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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10-21赵春晓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9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

摘要:基于我国社会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诸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这股热潮近几年已席卷全国,五花八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互联网金融模式,改变了当代人们的金融消费模式。但在其创新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对此本文将对有关保护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F5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9-0162-02

一、引言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是以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通信技术为基础,核心是云计算与大数据,由此打造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这和以往的金融模式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一方面,能在有效简化金融交易的同时减少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无论是中小型企业还是个体,均能借此进行贷款申请,省去在以往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的麻烦。可在这一方面也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风险性提高、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等,所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尤为重要。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解析

第一,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与一般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其产品方面具有极高的金融知识素养要求,因为金融交易双方不能实现信息的完全对称,从而造成金融者和消费者不能处在平等的交易地位。也正是因为行业领域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从金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视角进行分析:之所以会存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互联网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息息相关,因为产品自身所具备的复杂与专业性,进一步加剧了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金融产品自身的复杂性,在消费者针对不同卖方提供的金融产品进行质量比对时会存在诸多困难,对此应通过广泛性的额信息披露来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而言,交易开展的决策基础离不开产品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金融经营者的理解程度会远高于消费者,利用去中介化的方式可以对其加以缓解,双方能够在平台中直接进行交易,在提高交易达成可能性的基础上减少交易成本。可是传统金融机构未能设置专门的风险管控部门,在进行信用审核时需要配备大量专业人员。虽然互联网金融可以将双方直接交易这一问题有效解决,可也加剧了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第二,消费者具有更为宽泛的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主要是指消费者进行购买、应用商品与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要求经营人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会被损害的权利。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关于消费者安全权,最核心的就是人身安全然后才是财产安全,绝大多数的线下行业均能适用于这一原则。可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是这样,其中消费者安全权的核心是财产安全权,然后才是人身安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几乎不会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刨除人身与财产这两方面的安全权之外,还需要增加交易与信息安全权。站在消费者原有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这一視角来看,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自身的财产安全,并不是传统行业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更倾向于金融投资或是消费的资金安全,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消费者参与的基础性需求是确保投入的资金本金是安全的,而且能在这一基础上得到较高的经济收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平台十分复杂,难以提供较好的资金安全保障。例如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虚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e租宝旁氏骗局等事件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关注度。可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中未能彰显出人身安全权,这是因为消费者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和经营者之间发生金融交易,和以往金融模式下消费者需亲自柜台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存在一定区别,基于互联网金融这一背景通常不存在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问题,所以线下互联网业务也不会对此进行推广。从在信息与交易安全这两方面来看,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必然会保留痕迹,经营者开展业务的过程也就等于取得信息的过程,如果不是刻意销毁这些信息,极易在经营者的数据库中留存下来,也就是说在经营者获取金融交易信息方面体现着一定的合理性,可是从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发,经营者在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时需要事先征求消费者本人的同意,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时,没有得到消费者授权缺少一定的合法性[1]。

从信息使用来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时有发生,比如消费者的私密信息由经营者无意或是有意地传播与出售,经营者未能履行好保密义务。在实践过程中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具体表现在远程支付、远程客户认证等。基于金融市场视角,因为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可传播性,要是不能规范采集与保存互联网金融信息等,将大大提高金融市场发生系统风险的机率。所以,消费者安全权所受到的威胁会更大,对此应提高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视程度。

第三,纠纷解决化制不通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借助协商解决或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诉讼、仲裁等[2]。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消费纠纷问题,许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依旧会将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现阶段,在解决纠纷的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在经营者内部没有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现阶段,许多金融经营者没有充足的互联网金融从业经验,缺少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规范制度,如果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发生投资消费损失,往往借助民商法律是难以挽回损失的,若是属于群体性事件则需要很高的刑事介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困难程度,而且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相对严重的问题。

