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数真的重要吗?

2020-11-15约翰陶雷克王薛时

社会观察 2020年1期
关键词:大卫义务救助

文/[美]约翰·M.陶雷克 译/王薛时

这篇论文要讨论的一般性问题是:就行动决策而言,在权衡案例中我们是否应该把互竞双方的人数看作是本身具有重要性的东西。我的结论是否定性的,人数并不真的重要。我对这个一般性问题的讨论集中在某个特定的虚构案例上。例如,我有一些救命药物,有六个人需要这种药物治疗,如果没有得到恰当的救治,他们都会死去。然而,其中的一个人需要全部药物才能存活,其他五个人每一个人只需要五分之一的药物。试问,我应该怎么做?

那些认为我应把药物切分成五等份然后分给五个人的人们,对于自己的立场毫不含糊。他们坚持认为:“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或者不考虑特殊情况,多数一方应该得到救助。”他们所说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其他事项保持不变”这个附加条款让我们不再考虑何种情况?我认为他们所考虑的特殊情况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关于某个人的特殊说明会让他的死比其他情况下这个人的死更为糟糕。

不存在救助多数的道德义务

救助多数对于很多人来说颇具吸引力。不过,让我不解的是,它如何与这些人广泛分享的其他信念相调和一致。考虑一个例子,这个人叫大卫,大卫是一个我认识并且喜欢的人,而其他五个人对我来说完全是陌生人。我很有可能会把自己的药物给大卫。我倾向于认为:假如这么做,我并没有做出不道德的事情。我推测大多数人都会持有和我一样的看法。但是,我并不认为,大卫与其他五个人相比较,恰好是我认识并且喜欢的人这一事实,会让他的死比在我并不认识他或认识他而并不喜欢他的情况下他的死更为糟糕。所以,我并不太明白,这一事实如何对这种情况下道德要求我去做的事情产生影响。我也不太清楚的是,这一事实如何对那些相信我有道德义务——这个义务来源于下述事实——其他事项保持不变,五个无辜的人的死要比一个无辜的人的死更为糟糕,去救助五个人的人的观点有所改变。

假设一个人提前与我签订了契约,规定在特定的时候我必须把额定数量的药物给他。有的人也许会认为,这种通过签订契约所产生的针对某一方的特殊义务优先于把药物分配给五个人避免了更为糟糕的事情发生。契约或者承诺并非是这种特殊义务的唯一来源。父母可能被认为对孩子负有特殊的义务,或子女对父母负有特殊的义务;医生可能对病人负有特殊的义务;人们也许会认为个人对捐助者负有特殊的义务,等等。人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这种针对特定人群的特殊义务的存在也是“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有意排除的对象。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在把药物给朋友并没有错这种直觉和固守救助多数的立场之间做出调和的人们来说,诉诸特殊义务究竟有多大用处呢?

这似乎并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回应。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做出的假设是什么?难道是因为某个人是我认识并且喜欢的人我便负有优先义务去救助这个人?这个假设似乎无法说明我对相关案例的思考。我之所以去救助大卫——一个我认识并且喜欢的人,是因为我对他的福祉的关心要强于对其他五个人的关心,而并不是因为我意识到对他负有的优先义务。设想一个例子,这里只涉及大卫和另外一个陌生人。在这个陌生人缺少权利主张的情况下,我会救助大卫。如果被问及解释或者辩护我的选择,我并不会答复说,由于我认识并且喜欢大卫这个事实,所以我在道德上被要求把药物分配给他。“大卫是我的朋友”这一事实相当自然地解释了,我偏向于救助他而不是其他五个人。正是缺少任何救助另外一个人而不是大卫的义务,才使得我的选择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无论正确与否,在当下所论的例子中我对自身行为就是这么设想。对我而言,救助大卫完全是出于个人的偏好。在缺少任何救助其他人而不是大卫的义务的情况下,我的做法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

