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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POC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税法”课程模块化教学研究

2020-09-12吴晓红刘建中袁宏稳

皖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税法财税模块化

吴晓红,刘建中,袁宏稳

(合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这给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的培养目标带来了挑战和机遇。税法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称之为法,但法律关系却与国家的财政体制改革相互联动;虽涉及税收,但税款金额却与纳税人的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密不可分。因此,对应用型本科高校来说,其人才培养目标既不同于学术型本科院校较为注重基础理论的创新,又不能止步于高职院校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单纯追求。具体至“税法”课程而言,不仅要培养学生具备熟练的实务操作能力,还要为不同学科后续课程的学习提供理论储备,而且不能将税法理论与实务操作截然分开。否则,经济学专业在后续学习“财政学”时,会难以理解政府的收支活动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会计学专业在后续学习“税务会计”时,将无法确认财务处理中需要缴纳何种税收,更遑论学习以熟练掌握经济、财政、会计、税收、法律等相关理论为基础的“税收筹划”课程。

然而,在一个学期有限的教学学时内,让教师将以上所有内容在课堂中讲解透彻,不具有可行性。欣喜的是,近年来以MOOC(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大规模在线课程)、微课、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小规模在线课程)为代表的“互联网+”教学模式,已成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其中,SPOC翻转课堂教学模式,集MOOC与微课双重优势,融在线讨论与课堂讲授为一体,较为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税法”课程进行模块化教学,以期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务并重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模块化的内涵及SPOC应用于“税法”课程模块化教学的优势

(一)课程模块化的内涵

“模块化”概念最早出现在信息技术领域。在技术开发和设计过程中,模块化结构,既可以缩短产品的开发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又可以灵活组合,满足多功能需求。后来,模块化概念被广泛地移植到包括教育在内的诸多领域[1](P101)。

所谓模块化课程,一个“模块”即为一门课程[2]。与学术型本科高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研究能力的人才目标不同,应用型本科大学以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人才为目标。传统的培养学术型人才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并不适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3]。在应用型本科高校,需要对现有的课程体系进行重构。在构建课程模块的过程中,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将能力培养贯穿到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培养内容、教学方法等各个环节[4]。在此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案例分析、学术研讨等教学活动,按照特定主题归纳成为独立的单元,即模块。学生经过该模块的学习获取该部分技能[5]。

(二)SPOC应用于“税法”课程模块化教学的优势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有效利用和构建高效的在线教学平台,将会不断提升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效果[6]。SPOC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在线教学平台及相应MOOC教学资源,另一方面又限定了课程开放规模和准入门槛,故比较适合“税法”课程的模块化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基于SPOC的“税法”课程模块化教学方法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提升了课堂讲授的教学效果。在课前,教师将功能模块发布到SPOC教学平台上的指定班级,学生根据教学任务完成自主学习。在课堂上,教师只需对“税法”课程的核心章节进行线下讲解,并对SPOC教学平台上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评析和答疑。这种“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教学方式让课堂教学更具针对性[7],大大提升了课堂讲授的教学效果。

第二,夯实了专业学科的理论基础。在SPOC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下,教师不仅可以选择优秀MOOC资源作教学参考,还可以从传统的备课、授课等体力劳顿中解放出来,专注制作课程功能模块。模块化的课程设计,更符合应用型本科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需要。根据不同专业学科背景而制作的功能模块,还能够为学生的后续学习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第三,拓展了师生交流互动的空间。国家财税体制持续改革,导致税法知识体系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税法”教材的更新速度却相对滞后。这决定了在“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较其他学科更为频繁。在SPOC翻转课堂,师生不仅可以在线上对变化后的知识点进行分析和研究,还可以在线下就功能模块的相关内容展开交流和讨论。因此,将SPOC应用于“税法”模块化教学,有效拓展了师生交流互动的空间。

二、现行“税法”课程知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税分离”的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

在实践中,经济决策、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形成了一套与国家财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融合”机制[8]。而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课程体系,财会教学与税务处理却是完全分离的。比如,经济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仍然以经济序列为主,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仍然根据会计分支进行开设。作为一门基础课程,“税法”课程纯粹为了开设而开设,没有凸显“税法”课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教学定位。财税法教育仍处于初级阶段,财税法教育体系不完整,缺乏系统化[9]。尽管经济学与会计学专业后续又分别开设了“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课程,由于“税法”课程的教学定位不明确,从而导致经济学专业因为对会计核算缺乏了解而无法熟练运用税法理论进行税收筹划,会计学专业也因为税法理论基础不扎实而难以在会计核算中确认税款金额。

