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公益金”解析
2020-12-24陈明刚
□ 赵 静 陈明刚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是用于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和集体文化、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专用基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积公益金“看不见,摸不着”,部分业务人员对此概念模糊,核算不规范,造成公积公益金账实不符、数据不真实。现就有关公积公益金及其核算问题谈点看法。
一、公积公益金来源及其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公积公益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这就明确了公积公益金的两个来源,一是从收益中提取,二是从其他渠道取得。
1.从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
年底,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本年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借:收益分配
贷:公积公益金
“从收益中提取”这一渠道比较好理解,核算也简单。
2.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坡、荒滩和荒地等使用权得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公积公益金
(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筹集资金时,投资者实际出资额超过约定资本金的差额。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
公积公益金
投资者实际出资额低于约定资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公积公益金
贷:资本
(3)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及有关部门无偿拨付的专项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公积公益金
(4)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进行投资时,双方协议价高于账面净值的差额。
借:长期投资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公积公益金
双方协议价低于账面净值时:
借:长期投资
累计折旧
公积公益金
贷:固定资产
(5)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进行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结转时,增加公积公益金。
“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时:
借:内部往来
贷:一事一议资金
农户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
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建造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结转“一事一议”科目资金:
借:一事一议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二、公积公益金使用及其核算
按规定程序批准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资本”科目。
借:公积公益金
贷:资本
按规定程序批准公积公益金弥补福利费不足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借:公积公益金
贷:应付福利费
按规定程序批准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
借:公积公益金
贷:收益分配
三、关于公积公益金的其他问题
1.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集体积累(公积公益金)
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进行村级项目建设时,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而不是固定资产科目),但这项支出没有相对应的收入。也就是说,由于该“一事一议”项目的建设,减少了本年收益。但这部分投入不能凭空消失,而是增加了集体积累。因此,“一事一议”资金即使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结转时均需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方案和农户上交款项的会计分录同上。
结转在建工程时:
借:经营支出
其他支出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一事一议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2.不涉及公积公益金的几种情形
对由于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财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须由有关责任人赔偿,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此时,不涉及公积公益金;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而不是减少公积公益金;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而不是增加或减少公积公益金。需要支付报酬的劳务投入不涉及公积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