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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均衡: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的路径转向

2020-12-20

关键词:福利救助主体

侯 斌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州 350007)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减少了贫困人口6 829万,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7%,中国农村的绝对贫困现象大大缓解,减贫格局由普遍性贫困转向消除绝对贫困,创造了反贫困治理领域的奇迹[1]。我国的反贫困治理历程体现出了阶段性、渐进性和动态性特点。以国家政府为主导的反贫困治理实践经历了从社会救助扶贫到体制带动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精准式扶贫的阶段。不同阶段的反贫困实践既体现出贫困问题在特定时期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必要性,也反映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贫困问题认识和理解的不断深化。2020年我国即将完成脱贫攻坚的艰巨任务,但这并不是反贫困治理行动的终结,后脱贫时代的反贫困治理目标更高,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随着中国即将进入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路径转向的把握是后脱贫时代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关键。既有研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分为以下三种研究路径:第一,从宏观角度将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的路径构建置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视野中,提出反贫困治理行动的重点在于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反贫困治理体系[2-3];第二,从中观角度将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与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相衔接,在社会救助过程中更加关注对贫困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4];第三,从微观角度将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的重心定位于建立可持续脱贫的治理机制,提出了有利于实现相对贫困问题缓解的具体可行的做法,并以此构建农村精准脱贫的长效机制[5-6]。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发现,既有研究为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的路径转向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未来图景和政策启发,但无论是宏观角度的论述还是中微观角度的论述都更加侧重于政策视野的探讨,只是探讨的层面和角度稍显不同。相关研究更多聚焦在国家作为反贫困治理主体的福利兜底功能,详细分析了国家政策在反贫困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反贫困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规划具有强大的制度保障,新时代的反贫困治理在国家政策的带动下不仅要实现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还要致力于满足贫困人口美好生活的需要。国家作为福利供给的主要主体在反贫困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贫困问题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反贫困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和创新性,纵观反贫困实践的整体历程我们发现,贫困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反贫困治理格局除了需要国家政府主体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之外,还需对参与到反贫困治理中的家庭、市场等主体也应予以关注。贫困现象在新时期体现出的多维度、多样态特征要求在反贫困治理体系中建立新的价值目标,构建多元主体体系,通过多主体的均衡式发展实现对贫困问题的系统治理。基于以上思考,本文以多元福利的主体性均衡为理论视角,尝试回答以下问题: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包括家庭、市场和国家在内的不同福利主体体现出怎样的角色定位和主体行动逻辑?诱发不同福利主体在减贫过程中结构失调的根源在哪里?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路径转向的重点应从多元福利供给主体的互动中来把握,实现家庭、市场和国家福利功能的均衡,最终建立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主体的多中心治理格局。

二、多元福利视域下反贫困治理主体的厘清与界定

(一)多元福利的主体性均衡:一个理论视角

回顾中国反贫困治理的历史实践可以发现,中国的反贫困治理更加强调国家行政力量的主导和干预,反贫困治理不仅仅针对贫困人口本身,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国家福利的提供,我国的反贫困治理取得了很大成效,凸显了国家福利的兜底保障功能。由于较为单一的扶贫主体结构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它可能会导致政府能力与反贫困治理需求之间出现不均衡状态,在面对多维贫困发生时可能会力不从心,同时贫困群体长期以来靠单一政府的援助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救助依赖现象。进入后脱贫时期,除了国家福利的作用之外,我们还可以去尝试寻找并重塑家庭、市场等其他福利主体在反贫困治理中功能的发挥。多元福利的概念源于1978年英国的《沃尔芬德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在这一报告中可以发现福利多元主义思想的萌发。后来,罗斯在对多元福利思想的理解上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在罗斯看来,福利的供给主体包括国家、市场、家庭和其他雇员。单纯依靠国家解决福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不明智的,市场和社会在其中也可以发挥各自的作用,扮演各自的角色。国家、市场和社会任何一方单独提供福利都是不够完美的,三方联动和互动才能各自发挥长处,共同提升福利水平。德国学者伊瓦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利三角的研究范式。他认为就业福利的获得是通过进入市场就业获得劳动收入和其他福利待遇,非正式福利的获得主要通过家庭这一主体功能的发挥,正式的社会福利获得通过国家提供来实现。因此提升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需要以多元福利主体的互动性平衡为前提,只有三角互动达到均衡,总体福利水平才会提升。在伊瓦斯的理想福利三角模型中国家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提高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径,如果社会成员遭遇到了市场风险,同时遭遇家庭福利弱化问题,那么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可以帮助其分担风险和解决相应的问题[7]。

