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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以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为中心

2020-12-20彭梦茹赵俊翔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案外人诉讼法民事

彭梦茹,赵俊翔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一、虚假诉讼界定

当前,虚假诉讼现象问题突出,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侵扰正常的民事审判秩序,为治理虚假诉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规制虚假诉讼做出了相应努力。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做出第二次修改:第13条规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原则性规定,这是以前所没有的;第112条和第113条分别规定关于当事人和被执行人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第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同时对虚假诉讼进行了相对应的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虚假诉讼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各实务部门之间就“虚假诉讼”定义有所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通常所说的虚假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虚假诉讼仅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正是狭义的理解(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183页。。有学者认为将虚假诉讼界定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纠纷,利用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特定诉讼现象更为合适(2)牛颖秀:《民事虚假诉讼识别的二元控制模式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尤其强调双方恶意串通,具有主观故意,而非单方一人之行为。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形式上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诉讼(3)李文革:《虚假诉讼的裁判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评析——以域外经验为借鉴 》,《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从法律分析逻辑角度,强调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虚假诉讼的虚假仅仅是指通谋的虚假,单方的虚假不是虚假诉讼。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还包括单方虚假行为,如伪造证据等情形。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4)缐杰、吴峤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检察日报》2018年9月27日第003版。。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的范围更广,要求打击面更广,可能涉嫌犯罪的空间更大。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5)张艳:《虚假诉讼类型化研究与现行法规定之检讨——以法院裁判的案件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通过进行类型化研究,实践中除了诉讼中双方合谋的虚假诉讼,还存在仅仅一方单独实施的虚假诉讼,这也归纳在虚假诉讼的内涵之中。

虚假诉讼概念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范围比较宽泛,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应该加以限制和统一,明确其内涵和范围,这样可以统一适用标准。首先,应该严格限制在双方当事人具有恶意串通意图范围内,既强调双方当事人两者之间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又特指形式上的恶意串通。主观上通谋的故意是其核心特点,这样可以和其他如恶意诉讼等单方虚假行为相区分,有助于厘清其与其他相似概念的范围与边界,避免混淆;而其他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如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拖延诉讼等故意破坏司法秩序行为,由单方当事人实施,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常对抗过程中就可以被识破,司法机关一般履行审判职责即可,相对便于审查和防范,通过对应的证据规则和救济途径能很好的保护其利益,双方恶意串通的时候隐蔽性更强,难以在庭审中发现,且利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一般难以知晓从而不会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发现和识别难度大。其次,虚构事实,使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民事程序包括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调解等方式。最后,需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在权利类型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等是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把虚假诉讼界定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使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规制虚假诉讼,也符合《指导意见》精神。

二、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才规定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同时也为了强化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为了解在实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规制虚假诉讼中运用效果如何,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设定检索条件为“理由:虚假诉讼”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共检索到962个结果;检索条件为“理由:虚假诉讼”和“全文检索:《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全文检索;《民事诉讼法》第56条”,共找到58个结果,其中有11个是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且最后确认前诉为虚假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有效案例(6)检索时间:2019年8月2日。。对这11个判决书予以整理,可以发现一些特点和规律。

第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绝大多数是针对生效调解书。11个案件全都是针对生效调解书而提起的。由此可见,实践中原诉为虚假诉讼的案件首选途径是通过调解解决虚构的纠纷。

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目的,大多数会选择调解。调解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方式灵活,能够节约诉讼成本,节省时间,快速便捷地达到目的。而且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接收的诉讼案件猛增,出现案多人少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审判人员也大多会做诉前调解工作,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能够缓解法官的结案压力和减轻审判任务。

第二,在执行阶段发现原诉系虚假诉讼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11个案件全是案外人在执行阶段起诉的。在进行虚假诉讼时,案外人往往不知道诉讼的存在,也就无法参加到诉讼中去,故难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存在,往往在申请执行财产份额时发现自己的份额被稀释或者当自己权益被执行时才发觉。

