款复杂成为重要因素,此外,没听说过森林保险的林农依然存在,说明森林保险相应的宣传还未完全覆盖,同时,森林保险条款的设置依然与林农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

表2 未购买森林保险的原因

4 实证分析

通过应用Spss23 软件,对林农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进行Logistic 模型回归估计与检验,结果如表3 所示,选取的变量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其中,年龄x1与商品林结构x7两个变量的系数为负值,表明二者对于林农森林保险支付意愿成反向变动关系,其他变量系数均为正值。

表3 回归结果

通过回归结果,发现先前不确定影响方向的年龄变量x1对林农森林保险支付意愿成负相关,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林农越年轻,其接受新事物能力越强,敢于试错,在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的当下,知识素养也更高,更愿意购买森林保险。个体特征变量大类部分验证了假设1,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年收入越高,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但家庭劳动力数量与预期不符,可能是由于随着家庭劳动力数量的上升,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增加,更有可能了解到森林保险,并且各个劳动力可能对家庭收入的增长均可产生贡献,从而使家庭有资金与意愿购买森林保险。森林生产经营情况完全验证了假设2。森林经营面积越大、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大、经营的林木生长周期越长,对森林保险支付意愿也就越强烈。森林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变量完全验证了假设3,近5 年森林受灾越严重,林农试图分散风险意愿越强,更愿意购买森林保险。

5 基本结论与政策含义

5.1 基本结论

本文通过对福建省南平市、三明市所辖8个县市区的78户林农的问卷调查,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对林农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林农越年轻、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劳动力数量越多、家庭年收入越多,越可能购买森林保险;其次,林农的森林经营面积越大、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大、商品林结构越偏向生长周期较长的林木,其森林保险支付意愿越强烈;最后,近5年森林受灾程度越严重,林农越倾向于购买森林保险。

5.2 政策建议

①通过教育和培训促进林农对森林保险认识。教育是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弯道超车、规避贫穷代际传递的重要因素。政府需加强当前林农的森林经营职业培训,让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林农认识森林保险、了解森林保险,增加林业经营的风险防范意识。政府在开展这一系列举措时应保证补贴到位,合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让林农低费甚至免费学习有效的森林经营技术。在此基础上,与农林类高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广先进生产经营技术,提高同时期林农林业经营收入占其家庭收入的比重。

②科学设置森林保险机制和保险条款。通过加大对森林保险的宣传,不仅是政府层面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对购买森林保险良好舆论氛围的塑造,保险公司也应该重点到林间宣传自身的条款概念和索赔流程,减轻林农对森林保险理赔困难的担忧。同时政府应加大森林保险专项补贴,对现有森林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进行调整,尽量避免一刀切,根据实地分析评估各地经济情况、林木情况,简化理赔流程,规范相应的模板合同,制定最适合区域的惠民森林保险工程。

③提供差异化保障水平的森林保险产品。当前,森林保险的保证水平更多是以“保成本”的原则来制定保险理赔金额。根据论文结论,森林经营面积越大、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大、经营林木生长周期越长,其对森林保险的需求越强烈。这部分群体在森林经营前期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也越大,“保成本”对森林经营占家庭经济收入比重较高的林农保障作用仍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应协调保险公司,结合各区域、各林农的实际情况,提供差异化的森林保险产品,提高森林保险的保障水平,让林农有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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