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崔某某故意伤害案评析

2020-11-29刘旭阳

关键词:上诉人故意伤害言行

刘旭阳

【关注焦点】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者最关键的区别是行为人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在多因一果型案件中,对主观故意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伤害的部位、行为的节制程度、伤害行为本身所造成的损伤程度来进行综合判断。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的,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考虑。对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不法侵害”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崔某某

2018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车沿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米山路75号楼路口欲右转弯时,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发生刮擦。崔某某与该女子协商处理事故期间,被害人于某某路过现场并数次上前称崔某某应负事故全责,并让该女子向崔某某索要赔偿,崔、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于某某用手挥击崔某某头面部一下,崔某某遂向于某某头面部猛力击打一拳,致于某某仰面倒地昏迷。其后,崔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赶至医院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救治。次日预交医院押金20000元。8月7日,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19日,被害人于某某因头面部外伤致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形成,医治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之间仅是因琐事所发生的争议,于某某用手向崔某某头面部挥击一下属于轻微的暴力行为,尚达不到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性,崔某某的行为依法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于某某在崔某某与他人因交通刮擦协商期间,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争执中其先动手挥击崔某某头面部,对案件负有一定的引发责任,但依法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鉴于本案系突发性事件,崔某某具有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证据不足、判决理由不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明显过错”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交了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证实2019年12月5日,上诉人崔某某之妻姜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提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崔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建议对崔某某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崔某某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更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和接受程度。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在遭到被害人于某某对其头面部的击打后,应当预见其回击被害人头面部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他人因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定性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害人于某某对案件引发存在明显过错,且二审期间崔某某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后果、崔某某具有的法定减轻、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解析】

一、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这是本案争议的最核心的焦点问题。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者最关键的区别是行为人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结果加重犯,认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的基本前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伤后果,或者有明确证据证实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在主观上持故意或者放任的心态。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他人伤亡的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态。因此,不能将所有“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都定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就是说,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故意伤害的“故意”,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殴打行为”也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死亡的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首先,从案件起因上看,上诉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在案发前并不相识,于某某在案发当日主动干预崔某某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意唆使被剐蹭女子向崔某某索要赔偿,且其在与崔某某的争吵过程中,首先挥击崔某某的头面部,从而引起崔某某的回击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崔某某存在伤害于某某的心理动因及预谋。其次,从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看,崔某某系在遭到于某某的击打后本能地进行回击,对打击的部位不具有选择性,在案检验鉴定书证实的于某某右下唇散在擦伤、肿胀明显,左上第二颗牙齿松动、左上第三颗牙齿缺如的损伤情况,未达到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即崔某某的回击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再次,从崔某某回击行为的积极程度看,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的二人的位置、发生冲突的时间,能够证实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且于某某倒地后,崔某某并没有继续上前击打,而是立即对于某某进行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以防止伤亡结果的发生。最后,从被害人的死因看,结合在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于某某死亡原因的认定及于某某被击倒地的实际情况,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多因一果”。综合本案案件起因、案发前双方关系以及回击部位、被害人死因等情况,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崔某某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本能回击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准确。

二、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由此可见,被害人过错虽然并非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概念,但却是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何为被害人过错,也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侵犯被告人及与被告人有相当关系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诱发、激化,甚至促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最终导致被害人被害的不正当言行。

实践中,对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的评判,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被害人的言行只能针对被告人本人及与被告人有相当关系的人实施。此处的相当关系人,主要应当从与被告人的密切关系程度来进行考查,可以是与被告人有亲缘关系的人,比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也可以是与被告人有恋爱等关系的人。但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本人,不能及于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第二,被害人的言行应达到一定的程度。从本质上看,被害人的言行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的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于过错程度的考查,可以从言行的起始时间、持续的时间长短、对被告人及其相当关系人合法利益侵害的程度进行判断。如果被害人的言行过于轻微,则不宜认定被害人负有过错。比如,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的家暴行为,应当认定被害人负有过错,但是如果二人之间只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或者撕扯、厮打的情况,一般不应认定为被害人过错。在考查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专业的角度,更要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感受。对被害人的言行达到违法犯罪程度,已经受过法律处罚的情况,一般不应当再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理由。第三,具体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来判定对被告人从宽的幅度。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视情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应当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按照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对被告人的量刑最终要遵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结合本案,上诉人崔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下车与对方协商处理,被害人于某某在事故双方无冲突的情况下,不分是非地干预事故处理,并执意唆使被剐蹭女子向崔某某索要赔偿,后又在与崔某某发生言语争执的过程中,首先挥拳击打崔某某头面部这一敏感部位,进而引发崔某某的本能回击,应当认定于某某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猜你喜欢

上诉人故意伤害言行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因犯罪取得的比特币应否返还
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货款如何认定
语录
民诉二审中上诉人撤诉权必要性分析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范区分
浅谈常见涉嫌侵犯人身权犯罪的界定及相对关系
故意伤害胎儿之定性问题研究
漫画论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