第三,既撤销原诉裁判文书又驳回原诉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判决形式。其中7个案件的判决既撤销了原诉调解书又驳回原诉原告的诉讼请求,4个案件只是撤销了原诉的调解书。

第四,民间借贷是主要的虚假诉讼类型。确认原诉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有9个,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有3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1个。利用民间借贷纠纷实施虚假诉讼更为方便,成本低,耗时短,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常见,利用借条就很容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有1个案件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会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犯罪嫌疑的线索移交给检察机关,有1个案件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同时对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处以罚款,其他案件都没有根据虚假诉讼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三、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用较少

我国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用相对较少。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提供了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等多种可能的救济渠道用于保障受到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然而选择申请再审是最主要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近九成涉及虚假诉讼案件到了再审程序才得以确认(7)熊跃敏,梁喆旎:《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以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案外人申请再审依据其是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分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8)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1页-352页。。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对案外人规定了两条路径:如果案外人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服此时只能通过申请再审;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不能再申请再审。执行程序外案外人申请再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申请再审。其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做了扩大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不必须在执行阶段就可以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应对司法实践需要。一方面,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才确立的,其在前期的适用一般会比较艰难,因为新事物的产生并不会发展得一帆风顺,当事人会持怀疑态度,法院也会谨慎选用。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时,案外人基本参加不到原诉审理阶段中去,多是在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才会发现,所以更愿意选择提出执行异议这样更加高效、便捷手段来中止执行及时的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后只能申请再审,这就关闭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大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确立已久且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运用相对更加成熟,实务中法院也构建起了相对完备的审判规则、经验;同时由于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了扩张和完善,更加大了其实践适用性,法院也更愿意选择更为熟练的再审程序来进行审理。

此外,虚假诉讼在诉讼中很难被发现,往往是通过检察监督和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得以知晓,进而通过再审途径来进行打击。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的案件来源看,依职权发现是最主要的案件来源情况(9)郑新俭,吕洪涛,肖正磊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6年第6期。。检查监督成为启动再审进而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途径(10)熊跃敏,梁喆旎:《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以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检察机关发现涉及虚假诉讼,其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从而进入再审程序。虚假诉讼当事人因为刑事犯罪而被判决,相应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会被检察院抗诉而再审或者法院依职权再审。法院在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犯罪成为在后民事诉讼中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依据。案外人在发现虚假诉讼损害其权益时会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申诉,符合条件受理后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如果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会提起公诉,如果不构成犯罪,会对民事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抗诉,其最后结果就是通过再审这一途径来规制虚假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少

我国实践中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是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远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其中被驳回的案件中主要原因是不满足主体条件,起诉的案外人不是适格的原告;其次,原告主张原诉系虚假诉讼,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诉系虚假诉讼;此外,还有少部分案件不满足在6个月内起诉的程序条件,一些案件被认定超过6个月的不变期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条件限制是导致最后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少的最主要原因。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方面,基本上是先确认案外人是否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其次再对前诉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进行认定。因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先看主体条件是否适格,如果主体条件不适格,那么可以不用进行实体的审理,直接驳回起诉。在案多人少、法官结案率与绩效挂钩背景下,这样既能节省法官的时间,又能提高结案率,是法官最为喜欢选择的方式,同时这也符合正常的审理流程。侵害债权型的虚假诉讼是最高发、最主要的类型,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是对原诉标的不享有物权、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一般债权人。案外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权益被侵害,因为其不是第三人导致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最终往往是被驳回起诉。

(三)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缺失

《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法条只是规定对行为要进行惩罚,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于案外人遭受的损失没有规定可以提出民事赔偿。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也同样没有这样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虽然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行为人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破坏司法秩序,还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虽然其规定了罚款、拘留有助于维护司法正义,但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的缺失却使得案外人因其遭受的利益损失没有途径得以救济。由于缺乏第三人可以就虚假诉讼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即使其胜诉,也只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通过案件诉讼费由败诉方虚假诉讼行为人负担来减轻胜诉方案外人的压力,但这本来就是败诉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仅第三人因虚假诉讼造成的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为诉讼所负担的相关成本和损失等也不能取得合理补偿。