然而,对大卫负有特殊义务的说法似乎太过强硬了,这种义务并非来源于我们之间的承诺、契约或者准契约关系,而是来源于我认识并且喜欢他这一简单的事实。这是因为这种观点并不单单说的是救助大卫是被允许的,而是我在道德上负有义务去救助他而不是其他五个人。可是,这并不是那些认为救助大卫并非是错误的人的想法。

按照当下讨论的观点,人们在道德上被要求,其他事项保持不变,去救助五个人而不是一个人,这是因为其他事项保持不变,五个无辜的人的死要比一个无辜的人的死更为糟糕。然而,如果这个事实构成了分配药物给五个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一道德义务的有力根据的话,那么我十分怀疑它的道德效力。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解释特别是向那五个人解释——为何仅仅因为我认识并且喜欢大卫而与他们五个人没有交集,就能使我逃脱救助他们的道德要求呢?况且这个道德要求是其他在我这个位置上的人大多会承担的。这里唯一相关的考虑便是我恰好喜欢大卫胜过喜欢其他任何人。想象一下我对他们说:“说实话,如果不是我对他的生死有所偏好,相关的事实让我在道德上负有义务把药物分配给你们。”这里所说的事实必定非常脆弱,竟能被一个同样脆弱的诉求击败。

假设这个药物属于你的朋友大卫。这是他的药物,他需要服用额定的药量。其他五个人无论对你还是大卫来说都是陌生人。你会试图劝说大卫把药物分给其他五个人吗?假设你尝试劝说大卫,你会怎么开始?你要求他放弃自己的生命而让其他五个陌生人继续存活吗?设想你试图和大卫讲理,就像如果药物属于你,你和自己讲理一样。“大卫,可以确定的是你的死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确实非常得糟糕。但是难道你没有发现五个人的死是一件更为糟糕的事情吗?现在,你有能力避免任何一个糟糕的事情发生。可惜的是,你没有办法避免它们都发生。因此,你应该确保更为糟糕的事情不会发生。”

难道你没有想过大卫会抱怨吗?难道他不会问道:“对谁而言更糟糕?”大卫以下述方式提出的辩护也许是非常自然的而且也是相关的:“对于我而言,我死他们生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我也不否认,对于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而言,他们死我生要比我死他们生更为糟糕。凭心而论,我不会要求(也不期望)他们放弃自己的生命以使得我这个陌生人能够继续存活。但是,为什么你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想让我放弃自己的生命,以使得他们每一个人都能继续存活?”

我认为大卫的问题确实切中要害。那五个陌生人究竟有何特别之处可以促使大卫认为值得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惯用的功利主义的说理方式是滑稽可笑的。这种来自置身事外一方的冷淡推理即便不是令人憎恶的,也不免被人诟病为愚蠢。但是,如果我们认识到了向大卫兜售下述主意的荒唐,即通过比较性地关注五个人的幸福加总得出的更大的总额让他认识到五个人的死要比一个人的死更为糟糕,那么什么样的推理听上去会稍微不那么荒唐呢?暂时把关于他们的幸福的考虑放在一边,让他关注五个人所承载的内在价值的总额会不会不那么荒唐,尤其是和自己所承载的内在价值相比。

截至目前,我已经说明清楚了鉴于道德允许大卫使用自己的药物救助自己而不是其他五个人,因而,假设药物是我个人所有并且我对五个人中任何一个人没有特殊义务的话,道德也允许我使用自己的药物救助大卫而不是其他五个人。一些人可能会觉得我所论证的观点太过于违反直觉了。按照我的观点,如果一方A必须决定要免除另外一方B所承受的损失或者伤害H,还是要免除第三方C所承受的损失或者伤害H’,除非B不考虑对立的特殊义务的情况下负有义务免除C的伤害H’,哪怕以牺牲自己的义务为代价,否则A不考虑特殊义务的情况下没有道德上的义务免除C的伤害H’。换言之,我的想法是:如果道德允许B选择免除自己受到损失H,而不是选择免除C受到损失H’,那么在权衡的情形下,其他人在不受制于任何对立的特殊义务的情况下一定会被允许采取B的视角,选择做对B而不是对C最为有利的事情。

