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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反思与优化

2020-09-11秦洪军刘可帆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0年9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公司委托人

秦洪军,刘可帆,邢 成,3

(1.天津外国语大学 国际商学院,天津 300270;2.天津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3.中国人民大学 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北京 100007)

一、引言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应对疫情防控。在此期间,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纷纷捐款,大量物资款项流向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地区。而相比于直接捐资、捐物,利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平台可以加速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汇集社会各界人士资金、物资以补充疫区的医疗物资。因此,在本次疫情防控战中,我国的慈善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与此同时也随之发现其问题所在:一方面,我国慈善活动的行为缺乏精准性,一些组织内部管理思想与管理理念过于古板,会采用“一刀切”的简单政策,无法确保物资的精准输送;另一方面,我国慈善事业的手段缺乏延续性,其物资固定,只能在短期取得补充物资效果,而从长期来看,由于物资与款项需求量大,无法保证长期支持抗疫防疫工作。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新生事物——慈善信托,能对疫情防控以及疫情之后的建设产生更为积极的效果。慈善信托是自2016 年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后设立的,在法案颁布以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开展与运作主体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慈善基金会这三类非营利组织为主[1],而慈善信托的出现,为我国增加了一种从事慈善事业的法律手段。由于慈善信托具有“信托”的属性,使其在资金的规模、连续性、使用的精准度以及运行方面都有着更多的优势。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优势,不断优化其发展路径,以更好地服务于防疫抗疫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慈善信托抗击疫情的优势

(一)信托平台资源的丰富性,拓宽慈善资产的来源渠道

慈善资产的募集是开展慈善活动的初始环节,最大程度地动员固有捐助者、潜在捐助者开展慈善事业,可以为慈善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有助于慈善目的的最大化。慈善资产募集涉及“募”和“捐”两个维度[2],而“募”的前提是要有捐助者实施“捐”的行为。因此,在维持固有捐助者的基础上,发掘潜在捐助者,扩大捐助者的数量,以此来拓宽慈善资产的来源渠道,既是慈善资产募集环节的关键,也有助于慈善资产“募”和“捐”效用的最大化发挥,以保证慈善活动的顺利开展[3]。慈善信托,可以充分发挥信托的平台优势,吸引潜在捐助者,拓宽慈善资产的来源渠道。具体而言,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其平台优势。

一方面,信托公司的客户基础广大,并拥有以企业主为代表的高净值人群客户,这为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项目提供了更多的“优质慈善资源”,加之很多客户都有很强的慈善诉求,此时利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引导并吸引其大规模的资金致力于慈善事业之中,便可以开拓更广阔的慈善信托资产渠道。以企业主为例,将企业自有资源运用于慈善事业中,既可以增加慈善信托的资金体量与效用,又可以透过家族企业慈善等公益行为,以家族企业的名义承担社会责任,以增大企业在社会的知名度和公信力。而就慈善信托本身来说,客户利用信托开展慈善事业可以更加深入参与到慈善项目的设计与运营中。由于慈善信托目的、资金规模、资产投向很大程度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这使得高净值人群可以更加清楚明白自己的款项用于何处,避免了慈善项目存在的款项管理运用透明度低的弊端。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公司的业务,以资产分布投向为基础,并结合其他维度呈现出包括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础产业信托等多种业务。同时利用资产分布多样化,作用于慈善信托之中,发挥信托财产的多元化优势,可引入更多不同类别的资产应用于慈善事业。因此无论从慈善捐赠者的数量来看,还是从慈善财产的种类看来,利用信托公司平台,设立慈善信托,均拓宽了资产归集的渠道。

(二)慈善信托投向的灵活性,助力抗疫工作的持续开展

慈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其监管较为严格,甚至还规定了决策追责的条款,导致慈善组织理事会的投资策略极为保守。因此在保值增值方面,在慈善信托出台前的慈善组织一直属于“差生”,其大多通过增加捐助人或其资金来填补慈善资产的消耗,自给自生能力较差,而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却有着较好的实践经验[4]。众所周知,在金融市场中,信托公司是为数不多可以横跨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通过集合三大市场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将其加以合理的投资组合,可以为慈善信托财产带来收益。因此,这一优势不仅赋予了慈善信托资金投向灵活的特性,也赋予了慈善信托资金保值增值的特性。以本次抗击疫情慈善项目为例,首先将委托人的初期慈善信托资产用于抗击疫情,而后在不违背委托人信托目的与自身意愿并与信托公司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其余闲置的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等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也可以运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实业投资来获取高收益。通过制定投资组合计划,科学合理配置信托财产,实现慈善款项的保值增值,让物资和款项实现供给的持续性。此外,在慈善信托的期限设置中,慈善信托可以以非固定期限甚至永续期限存在,较长的期限设置有助于长期支持抗击疫情工作。而且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信托条款,安排其收益增值的信托资金用于疫情过后的治愈后遗症患者、抚恤因疫死亡家庭、投入医疗科研及应急救助等公共卫生事业,进一步实现疫情防控工作的连续性与长久性。因此,慈善信托投向的灵活性可以在提高慈善资产的收益规模的基础之上,既保障抗疫时期款项与物资供给的连续性,又保障在疫情结束后抗疫防疫工作的持续性,有效地推动了传统慈善活动从消耗款项模式向新型的自生增值模式的转变。

