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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西北戍卒家属廪食问题考论
——以出土简牍为中心

2020-10-27秦浩翔

古今农业 2020年3期
关键词:使女汉简简牍

秦浩翔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西汉中后期,大批内郡戍卒家属积极响应汉庭“移民实边”、“赐爵给食”等政策的号召,纷纷迁徙西北边疆,参与屯戍事宜,成为西北地区一类特殊的移民群体。[1]汉代戍卒家属作为西北地区的特殊群体,其廪食问题引发了学界广泛关注,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①。然而就汉代西北戍卒家属廪食相关问题而言,在廪食的发放种类、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需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以西北地区出土汉简为中心,拟对戍卒家属廪食的发放种类、发放标准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并将其廪食标准与其他人群进行对比,以此衡量戍卒家属在西北地区的生活条件。

一、戍卒家属廪食发放的管理

西北边疆作为汉庭军事要地,其人员管理自然要做到井然有序,戍卒家属也不例外。西北地区对于戍卒家属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家属出入边关即需接受相应检查。若家属以个人名义出入,需进行出入关登记,若以家庭为单位出入,则需出示“家属出入符”。[2]

家属廪食的发放同样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发放情况会制作相应名册,进行专门的记录。如:

1.●右省卒家属名籍 用谷卅石 133·8②

2.●右城北部卒家属名籍 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 203·15

可见,对于家属廪食的发放情况或附记于家属名籍之中,如1、2号简,或制作专门的“家属廪名籍”进行记录,如3、4号简。

关于廪食的领取方式,主要以居署人员自领为主,举例说明如下。

五石一斗六升大妻取 E.P.T11:4③

六月旦居署尽晦●用粟二石九升少

六月乙卯妻自取 卩 (以上为第二栏) E.P.T44:39

●妻大女君宪年廿四

止北隧卒王谊 ●子未使女女足年五岁 皆居署廿九日 七月乙卯妻取卩

●子小男益有年一岁 用谷四石少 E.P.T65:119

妻大女曾年卅三 十一石七斗九升大

子小男奴年二 E.P.T65:413

从以上5枚简牍可以看出,戍卒家属的廪食多由戍卒妻子负责领取,其妻子多为居署成员。在领取完廪食之后还需进行画押,即简牍中所出现的“卩 ”字样。

而有学者指出,家属廪食也会出现由非居署成员代为领取的情况。[3]例如:

5.妻大女阿年卌五

武诚隧卒徐亲 子大男谭年十九

子大男朝年十六

(以上为第一栏)

居署尽晦用粟八石一斗六升大子男张子取

(以上为第二栏) E.P.T65:411

6.弟大男谊年廿二 ●居署尽晦

弟大男谭年十六 E.P.T40:23

从以上两枚简牍可以看出,廪食的领取人均为非居署成员。5号简牍中廪食领取人为隧卒大子,而该子并未居署。同样,6号简牍中领取人为戍卒之母,其母同样未居署。可见,家属廪食可能会出现他人代领的情况。

家属的廪食具体由何人来发放,简牍中的记载不够充分,但也可以寻找到一些蛛丝马迹,例如有一枚简牍记载:

成隆长妻自言府不当十月食仓督官为行出还其食与长 =妻张令史 E.P.T65:24B

由此可见,家属廪食可能是由仓督官来负责管理和发放的。

二、戍卒家属廪食发放标准

西北出土汉简中有大量关于戍卒家属廪食发放情况的记载,主要包括户主的姓名、吏职,家属与户主的关系、身份、年龄,领取廪食的种类、数量等内容。将简牍中的主要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可得表1。

表1 简牍所见家属廪食发放情况汇总表

续表

续表

家属廪食的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单位发放,一种是以家庭为单位发放,下面结合表1分别对其发放标准进行探讨。

(一)以个人为单位的发放标准

简牍所见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廩食种类有“谷”、“粟”、“麦”三种。有学者考证指出:谷为粮食之总称,而非专指;粟应当指谷子,去壳后即为小米;麦则为大麦、小麦的总称。[4]因此,在总结以个人为单位的发放标准之前有必要先探讨简牍中的“谷”究竟是泛指,还是指某种特定的粮食作物。

