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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

2017-01-19刘恰明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

刘恰明

摘要: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单方定价,农村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虽然使征地补偿金额有所提高,但并没有突破政府定价的基本框架,与真正的市场价格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二、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含义界定不清,导致土地征收目的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阐释“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更无法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地程序透明度较低,听证会形同虚设,农民不能有效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指征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制度,导致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了解的不多,同时,农民因人数众多、居住分散而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土地征收的平等谈判桌前,农民关于土地征收的发言权及其有限,对于土地征收的各项补偿标准,地方政府享有完全决定权,即使地方政府与被征地方协商补偿安置标准,也往往只同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听证会的召开流于形式,因此,农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实质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路径选择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但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使得各级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征地权,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最终严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用地范围内,同时,国家应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使得农村的土地征收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审批监督。各级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土地征收。(2)认真履行土地征收听证程序,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告知农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杜绝以租代征,先征后批的现象出现。(3)完善集体组织的民主制度,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虽然农民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补偿费用的数额、分配及使用,却有权知晓、参与并发表意见,特别是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4)完善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在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要充分听取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公平合理地审查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补偿费用是否合理、农民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等问题,避免地方政府集决策者、规则制定者、纠纷裁决者的多种角色于一身,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使得行政诉讼真正发挥好制约和监督行政的作用。

(三)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丧失了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农民也丧失了生活的主要来源。尽管土地征收人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进行了征收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只能解决农民眼前的温饱问题,无法解决他们的长远利益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再生产能力问题。与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补偿范围偏窄和补偿标准偏低两个方面。

(四)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及指导,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一次性货币安置弊端凸显,由于文化低和非农生产技能少等多种原因,失地农民很难找到稳定工作,多以打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没有固定来源,很容易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的境地。

总而言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在城市化进程中真正实现发展农业、富裕农村、惠及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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