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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20-10-21张艳波

好日子(中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离婚缺陷完善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体现了婚姻本质,保障了离婚自由。本文论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陷;完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明确规定,其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损害赔偿首次进入《婚姻法》,受到了普遍的赞扬。学者们将其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且这种转变是个重大的进步。从实务的角度来看,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据统计,起诉到法院要求过错方给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能够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寥寥无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

在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没有绝对的无过错方或过错方可言,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而这些过错,有的可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有的则可能是又是严重伤害感情的重大过错行为。法律没有对无过错方不能有之的过错进行具体的指代,则不免给人以无过错方是“绝对没有错误的完美之人”的理解。

(二)婚姻法没有将第三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立法的本意是要将赔偿的责任主体限制在夫妻双方范围之内,这实际上免除了作为共同侵权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价值取向的实际结果就是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失视而不管,恐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从理论,上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本质说明了婚姻具有不可侵性。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过于狭窄,纵容了第三者,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

(三)举证难,阻碍了大批受害配偶真正获得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配偶要获得赔偿,必须竭力去证明配偶另一方存在法律所列举的重大过错行为,即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隐蔽性、长期性和习惯性,使受害配偶往往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证,又不能提供关键的人证。无过错方弱势群体如果不能举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则必然得不到支持和实现,从而她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目的在于使之更加具体而具有操作性,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将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无过错”改为“受害方”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方的关注和保护。所以,应删除对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无过错”要求,将其改为“受害方”,因为无过错的要求既会产生歧义,又难以把握;而且,受害方是权利的被侵害的一方,他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来实现。

(二)明确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包括第三者重婚、通奸和姘居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夫妻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的义务主体就包括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同时将第三人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可以避免重复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有条件地赋予无过错配偶方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仅能起到补偿,慰抚受害方的作用,而且也惩罚了有过错的第三者,从而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三)应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

现行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重大过错行为,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在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如长期通奸、吸毒、赌博等。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以弥补列举的不足,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更科学、更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将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结合能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带来我国婚姻法律体系的新进程。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备,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會更加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将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千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2002,(2)

[2]李俊.离婚救济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

[3]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4)

[4]王歌雅.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J].求是学刊,2004,(4)

[5]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04,(10)

[6]巫昌桢.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张艳波: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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