四、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中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

(一)适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

在法国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没有作为当事人或藉由代表人参与诉讼(11)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现代法学》第2013年第3期。。法国对有权起诉的原告是做排除性规定,不是原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才是合格原告。此外,在有债务人参与的案件中,如果与另一方恶意串通,受侵害的债权人此时可以起诉,不受其限制。在意大利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因有既判力或执行力的判决受到损害的第三人(12)廖永安,陈逸飞:《意大利民事诉讼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初探——兼述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的启示》,《现代法学》第2018年第6期。。此外,债权人不是这里的第三人,如果原诉当事人恶意或串通,通过判决损害其权益时,其无权起诉,为了救济此类普通债权人,通过规定赋予其可以起诉的权利。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是原诉当事人之外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13)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当是指受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14)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我国大陆在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时,虽然参考了域外相关制度设计和经验,但是具体建构和实践却也有所差异。我国对于原告主体范围限制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对于因遭受虚假诉讼而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债权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具有原告资格;反观法国和意大利立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涉及虚假诉讼情形时,赋予普通债权人可以起诉的权利。

我国虚假诉讼高发地区已经开始通过意见或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指导,对于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则上不允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在虚假诉讼的情形时可以准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点解答意见明确虽然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法院可以受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诉存在虚假诉讼使其金钱债权遭到损害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第6点表示对于仅仅是因金钱债权被损害而提起撤销之诉的要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和逃避执行的除外。由此可见,适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在涉及虚假诉讼时,赋予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起诉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增强其实践适用和发挥规制虚假诉讼的作用。

同时,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些案例也予以了实践探索,开始扩大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入口。有案例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案外人以有证据证明原诉存在虚假诉讼,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15)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35号。。有案例认为只要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认定,作为受可能的虚假诉讼影响的案外人,允许其提起撤销之诉(16)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71号。。从立法目的解释,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良现象,所以应赋予其起诉权利。有案例把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原诉存在虚假诉讼,对其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当作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种(1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3号。。把因虚假诉讼而利益遭到损害的普通债权人当作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扩大解释。

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出于对案外人程序保障目的,在原诉涉及虚假诉讼情况下,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不能扩大到所有普通债权人,不能把所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事实上利害关系的债权人都理解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无限扩大原告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虚假诉讼情形下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否则相关联的所有案外人都能起诉,正当当事人合法利益可能因此遭到损害,也势必导致诉讼案件增多,加大法院压力,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稳定。实践中大多明确要求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债权的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过于加大案外人的责任。对虚假诉讼的证据收集相对于普通诉讼证据收集要困难很多,一般案外人很少掌握相关线索和持有相关证据,很多关键证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由于起诉时间为6个月的不变期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难以做到有证据证明原诉系虚假诉讼。所以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在起诉时,只需要提交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初步证据,原诉处理结果在事实上将影响其合法权益,不要求有证据证明实际系虚假诉讼,能够形成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合理怀疑,只要存在该合理怀疑,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认定原诉的诉讼行为,作为受可能的虚假诉讼影响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程序的关系

司法现状表明,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再审发挥了举足轻重作用,相反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却受到冷落,所以有必要厘清其与相关程序的关系和适用顺序。在涉及虚假诉讼情形时,对于申请再审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选择问题上,应强制优先选择适用后者。有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简单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相反,应该加大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权保护力度(18)汪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价值定位》,《法律适用》2014年第9期。。这违背司法潮流,不符合立法目的。我国大陆和域外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法国和意大利侧重强调实质正义,给可能被判决既判力影响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台湾地区则强调程序保障,给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损害第三人以程序保障;而我国是因为虚假诉讼频发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被损害,需要规制这种具有我国国情特点的诉讼现象。在涉及虚假诉讼情形时,给与选择限制只能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能更好的达到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满足现实需求。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当时为了弥补我国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救济案外人的手段,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意在取代2008年《审判监督解释》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所以没有把最高人民法院实践中尝试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案提升到基本法律层面。根据立法选择,为避免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混乱,那么就应该逐渐放弃使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转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救济。《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案外人认为原判有错的既可以不通过提出执行异议而直接申请再审,也可以在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继续申请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沿用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423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对被驳回执行异议后不服才可申请再审,这又回归到法条以前划定的界限,说明对《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的扩张解释予以了否定。

