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减负现状及方法策略研究
2020-10-20李慧萍
李慧萍
摘 要: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已然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而“减负”也一直是教育界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纵观当前“减负”现状,“简单量化”与“堵截式”减负的方式并未真正减轻中小学生的负担。基于此,减负改革不是客观学习任务的“减量”“降难”,而是要优化整个教育教学的过程,选择最优的课堂教学结构,从而抓住问题的本质,推进“减负”工作的实施。
关键词:基础教育;减负现状;课堂教学;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20)21/24-0086-02
自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关注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基础教育阶段的“减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2018年12月29日,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下文简称“减负30条”)。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减负的实施主体不能仅依靠学校与政府部门,而家长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加入“减负”的行列中。目前,“减负”的覆盖面比之前更广,实施力度也比之前更大,但“减负”改革的成效还有待提升。本文将通过分析“减负”政策实施的特点,并以教育公平为价值判断,试对当下的“减负”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减负”政策的特点
自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中小学生“减负”的政策层出不穷。20世纪50年代,过重的负担给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于是国家发出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要求要从保证学生睡眠时间、规定学生学习时间等方面入手实施“减负”。进入新世纪后,在核心素养教育、全面发展理念的引领之下,“减负”作为实现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手段之一更加得到重视。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减负”作为未来基础教育改革的发展任务之一,指出“减负”应当是社会共同的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努力、承担责任,并首次提出减负应“标本兼治”。在此纲要的顶层设计之下,相关政策文件相继下发,从2013年的“减负10条”到2019年的“减负30条”,涉及多主体的“减负”改革在不断地进行中。然而,通过对现有“减负”政策的梳理以及对政策实施行动的分析发现,当下的“减负”呈现出“简单量化”“堵截式减负”的特点,致使“减负”改革难有成效,在实施过程中也在某种程度上与其目标相偏离。
(一)简单量化的“减负”方式
通过对已有“减负”政策的梳理发现,一直以来,我国的“减负”改革遵循量化的逻辑。自上世纪50年代起,关于减少学生书面作业量、限定考试次数、降低考试难度、规范课程进度、减少学生学习时间等“减负”规定就已经在政策文件中反复得到强调。尽管近几年的“减负”政策已经意识到“减负”过程中应当“标本兼治”,不能简单“减量”,并对家庭、校外培训机构、社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然而,政策中对家庭、社会的要求并没有约束效力,实际上更倾向于对家庭、社会的一种理念倡议。如在“减负30条”中提出“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加强家庭互动交流”等政策话语尚难以在政策实施中得到落实。
以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减负”行动主要仍是从规范学校教学行为入手,比如最新发布的“减负30条”中就再次规定了严控作业总量、作业难度、考试次数等要求,因此,政策文件将学生过重的负担等同于超时学习、超量学习、超纲学习、超前学习,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以具体的可测量的量化指标对学校进行监督。于是,“减负”在行动中演变为减少作业量、在校时间,及不进行成绩排名等表象,却没有深入问题本质,而学生的负担远不是这些量化的指标能够衡量的。
(二)堵截式的“减负”方式
“减负”改革虽然走过几十年的历程,政策力度、覆盖面也越来越广,但“减负”却仍然是个未能得到完全解决的难题。自2018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整治课外培训机构的文件,将“减负”由校内减负转向校外减负,并禁止校外培训机构超前教学,以及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辅导时间等,这是对“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的堵截。纵观我国“减负”政策的发展历程,尽管不断更新的减负政策表明“减负”改革一直处于完善与推进中,但却也暴露了当下“减负”是一种“堵截式”的减负,并没有在复杂的教育与社会系统中把握主动权、占领先机,没有切中问题的本质。
综上,“减负”政策以及行动呈现出的“简单量化”的问题,如减少学生在校时间、严格规范学校的教学、降低学校课堂学习指标与考试的难度等,会导致学校责任减弱,会使原本由学校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学生家长;当学校由于“减负”规定而无法满足学生在教育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时,学生及家长就会转而求诉教育补习市场,如此,学生的学业负担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给家庭造成更多的经济负担。
二、“减负”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方法策略
首先,我们谈“减负”要明确“负担”是什么,有学者将已有关于学业负担的概念分为四类,分别是学生客观上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学生的主观感受和压力体验,学生的客观负荷与主观体验之和以及学生身心疲劳的状态。 就“负担”一词的感情色彩而言,我们认为,学业负担并不能仅用学生客观应当承担的学习任务、责任来衡量,而应涵盖客观学习任务导致的主观压力感受,即使是同样难度、相同等量的学习任务,对不同的人而言,其负担也是不一样的。此外,作为心理层面的负担感受,主要源自于重复性、机械性的学习任务的训练,比如,因考试导致的学习压力以及被动学习而产生的枯燥感和逆反情绪。因此,“减负”改革不是客观学习任务的“减量”“降难”。
其次,“减负”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要改变基础教育的结构。巴班斯基在《论教学过程最优化》一书中提到,要克服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必须使整个教导过程最优化,应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选择最优的课堂教学结构,在教学中优化各种教学方法,以激發和培养学生对学科的兴趣。因此,中小学生负担过重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整个教育系统共同的责任。我们需要从问题的本质入手,解决其根源,在“治”与“导”上下真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