在多元福利主体中家庭是最基本的建构之一,它承担和维系个人情感、保障日常生活的需要以及作为消费者进入市场的基本角色。国家的角色和作用在于基于制度规定基础上的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通过再分配资源的形式使其不同社会成员各有所得,因此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持社会公平。市场的功能发挥是满足个体进入市场的需求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供求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保障社会成员的消费等权利的实现。从家庭到国家到市场,三方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从社会福利的视角来看,个人得到的福利首先是来自于市场经济制度和家庭制度,在行动者和制度的关系中,这两种制度安排是由国家介入而产生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社会福利制度的安排不能脱离以上两种制度被无限扩大,社会福利水平不应该无限提升。福利三角互动过程中的福利提供是多元的,福利提供的份额是相互影响的,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二)家庭、市场、国家:反贫困治理主体的厘清与界定

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家庭、市场和国家等福利主体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反贫困制度功能的发挥依托于稳定的主体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发挥减贫和福利供给的功能,最终目的是建立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形成多中心反贫困治理主体的多层治理格局。因此,有必要在多元福利的理论视角下,将参与到反贫困治理过程中的主体一一厘清与界定。

1.家庭:基本的福利供给者

作为基本的社会制度,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社会细胞,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在家庭中,家庭成员建构起婚姻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分工以及社会行动。家庭是最基本的福利供给者,家庭福利保障是整个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基础[8]。家庭作为社会成员社会化和生活的重要场域,它是许多社会政策的最终落脚点,也是人口研究和反贫困政策研究的交叉点。家庭在特定的减贫场域内提供的福利内容十分广泛,在家庭福利供给过程中也有对象的选择性,对于需要照料的家庭成员其福利倾向性更大[9]。家庭作为一种实体,在发挥满足社会成员经济、情感和精神等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减贫功能。

2.市场:工作福利的提供者

市场作为反贫困功能发挥的重要主体之一,其特点包括:首先,市场是最有效率的生产机制,社会福利的供给依赖有效率的市场带来物质资源;其次,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具有满足福利提供需求的属性;最后,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市场运作必然会导致贫富分化的产生[10]。在西方的社会救助领域市场机制的发挥是与其工作福利相联系的。市场福利的重要表现是工作福利,在社会救助领域以工作换福利也是其重要表征,这也与多元福利中强调市场福利供给的发挥具有一致性。以工作换福利既强调了受助者有接受救助的权利,但同时也有接受政府规定的与工作和劳动有关的义务,它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国家:兜底保障的分配者

国家作为反贫困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为贫困对象提供和实施相关福利。从广义角度来看,国家在反贫困治理中是一种全方位的福利服务过程,包括在福利政策的制定、福利资源的分配以及福利供给传递的方式上,都扮演重要的角色[11];从狭义角度来看,国家在反贫困治理中所发挥的功能主要是在福利资源的分配以及福利供给方面直接发挥的功能,例如在扶贫领域国家具体的职能部门直接针对扶贫对象进行福利供给。在国家提供福利的过程中,其主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即在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福利享有的前提下为每个人提供增进福利的空间和机会。国家有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福利实现的责任和义务,也同时要保障其基本需要的满足,这一责任和义务即是国家福利功能的发挥。

(三)主体性均衡的理想互动:反贫困功能发挥的均衡状态

多元福利理论的内核在于福利供给责任主体之间的均衡结构,它要求福利供给的动态平衡,而非福利来源的组合形式。多元福利理论的焦点关注的是国家和其他福利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它重点强调福利供给主体的力量不是固定不变的,部门之间的力量此消彼长,并且会相互渗透。

具体来说,理想的多元福利主体均衡互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多元福利主体在福利提供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即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当家庭福利、市场福利发挥功能效果欠佳,国家福利的兜底保障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福利和市场福利功能的发挥。第二,多元福利主体在福利提供过程中的相互替代。近年来在伴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变化而导致的家庭福利部分功能丧失的事实下,国家福利和市场福利可以在这一维度上弥补家庭福利缺失的不足。第三,多元福利主体在福利提供过程中的相互补充。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国家为贫困人口在就业方面提供的培训辅导和拓宽的就业渠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市场福利功能发挥的不足,从而使得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就业获得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主体性失调: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的结构紊乱

