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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银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的监管及启示

2020-11-11李庆阁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商业银行

摘 要:在金融危机中,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对于金融体系的破坏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终版的

《巴塞尔协议Ⅲ》,确定了未来全球银行业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监管的理念以及设计方法。因此,文章对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的基本理论、监管演进以及资本计量方法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从全面培育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等方面来进一步提高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的管理能力。

关键词: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监管;商业银行

一、 信用估值调整(CVA)的概念以及监管演进

CVA最初重要应用于会计行业的定价概念,用于银行会计核算。一直到了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才将CVA纳入到了风险监管框架中,并且在往后的几年时间内不断地对风险监管规则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CVA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39号》要求银行充分地考虑到交易对手风险对衍生品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价值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3号》也将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即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者对债务进行转移时的价格。从整体来看,当银行交易对手的信用利差随着交易对手信用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时,或者当市场的风险出现变化时,二者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银行将要面临的风险也会因此而增加,所以银行就应该对该项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部分进行调整,而调整量就是监管下的CVA。

(二)危机产生前的CVA风险监管

2006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Ⅱ》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纳入到了信用风险资本监管框架中,但是却只是考虑到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并没有要求银行对交易对手CVA风险计提资本。并且在《巴塞尔协议Ⅱ》市场风险框架之下,虽然要求了银行对交易账户中衍生品价值的变动持有资本,但是并没有被要求对CVA变化所产生的损失计提资本。所以银行只会在会计报表中使用CVA对衍生品进行公允计价,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银行本身,对严重忽视了CVA风险对银行经营所产生的隐藏危害。在危机中,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那些正常环境下保持有良好信用的交易对手也会受到影响,导致无法保证履约,从而使银行面临重大的损失。并且在螺旋效应的影响下,受到市场冲击后的银行还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的再次冲击,最为典型的就是雷曼兄弟的银行倒闭。巴塞尔委员会在2011年表示,在危机中,银行持有的外场外衍生品投资组合遭受了重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损失,这些损失中大约有2/3都是由交易对手CVA风险引起的,而剩下的1/3则是由交易对手实际违约引起的。对其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当银行持有的未偿付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少时交易对手不会承担这些减值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银行来承担,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十分普遍,也让各国的监管局开始逐渐重视CVA风险,并开始探讨如何有效的监管

(三)危机后的CVA风险监管

根据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全面加强风险管理理念的同时,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风险漏洞进行了系统性的修复,并且提出了CVA风险计提资本,还制订出了两种计量方法,即标准法和高级法,但是高级法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被批准使用内部模拟法的银行中。在标准法下,银行根据资本计量公式,通过输出基于交易对手外部评级的风险权重,框架下的违约风险暴露和合格CVA套期工具的名义价值就会得出CVA的风险资本。删除了原有框架中计算监管CVA的公式,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行业变化进行了總结,并且加入了计算会计CVA的风险模型,并使用市场数据来进行参数标准,让CVA风险监管资本标准与会计制度下的CVA公允价值计量一样。考虑到CVA风险比较复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还不具备对CVA风险进行建模的能力,所以剔除了原有框架中的内部模型法,并将最新版中的CVA风险计量法变成了基本法和标准法,其中的基本法又可以分为简化版基本法和完成版基本法。

二、 CVA风险监管的基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进行所有的担保交易时银行都必须对CVA风险资本要求进行计算,担保交易包含了衍生品的交易和银行公允计价证券交易,如果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则不需要计提CVA风险资本。

(一)资本计提阈值

根据银行是否在CVA风险监管框架下计提CVA风险资本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设计了1000亿欧元的阈值,如果银行拥有的非中央清算衍生品的名义金额小于或者等于该阈值,那么该银行就会被认为低于实质性阈值,所有低于实质性阈值的银行都能选择将自身的风险资本要求设定为银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100%。但是此时的CVA套期工具不会被认可。此时采用上述CVA风险处理方法的银行可以采用该方法来代替BA-CVA,并且将银行所有的证券组合都包含在内。