“对谁而言”的更糟糕

下面是一个可能会被提出的反例。许多人或许会赞同,如果B身处在特定的位置上以致于他能够保全C的生命或者保全自己的一条胳膊,但没有办法兼顾两者,那么道德不考虑特殊义务,并不要求他选择一定要保全C的生命。一个会被提出的问题是:“但如果做出选择的人是你呢?你要么保全C的生命要么保全B的一条胳膊。难道你不认为自己不受制于特殊的义务有义务去保全C的生命吗?你选择保全B而让C死去难道不是错的吗?”

我并不认为在这个情况下道德并不允许我去保全B的胳膊。这个道德要求的根据何在?我所面对的选择是两个可能的结果中哪一个能得到实现:一个结果是B的胳膊得以保全而C则会死去;另外一个结果是B会失去他的胳膊但C的生命得以保全。如果这个选择是B做出的,那么他被允许选择第一个结果。但是,我就不被允许做出同样的选择。为什么会这样?根据假设,在这个情况下我不受制于相关的特殊义务。所以,B和我之间存在何种差异以使得我在道德上被要求确保一个对C有利的结果,尽管道德并没有对B做出这样的要求?除非出于某种理由行动者在道德上不被允许把另外一个人的福利看作是自己的福利来对待,那么我一定被允许,在不受制于特殊义务的情况下选择对B有利的结果。当然,如果对我而言B的福利比C的福利更为重要,那么确保C的福利就是我会做的事情。

然而,B要失去的东西和C要失去的东西之间的差异可能会达到一定的程度,以致于我会选择保护C不受侵害。但是,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我倾向于认为即便选择由B做出,他也应该偏好C的利益得以保全。对某些人而言,在B要失去胳膊和C要失去生命这个例子中过大的悬殊程度已经达到了。就这个例子而言,人们的态度可能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我不知道如何判定孰对孰错。我个人并不认为任何人不受制于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保全我的生命而不是保全他们自己的胳膊。其他人也许并不这么想。

我怀疑那些认为这个所谓的反例能够对我的观点形成有力威胁的人大多是这样一种人,他们多半认为自己确实应该准备好牺牲自己的胳膊以保全我的生命。然而,如果选择真的出现,他们会怀疑自己是否还会这样做。切身感知到这一点,他们就不会把这种要求施加在另外一个人身上。然而,当他们把自己设想为第三方角色的时候,对于保全C的生命他们不再有所犹豫,第三方角色对B的福利并没有特别的关心。毕竟,失去胳膊的人并不是他们。但如果这就是他们的想法,那么他们对我倡导的观点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威胁。

让我们回到最开始的案例展开进一步的分析。我的看法是,如果药物是大卫的,他不受制于特殊义务使用药物救助自己的生命而不是放弃药物给其他五个人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出于同样的理由,我认为,暂不考虑特殊义务,假设药物是我的,而大卫是某个我认识并且喜欢的人,我把药物给他而不是其他五个人也没有做错。因此,我必须否认任何第三方,暂不考虑特殊义务在道德上被要求去救助五个人而让大卫死去。那么,在缺少对任何相关的一方特别的关心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让我谈一下在类似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在我眼前有六个人,对他们中每一个人的福利我都感同身受。我不愿意看到任何一个人死去,但是我又没有办法救助所有人。为什么不给每一个人以平等活下去的机会呢?例如,我可以抛一枚硬币。如果正面朝上,药物归五个人,如果反面朝上,药物归一个人。这种方式给每一个人以50%活下去的机会。每当我遇到类似的情况下,抛硬币似乎是最佳体现出我对每一个人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方式。有任何人能够抱怨我做错事情了吗?基于何种理由呢?