(一)反贫困治理主体性失调的现状审视

1.家庭福利保障功能的缺位

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支出型贫困家庭是关注的一个重点。所谓支出型贫困是指因某些风险经历或突发状况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高,导致家庭承受能力极速下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贫困类型[12]。支出型贫困家庭问题反映出的是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家庭照料、家庭支持和家庭社会资本等层面。笔者在湖北、贵州等地的贫困村调研发现许多建档立卡户都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这一类型。他们在家庭照料、家庭支持和家庭社会资本方面都表现出较弱的福利性。在家庭照料层面,贫困家庭的家庭照料负担逐渐加重,大部分家庭面临着抚养儿童和照料老人的双重压力。此外,对于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的家庭来说,家庭的教育医疗支出是一个巨大负担。已有研究表明家庭近三年有子女上大学和突发重大疾病往往更容易陷入贫困状态,对其福利水平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影响在绝对贫困的家庭和低保家庭中尤为明显。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劳动的人数对贫困有正向影响[13]。在家庭支持层面,伴随着现代化的转型,家庭规模和结构都有日益变小的趋势,家庭出现小型化趋势。所谓家庭小型化有两层意思,一是家庭结构简单化,即核心家庭、夫妻或者小家庭及单亲家庭所占比例日益增长,主干家庭比例不断下降;二是在每种家庭结构中,家庭人口容量都向组成这种家庭结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人口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支持的力度和作用就会减弱。在家庭社会资本层面,通过调研发现,贫困家庭目前的家庭关系网络的特点是同质性、重复性与有限性,这也塑造了其社会生活实践的封闭性与自我中心性,以致陷入一种失衡和脆弱的社会环境系统。贫困家庭自身社会关系网络的强关系依赖及其强关系的高度同质化,以及所在家庭社区社会关系网络的弱连带及其弱连带的低度复原力,都构成了贫困家庭社会关系生产与资源获取的限制。

2.市场福利保障功能的弱化

市场福利保障功能的发挥与贫困家庭的市场参与意愿、贫困家庭与市场的关系和总体的经济社会状况是紧密联系的。以笔者调研的区域视角来审视市场保障功能在反贫困治理中的作用可以发现:在东部地区,贫困家庭内部充分就业,距离市场较近,他们的市场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都较高;东部地区的总体经济社会状况是总体较为富裕,但分化程度较高,因此其贫困类型为分化引发的相对贫困状态。在中部地区,贫困家庭内部半工半耕,距离市场较远,但是他们的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较高;中部地区的总体经济社会状况是处于中等收入水平,家庭之间中等分化,同时引发贫困。在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内部半工半耕,距离市场远,他们的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较低;西部地区的总体经济社会状况是集中连片贫困,家庭之间低度分化。从理论来讲,参与市场获得劳动收入是消除贫困的最佳办法之一,一个地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入市场的时间越早,参与市场的程度越深,其贫困发生率就越低。但实际情况反映出市场所提供的福利在这一方面的保障功能存在弱化问题。就调研案例中的贫困户自身来说,其市场福利享有状况比较差。未在市场中工作的贫困户占有很高的比例,同时在已经就业的贫困户中,所在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比重很低,就业福利较差。

3.救助福利保障功能的浅化

国家的反贫困治理政策从总体上来看已经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后脱贫时代面临的贫困问题主要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和防止返贫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救助福利保障功能在后脱贫时代的反贫困治理中仍然发挥重要的兜底作用。但从目前来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为基础的国家福利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看,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总体上看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仍然偏低,而且保障水平存在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以笔者调研的湖北和贵州两地低保数据为例,在2019年第一季度,湖北省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 275.5元;贵州省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98.1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 256.5元。一方面,城乡社会低保标准仍处于很低的水平。另一方面,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政府对社会救助财政投入也偏低。在对贫困和贫困者的理解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以“绝对标准”去界定城乡贫困,将贫困等同于无法解决温饱问题,而社会救助和其他反贫困行动的目标仅仅是解决温饱问题。显然,这种贫困观是落后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一般而言,以低保金形式的现金支持只能帮助目标群体维持某种最低的生活水平,因此,有学者将这类现金型社会救助称为“最低收入支持项目”[15],这种项目给付标准过低的现实情况对于维持贫困家庭的生存问题尚且困难,更别提家庭资产积累和投资下一代的人力资本。目前从调研案例来看,在专项救助方面医疗救助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政策实施偏差,政策制定与实际情况矛盾重重;救助比例偏低,贫困程度及贫困脆弱性难以缓解;筹资渠道较窄,制度运行经济基础有待夯实;事后救助效率低,医疗救助内卷化问题依然严峻。在教育救助方面,国家和其他福利主体为无法获得接受教育机会的适龄对象提供教育方面的援助。但从目前的教育救助现状来看,教育救助的力度和覆盖面还不够大,对于急需帮助的低保边缘户还没有真正享受到这一救助。在就业救助方面,就业救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救助对象的难识别和难确认、救助过程中出现的福利依赖现象以及救助措施无法有效满足个体需求等。就业救助的政策对象应该分类化、弹性化,就业救助应积极推动多元参与和合作[16]。

