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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北景下村小组与村委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2-14应俊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年17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流转

【摘要】随着国家出台的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施行,土地流转逐渐成为“三权分置”政策全面贯彻施行的根本所在,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绕不开的一个重要话题。基于云南滇中地区的问卷调查研究,分析了云南省滇中地区的村小组及村委会在实施土地流转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具体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流转;村委会;村小组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1 村小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宣讲相关土地政策方针工作上缺位

村小组缺乏对土地政策方针的宣传,使得农民无法了解到相关的土地政策法律,同时也不能进一步了解国家新出台的土地法律政策,导致农民不够重视自身土地方面权益,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村小组自身对相关土地政策不熟悉,自我学习土地政策法律的意识不强,难以与本村农民解释清楚并充分解读相关土地政策法律的意义与作用;(2)上级领导部门对村小组的土地政策法律培训不够,村小组又没有渠道去及时接收与理解国家出台的新的土地法规与政策,使得村小组只停留在陈旧的土地法律政策上,对新出台的政策法律不够重视(3)村小组思想观念比较传统,土地情结依然严重。这就会影响村小组接收与宣传土地法律政策,并且存在故意宣传不到位,故意过分解读国家法律政策的现象,影响甚至误导本村农户对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理解。

1.2 村小组对纠纷矛盾处理不及时或不知道如何处理

村内纠纷大多都是土方面的纠纷,并且大都是因为土地四至界限不清、地界地貌不清而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村小组对这些问题一般处理不及时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在协商解决土地纠纷时,需要基于双方意愿,并且寻找历史凭据,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且需要辨识地界才能让双方满意。村小组就需要反复与双方沟通协商并且基于历史凭证的基础上才能调解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但是由于村小组的工资收入很低,难以花费财力物力去处理,最后导致纠土地纷问题一直拖延,处理不及时;(2)有些土地纠纷问题是由于前几届村小组领导班子遗留下来的,纠纷问题经过几十年依然得不到解决。针对传统上的土地纠纷问题,由于地界地貌已经难以辨识清楚,并且矛盾双方经过几十年依然争议不止,谁也不肯让步,对于这部分土地纠纷问题,村小组不知如何处理,只能放置不管,等到事情严重时候再让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1.3 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较差,老龄化现象严重

村小组干部大部分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并且老龄化现象严重,导致村小组日常工作经常出现缺位、失位、错位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由于缺乏激励机制,村小组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知识文化水平素质较高的青年劳动力都不愿意留在村小组工作,部分地区村小组干部居然是通过抓阄形式来决定;(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基础薄弱,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广大的农村乡镇和行政村的社会保障机构建设十分落后。云南省作为边远地区,情况更加严重,农村社会保障涉及不同收入水平的村民,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户与户之间的情况十分特殊,也造成留在村小组的青年人较少;(3)懂农业、爱农村的青年人较少。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大学生就业不会优先考虑在农村发展,就业趋势明显倾向于城市,这就导致留在农村的大部分都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劳动力。

1.4 大多数村小组集体经济薄弱

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国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机构,为村级各组织和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证,它代表村民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村小组集体经济薄弱主要有以下原因:(1)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观念弱化,思路不清,整体氛围不浓;(2)财务制度不严,监管不力产生漏洞,非生产性支出较大:(3)集体经济资源少,发展空间小。

