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严于国法:主要依据、基本要求和践行原则
2020-12-23吕品
吕品
〔摘要〕 党规严于国法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对这一论断的正当性可以从党员和政党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党员承诺和政党治理构成党规严于国法的主要依据。党规严于国法的基本要求在内容上体现为:从政治性和党性的角度对党员的思想和行为设置了更高的要求,从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角度对党员的权利和行为作出了更严格的规范。党规严于国法的基本要求在主体上体现为:对领导干部提出高于普通党员的要求,而且按照层级和岗位性质给予区别性要求。党规严于国法必须践行法律保留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关键词〕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党规严于国法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6-0047-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可见,无论是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是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上,都需要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规严于国法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明确这一论断的主要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党规严于国法的基本要求与践行原则进行分析,有助于深化纪律建设基本理论研究,增强党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促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党规严于国法的主要依据
党规严于国法,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就主体而言,分别从党员和政党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党员承诺和政党治理构成党规严于国法的主要依据。
(一)党员承诺
从党员的角度分析,党员承诺构成党规严于国法的主要依据。一个人在入党时的自愿承诺,使自己与普通群众相比受到了更多的约束,要求其自觉接受更为严格的党规制约。
就实质而言,党员接受党内法规对其行为的更严限制来源于党员基于政治理想和思想认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公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符合党章的规定,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入党的必要条件,从年龄、身份、思想和行为等基本方面明确了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明确了入党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且慎重的选择。其中,身份要求体现了党的先进性所必须的政治条件,明确党员应为人民中的先进分子;年龄条件要求“年满十八岁”,即明确主体是民事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作出理性选择;思想和行为等条件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体现了入党申请人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观念,并确保其能在言行上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就形式而言,严格的入党程序尤其是入党宣誓既是申请人获得党员身份的必经程序,也是党员承诺的外在表现形式。入党申请人经过认真的学习锻炼和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非常清楚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和对党员的要求,对于约束党员和干部的各项行为准则都有预先了解,在此基础上决定入党,是自由意志的选择,是对于政治态度和信仰的承诺。入党后,就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在政治上讲忠诚、在组织上讲服从、在行动上讲纪律。入党誓词高度概括了党员对党、对党的事业所承担的政治责任。预备党员进行庄严的入党宣誓,通过这一明确承诺,表明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履行更多的义务。
从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角度而言,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相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党员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使命担当、义务履行和奉献牺牲。党员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实现党的奋斗目标而赋予党员的,体现为党员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政治权利。中国共产党作为全面执政的党,要发挥领导和执政作用,既要对党的建设领域进行调整,也要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进行调整。在党的自身建设领域,党员权利是党员专属的,并通过学习教育、党务公开、党内监督等制度,确保党员对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党内决策和党的权力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在党的领导执政活动中,要做到先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党员,进而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做好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例如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这一精神也体现在现行的党内法规中,如《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明确指出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即涵盖了党内和党外事务,公开的范围包括向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而按照条例规定,党务公开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即党内重大事务党员早知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党员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就应当对党内党外事务负有更大的责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入党的承诺必须是自愿且郑重的,不是抽象的、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表态中,或止步于思想环节,必须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中。习近平指出:“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 〔1 〕22为保证承诺的真实性和坚定性,党组织不仅在党员入党时要严格把关,在入党后也要严格监督审查党员是否全面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章党纪的各项规定、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当然,党员入党时的承诺作为一种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意味着既包括可以通过自愿入党作出承诺,也可以通过退党自由随时撤回这种意思表示。如果入党之后,不愿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言,不再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不愿意再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不愿意接受严格的党纪党规约束或参加严肃的组织生活,可以按规定退出党组织。通过慎重的入党自愿和严格的组织审查,确保党员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入党,自觉在行动上比普通群众更严格要求自己,自愿承担更多政治责任;通过退党自由以及对不履行党员义务、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及时清退信仰不坚定、动机不纯的少数党员,使党员队伍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