(二)反贫困治理主体性失调的根源解读

1.现代化转型导致家庭结构发生变化

在社会迅速变迁的背景下,家庭规模小型化、类型核心化、结构简单化、形态多样化等使得中国城乡贫困家庭的功能与需求对应结构和均衡条件都发生了改变。首先,家庭功能发生了变化。家庭的生产功能、生育功能、社会化功能和赡养功能的削弱,导致家庭负担过重[17]。如今家庭功能的实现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家庭外部的支持。其次,家庭资源结构发生了改变。家庭资源是家庭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但现在家庭资源伴随着家庭转型出现减少的趋势,越来越依托于外部资源的供给。最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远远超出了家庭传统功能所能提供的支持。这些变化导致了家庭需求与功能对应结构的失衡和家庭功能供求自我均衡机制的失灵,家庭需求的满足对外部的依赖程度变得越来越高。家庭的福利水平取决于家庭功能的效率,而后者取决于家庭自身的发展能力。家庭发展能力是家庭凭借其所获取的资源满足每一个家庭成员生活与发展需要的能力。家庭发展能力是家庭功能质量和效率的基础。在家庭功能不断弱化、外化和社会化的趋势下,家庭能力建设还依赖于外部支持,特别是来自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因此重建和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十分重要。

2.制度排斥和实践问题导致市场福利功能发挥不足

首先,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就业制度的排斥使一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被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这一社会排斥使其遭遇了家庭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困境[18]。这种就业排斥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贫困治理产生消极效应。此外,在就业市场中还存在对贫困群体的就业歧视现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在当地就业时遭遇用人单位的歧视、工资克扣以及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一做法使受助者在就业福利的享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暴露了当地政府对企业用工体制的监管不利问题。其次,就业救助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主动或被动未进入劳动市场,在就业救助实践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考虑到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失业是致贫的根本性因素,但是现行的就业救助制度只关注了救助对象的普遍性,未重点分析失业主体和失业原因的差异性,这也可能达不到精准救助的效果。此外,就业救助实施的内容较为单一,覆盖面较窄,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享有就业救助福利程度不高,而且在就业救助实践过程中与低保制度衔接不够畅通,就业救助对象的识别和认定存在模糊化和不确定性。

3.制度执行和转型问题导致国家兜底有待深入

在国家兜底参与反贫困治理的过程中,国家福利体现的特点是以生存型救助为主,是一种补差式福利供给。作为社会救助福利中最重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其基本目标在于兜底,维持受助者的基本生存需要,通过给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线的受助者经济援助来实现这一目标。其他专项救助则根据受助家庭特殊情况给予救助,适当弥补家庭福利的过度消耗,从而维持家庭的福利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正在尝试并经历由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的转型,还处在转型过程之中。反思我国的社会救助出现的问题,它更加强调单向救助,无法让受助者实现助人自助;注重事后救助,难以让受助者彻底脱贫解困;限于最低保障,无法满足受助者的基本生活;重视物质救助,无法应对致贫因素的多样性。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在内的救助项目,其救助形式基本上都是以货币或者实物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性救助为主。然而,物质性救助所能起到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它只有在应对物质型贫困时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应对非物质型贫困时往往效果一般。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低收入家庭的致贫原因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物质型贫困往往只是贫困群体之所以陷入贫困的表面形式,在这形式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非常复杂的非物质性因素。面对可能出现的代际传递、长期化和固化等新型贫困问题,社会救助目前只局限于为绝对贫困人口提供生存救助,暂时未完全为普通贫困者提供抵御贫困风险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积极维护贫困群体的发展和保障的权益。