(三)慈善信托目的的确定性,助力款项物资的精准输送

信托目的确定性,包含了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分配数目、受益对象、受益人获取利益的条件等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确定性的特征,保障了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上的条款规定,清楚明了地将物资与款项精准投放于确定受益人群。如本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华宝信托的“华宝善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慈善信托”等多只信托产品的设立,助力了款项与物资的精准输送。“慈善中国”信息平台与中国信托业平台公开数据显示,该单慈善信托规模共272.8万元,其信托目的如下。一是针对抗击疫情的医疗物资短缺困难的现状,将信托资产主要用于资助采购抗击疫情的设备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监护类、呼吸机类、体外膜肺氧合(俗称“人工肺”)等医疗设备和其他防护物资,同时其信托条款设置了购买设备的金额不低于全部金额的50%。二是为表达对奋战在前线的白衣战士的敬意,信托资产还用于关爱上海赴鄂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发放关爱补助金。该慈善信托明确对赴鄂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发放基本补助金5000—10000 元/人;如赴鄂抗击疫情的医护等一线人员出现被感染症状,发放特别补助金20000元/人。

这样针对抗击疫情的不同目的设立相应的条款,具体说明相关物资种类、购买价款设定、补助金金额等,提高了款项物资信息的透明度与精确度,满足其所帮助对象的特殊需要,精准锁定物资数目、物资种类、受益群体,实现精准抗疫,最大限度地用好每一分信托资产,进而履行了信托资产设立的初衷,并精准助力将相应物资与款项用于防控和抗击疫情的工作之中。

三、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

(一)慈善信托财产的数量与规模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数据整理显示,截至2019 年12 月末,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0 单,财产规模27.32 亿元,其中,2018年为我国设立慈善信托财产累计规模最高的一年,达11.17 亿元,2019 年为我国新增慈善信托备案单数最多的一年,达到119 单,较2018 年增长41.67%。因此,我国慈善信托数量与规模整体呈现增长态势。这说明我国慈善信托的公众化程度日益提升,在相关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有了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热情,增加了对慈善的诉求,因此我国慈善信托数量逐年增长。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16—2019年慈善信托备案单数与财产规模数据

(二)每单慈善信托的规模以万元级别为主

2016—2019 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分布数据显示,我国当前270 单慈善信托中,万元级占全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52.96%,共计143 单,可见万元级规模是我国慈善信托来源的主力军;百万元级规模慈善信托占比34.81%,共计94 单;千万元级规模慈善信托占比10.37%,共计28 单;亿元级规模慈善信托占比1.85%,共计5 单。2019 年较2018 年资产规模下滑原因,主要是由于2019 年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数量和单笔资金规模小于2018年,2018年新增两单亿元级慈善信托,金额8.66 亿元;2019 年亿元级规模慈善信托仅1单,该慈善信托的财产总规模5亿元。而慈善信托的小规模化,表明了在我国慈善信托领域中,更多领域和专业的企业和个人,希望通过小规模慈善信托探索出慈善信托在其专业领域内的可行性与范围的普及性,从而设计出“小而专”的慈善信托;此外,慈善信托设立门槛较低,财产规模跨度大,灵活性强,可以满足不同群体、多个领域的个性化需求。具体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2016—2019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分布数据(单位:单)

(三)慈善信托产品的期限结构多样化

截至2019 年年底,我国全部270 单慈善信托产品中,信托期限呈现结构多样化特征。其中短期(5年及以下)慈善信托共计129 单,占比47.78%;中期(10 年期)、不设固定期限及永续慈善信托分别占总体的16.3%、11.85%、21.48%;而长期(20—50 年期)慈善信托占比较小,仅为2.59%。因此,从信托期限角度看,我国慈善信托的期限结构多样化,且设立期限以短期为主,表明我国慈善信托的设立以特定目的为导向,存在短期效应。具体数据如表3所示。

表3 2016—2019年不同期限的慈善信托财产数量对比数据(单位:单)