第四,缺少投诉处理平台与机制。现下大部分金融机构都设立了相应的投诉渠道,而且消费者保护协会也会对金融投诉进行受理,但依然是金融经营者处在相对优势的地位,万一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方面冲突,在处理争议程序、机构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现下也没有处理消费纠纷特定的司法程序,通过司法救济路径处理纠纷会花费较高成本而且处理周期长,难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三、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有关路径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有关知识积极宣传。消费者若想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方面,可以依靠宣传工作去实现。能采取的方式有很多,例如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平台等,或是针对这一方面开设专门栏目,安排专业的主持人在固定时间普及这些知识,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件,或是在征得受害者的同意下邀请其亲自到节目中,以真实案例引起共鸣。网络是现下人们传播信息的重点途径,特别是微博有关机构可以开通一个微博账号,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第二,积极与国际展开交流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社会发展中许多领域已经或正在提高和国际市场相接轨的脚步,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处在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对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我国加大了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力度;另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也就该方面制定并实施了有关措施。基于此,我国不仅要依据现实情况对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也应该积极学习并借鉴更多的先进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借鉴不等于盲目照搬,需要学习先进的理念,以此为基础进行不断地创新从而找到一条更适合解决我国情况的路径[3]。

第三,建立并进一步完善权益保护制度。要想充分保护使消费者自身权益,就需要科学建立并完善这一方面的有关制度,而且要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权威性。在制定保护制度的过程中,有关人员需要积极深入进行市场调查,认真全面分析近年所发生的案例,有的放矢地寻找潜藏在管理制度中的缺陷,从而提高强化工作的针对性。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体现着明显的现代化特征,那么保护制度也需要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结合,采取现代先进的管理模式实施管理,通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成果。同时也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就市场机制来讲,不仅能够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而且具备良好的激励作用。

第四,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监管程度。无论哪一行业发展都需要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管制,那么互联网金融亦然,对于监管力度的提升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为切入点:(1)监管体系需不断优化。虽然传统的监管体系可以作用到金融业中,可是却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2)加大监管力度。通常情况下,监管工需要依靠执法人员去完成,可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会被利益所迷惑,不仅没有严惩违法乱纪人员反而为金融犯罪者提供了机会。对此,要是发现有关问题,在人员明确后一定要严格依据规章制度去处理;(3)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应确保互联网金融有关信息的完整与真实性,让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具规范性。

第五,提高网络系统安全程度。从某种角度来讲,之所以存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息泄露,所以應该对提高网络系统安全性采取相应措施,例如通过升级防护系统提高保护工作效率,或是通过研究力度的提高,积极开发防护软件。至于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特别要注意人为因素,比如部分工作人员出于某些因素故意泄露客户信息资料等,一旦找出发生这样不良行为的人员,必须进行严肃处理[4]。

第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例如身份、投资偏好、财产等。在内部还需要成立专门的负责部门,而且要派遣专人对调查与监督负责,如果存在问题需及时向相关领导如实汇报,依据造成问题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特别是要重视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

四、结语

之所以要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因为,一方面,与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分重要。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所占据的地位难以撼动,可是基于社会发展理念与时代特征的变化,引发了各个领域的变动,其实出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必然现象,但其对传统金融行业所造成的冲击不容忽视,特别是现行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传统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要求,对此有关机构及人员应重点对这一方面展开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孔庆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J].时代金融,2017,(11):51+55.

[2]麦绮云.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一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J].商,2016,(29):232+216.

[3]李真.论互联网金融监管一基于美国监管经验的考察及审慎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7):89~95.

[4]董彪.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02):142~150.

[5]霍建军,王林涛.中国人民银行静宁县支行课题组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机制研究——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J].北方金融,2018,(05):48~54.

[6]储著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探析[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01):25~30+89.

[7]赵梦天.浅谈当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成因与措施[J].全国流通经济,2017,(1):48~49.

[8]王新利.中国农村物流现状与政策性建议[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6,(6):99~103.

作者简介:赵春晓,供职于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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