四、主体性均衡: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路径转向的实施机制

多元福利主体的反贫困治理目前没有达到反贫困和防止返贫的最佳效果。家庭福利功能的不断弱化与就业福利不足的状况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下以生存型为主的国家福利兜底在反贫困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因此,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复杂任务的完成和路径转向的重点就在于从福利供给总体的互动中来把握,实现家庭、市场和国家等主体的均衡。通过前文对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失调问题的分析,归纳出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中多元福利的主体均衡互动的实施机制:第一,重塑家庭福利功能,从而缓解市场福利和国家福利承担的压力,进而达到多元福利主体在福利提供过程中的相互补充效果;第二,强化就业福利功能,从而促进家庭福利和国家福利的发展,进而达到多元福利主体在福利提供过程中的相互促进效果;第三,深化国家福利功能,从而补足家庭福利和市场福利的缺陷,进而实现多元福利主体在福利提供过程中的相互替代。

(一)家庭福利功能的重塑

1.减轻家庭负担,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构建积极的家庭发展政策,培养家庭的发展能力,重塑家庭对个体的独特功能发挥。基于此,家庭发展政策应立足于保护儿童等弱势群体,同时帮助家庭成员实现就业与家庭的平衡,最后要建立起预防家庭遭遇风险冲击的机制[19];家庭发展政策要以家庭化为核心,基于家庭成员的权责对等的原则去构建,通过家庭支持功能的重塑提升家庭自身的福利供给能力和保障家庭成员的能力,同时针对外界的福利供给风险及时调整家庭策略,以保障家庭成员的福利实现[20]。

因此,重塑家庭功能的重心应放在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为核心的家庭发展政策的构建上。所谓的家庭发展能力是家庭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它回应的问题是家庭转型与现代化转型的关系问题。家庭发展能力的功能发挥以提高家庭福利水平、解决家庭照料问题以及改善家庭成员生活质量为主要目标和方向。家庭资源是家庭发展能力的基础,它包括了一个家庭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以及文化资源。家庭代际关系表征家庭的结构,良好的家庭代际关系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家庭的发展和对转型风险的适应。家庭策略是家庭发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家庭发展过程中对发展机遇和发展活动的一系列的组合。因此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就要着眼于家庭资源、家庭代际关系和家庭策略的发展与调整。

2.整合家庭资源,优化家庭策略

家庭资源指向家庭中成员的资源拥有存量,在此基础上家庭策略的完整意涵是一个家庭基于特定的家庭目标、通过特定的家庭关联模式实现家庭的资源动员和资源配置。反贫困治理过程中贫困家庭内部的资源整合和策略优化是重塑家庭福利功能的关键。在贫困家庭的家庭资源中,血缘和亲缘关系仍然是其构成的基础。以家庭为基础构建起的家庭支持网络的良好运行可以为家庭中的个体提供必要的关系资源,有助于其福利水平的提高,尤其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关系资源会为个体获得就业机会增加更大的可能性。费孝通将中国的社会结构概括为“差序格局”式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以家庭为中心,家庭是社会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可以获得由近及远的资源网络,这种资源网络的建构十分重要。以家庭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网络包括了邻里、亲密朋友和其他亲属等,这些都是个体重要的初级群体,也是社会互助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代性因素打破了熟人社会的格局,取而代之的是陌生人社会的环境,但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家庭资源网络对每一个个体来说都十分重要。因此合理整合家庭内外部资源,优化家庭发展策略对重塑贫困家庭的福利功能显得尤为必要。

(二)市场福利功能的强化

1.拓宽就业福利覆盖面,增加就业机会

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对贫困人口的帮扶需要从“输血”观念向“造血”观念转变,尤其在后脱贫时代 “造血”功能的强化是解决相对贫困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资源是强化“造血”功能的重要途径。就业信息平台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就业机会和实现就业,还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支持,对积极吸纳贫困者就业、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政策扶持。可以向企业提供专项资金,实现救助资金形式上的转化,使得部分救助资金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发放,调动企业和贫困者的积极性。此外,还要考虑为家庭和个人提供培训和就业补助、奖励基金和贷款政策,并规定适当的就业收入免税期和低保资格的有条件保留期等,以便为其解决积极就业的后顾之忧。同时完善公共就业保护和就业优待措施。对经过技能培训合格的贫困对象实施就业和最低工资待遇承诺制度,限制企事业单位在招用员工时的就业歧视,对积极吸纳城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招用人数给予奖励和税费减免。

2.完善就业福利提供机制,提供精准服务

加强就业福利救助与生活援助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重返劳动市场。应该通过各种举措激励和约束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积极参加劳动,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和生活照料,提高生活水平。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出现福利依赖,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资源的使用效率,减轻制度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贫困者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提高其生活质量。此外,还要摸清贫困者的择业意愿和要求,化解其择业较高的理想追求与职业能力较低的现实之间的矛盾。针对不同特征的贫困者建立起鼓励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再就业的利益导向机制,针对他们的就业服务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化设计,提高就业福利救助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国家福利功能的深化