我不愿意接受这种说法,除非事先限定清楚对谁而言,或相对于谁或相对于何种目的而言,它是或者将是一个更为糟糕的事情。我承认对于五个人中的每一个人而言,大卫生他们死要比大卫死他们生更为糟糕。但是,若是从大卫的视角出发,情况就不同了。对于大卫而言,他死是一件更为糟糕的事情。从我的视角出发,我的境况不会因任何一个结果而改善或者变得更糟糕,但其他人无疑会受到所发生的事情的影响。对于那些喜欢或需要大卫的人来说,其他五个人死比较好。但对于那些与五个人有亲密或者依附关系的人来说,大卫死而五个人生比较好。

道德加总

尽管如此,我能想象有人可能还是会说:“但人数肯定还是重要的。”有的人会充满疑虑地问道:“在救助五十个人和救助一个人之间你还会抛硬币决定吗?在互竞双方的人数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你必须承认行动者必须救助多数一方而不是少数一方。”

暂不考虑特殊情况,在这个情况下我仍然会选择抛硬币。我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以及如何单是人数的增加就能对决策有所改变。我对于这些权衡案例的思考方式是,仔细考虑如果我不介入这个人会失去或者承受什么,然后把失去或承受的东西对于他而言的重要性与其他任何一个人在我不介入的情况下会失去或者承受的东西相比较。这反映了对下述加总概念的一种拒斥,即在相关的情形中把两个各自独立的人的损失加总计算。对我而言,这实际上是对人们在相似的权衡案例中的思考方式的一种自然的扩展,这种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的人的损失并不相同,甚至那些认为我处理迄今所讨论的案例的方式荒谬的人也是这么认为。或许,作为最后一项劝说他们的努力,考虑下面这种权衡案例是十分有益的。

假设我知道,如果作为陌生人的你同意承受某种较大强度的痛苦,我便能免除承受一个较小的痛苦,我不清楚有什么原因能够让你自愿做出这样的牺牲。要求你做出这样的牺牲只能说明我的懦弱。现在加上第二个人,对你而言仍然是陌生人。再一次地,我们被告知,如果你自愿承受较大的痛苦,我们两个人都能免除承受一个较小的痛苦。如果在这个情况下我要求你做出牺牲,我丝毫不觉得自己不再受人鄙视了。你没有理由为了我能免除痛苦而让自己遭受苦难。对此我能说的大概只有这么多了。

现在增加更多的成员——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承受如你一般的痛苦——到我这一方不会改变任何事情。它不应该改变我这一方的任何事实。如果我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给你一个好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你情愿经受巨大的痛苦以使得他免遭较小的痛苦,那么你就干脆没有理由承受痛苦以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免遭更小的痛苦。承受痛苦不是以这种方式加总的。多数一方每一个人经受的较小的头疼所带来的不适并不能加总为任何一个人经受的偏头痛。在这种权衡案例中,你的痛苦或者损失所比较的对象不是我们集体的或者加总后的痛苦——无论如何理解加总后的痛苦,而是我们当中任何一个个人所承受的痛苦或者损失。

在最开始的虚拟案例中,我们必须在救助大卫的生命和救助五个人的生命之间做出选择。在做出决定的时候,我并没有把他的损失和五个人集体的或加总的损失相比较,无论这种集体或加总的损失如何理解。毋宁说,我应当比较的是,在我不介入的情况下,大卫的损失或苦难和任何其他一个人的损失或苦难。如果大卫没有理由为任何一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的话,相比于专注于人数会让大卫为了多数一方的存活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使我专注于人数不会更加促使我救助多数一方,而不是大卫。对我而言,人数本身并不重要。我认为人数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应该在行动决策中算作重要的因素。

猜你喜欢

大卫义务救助
村级义务消防队值得一试
疯狂星期二
大卫,不可以
大卫,不可以
惠州惠东:多措并举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善意施救者如何才能豁免责任
善意施救者如何才能豁免责任
跟踪导练(一)(4)
“良知”的义务
浅析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