美国政治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有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税收和死亡无法避免”。这句话的另一层含义是指税收在现代国家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具体至人才培养目标而言,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毕业生不仅要掌握税法的相关理论;还需要了解中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相关流程。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甚至还需要具备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作出相关经营决策的能力。

(二)“结构重叠”的教材内容存在交叉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英美会计学科体系的引入,我国高等教育在结构、学历、规模、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步。作为回应,高校的专业学科体系也进行了调整。在应用型本科高校,除了“税法”“经济法”等基础课程之外,经济管理类专业相继开设了“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核心课程。为了进一步拓展学生的学科视野,部分高校还开设了“财政学”“中国税制”等作为选修课程。

受传统的学科背景以及教材编纂体例的影响,以上课程的教材结构产生重叠。尤其是《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与《中国税制》等教材,因为课程内容与国家税制相关,每一本教材的主题,都必须建立在对现行税种、税收征管、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介绍的基础之上,所以这部分内容在不同的教材中存在交叉重复。由于以上课程分别开设在不同学期,加上财税体制改革导致税制结构与税收法律又时有调整,如果仅凭概念识记,在学习后续课程时,学生会对相关概念出现“似曾相识”又“似是而非”的混沌状态。

(三)“就税论税”的教学目标不具前瞻性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应以行业需求为导向,注重知识的复合性、现代性和应用性[10]。而财税法人才的培养,不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自身发展与学生就业的问题,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11]。

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学实践显示,“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要么偏重税法基础理论的创新,对税收实务的内容一带而过;要么过于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对税法基础理论涉及较少[12]。实际上,这两种教学目标都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即“就税论税”,不具前瞻性。“税法”课程涉及的基础学科较多,财税体制改革更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会计工作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简单的做凭证、登账簿等基础处理,而是早已深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预决算管理、财务处理、成本核算、税务筹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等[13]。因此,“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税法的基本原理,还要为能力和经验各异的大学生,提供日后长远的学习和发展所必需的方法和眼界[14]。

三、应用型本科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模块设计

“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要求学生具备熟练的实务操作能力,还要让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功底,能够分析和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税务问题[15]。然而,当前应用型本科高校仍沿袭传统的课程体系,导致学生对税法的深层次问题无法理解,这显然不利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16]。将“税法”课程所涵摄的知识体系设计成功能模块,通过SPOC翻转课堂进行创新教学,是解决应用型本科高校“税法”课程教学困境的有效方法。根据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笔者将“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制作成不同功能的教学模块。模块构建图如图1。

图1 经济管理类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模块与教学过程构建图

从图1可以看出,在SPOC教学模式下,“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被划分为两个对称的知识体系。左边是理论教学部分,右边是实训教学部分。理论知识根据中国的税制结构排列,按照“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的逻辑逐步递进,每个模块都通过事先建立的SPOC平台发布到指定的网络班级,让学生完成线上学习;实训教学被设置为“核算-申报-征管”三个不同的阶段,这是当前我国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管理的规范流程。在这种教学模式下,“税法”课程的理论知识模块与实务模拟能够一一对应,进而实现“理论+实务”的双重教学目标,非常符合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的需要。理论教学功能模块内容描述如下:

(一)是什么(What):基础功能教学模块设计

1.财经通识模块

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也称通才教育、普通教育,它既是一种人才培养方式,也是一种教学理念,它一般指的是人类主要知识领域的基本观点、思维方式和主要内容[17]。

在“税法”模块化教学方法下,财经通识模块重点向学生描述法到底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学科。在这个模块里,将从多维角度看待税法学科。从税制结构来看,税法属于国家财政分配与经济宏观调控;从税收法律来看,税法属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而从税收征管来看,税款缴纳属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活动。因此,财经通识模块需要包含以下内容:1)国家经济体制决定了现行税制结构;2)国家宏观调控决定了税制要素变动;3)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4)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灵魂;5)税收征管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为基础;6)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都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7)其他与税法学科相关的基础理论。

2.会计原理模块

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人缴税,都需要依托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进行。然而,在大部分应用型本科高校,“税法”课程被安排在“初级会计学”课程之后或同步开设,导致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对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尚未形成初步认知。

会计原理模块,描述的是会计的基本原理、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恒等式、以及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关系。首先,会计既是一种信息系统也是一种管理活动;其次,会计工作的具体对象共有六个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就是通过这六个要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会计表述;再次,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必须接受税法的评价,即需要缴纳相关税收。比如,企业销售货物或者购进货物,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将会计核算后确认的利润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来核算税款金额[18]。

3.法律常识模块

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主要依据民商法与经济法进行市场规制,而税收法律条文借用了大量的民法概念,当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税收争议时,适用的却是行政法相关法律。因此,具备基本法律常识,是学习“税法”课程和理解税收法律的重要基础。