司法实践经验表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不够理想,具有局限性,法院对其范围和条件等关键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不能给第三人提供很好的程序保障,这是转向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上的重要权衡因素。第一,第三人申请再审只能通过申请方式提出,法院依职权或者检察院抗诉才能进行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使其通过起诉方式来实现权利救济。第二,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门槛太高。案外人特别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没能参加原审,不仅其自身没有过错,而且是有权单独提出诉求的。现在第三人独立提出这种诉讼请求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那么也应该是不需要审查的。第三,再审不能很好地保障第三人的程序权利。第三人应该享有在原诉诉讼程序所应享有的权利,可以独立地提出关于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这样才符合其在原诉中第三人的地位,由于非自身原因没能参加原诉,所以现在重新诉讼,应享有该项程序性权利不变。此外,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服的话可以上诉,能够保证其审级利益,而在再审可能会损害其审级利益。

当事人如果以原诉存在虚假诉讼为理由申请再审,接受申请的法院在审查后发现其请求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申请再审。此时,应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不宜赋予这两项程序的选择权,既不能申请再审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任选其一,也不能先后选,只能选择后者。否则可能出现当有多个案外人时导致有多个诉讼程序并行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301条也规定了当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优先于再审,这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其能更好地针对虚假诉讼和保障第三人权益。在虚假诉讼背景下,正因为原审是虚假的和违背司法正义的,此时不该侧重保护原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原审的稳定,而是侧重保护第三人。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起诉不同于再审审查程序,门槛要比再审程序低,有利于仅有初步证据但原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外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应优先适用前者。有观点认为应该将执行异议置于优先适用地位(19)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这是不可取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申请中止执行,只要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中止执行,这与提起执行异议想要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执行异议只是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并不能直接确认被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于自身,只能进一步通过申请再审或者另诉来解决权属争议,程序更加复杂和繁琐;既想要中止执行又想要推翻原生效文书,只须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可。相对于先提执行异议再申请再审这条路径,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条路径更加便捷、迅速。此外,执行异议具有很大局限性,在执行阶段才能提起,否则不能。只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始知执行情况时才有可能提出执行异议,在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即使发现生效裁判会损害其利益,也不能提起执行异议。反观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这些限制,不论是否在执行阶段都可以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案阶段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对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即可,不能做实质审查,至于实质审查是进入审判阶段的问题。因为本来第三人掌握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都不够深入,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或者公安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来进行确认;这也是顺应立案登记制的发展方向和改革潮流的,如果对立案审查过于严苛,不免有倒退之嫌,实际把第三人撤销之诉束之高阁。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解决新主张

虚假诉讼行为人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使第三人受害,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20)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54页-355页。。虚假诉讼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探索要求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能更好地规制虚假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受虚假诉讼影响而权益遭到损害的第三人。因此,应该允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最好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关于虚假诉讼侵权行为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第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在没有对虚假诉讼侵权进行具体规定时,法院可以依照上述原则性规定进行实践,判令虚假诉讼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解决新主张。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同时针对原争议标的提出诉求时,如果是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力基础的,应当合并审理。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一并审理第三人提出的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让其再单独提起虚假诉讼侵权之诉。因为如果已经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前诉系虚假诉讼,那么对于一并处理第三人提起的请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一并审理,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更加迅速、便捷地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侵权责任的认定必然需要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只有先确认是虚假诉讼,才能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如果单独再进行一个虚假诉讼侵权之诉这样的新诉,不可避免的需要对虚假诉讼再进行确认,然后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质证调查,不免程序繁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审理只需要再对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进行认定即可,只需要附带处理。此外还存在管辖法院的问题,提起虚假诉讼侵权之诉对侵权行为地可能会比较难以确认,会使第三人耗费过多时间,增加其成本;反观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审理就不存在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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