(二)政党治理
从政党的角度分析,政党治理也是党规严于国法的重要依据。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或团体为实现其组建宗旨,都可以在法律积极明确授权范围或消极默许范围内,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用以调整组织事务、规范组织成员行为。政党作为最高级、最规整的政治组织也是如此。
政党的制度创新能力与制度化水平是判断政党成熟的标准之一,党内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是衡量政党治理制度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将政党治理所需的内部规章制度固定化为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统一意志,集中反映了全党共同的信仰、共同的目标和意志,作为为实现政党的基本纲领和政治主张的行为规范,构成了政党治理的制度依据。强调党规严于国法,体现为党内法规的内容是基于政党的政治性和组织性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党内法规的文本规范形式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虽然任何一个政党都有自己的党规党纪,但不同的政党因其本质属性、建立发展方式以及组织形态各异,在党规党纪的形式、内容、约束力上存在不同之处。严明的党规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 〔2 〕53。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必然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共产党员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要求共产党员应当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对共产主义事业无限忠诚,具有为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英勇献身的精神。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强调“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 〔3 〕1877,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要求党员心系群众,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人民的利益不懈奋斗。可见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分子属性,决定了党员有更高的政治追求和特殊的政治职责,不仅需要模范遵守法律的各项要求,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而且还要遵守比国家法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党规党纪。
党的组织方式决定了党规严于国法。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以“四个服从”为保障建立党内正常秩序,确保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对党员提出了严于普通群众的要求,确保了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强大的组织能力的实现。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必然严于国家法律。政党治理體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政党层面的内部治理模式和国家层面的政党治理模式紧密相连。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与西方选举型政党、议会内生型政党存在根本不同 〔4 〕。在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国家,政党纪律更多围绕着争夺选票和执政地位,集中体现在对议员投票一致性的要求上,也就是对党内精英政治行为的约束。我们党是长期执政的党,但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新时代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任务,为更好应对“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需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这就不仅对党员队伍的关键少数即执政骨干队伍提出从严要求,而且要对全体党员各方面素质和能力提出高于普通群众的要求,以此提升党的各级组织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党规严于国法的基本要求
党内法规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政党的奋斗目标,这要求必须通过高标准的内部规范来协调、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动,保证全党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明确党规严于国法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干部明确自己的义务责任、增强党规党纪意识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全党思想行动统一、实现奋斗目标的必要条件。
(一)党内法规内容视角
党内法规对党员提出的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角度对党员行为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另一方面,从政治性和党性的角度对党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具体分析入党誓词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两方面明确的要求。党员自觉按照党章党规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种自愿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在入党誓词中得到集中体现。入党誓词中“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和“永不叛党”的内容是对党员作出的与党章所规定的入党条件相一致的、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底线的纪律要求。入党誓词中“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内容,则是对政治理念的宣誓与为党和人民服务立场的表达,是对党员不断追求政治信仰和提高党性修养的要求。习近平指出:“95年来,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激励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英勇奋斗,成千上万的烈士为了这个理想献出了宝贵生命。” 〔5 〕11遵守党纪等行为规范只是党员的底线要求,每位党员都不应该以守底线为最终目标,不应该满足于只是做个“及格”党员,而应当按照入党时对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党规严于国法在内容上具体而言体现为如下方面:(1)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国法只调整行为主体的行为;党规不仅调整党员的行为,也调整思想,主要涉及党员的政治理想、信念、信仰方面,直接保障了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全党思想统一。(2)二者对调整对象提出的要求类型不同。国法主要调整国家生活,对公民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进行规范;党规调整党的领导与自身建设,必然强调政党的本质特征,突出政治性和组织性的要求。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纪律建设中要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可见,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纪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程度。(3)二者对调整对象提出要求的标准不同。党员是负有特殊政治责任的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政党对其更要高标准严要求。例如党内法规将法律不予调整的领域纳入约束范围。法律对道德领域不直接调整,而党的纪律则有明确要求,2018年新修改的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例如党内法规将法律的倡导性规范直接规定为强制性要求。法律提倡见义勇为,但没有强制要求;而党章党纪要求党员必须见义勇为,如果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会被纪律处分。(4)二者追究责任的时间效力不同。法律对不管是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都有一定的追究时效,超出追究时效,就不再追究相关行为的责任,国家强制力不再提供支持和保障。党内法规没有规定追究时效,只要有违纪行为,无论过了多久,都要受到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5)二者要求主体达到的境界不同。国法给公民划出行为底线,要求公民不能违法成为坏人;党规给党员划出道德的高线,要求党员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标准要求自己。
