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
2020-12-02董晋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经济结构本体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发生纠纷乃至提起民事诉讼时,其内容的复杂程度也大幅提升,这就使得现有民事诉讼法必须得到相应的完善,才能确保诉讼裁决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基于此,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进行思考分析,来研究民事诉讼法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比较研究 关联因素
作者简介:董晋,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网络工程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61
比较法是法学常见的研究方法之一,对法进行比较研究能够帮助人们更深入地认识或理解要研究的法律制度,以及支撑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对于我国而言,在法律制度上采用移植、借鉴、调整的方式能显著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更能避免先发国家在法治发展中的弯路,从而使法治发展中制度构建试错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情况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域外民事诉讼法,多数情况下这种借鉴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也有一些借鉴不当的情况出现[1]。而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发现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研究,显然能够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建设水平及应用程度。
一、诉讼制度与法系
民事诉讼法通常属于不同的法系,而所属法系不同,对应的诉讼问题在具体制度及措施上也会存在客观差异,因此诉讼制度与所属法系的对比是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关键内容。
如果要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对比,会发现两者的差异几乎是根本性的。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随发展也包括一些移植了大陆法系的亚洲国家,且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早期具有以民法为主的特点,因而也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而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法发源自日耳曼法,最早在英国成型,其中美国的法系虽然来源于英国,但随着国情的变化及长时间的发展,在诉讼制度上表现出了很大差异,但相比大陆法系依然有着更多的共同点与内在联系。这种现象使得两种不同法系的差异对诉讼制度的影响,成了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沿用两大法系的国家都是法治先行的代表,而法系在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也产生了十分深远且广泛的影响。就法律话语体系而言,英美法系并没有确定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实体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诉讼过程中的客体与主体、判决效力在主观与客观范围上的区分等一系列概念,也没有以体系化的概念及法律层级作为基础论断的情况。从更简单的角度上来理解,英美法系下法治制度的运作不依赖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借助大量曾经出现的判例,因而其制度运作过程具有经验性的特点。相比英美法系而言,大陆法系在成文法上具有高度抽象与概括的特点,甚至可以在不借助事实判例的前提下讨论理论问题[2],在这一点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截然不同的,后者只有在同时兼顾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基础上才会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通常需要判断案件采掘是否需要遵循先例的约束。
通过对两大法系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发现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可归结为“事实出发型”(英美法系)与“规范出发型”(大陆法系)两种,这起源于两者认知上的区别,对于出自日耳曼法的英美法系而言,由于日耳曼人相信永恒的、不受时空限制的绝对正义,因而其诉讼制度必然从事实出发的特点被英美法系所继承,这体现了英美法国家根深蒂固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及怀疑主义;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法律的认知上深受理性主义观念影响,这使得人们对发现真理怀有强烈的责任感,因而将发现法律的规律作为法学研究的使命。而法学理论则是关于法律运行规律的认知结果。这使得英美法系下的法官成了法律解释的代言人,而大陆法官则更多扮演解释法律理论执行者的角色。而在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中常遇到专门的认定问题,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鉴定人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则应用了专家证人制度。
二、诉讼制度与外部因素
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外部因素直接相关,因此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研究时,也必然要考虑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外部因素包括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如果忽视了这部分内容,会严重影响到比较研究的深度。
(一)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在所有的外部因素中,司法制度对诉讼制度的影响往往时最直接的,由于诉讼活动依赖司法制度执行,因而司法制度不仅限定了诉讼制度的构成,同时也对诉讼制度的运行方式及诉讼的效果。
如果从民事证据法的角度来看,由于民事证据法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结构之一,而证据则在确定案件事实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各国,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都要求当事人进行实际举证,并提供相应证明。但在对证明责任制度进行比较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又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在大陆法系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无法证明或未证明导致案件主要事实或关键事实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也就是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真伪不定的情况,则只能假定其主张的事实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且主张者将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而证据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观英美法系,在事实认证中仅有真实存在或不存在两种情况[3]。乍一看事实的存在与否具有二元性,因此将真伪不明这种中间状态作为第三元似乎有悖常理,但详细分析之后会发现这种冲突的存在与两大法系在司法制度上的差异有关。大陆法系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由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中法官曾处于支持保守势力的立场上,这使得群众对法官的信任程度大幅下降,同时这种立场也阻碍了历史的进步,而在英國资产阶级革命中法官则处于革命者阵营,因此获得了群众更多的尊敬与信任,所以英美法系对法官的约束就更少。而我国在司法制度上更接近大陆法系,且处于不断改革的过程中,这就使得这种证明责任的判定在现实性与妥当性上更加可靠。
