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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取得的比特币应否返还

2021-05-17顾健

检察风云 2021年5期
关键词:上诉人向东比特

顾健

非法拘禁劫取虚拟货币,拒不返还受害人被诉诸法院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闫向东、李敏、岑升方、孙飞四人至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某小区本案原告李某某、布某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要求布某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其间闫向东等人还对李某某、布某有过殴打行为和言语威胁,布某、李某某被迫将各自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闫向东等四人的行为,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6个月15日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案涉二审刑事裁定书载明:四名被告自愿返还从被害人处获取的财物。然而刑事判决生效后,闫向东等四人均未返还相关财物。2019年3月26日,李某某、布某以闫向东等四人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四名被告返还两名原告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如不能返还上述财产,要求法院判令四名被告以2018年6月12日时价141.93万元人民币,赔偿两名原告本金人民币141.93万元,并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某某、布某“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比特币”按每个4.22万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驳回原告李某某、布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闫向东等四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被上诉人书面陈述,其自愿放弃向上诉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

争议焦点: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比特币、天空币都属于虚拟货币,此类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闫向东等四人因刑事犯罪劫取的上述虚拟货币应否返还?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闫向东等四名上诉人的代理人列举了证明其上诉请求的四点理由:第一,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被上诉人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第二,根据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比特币、天空币不受法律保护;第三,CoinMarketCap.com网站不是我国官方网站,一审法院根据该网站公布的价格确定比特币、天空币的价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四,系争比特币的数量应为18.87997062个,而非18.88个。鉴于上诉人曾以比特币向布某购买天空币,故如果判令上诉人返还比特币、天空币,上诉人同意以返还天空币的方式折抵比特币。

针对四名上诉人提出的四点辩解意见,被上诉人李某某、布某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第一,国家虽未认可虚拟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虚拟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虚拟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第二,根据其提供的公证证据,可以证实比特币于2018年6月12日转账至上诉人账户,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就侵权的时间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按照收盘价计算,金额已经高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当日中间价或者交易实时价。第三,上诉人的侵权事实已在另案生效刑事判决中得以认定,且在刑事案件中表示自愿返还被上诉人财物,上诉人也因此被酌情从轻处罚。第四,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财产权,应当向被上诉人返还其侵占的财产,返还不能的,应当赔偿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新颁布的《民法典》确认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图/视觉中国)

侵占他人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二审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个:一是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二是上诉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此外,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否定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持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四名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从民事角度而言,上诉人迫使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比特币理应返还被上诉人。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还载明,上诉人自愿返还从被上诉人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上诉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上诉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被上诉人。

关于四名上诉人赔偿金额的确定,二审法院认为,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通常,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虽然被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获得比特币的价格,但在二审中就上诉人如需向被上诉人返还比特币,而上诉人返还不能时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上,上诉人向法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万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亦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予以接受,故二审法院确认对比特币按每个4.22万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鉴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表示自愿放弃向上诉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遂据此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2020年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二审判决结果:判决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布某比特币18.88个,若不能返还,则按每个人民币4.22万元予以赔偿。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鉴于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在评判四名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前,应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作出评价,两名上诉人据此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以及侵权请求权的维权基础和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及,“從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综上,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官要同时提醒大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虽然应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作为真正的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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