(二)计量方法选择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对自身的CVA证券组合计算CVA资本风险要求,CVA证券组合包含了银行担保交易中的所有证券组合的CVA以及CVA套期工具。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三种计量方法,除了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否则银行只能使用BA-CVA来计算,银行在使用SA-CVA的最低标准:第一,银行必须能够进行风险暴露的建模,并且每个月都要计算CVA和CVA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第二,银行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CVA部门,负责对CVA风险管理以及CVA对冲,如果银行获得了SA-CVA的认可,就必须每月都向监管部分递交CVA计算的结果,也必须有相应的能力提供监管部分所需要的SA-CVA计算明细,并且按照市场标准来计算相关的敏感度。如果使用SA-CVA的银行能够将任意数额的结算组合从SA-CVA的计算中脱离出去,那么这些被剥离出去的净额结算组合的CVA资本就必须通过BA-CVA来进行计算。在使用BS-CVA来计算CVA风险资本的银行,当使用内部评级法来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可以将用于计算CVA风险资本的所有净额组合的期限调整因子的上限设定为1。

(三)合格CVA套期工具

完整的标准法和基本法都会充分地考虑到套期工具的使用,在完整的基本法中,只有用于缓释交易对手信用利差变动导致的CVA风险并进行相应管理的交易,才会被认为是合格的套期工具。合格的套期CVA工具包含了单一名称信用违约互换,其中合格的单一名称信用工具需要符合3个条件。其一,直接参考交易对手。其二,参考的实体必须与交易对手有法定关系。其三,参考的实体与交易对手必须处于一个部门或者地区。根据标准法规定,只有用于缓释CVA风险并且进行相关管理的完整交易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格的套期工具。而对于一些在市场风险标准下无法纳入内部模拟法的工具,则不能将其认定为是合格的CVA套期工具。

(四)CVA套期工具的处理

CVA套期工具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套期工具,如果交易涉及外部的套期工具,那么无论套期工具是否合格,都必须纳入CVA风险资本,对于合格的外部CVA套期工具,银行需要将其从风险资本计提中剔除,对于不合格的部分,银行则需要将其当成交易账户工具处理。除此之外,内部的CVA套期工具包括了两个可以抵消的头寸,CVA部门头寸以及交易部门头寸,如果内部CVA套期工具不合格,而且两个头寸都属于交易账户,那么就可以相互抵消,CVA证券组合就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内部CVA套期工具是合格的,就应该按照CVA风险监管框架来对头寸计提资本,并且按照市场风险标准来对交易部门头寸计提资本。

三、 我国商业银行CVA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加强信息管理建设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非常依赖于信息系统,CVA风险管理更是如此,巴塞尔委员会也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该设立CVA管理部门,并且开展相应的CVA风险计量以及市场对冲工作,商业银行还需要利用市场数据来和模型进行参数的对比,还将用于计算CVA的数据进行储存并且接受定期的审理。目前我国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实施了资本管理高级办法,有很强的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分析能力,我国中小型的银行企业的数据基础以及信息系统都还比较薄弱,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心管理系统,对交易对手的交易信息进行搜集和储存,让银行能够从数据库中抽取相应的信息来对CVA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二)培育全面风险的管理理念

自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发布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都践行着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并且对行业经验进行不断的总结,使风险监管框架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该理念已经成为《巴塞尔协议Ⅲ》的特征,CVA风险在金融危机以前被商业银行所忽视,到被巴塞尔李伟独立的监管框架,全面地诠释了其重要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商业银行依然在落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且已经达到了最低的风险监管标准,但是经济转型液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很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风险管理体系也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应该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向工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增强风险管理政策和人员的自觉性。

四、 结语

文章的研究是对商业银行整体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的一个尝试,巴塞尔委员会在2015年发布了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框架评估对2010年版本的CVA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提高了CVA监管框架的稳健性。并经过了一系列的意见征集以及定量分析论证,于2017年颁布了最终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确定了全球的银行业未来的CVA风险监管概念以及计量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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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庆阁,武昌首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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