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施救者如何才能豁免责任
2018-04-20程新文
蓝盾 2018年2期
程新文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也被社会称为“好人法”。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
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184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规定的免责要件时,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救助是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紧急救助行为应当符合生活常识,符合常人思维方式,符合公序良俗,符合自然规律、科学规律。轻微过失可以免责,但有重大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
善意救助条款所涉及的救助行为前提是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若基于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或者是出于故意等非善意的目的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救助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如救助人理应预见会对受助人造成非必要的、不应有的损害,或其损害远超过原本状况对受助人的损害,仍实行超限度的救助行为,那么救助人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摘自《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