2 村委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土地流转过程中工作不到位

村委会对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缺乏对村小组与村民的培训宣传,检查监督不力,没有落实村委会的职责。村委会对村小组与农户缺乏教育管理与法律宣传,导致村小组工作能力较低,农户生产技能水平较低,也会使得村小组与农户不了解不熟悉土地相关法律政策。同时村委会对村小组没有一套完整的日常管理制度,对村小组的日常工作缺乏监督检查并且调动发挥不了村小组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村小组许多工作执行不到位。第二,没有做好土地流转备案工作。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村委会没有主动收集需要流转土地的农户和需要租地的龙头企业的信息,导致本地村级集体经济难以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同时备案工作没有做到位,农户私下流转土地的较多,导致出现土地纠纷的情况较多。第三,纠纷调解处理不及时。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当农户与经营主体出现纠纷时候,村委会没有主动调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导致纠纷上诉到仲裁机构甚至法院,浪费司法资源。第四,没有做好粮食安全保障。村委会干部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保护区内播种粮食作物,不播种其它作物,不抛荒耕地,若村民抛荒耕地2年的,村集体将无偿收回耕地,转包他人耕种,从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方面保障粮食生产。第五,对农民与新型经营主体做好服务工作。在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时,村委会应当协商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心理价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订过程,看清合同条款,充分保证农民的权益。要对农户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并且保证经营主体因效益不好而不会单方面毁约或者跑路。

2.2 村委会干部整体素质较差

村民委员会干部整体素质较差,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村民委员会干部较少,村民委员会干部开展农村工作能力和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较低。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1)部分村委会干部年龄偏大、缺乏学习,对党的路线、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不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因而很难带领农民群众增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2)部分村委会干部自我发展意识不浓。村委会整体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对发展经济的思路不清、路子不明,习惯于上级领导的安排部署;(3)村委会选人用人把关不严。由于村委会属于村级自治组织,乡政府无法过多的干预村委会组织的选举,在村委会选举中仍然存在宗族、家庭、个别能人在幕后干扰选举,影响那些具有能力的年轻人加入到农村农业建设当中。

2.3 村委会位置相对偏僻,交通不便利

村委会位置相对偏僻,地址设置不合理导致交通不便利,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农户正常参与到村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同时村委会干部到农户家里通常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效率。另外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当中,经营主体想要找到村委会进行协商,但是由于村委会位置偏,村里交通基础设施较差,不容易找到,大大增加了經营主体的成本,会影响经营主体对本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印象。

2.4 存在强制流转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已经出台相应文件明令禁止土地经营权非法、非自愿、无偿流转,但是在实际流转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行为与程序。农民权益主要在以下几方面遭受侵犯:①部分地区村委会为了自己的政绩和升迁,不考虑是否符合土地流转的要求,违背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随意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逼迫承包户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②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出现“农转非农”现象;③合同不规范,比如合同条款不充分,不完全,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另外部分地区村委会未征得农户同意,强制代替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造成权利主体错位,出现纠纷之后农户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 对策建议

3.1 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培训力度,健全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

村级干部首先要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向农民介绍典型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农民参观学习,使农民认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排除农民畏难心理;村级干部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农业经营人才,让懂管理、懂市场、懂经营、懂技术的农业人才胜任新型经营主体领导职位,降低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民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农民能充分信任经营主体,让农民觉得自己的利益有保障,能够放心把土地交给新型经营主体;政府要健全和规范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制定出一套土地经营权定价标准,平衡农民心理差价。要建立专业的产权交易平台,使经营权双方都能够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以此来保证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3.2 村级干部与政府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让农民自发流转土地

乡村组应加强引导农民流转土地,但不可过度干预土地流转相关事宜。在涉及到土地租金,土地入股等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要聆听广大农民意愿;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避免乡村组因强制代替农民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侵犯农民自身的权利;要加强已经进行流转土地的备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组织机构的强制性行为而带来的土地纠纷。

3.3 提升村级干部素质,选拔任用优秀人才

政府要加大力度培训村级干部,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提高其法律、政策、管理等业务水平,让其充分了解农村基本情况,了解国家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能快速应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拔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具有专业技能的农业人才担任村级干部是重中之重,为此政府应要提高村干部薪酬,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吸引和留住干部人才;要大力培育选拔农业科技工作者、企业经理、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人才,保证中央“三农”工作的落实,为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农业项目,保证农业高新技术在农民群众中的有效推广。

3.4 健全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提高村级干部收入,保障农民生活水平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村级组织干部和农民需要的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就业保险、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实施细则,优化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养老保障功能,强化村级干部的职能职责,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保障村级干部的工作热情,解决农民与村级干部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走出去,让村级干部放心投入到农村建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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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应俊(1995-).男,江西吉安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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