(二)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
律师是代当事人执行诉讼过程、规范诉讼流程的关键人员,而在不同法系下,律师在法治中起到的作用、对诉讼制度的影响也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法治十分完善的美国而言,律师人才队伍极其庞大,在比重上远超其他国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更加重要。就职能而言,律师仅仅是在证据开示制度下就需要负责证人询问、文书证据收集、当事人询问、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众多内容,而法官只负责根据开示的证据进行判断,这就使得美国一旦正式开启诉讼,其涉及的成本十分高昂,因而美国更加看重庭前和解,但即使是庭前和解,美国的律师也会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执行相关工作。人为提升调解率而不重视对法律规范的遵循程度,在本质上是不可取的。
(三)法律观念与诉讼制度
法律观念对诉讼制度也有相应的影响,而不同法系对法律观念的理解认知也有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实质正义及程序正义的认知差异。英美法系看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因而在事实裁决中不设置再审程序,就理念上而言,他们认为再审是推翻已有的、已生效的判决,是对裁判权威性及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冲击;大陆法系更重视实质正义,因而在再审程序的设置上具有普遍性,而我国再审地提起比例更高。
(四)意识形态与诉讼制度
意识形态对诉讼制度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重视程度,因此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研究时,也需要重视意识形态与诉讼制度的关联。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是有辩论原则的,但不同国家在辩论原则上存在本质不同,如苏联东欧国家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前者的辩论原则具有政治性宣誓的特征,主要是对当事人意识形态权利指明,通常不具备界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地位的作用,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则能够用于界定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元苏联东欧国家在转型前对意识形态的重视有直接关系,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制度上受意识形态相对较小,英美法系国家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则更小。
三、诉讼制度之间
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包含了若干不同的诉讼制度,而诉讼制度之间的有机协调整合,则是确保民事诉讼法顺畅运行的保障,不同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依存关系或啮合关系,而这种关系则是确保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因而不同诉讼制度之间的联系,同样是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关键内容。同时,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对不同诉讼制度之间、个别诉讼制度与整体诉讼制度的聯系,并分析这种联系出现的原因。
再以证据公示提出制度为例,无论任何国家,民事诉讼中证据均发挥了认证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而证据举证的制度则必然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制度有所联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在证据收集利用上采用了证据开示制度,如果出现己方当事人用于举证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这种情况,法庭则会借助证据开示制度要求对方提交证据,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则会执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而我国在2015年之前主要采用法院按照当事人请求执行证据收集工作,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在具体执行上面临着很多问题,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这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在具体制度的内容及细节上仍需完善。就执行力度而言,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显然具有更高的优势,对实体规定的依赖程度更低,但不直接借鉴这一制度也有其原因,其中不同诉讼制度之间的关联就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由于不同制度在对其他制度的依赖性上有所差异,而脱胎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尽管更加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在关联性上与大陆法系整体诉讼制度关联较低,单纯借鉴无法保证对整个诉讼制度的有效性产生积极影响。
但这种不同法系之间的借鉴也并非完全不可行。以非公开确认程序为例,英美法系国家对非公开认证程序的应用有效保护了证据开示下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乃至国家机密的信息,并实现了信息保密性与证据公示之间冲突的有效处理,因此日本也将这一制度应用在诉讼制度体系中,而从日本的实践来看,这种应用收获了良好的效果。
四、结语
结合上述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需要考虑的内容相对较多,不仅涉及与外部因素的联系,诉讼法下诉讼制度之间、起源的法系也是其比较研究中不得不考量的关键因素。对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能够有效找出民事诉讼法中的缺陷,从而推动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6):157-174.
[2] 殷保明.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J].2020(7):120-121.
[3] 王一.民事诉讼中鉴定人诉讼地位的比较法研究[J].福建质量管理,2018(12):18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