(二)党员主体视角
在党的队伍中,大家所从事的一切工作虽有职务高低和工作分工不同,但都是为人民服务。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务再高、权力再大,也永远是普通党员和劳动人民的一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去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同时,领导干部作为党员队伍中的关键少数,具有执掌公权力或者公共资源的身份特征,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必须用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用更加严厉的措施管理,用更加严密的纪律约束,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党章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同时必须具备党章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党内法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都比普通党员更为严格,行为约束的范围更广,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惩治力度更大,即党规严于国法的制度标准也有所提高。
党内法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更为严格,一方面是权责对等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从成为普通党员,到在党的培养下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本身就是一個添附和追加义务、责任的过程。在党的权力运行中,党的不同层级领导干部享有特定的职权,如决策权、执行权、管理监督权等,同时也享有为了实现这些职权的特定工作、生活保障。根据权义平衡、权责相适原则,他们在享有普通党员不具有的职务权力的同时,相应地要履行更严苛的义务,必须承担比普通党员更多的责任,其权利也要受到更多限制。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必须做到普通党员“四个坚持”的要求,还围绕“廉洁”要求,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四个方面,提出更为全面、标准更高的“四个自觉”的廉洁自律规范。
另一方面是法益衡量的要求。在利益法学派看来,利益是权利的基础,权利内含的实质性要素是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或维护,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以及法律对利益的确认,法律权利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6 〕。在制定规范时,需要对所涉及权利冲突进行法益衡量,其结果经常是牺牲或者舍弃一个具有较小合理性的利益,或者两者在某一种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当然这种让步是必要有限且正当合理的,以达成利益的协调。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党,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因而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不仅体现为行使党内权力,而且作为执政党的干部往往也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出现了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竞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职权的行使会涉及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领导干部属于政治性公众人物,领导职务使他们成为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他们的决策和行为取向直接决定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向和分配,使得其个人的权益及实现方式可能会与公众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此时,“如果有理由相信对立的权利中有一方是更为重要的,就有理由限制另一些权利” 〔7 〕255,要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作出必要限度的、正当合理的克减。
总体而言,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的职务职责应与所掌控权力的规模相适应,党内法规就是按照这一要求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充分体现了“治党先治上、治上先治长”的实践导向。具体而言,一是从层级上看,在严格的政治生活中,党员级别越高不仅没有特权,反而要被更为严格地监督和管理。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高级干部层层提出更高的行为标准,要求他们以身作则,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养成符合党规要求的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行为模式。这样的明确导向体现在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中,例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重点到关键到特别,对干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意味着其权利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是从岗位的性质上看,党内法规往往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行为予以严格的规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在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两者都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核心,具有特殊影响力,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第一责任人,是推进各项事业“关键的少数”中的关键,地位十分重要。关键岗位一般是指权力比较集中、处于核心位置、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岗位,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比如管人管财管物的,执纪执法的,或者涉密的岗位等。他们人数虽少,但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对所在地区和部门、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两类特殊的领导干部对于资源、利益的支配能力显然高于一般同层级的领导干部,所以从权责对等和对公共利益负责的角度而言,对他们权利的克减必然也幅度更大,对其行为规范必然提出更高要求。
三、党规严于国法的践行原则
党规严于国法,要求政党审慎确定党规严于国法的具体内容与基本要求,确保实现党员基本权利保障与达成政党的价值目标的平衡,这就需要践行法律保留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范。法律保留原则为公权力机关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宪性条件,同时也是“公共利益”在宪法中的具体化。法律保留的意义主要在于允许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的同时,也排除其他机关的限制。