1.在完善生存型救助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型救助水平的提高

首先,完善生存型救助的兜底功能。要改进救助方式,精准施策,满足不同特点的受助者的基本需要,同时合理提高其救助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救助的服务范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在提供需要满足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立起适应市场机制的社会需要满足机制,从解决基本需要满足问题为主向多层次社会需要满足发展。但仍要看到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基于问题解决的取向,是低度保障、低度福利的制度。同时在需要满足的过程中需要强调社会成员获得需要满足物的权利与提供需要满足物的责任的平衡,强调权责对等的观念。

其次,在兜底功能保障的基础上提升发展型救助水平。社会救助的实施通过缓解受助者的经济生活困境可以实现其反贫困的功能。我国的社会救助仍然是生存型为主的救助方式,应加快救助方式的转变,从生存型救助转向更加积极的发展型救助。所谓发展型救助是指以特定的贫困群体或贫困区域为对象,提供他们所缺少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促使他们利用当地的资源条件,依靠自身的努力来发展当地的经济,以提高生活水平和摆脱贫困[21]。发展型救助以从根本上消除贫困为目标,它更加强调人力资本的建设。致贫原因有很多,发展型救助兼顾考虑到了不同的致贫原因,不仅希望缓解绝对贫困,而且还要缓解相对贫困。

2.救助过程中更多考虑贫困者的尊严感和获得感,拓展救助服务

目前,我国社会政策的关注重心主要是社会成员的经济性福利的实现,而对个人所需要的各种具体的福利服务关注不足,其结果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重经济福利轻个人社会服务的特点[22]。从总体上来说,社会救助的发展应由解决生存型贫困问题的制度目标提升到解决生活型贫困问题为主的目标,也就是要积极地帮助贫困者脱贫,救助方式从以现金为主转向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相结合[23]。

社会救助提供救助福利的过程中,要协调推进物质援助和服务救助的综合发展。国家在提供社会救助福利时既要考虑到社会成员经济生活方面的需要,也要考虑其精神生活和心理层面的需要。具体来看,政府社会救助福利提供的服务内容可以涵盖以下方面:教育服务、医疗服务、住房服务、身体康健服务以及心理服务等。这些保障性的服务发展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福利水平提高与否的重要衡量指标。

国家在提供救助福利的过程中,受助者更多的是一种接受者的姿态,与福利提供者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姿态,这种不对等的姿态使其身份进一步污名化,同时其自尊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在救助过程中需要更多考虑到受助者的尊严感,在关注其物质获得的同时也要更多考虑其精神感受。因此,社会救助的发展应与社会建设同步,物质援助与服务发展同步,全方位改善民生状况,有效地建立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安全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未来陷入贫困的风险,全面提升贫困者的获得感实现。

(四)社会力量功能的凸显

伴随着福利发展的进程,以家庭、国家和市场为主体的福利三角供给模式已经转变为以家庭、国家、市场和社会等第三方力量为主体的福利四边形供给模式。社会力量的加入为个体福利水平的有效提升提供了保障手段,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已经发挥出重要作用。传统的社会救助主要是向贫困者提供以现金为主的经济援助,但许多贫困者还有除了经济层面的其他需求,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有效满足贫困者在非经济层面的服务需求。社会工作介入贫困家庭可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一是帮助贫困家庭提升能力,二是帮助他们协调社会关系,三是帮助他们增进心理健康。国外经验表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引入专业社工人才和非营利组织参与对受助者的服务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专业社工可以对救助对象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从多方面增强其获得感;提高其人际交往能力,促使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强其自信心,使其认识到自身价值所在;健全其精神和人格,促进其社会融入,保障其尊严感。因此,在提升受助者获得感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代表可以参与其中。

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的路径转向依赖于建立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重塑家庭主体的福利功能,强化市场主体的福利功能以及深化国家主体的福利功能。伴随着社会力量等第三方力量的展现和发展,我们在反贫困治理体系中还应凸显出社会力量的优势。后脱贫时代反贫困治理路径转向的重点在于从福利供给主体的互动中把握建立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重点,并实现家庭、市场和国家等主体反贫困功能的均衡,最终建立多中心反贫困治理主体的多层治理格局。贫困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反贫困治理的系统性和创新性,参与到反贫困治理体系中的各主体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形成相互作用、均衡的反贫困治理网络格局,才能建立更加稳定的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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