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实务思考

2020-12-07程越

时代人物 2020年26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程越

摘要:利用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损害。本文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为样本,实证分析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中的经验和问题,以期更好掌握虚假诉讼监督规律,完善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调查核实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識的不断增强,再加上法院诉讼费用和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成本和门槛降低,人们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生活常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但是,一部分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钻研法律漏洞,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利用法律谋取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一、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2012年到2014年,张某某与叶某某等103民农民工进入中城建某某公司所承建的阜新市某某广场施工现场进行劳务施工,后该工程未建设完成就已停工,张某某为了向中城建某某公司索要工程款,以103名农民工的名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城建某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月2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城建某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4773655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中城建某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中城建某某公司支付给张某某工程款210万,张某某负责给103名农民工支付工资。调解书生效后,中城建某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系列案件构成虚假诉讼:张某某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民事纠纷,借用合法形式,最终经由人民法院调解,以中城建某某公司支付其210万工程款,该103名农民工工资由其支付的方式,使得张某某索要工程款的真实意图得以实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结果: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进行监督。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该系列已全部启动再审。

二、主要做法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严肃惩治虚假诉讼,探索构建民事检察监督新业态,打造民事检察业务的新亮点,将虚假诉讼监督向纵深推进。

多措并举,拓展虚假诉讼案源。

虚假诉讼由于其隐蔽性,很难被人发现。基于此,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举报宣传周、法律宣传、内外部协作的方式积极拓展虚假诉讼案源渠道;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宣传力度,并对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同时强化职权监督,如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在市检察院指导下,案件承办人没有局限于当事人申请事项的范围,而是依职权对该系列案件整体进行审查,最终挖出1百余件虚假诉讼案件。

强化调查核实权,突出证据审查工作

鉴于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欺骗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审查原审卷宗,针对性地审查原审庭审笔录及相关在案证据,捕捉案件疑点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针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疑点,通过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涉案人员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借助文检等技术手段识别证据真伪。如针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存在的诸多疑点,蚌埠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干警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多种措施对该案进行调查,最终确认该系列案件存在盗用、冒用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虚假代理等情况,构成虚假诉讼。

灵活监督方式,有力彰显检察监督效果

虚假诉讼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求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应当多样化,若手段过于单一将不利于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诉讼案件时,要根据虚假诉讼案件的的性质以及程度不同,视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受损程度及纠正案件的时间成本,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手段。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向市院提请抗诉、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移交犯罪线索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确保监督效果最大化。

强化内外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检察系统内部沟通协调,建立上下联动、紧密配合的一体化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内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加强民行、控申、刑检部门等各部门间联动,规范细化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突出虚假诉讼监督整体性。外部实行上下一体化办案。注重发挥上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主体作用,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统筹管理和对下指导,充分整合上下级院资源优势,推动积极履职、同向发力。如在办理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时,省、市院派员现场指导、协助突破。市院派员直接参与办案,对该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的调查方向给予具体指导和全面把控,坚定了基层院办案信心。上下一体化办案客观上增强了对案件的监督力度。

三、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面临的问题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上层决策,主动作为,开展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实践中也发现了调查取证困难、人员配备不足、办案经验不足、深度违法问题查处力度不足等需要改进的问题。

立法的不足影响司法办案实践。

“当事人单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分歧。同时,民事和刑事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优化。

调查取证缺乏刚性。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通过调查取证查实虚假诉讼事实是监督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虽然《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具有调查核实的权力,但此种赋权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如在办理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一百多名案件参与人,在最终在办案人员的多次沟通后,也只有21名案件当事人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在当事人、案外人或相关诉讼参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并无相应的制裁措施,从而使得调查核实效果大打折扣。

基层民事检察办案人员配备不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经验不足。

基层检察机关一般只有1至2名员额检察官,同时承担了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且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的调查取证能力,在隐蔽性极强的虚假诉讼面前往往难以突破。如侵害农民工权益虚假诉讼系列案客中,行为发生地、农民工住所、仲裁委所在地、审理法院均在不同省份,且当事人众多,调查难度大,办案人员的短板严重制约了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查证。

监督停留于表面,缺乏对深层次关联问题的综合监督。

实践中,虚假诉讼背后多有专业人士充当推手。而就当前检察监督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民事检察部门缺乏资源优势,大部分案件还存在表面监督现象,只是单纯监督生效裁判和调解书,而缺乏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刑事犯罪、审判人员違法、代理人违法和涉黑涉恶情况线索,未能最大程度发挥监督效果。

四、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途径的探析

统一认识,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共识

一方面,应在民事立法方面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虚假诉讼的概念,且不应将其限定于“双方恶意串通”类型,这样既能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能有力遏制当前虚假诉讼迅速蔓延的态势。另一方面,法检两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共识。虚假诉讼严重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在查办虚假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法院保持顺畅沟通,有利于提升监督实效。在当前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下,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消除分歧、形成共识,从而为打击虚假诉讼奠定基础。

立法保障,强化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

在履行民事监督职责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为保持诉讼平衡,检察机关应谨慎行使调查核实权。但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第三人利益,还会损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乃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只审查卷宗材料,难以全面了解案情,因此更需要综合行使调查核实措施。但目前民事检察的方式手段明显力度不够,因此,为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中有效行使民事调查核实,一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权对被调查对象的相关配合义务,对于妨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并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以司法处罚权。二是加强与监察机关协商,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核实且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有关单位、个人,将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凝聚合力,构建内外统筹协调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优化横向协作机制,各业务部门应当明确协作分工,加强与刑事、控申等部门的内部配合,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合力。同时,继续发挥已建立的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省、市、县(区)三级院联动办案,同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有效提升了监督力度和效果,同时也帮助基层院分担压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院人手有限问题。二是加强与监察委、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深层次合作。诉讼监督不是被动司法,检察机关要把握虚假诉讼案件监督规律,探索建立公、检、法、司联合防范、查办、打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

加强内部培训,提升民事检察干警监督能力。

近年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但由于其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等特点,对案件承办人的综合素能有着极强的要求。对此,建议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民事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组建各级民事检察人才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杜晓笑.基层检察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实践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2019(01)

[2]季庆,王 烨.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路径之多维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03)

[3]贾俊,吴晓敏,鲁凤仙.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01)

[4]胡立柱.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J]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9

[5]齐红,肖静,刘丹丹,洪欢.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J]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9

猜你喜欢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制裁影响因素及策略分析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
对司法确认程序实施检察监督之实践分析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浅谈调查核实权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运用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权进行监督的路径与程序设计
虚假诉讼问题探析
对于如何识别和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多角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