法律常识模块,主要描述与“税法”课程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模块包含: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法律分为狭义法律与广义法律,狭义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含国务院等主体以及取得授权的单位颁布的法规、部门规章等;3)国家税收立法体系与税收法律分类;4)自然人、法人、会计主体、纳税人等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特定概念;5)法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二)怎么样(How):核心功能教学模块设计

在课前,学生已经通过SPOC平台完成了基础模块的自主学习,并对中国的财税体制、税制结构、企业的账务处理以及税法体系积累了理论基础。因此,核心功能模块将更具有针对性,按照现行18个税种进行分类设计。

1.流转税种模块

流转税,又称流通税,属于间接税。是以商品、货物、服务等在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广义上还包括关税。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流转税是“税法”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中,增值税以政策繁多、计算复杂、征管困难等特点,属于难上加难的税种。

流转税模块,按税制要素进行描述。并且,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对该模块进行详细讲解。税制要素包含以下内容:1)纳税义务人;2)征税对象;3)税率;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纳税地点;8)税收优惠;9)发票管理;10)法律责任。

2.所得税种模块

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在我国,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有所得才需要缴税。因此,所得的计算和确认是所得税模块中的重点和难点。如果说流转税是因其税制复杂被认为枯燥乏味的话,那么,所得税则因缺乏经营管理实践经验而不被学生理解。

由于基础功能模块已经详细介绍了会计原理与会计记账方法,所得税模块将重点描述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比如,企业所得税中,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区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亏损弥补,资产与重组的税收以及税收优惠等;个人所得税中,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分,征税范围,所得来源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等。

3.其他各税模块

一般来说,根据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我国税种被分为五类。一是流转额税,二是所得税,三是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保税,四是财产和行为税,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五是特定目的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通过对税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对税制要素的掌握,学习其他税种的难度会大大降低。因此,其他税种模块,以描述相关注意事项为主。比如,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收;以及实务中其他各税的税收优惠等。

(三)为什么(Why):拓展功能教学模块设计

1.财税法融合模块

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财税法人才,高质量的财税法人才是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19]。在学习完基础功能模块与核心功能模块以后,“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完成。“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应该被确定为“税法”课程的进阶目标。我们要让学生准确地把握财税体制改革的趋势,理解宏观经济调控和税法调整的时代背景[20]。因此,会在SPOC平台中,增加一个拓展功能模块,供感兴趣的学生选修。培养他们看待税法问题、分析税法问题、解决税法问题时能够具有前瞻性思维。

财税法融合模块,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财政学、经济学、法学的重要理论。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知晓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以及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基本范畴;了解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以及税收杠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熟悉国家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制度。二是真实发生的“时事+热点”案例。比如,媒体上有影响力的税收热点案例,民商事交易的税法实务,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司法判决等。通过对真实案例的讲解和评析,使学生能够更加灵活地理解和运用税收理论。

四、“税法”课程模块化教学改革的效果评价

以笔者所在的合肥学院为例,笔者选取了17级会计学、17级财务管理与18级会计学、18级财务管理两个年级、两个专业实施了模块化教学改革。与模块化知识体系相对应,“税法”课程的线下课堂也被划分为两大教学板块,即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由于学生已经通过SPOC平台完成了基础知识功能模块的学习,因此教师在线下课堂只需重点讲解现行18个税种的理论知识点,教师的线下课堂教学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在完成理论知识学习之后,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不同税种的税款计算方法与纳税申报程序,此时教师只需围绕纳税实务让学生进行实训操作和模拟演练。在借助SPOC教学平台进行模块化教学以后,17级、18级两个年级、两个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得到大幅度提升,2017级“税法”课程的补考率为4.2%,2018级“税法”课程的补考率为3.7%,而往届“税法”课程的补考率一般为12%左右。而且,模块化教学有利于促进学生纳税实务能力的培养。2018年,笔者从17级两个专业中组建了2支队伍参加安徽省第三届财税技能竞赛,两支队伍分别获得一等奖、三等奖的成绩;2019年,笔者从18级两个专业中又组建了1支队伍参加安徽省第四届财税技能竞赛,再次获得一等奖的好成绩。由此可见,对“税法”课程进行模块化教学,更加符合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定位。

五、结语

“财税融合”是财税体制改革的趋势,拓展了税法知识体系的宽度,给“税法”课程的教学增加了难度,也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在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财税分离”的学科体系下,有效利用“互联网+”教学模式的优势,对“税法”课程进行模块化教学改革,既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模式课堂学时不足的缺陷,又能培养学生具备综合运用税法交叉学科知识,解决税收实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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