如表1所列,《居延汉简》所载家属廪食种类均为“谷”,并未具体指明为哪种粮食作物,但笔者结合其具体发放数量以及《居延新简》中家属廪食的记载认为,《居延汉简》中的“谷”应该特指粟,而非泛指。

《居延汉简》中戍卒家属领取“谷”的具体数量,由领取者的身份决定,其具体发放标准,已有学者进行了总结,即大男三石,大女、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5]。在表1中,18号家庭发放的廪食为粟,该家庭中共有两大男、一大女,总计发粟八石一斗六升大,正好符合《居延汉简》中“谷”的发放标准。16号家庭只有一名大女,虽然该月其廪粟数量为二石九升少,与《居延汉简》中二石一斗六升大的标准不符,但是很有可能为月份大小的问题。假设二石一斗六升大为大女每个大月的发放标准,那么折合成每天即约为7.2升,换算成小月的29天,正好为二石九升少,与16号家庭大女的廪食数量相对应。

结合简牍中其他人群的廪食发放情况也可以得到印证。兹举例予以说明。

7.吞远守候长陈友 八月旦乙卯守尽晦积一月食用谷三石 E.P.F22:436

8.城北守候长王褒 八月旦乙卯守尽晦积一月食用谷三石 E.P.F22:438

9.出粟三斛⑩丿 丿 稟辟之隧长华丰十二月食 十二月五日自取 73EJF3:87

10.出粟三斛 稟獲胡隧卒张恩八月食 73EJF3:84

11.候史延寿马食粟五石八斗卒汤取 卩 157·2

12.施刑桃胜之粟三石十一月戊子自取 卩 26·21

从7、8、9、10号简可以看出,同为戍卒,其领取谷和粟的数量同样存在相同的情况。同时值得注意的是,11号简中候史延寿的马与12号简中的施刑桃胜之的廪食种类也为粟,可见居延地区的各类群体多以粟为廪食。综上分析,《居延汉简》中的“谷”极有可能特指粟。

1.谷(粟)的发放标准

关于家属廪谷(粟)的标准,笔者认为除了此前学者总结出的四个档次之外,应该还有一个档次,即1岁的小男、小女。表1中1岁的小男、小女共有3个,分别来自15、17、27号家庭。其中15号家庭中的小女廪食数量为一斗,不同于未使女的一石一斗六升,27号家庭的小男廪食数量为七斗六升,不同于13号家庭中2岁未使男的一石六斗六升大,说明1岁与2岁之间应当有一个廪食分界线。

那么1岁小男的廪食数量是否就为七斗六升呢?有必要对于17号家庭中另一名小男的廪食数量进行分析,以此进一步确认。17号家庭中的小男廪食数量并未单独记载,而是与另一名大女和未使女一共用谷四石少。如按照七斗六升来计算该小男的廪食数量,那么三人应当共计约四石一斗少,比四石少多了一斗左右。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原简文中已标注了三人“居署廿九日”,那么减去三人一日的口粮,正好约为四石少。因此1岁小男的廪谷(粟)标准应为七斗六升。

现将汉代戍卒家属以个人为单位的廪谷(粟)标准重新汇总可得表2。

表2 以个人为单位的廪谷(粟)标准表

表2 以个人为单位的廪谷(粟)标准表

单位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一岁小男一岁小女小石三石二石一斗六升大一石六斗六升大一石一斗六升大七斗六升一斗大石 一石八斗一石三斗少一石少七斗少四斗五升大六升

2.麦的发放标准

表1中21—24号四个家庭的廪食种类为麦,而这四个家庭均在敦煌地区,可见敦煌地区家属廪食以麦为主。以麦为廪食的发放标准,由于材料有限无法完全得出,只能总结出三个档次,即大男为一档,大女、使男为一档,使女为一档。

表1中21号家庭大男领取麦的数量为二石六斗一升,但是笔者结合简牍中关于私属、从者的廪麦标准认为,二石六斗一升应为其小月的廪麦标准,其大月的廪麦标准应为二石七斗。

关于从者的廪麦情况,共有以下五枚简牍进行了记载:

贺从者大男宋望 六月食麦二石六斗一升《敦》321

从者经一 元年 十一月食麦二斛六斗一升 写籍者 一 《敦》325

从者大男经一 元年 五月食麦二石七斗故有余麦一石三斗六升五月戊寅士吏党白内付经今复内一石三斗四升

从者大男经· 元年 七月食麦二石七斗《敦》326

况从者大男王钦 六月食麦二石六斗一升《敦》348

关于私属的廪麦情况,共有以下二枚简牍进行了记载:

私属吉 元年 十一月食麦二斛七斗 十一月丁酉付吉 一 《敦》 329

大奴莘一 元年 七月食麦二石七斗《敦》546

从以上七枚简牍中可以看出,私属的廪麦标准为二石七斗,从者的廪麦标准为二石七斗或二石六斗一升。二石七斗折算为每日即为九升一天,正好为与二石六斗一升的差额,可见二石六斗一升应为小月的发放数额,而大月的发放数额应当为二石七斗。既然比家属身份低微的私属与从者的廪麦标准均为二石七斗,那么家属的廪食标准不应当在其之下。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家属廪麦标准同样为大月二石七斗,小月二石六斗一升。

将三个档次以个人为单位的廪麦标准汇总可得表3。

表3 以个人为单位的廪麦标准表

(二)以家庭为单位的发放标准

表1中共有7个家庭是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廪食的,分别为5、7、8、11、17、18、19号家庭,18号家庭发放作物为“粟”,其余均为“谷”,并未见“麦”。将此7个家庭的实际放谷数量与表2中谷(粟)的发放标准相对照,可以发现除了18号家庭之外,二者在数量上并不相同。已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猜想可能与丰歉有关。但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廪食发放依然是按照表2中的标准进行的,与丰歉无关。现列表并分析如下。

表4 以家庭为单位廪食发放的差异及原因分析表

表4 以家庭为单位廪食发放的差异及原因分析表

家庭序号家属身份按标准应发放数量实际发放数量差额差异原因5大男三石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大女二石一斗六升大七石八升大二斗四升大大小月7大女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四石八斗一升少一斗七升大小月8大女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五石三斗一升少一斗七升大小月11大男三石大女二石一斗六升大大女二石一斗六升大七石一斗八升大一斗四升两大女少领一日

续表

5、7、8号三个家庭的差异原因应当为大小月。将表2中的发放标准折合成每一天计算可以得出如下发放标准:大男一斗,大女、使男七升大,使女、未使男五升大,未使女四升少。5、7、8号三个家庭实际发放数量与按标准应发放数量的差额正好为每人一天的数量之和。以5号家庭为例,该家庭一天的用谷数量应当为大男一斗加使男七升大,再加大女七升大,总和正好为其差额二斗四升大。同样的方法再来看7号家庭,该家庭一天的用谷数量应当为大女七升大,加使女五升大,再加未使女四升少,总和正好为其差额一斗七升。11号家庭中差额为一斗四升,为两位大女一日用谷数量之和,极有可能两个大女各少领了一日。19号家庭的差异原因应为该家庭领了两个月的廪食,且其中一个月为小月。根据表2的标准,19号家庭每月应当领取的数额为五石九斗八升大,而其实际领取数额为其一倍外加一斗七升。用同样的方法可以算出该一斗七升为该家庭一天的廪食数额,说明领取的两个月中有一个月为小月。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廪食发放,同样是按照个人为单位的发放标准进行的。

(三)几个值得注意的细节问题

第一,从表1中可以看出,家属廪食的发放不受年龄的限制。最小的只有1岁,老至60岁以上,例如14号家庭中的大男为62岁,27号家庭中的大女也为62岁。

第二,27、28号家庭来自额济纳地区,同样以谷为廪食,且其发放标准与居延地区的发放标准相同,可以证明整个西北地区家属廪食的发放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25、26号家庭的户主均为张奇,不知是否为同一人,两个家庭中的家属廪食的种类均未确定。25号家庭的大女领取廪食的数量为一石七斗一半,既不符合表2中廪谷(粟)的标准,也不符合表3中廪麦的标准,经过大小月的换算也不符合标准,但推敲简牍原文或许可以找到原因。其简牍原文为:

该枚简牍用了一个“取”字,与《敦煌汉简》中其他家属廪食的记载方式不同,兹举例予以说明。

宾子大男凷 六月食麦二石六斗一升《敦》347

贺子使男嘉 六月食麦一石八斗八升半升《敦》349

贺妻大女君经 六月食麦一石八斗八升半升《敦》 350

良妻大女君敬 十一月食麦一石八斗八升半升《敦》352

临子使女廉 十一月食麦一石五斗二升《敦》354

有这样一种可能:这位大女的廪食种类为麦,其标准本应为一石八斗八升半升,但是她只领取了一石七斗一半,因此并未按照常规的记载方式进行记载,且简文后被折断,或许还有关于剩余廪食的补充记载。

第四,26号家庭中小男的廪食标准为一石六斗六升少,简文并未记载所领取的作物种类。小男为几种身份的总称,该小男可能为使男或未使男,而一石六斗六升少正好符合表2中未使男廪谷(粟)的标准。因此该小男有可能是一名未使男,廪食种类为粟。26号家庭的户主张奇吏职为亭长,但其家属的廪食标准也与普通戍卒家属相同,说明西北地区戍卒长官的家属并没有受到特别的优待。

三、戍卒家属与其他群体廪食标准比对

要想对戍卒家属廪食水平进行准确衡量,仅了解家属的发放标准还不够,还应当将其发放标准与其他人群进行对比。西北边关的人口除了戍卒及其家属之外,还包括官私奴婢、从者、徙边罪犯等等。[6]下面结合简牍当中的记载,将其他人群的廪食标准与家属廪食标准进行比对。

(一)以粟为廪食的发放标准比对

1.戍卒领取粟的标准

出土简牍中有大量关于戍卒廪粟情况的记载,下面选取部分简牍的信息制作表5,并加以分析。

表5 西北戍卒廪粟标准汇总

从表5中可以看出,戍卒每月领取粟的数量主要有:三石三斗三升、三石二斗二升、三石、二石等四个数字。通过三石三斗三升、三石二斗二升相比较,应可以说明三石二斗二升应当为小月的发放数量,大月应当为三石三斗三升。参考73EJT10:170简文中所标注的“小石”,二石应当为以大石作为计量单位发放的数量,折合成小石应当为三石。因此戍卒的每月发放粟的标准应当为三石或三石三斗三升。从表5还可以看出,西北戍卒的廪食标准不受吏职的影响,无论是普通戍卒还是燧长、侯长、候史、令史等长官,其廪食标准应当都是统一的。

2.施刑士领取粟的标准

施刑桃胜之粟三石十一月戊子自取 卩 26·21

3.从者领取粟的标准

出粟六升,以食屋兰亭长封益寿送施刑士,从者一人,凡二人,人一食,食三升西。 ⅤT1311③:189

出米六升,传。九月甲子以食安定襄陵亭长杜宣,从者一人,凡二人,人一食。东。 ⅡT0214③:193[7]129

由以上两枚简牍可以算出,从者一人一天的廪粟标准应当为三升,那么换算成一月应为三石。

4.私属领取粟的标准

私属大男吉 元年 八月食粟二斛少七斗 卩 十二月己亥自取 一《敦》322

此枚简牍中所记二斛少七斗,应当不是二斛减七斗之意,否则直接记为一斛三斗即可。笔者认为其意应当等同于二斛七斗少,可以推知其标准为二石七斗。

5.奴婢领取粟的标准

仅从该枚简牍无法确定该大婢的身份,但奴婢应当为女性,一石三斗的廪食标准也正好与家属中大女的廪粟标准相同,因此可以推测该大婢身份为大女,也就是说奴婢的廪粟标准应当与家属相同。

汉简中出现的戍卒、施刑士、私属其身份均为大男,将其廪粟标准与家属中大男的廪粟标准汇总可得表6。

表6 以粟为廪食的发放标准对照表

(二)以麦为廪食的发放标准比对

从者、私属的廪麦标准前文已有讨论,均为每个大月领取小石二石七斗。下面仅探讨戍卒的廪麦标准。列举记载戍卒廪麦数量的简牍如下:

出麦二石 稟望城隧长卜归来五月食 72EJC:278

出麦二石 稟如意隧长淳于赏七月食 丿 73EJF3:86

出麦二石 稟当利卒孟崇□《地》86EDT5H:71

出麦二石 稟平乐隧卒郑並十二月食《地》86EDT5H:123+127

卒张贤■其一石五斗入薪十二月食麦三石《敦》335最谷二石五斗粟聁

根据量麦的大石小石计量比,可以得出戍卒及其长官廪麦的标准为小石三石、大石二石。

将戍卒、从者、私属的廪麦标准与家属中大男的廪麦标准汇总可得表7。

表7 以麦为廪食的发放标准对照表

四、戍足家属廪食及生活待遇衡量

结合表6与表7可以看出,汉代家属的廪食标准略低于戍卒的廪食标准,甚至有时达到了与其相等的水平。而与施刑士、从者、奴婢等人群相比,其廪食标准大致相当,并略高于私属。考虑到戍卒需承担戍边义务,施刑士、从者、私属、奴婢等人群也需履行相应的职责,应当说戍卒家属的廪食标准还是较高的。

李悝曾计算过一个家庭维持生计的基本条件,他指出:“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8]159李悝所说的“人月食一石半”应当指一个家庭中的男女成员平均每人每月食粟一石半。戍卒家属的廪粟标准为大男三石,大女、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是绝对高于平均每人一石半这个基本标准的。

除了丰厚的廪食外,从《肩水金关汉简》中可以看出国家还为戍卒家属提供了使用车马等待遇。兹举例说明。

建平三年五月家属出入符

子小女侯年一岁 车二辆

弟妇孟君年十五 用牛二头

弟妇君始年廿四 马一匹

小女护恽年二岁

弟妇君给年廿五 73EJT3:89

广地后起燧长逢尊

妻居延广地里逢廉年卅五

子小女君曼年十一岁 大车一辆

葆智居延龙起里王都年廿二 用马二匹 用牛二 73EJT6:41A

综上所述,国家给予了西北边关戍卒家属优厚的待遇。但需指出的是戍卒家属也会承担一定的劳役。例如,居延地区的女性家属就需要承担屯田、守卫城防、为士族补衣等劳作义务,对巩固边防起到了积极作用。[9]除此之外,有学者还指出,戍卒家属对于边疆地区的文化传播同样做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西北地区的社会发展。[1]因此无论是出于稳定军心的需要,还是对于家属为边疆地区所作贡献的认可,汉廷给予戍卒家属优厚的待遇应当说是合情合理的。

注释:

① 森鹿三最早对《居延汉简》中的卒家属廪名籍进行了研究,并且对家属廪食的发放标准进行了归纳总结,但并未结合其他地区的简牍进行分析(《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载《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贾丽英对《居延汉简》中所见家属廪食发放标准进行了汇总,并且谈及了家属廪食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和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在数量上不一致的情况(《从居延汉简看汉代随军下层妇女生活》,《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童琴对于秦汉简牍所见士卒、家属、从者、私属等人群的廪食标准进行了总结(《简牍所见秦汉廪食问题探析》,2015年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魏学宏,侯宗辉对吏卒家属的“居署”现象以及廪食的领取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居署家属廪食可能由未居署成员代领的现象(《肩水金关汉简中的“家属”及其相关问题》,《敦煌研究》2017年第4期)。魏振龙从家属的籍簿分类、居住、生活管理等方面对汉代居延随军戍卒的家属进行了研究(《汉代居延随军戍卒家属研究——以汉简为中心》,2017年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② 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以下《居延汉简》中的简牍均出自该书,不再一一标注。

③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以下《居延新简》中的简牍均出自该书,不再一一标注。

④ 年龄在15岁以上者为大男、大女,14岁以下7岁以上者为使男、使女,6岁以下者为未使男、未使女。参考(日)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上),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7页。关于小男、小女指何种人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较小的使男、未使男或使女、未使女被合称为小男或小女;有学者认为大男、大女以下皆称小男、小女。

⑤ 计量单位为小石。

⑥ 简文中注明“居署廿九日”。

⑦ 吴礽骧等:《敦煌汉简释文》,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以下《居延新简》中的简牍均出自该书,不再一一标注。

⑧ 魏坚:《额济纳汉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以下《额济纳汉简》中的简牍均出自该书,不再一一标注。

⑨ 从原简文中“居署用榖”字样可以推知该枚简牍也是关于家属廪食的记载。

⑩ 汉代斛与小石为等量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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