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完善
2020-12-23王永波
王永波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中重要一条就是发展经济,而在广大我国想要发展引进资金进行建设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这也是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慎之又慎。需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我国的根本利益,实现农民的收益公平和生活美好。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多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消除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众多问题上,极易产生诸多变数,由此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因而在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
1补偿制度内容
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随着历史发展,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在德国,政府部門可以从市区重建发展、调节土地供应、公益用地等方面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有多种方式,包括以地换地补偿、征后现金补偿等。在日本,在行使合法公权力时,个体土地财产方面蒙受的特别牺牲,需要基于全体公民负担进行一定程度的财产性补偿;由于国家合法活动使国民受到损失,需要给予一定补偿。在具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时,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对于具体征收工作都有较为完善的补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共事业。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属于公益征收补偿。行政主体在落实社会活动管理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角度,遵循相关法律授权强制性损失部分个人利益或占有、使用私人财产,应对其损失给予一定弥补。土地征收补偿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应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土地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障碍
2.1失地农民的长效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各个地方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主要还是实行现金补偿方式,某省也不例外。随着某省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发给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其目的在于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但缺少了长效社会保障机制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对农民的长远利益保护不够。基于此,某省除了给予失地农民现金补偿外,还积极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农民的根本问题,如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扶持创业就业、鼓励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但失地农民的就业权保障依然不够完善,此外,对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开发权方面并未涉及。
2.2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某省在土地征收报批批准确定后即出台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而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时,因农民缺乏参与权,政府并没有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民没有对与自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面积以及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等发表意见,这不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基于此,某省应出台相应措施使农民充分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在征地报批前就被征地公告其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听取失地农民及集体组织的相关意见;再如政府在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改变政府单方面决定补偿价格的现状等。
3优化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几点建议
3.1依据实际扩大补偿范围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由于农民一直是靠土地生活的,所以只有扩大补偿范围才能真正让农民受益,突出农民的权益和地位,实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让其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信心,可以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尤其是增加了关于经济增量的补偿方式,不仅提高了农民在补偿中获得的利益,保证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情况,减轻家庭负担,形成长期的保障制度,获得更多因为补偿而带来的好处,提高生活质量。只有将补偿工作落到实处,农民自身保障增加,生活安全感得到认同,可以间接减轻政府在农民保障工作中的负担,有更多的精力去制定更好的政策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3.2确立以土地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
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征地补偿标准,中国应确立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补偿计算标准,并扩大补偿范围。其实在中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48条中就提出了公平、合理补偿原则,这是中国立法的方向。因此,应当改变各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各省政府定价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来衡量土地的市场价格,以平均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征收补偿的计算标准,将土地的未来利用价值和潜在收益价值,以及一段时期内的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考虑换算,并将土地对农民承担的双重功能等现状考虑在内,从而制定出一个最具有合理性的征收价格,进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
3.3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为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基本安置,除了要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外,政府还应该在农业安置、职业技术培训、提供就业机会、企业补贴等方面进行全面安置。这些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现金补偿所带来的缺点,提高农民的生存技能,妥善解决农民长期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为城镇化进程打下坚实的基础,达到重视与保护失地农民的目的,增强农民对征地工作的认可度、信服度,让农民对政府有信心,才能真正解决征地矛盾。让征地补偿这一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下去,利益分配机制得到各方认可,使农民、村级组织、政府在失地过程中形成真正的组合机制,有效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建立工作模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方式,缩短因为失地带来后遗症的时间,真正走上经济发展的快速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结束语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制度的功能与损害补偿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大多数国家在具体确定征收额时普遍选择将公平市场价值作为相关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在制定补偿制度时,确保稳定性是工作的主要目标,相关单位必须加强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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