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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要有法律思维

2020-11-18胡爱民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治校伤害事故

胡爱民

一、事件还原

2017年4月的一天,课间十分钟,某班的小张和小华在走廊上嬉戏打闹,在此过程中小张不慎摔倒在地上,左臂肘部着地受伤。后送到医院诊断为肘部骨折;小张家长带孩子去做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事发当日,学校将小张同学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小华、小张双方的家长,告知事情的经过,并做了广泛的调查,包括让孩子自己陈述、让家长在隔壁隐匿旁听等,基本还原了事情的事实和经过。对于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及事实真相,双方家长都已知悉。但是,最后双方家长未就孩子受伤的补偿、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

起初,受害方小张家长要求学校居中调解,约小华家长面谈,但当小华家长知道了对方的赔偿要求后选择不接电话、避而不见。小张家长认为学校约不到对方家长是不作为,遂向学校索要施害方家长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学校鉴于学生隐私权的考虑,拒绝了此要求,继续进行调解。之后,受害方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状告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不善,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伤,要求学校赔偿。

在法庭的庭前调解过程中,受害方家长向法院提出了追加被告的要求,法院支持并受理,并向学校发出调查令,学校配合法院告知了施害方的联系方式;最后,学校与施害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被告。

二、事件分析

这是一件因学生在校园内嬉戏打闹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解决过程中,学校作为调解方,在双方家长之间积极进行了多次调解。然而,双方不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反而成了被追责的对象。学校之前无论怎样苦口婆心、想方设法,甚至有时是委曲求全地做工作,都未能赢得家长满意,只能积极应诉,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彼此的认知存在偏差,根本不在一个频道上。一方面,大部分人会习惯性地觉得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就必须要负责任;另一方面,家长站在自己的角度,也有自己的看法。受伤的孩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受伤了,身體遭受痛苦、心灵受到伤害,作为施害方要积极主动看望、慰问,表达心意,更多地给予人文关怀,并且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孩子的营养费等等,施害方也必须要补偿、赔偿;施害方的家长则认为,孩子受伤我们去医院看望过了,也买了慰问品,甚至也包了红包,心意表达了,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有个磕磕碰碰、受个伤很正常,有病看病、受伤治伤,慰问、看望、表示都正常,但是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地要赔偿,这不是讹诈吗?

在这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从依法治校的视角下得出了最深刻、最主要的一点体会就是:学校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要有法律思维,要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

1.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学校权益

习惯上,我们总是不愿意去打官司,觉得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一打官司就会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还有,怕领导批评,对学校管理者产生负面看法;担心上级领导对自己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产生质疑。殊不知,“理之所在,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世无孔子,谁能定是非之真?”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问题,追求权益,这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各自权益,是最公平、最公正的手段。

2.依法处理更有利于学校管理

法庭判决的法律效力会有利于学校处理一些复杂的问题。有时候,出于各种原因,学校不得不进行补偿、赔偿,这涉及到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具体赔偿或补偿的金额怎么定?谁来定?费用从哪里出?程序怎么走?这是包括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都感觉棘手的问题;任何一个人都不想碰这个烫手山芋。但是问题又必须得解决,怎么办?法院的判决谁都得服从,且无可争议、毫无风险。这样既避免了学校还要把棘手问题上报的难题,也解决了最棘手的赔偿金的难题。判决书在那里,事实是什么,责任怎么区分,该赔偿、补偿多少,一目了然,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谁都不用再劳心费神。同时,坚持依法治校,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学校内发生的各种纠纷,可以有效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3.将依法治校落实到学校管理点滴

校园安全事故无小事,学生安全纠纷必解决。由于学校自身的地位特殊,在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把握好情、理、法三个维度。“情”是妥善解决问题的前提,“理”是妥善解决问题的基础,而“法”则是妥善解决问题的底线和保障。本着依法治校的原则,学校不应该事事委曲求全,而应该在合法的情况下积极应诉,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

第一,学校要有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意识与自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学校方方面面的管理过程中,脑子里以法律为准绳的弦时刻不能松。学校管理者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处理事情、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要有底线思维,其底线是:如果走司法程序,我们的所作所为有没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第二,学校要有自己的法律保护伞,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学校法律顾问,并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在本文的案例中,学校在得知学生手臂骨折的那一刻就启动了法律顾问介入。在后续与双方家长的沟通过程中,学校的每一个基本态度都与法律顾问进行了协商;包括后面走法律程序,都必须且充分地依赖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况且,学校的本职在教书育人,也容不得把大量的时间耗费在法律纠纷中。

第三,学校要举证充分。一旦确定了走法律程序,证据就最具有说服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有限。这时,学校平日的管理效能就充分地体现出来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方案制度的文本,开展活动的图片、视频,设备设施的准备是否到位及使用记录,安全监控的视频材料等各种各样的资料就派上了巨大的用场;相反,学校即使做了相应的工作,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也只能吃哑巴亏。回过头来看,这些工作都是功在平时,因此学校平时管理必须规范、到位。

第四,学校要依法合规地回应家长的诉求。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家长,基于自己的权益考虑,会提出自己的一些诉求。学校面对这些诉求,一定要依法合规地予以回应;纵使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合规,也不能答应。前面的案例中,受害方家长起初是想起诉施害方家长的,但是苦于得不到对方的联系方式,于是提出要学校提供信息,由于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个人隐私是基本的常识,所以纵使最后被告上法庭,但原则是不能违背的。法院发出调查令了,学校自然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法院的调查。

第五,学校要基于教育者的立场,理性温和地打官司。虽然走上法庭从某种意义上已经意味着撕破了面子,没有人情可讲了,但是毕竟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职责,面对的是莘莘学子、未成年人,所以纵使最后彼此法庭上见,学校无论从事发伊始的调解,到法庭争锋,直至最后判决,都要秉持教育者的立场,在与当事各方交往的过程中理性而不失温和、依法而兼顾人情,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学生还要照常上学,同学还要彼此交往。

总之,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过程中,学校要全面了解实情,为正确处理伤害事故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多换位思考,为谈判提供对话平台,促成事故的和平解决。但是本着依法治校的原则,“法”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底线和保障,在必要的时候,学校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履行义务,明确责任,守住底线,让司法处理结果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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