无论法律体系还是党内法规体系,都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亦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设定为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尽管党内法规所规范的党的自身建设和领导活动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党务关系客观上具有内在的特殊性,需要符合其特性以及运行规律的制度安排,但党内法规作为制度规范必须满足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党内法规不能因政党治理而违背宪法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超越法律保留原则涉及事项的边界,对于法律所禁止负担的义务,党组织对其成员不能强制施加。为了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确立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则和规范党内秩序,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可以通过党内法规为党员设置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力行使和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保证政党的目标实现,所进行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属于党内惩戒,最严重的情形只是开除党籍。尽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可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和前途有较大影响,但不涉及刑事处罚。党章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凡是涉及党员基本权利时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过去党内的“双规”做法是治理腐败的有效路径,但是曾经遭遇“合宪性”的追问,现在创制“留置”措施取代“双规”,正是法律保留原则在党内的体现。
(二)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的正当是保障结果正义的前提条件。由于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限制以及义务的规定拥有较大的自主性,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组织处理权和纪律惩戒权等,如果各项程序不满足中立性、参与性和公开性三项基本规则,就很难保证对党员权利限制的公平公正,难以被党员接受和认可。
党内法规的制定,需确保对党员权利的限制要遵循科学民主的要求。在制定中要确保党内法规真实反映党员主体的诉求、真正集中全党意志,只有这样,党内法规才具有广泛的党员基础,也才能使得所有党员具有自觉执行的主动性,保障党内法规贯彻的有效性。制定后,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都应当公开发布,便于广大党员学习和自觉遵守。
党内法规的执行,要确保遵循具有统一性、明确性与具体性特征的规范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使得党员自觉接受纪律的合理约束、处罚,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需要注意,由于党内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具有可诉性,不能通过司法渠道救济,所以要完善党内救济方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已经规定了党员享有批评、检举、申诉、控告等权利,并且明确了“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押”。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对相关权利有明确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确保权利的行使能得到完善的保障,错误的处理和处分切实得到纠正。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指权力的行使为达成目的所必需,即手段和目的具有相称性,指手段要适度、合理、合比例。按照比例原则要求,党内法规应当严之有据、严而有度。列宁提出:“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 〔8 〕257
比例原则一方面体现为必要性要求,要求党所制定的严于法律的党内法规是实现党的目标所必须的。例如,政党作为政治组织,从政治性和组织性的角度在党内法规中对党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属于题中之义,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执政党在党内形成统一意志和行动,实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邓小平曾经严肃指出:“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9 〕271可见,越是与党的性质和目标紧密相连,规范的程度越严格和清晰,例如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与党的性质和目标联系相对不紧密的不作特殊限制要求,例如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与个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紧密相连的权利的克减非常慎重,例如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相关要求与隐私权直接相关,所以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未参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在报告范围上分别确定,就满足了精准科学和突出“关键少数”的要求。
另一方面,比例原则体现为相当性要求,要求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幅度必须与要实现的党的目标相匹配。例如,政党生存发展必须具有经济基础,交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这也意味着对党员财产权的克减。这种克减是有限度的,事实上党内对于不同身份、不同收入党员的党费有区别性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例如,政党为了保证政党奋斗目标的实现,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然对党员在各方面的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各项规定。在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区分不同的纪律,对党员行为约束的程度是不同的。习近平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10 〕30政党作为政治组织,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纪律上首先体现为政治纪律。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政治纪律的规定,分则中政治纪律部分从原来的18条增至26条,修改了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这是因为政治纪律事关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通过修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涵盖范围更完整,界定更清晰,确保全党切实严守党在政治上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更为严格,26条中有23条处分幅度有开除党籍的最高处分,凸显了从严执纪、从严处理的要求。而对于六大纪律中居末的生活纪律,主要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违纪情形较少,只在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5个条文。虽然对于道德方面作出约束本身就体现了党规严于国法的要求,但是并不是对个人的道德予以事无巨细的评价或者约束,而是对于特定情形下造成不良影响的、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和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给予处分。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党建出版社,2016.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4〕周叶中,邓书琴.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以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为视角〔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04):65-72.
〔5〕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6〕严海良.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5):137-148.
〔7〕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8〕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 陈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