(四)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

慈善信托的设计和运作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其中,受托人的角色一般由委托人所指定,从我国实践来看,多为委托人较为信赖的信托公司或者具有慈善活动运营经验的慈善组织来担任这一角色。根据受托人的担任主体不同,目前国内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信托公司单独担任受托人这一角色,慈善组织则担任委托人、慈善活动顾问或是慈善信托后期执行人;二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该模式也称为双受托人模式;三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截至2019 年,在全部270 单慈善信托产品中,84.07%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单独担任,共有227单,且数量逐年增长①2019年度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达104单,共涉及信托公司34家,其中8家信托公司为首次备案慈善信托。至此,全国共有51家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单一受托人,占信托公司总数的75%。;双受托人模式共有34 单,占比12.59%;由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委托人的慈善信托仅有9 单,占比3.33%。从担任受托人的角色来看,我国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模式在慈善信托设立中占主导地位。这缘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等方面累积了较慈善组织更为丰富的经验。表4 则具体列出2016—2019 年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慈善信托数量对比数据。

表4 2016—2019年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慈善信托数量对比数据(单位:单)

(五)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专项慈善信托快速成立

首先,信托业协会牵头组建专项慈善信托。为了抗击疫情,让慈善信托发挥本源作用,中国信托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倡议,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人,设立“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以下简称“专项慈善信托”)筹措资金,尽快投入对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该专项慈善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防控,并降低由其造成的损害。为此信托业迅速响应,2020 年1 月26日,19 家信托公司第一时间投入该专项慈善信托项目募集资金活动,第一期专项资金共计1000 万元;2020 年 1 月 27 日,24 家信托公司加入该专项慈善信托,第二期慈善专项资金总计1210 万元;1 月28 日,第三期募资完成,本期共有18 家信托公司参与,募集专项资金总计870 万元。短短三天时间内,该专项慈善信托共募集了3080 万元,后续参与该专项信托的61 家信托公司,将共同作为专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业协会的指导和组织下,通过成立委托人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参与慈善信托的全程管理。具体数值如表5所示。

表5 “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规模数据

表6 以抗击新冠状病毒为信托目的专设的慈善信托一览表

其次,社会主体积极设立专项慈善信托。除参与信托业协会抗击疫情的慈善信托外,我国相关企业、组织机构也积极设立专门以抗击新冠肺炎为信托目的的专项慈善信托。其中,笔者根据“慈善中国”信息平台所示的公开数据整理出专门以抗击疫情命名的专项慈善信托,具体数据已在表6 列示。从表6 中可知,非信托公司的社会主体,以抗击疫情命名的慈善信托共有8 单。这些专项慈善信托的财产与信托收益,将全部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新的途径。

四、新冠肺炎疫情视角下我国慈善信托发展中的不足

(一)慈善信托的财产类型较为单一

据“慈善中国”信息平台数据整理可知,在已经备案的专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慈善信托案例中,慈善信托财产以资金形式居多,非货币财产的慈善信托仅有5 单。这一情况的产生,一是慈善信托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其信托财产登记和相应税收制度不够清晰,相应受托方实施非货币类型的慈善信托的实践经验较少,且无明确的法规制度支撑,导致其无法实践;二是我国慈善信托的运作机构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面临着股权、房地产等非金融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时,其能力水平与操作运用方向上都有着很大不同,若在处理中发生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会为后续慈善工作以及资金运转管理带来很大问题。

从长期视角看,慈善信托财产类型的单一化,会阻碍疫情抗击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极大限制了慈善信托的发展脚步:一方面,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自然人等社会各主体拥有大量非货币资产,而他们也有着强烈的慈善诉求,但由于信托制度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非货币型资产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这无疑是对当前我国疫情抗击中物资的“变相”浪费;另一方面,疫情暴发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急需各方支持,特别是医用防控物资,而由资金转变为物资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疫情突发阶段,仅开展货币型慈善信托无法满足有效需求。因此,改善慈善信托的财产类型单一问题,解决制约非货币型慈善信托的设立与发展的客观因素,是推进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加快资金补给的关键。

(二)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和期限结构不够合理

结合国内慈善信托涉及领域的具体分布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慈善信托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了教育、扶贫、济困、儿童、扶老、环保、科学、文化、体育等多个公益领域。由表7 的2016—2019 年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分布数据可知,截至2019 年8 月31 日,涉及扶贫、养老的慈善信托占比最高,其数目均为86单,但国内涉及卫生医疗领域的慈善信托较少,在已备案的慈善信托中,涉及卫生医疗的信托仅有30单。因此,我国对于涉及卫生医疗的慈善信托,尤其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专项慈善信托数量明显不足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①由于部分慈善信托包含多个信托目的,因此,其按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加总的慈善信托合计数不等于备案数。。同时,从期限来看,我国慈善信托大多以短期为主,以本次8 单专项慈善信托为例,共6 单为短期慈善信托,信托期限为1—3 年,而信托期限较长的慈善信托仅有2 单,1单为长期慈善信托,1 单为无固定期限信托。虽然短期信托在疫情抗击环节可以带来很大的帮助,但是却忽视了灾后重建的长周期特性,及疫情后续防治的资金需求,这让慈善项目带来的连续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无论从涉及领域还是期限长短方面,我国慈善信托都应重新调整其未来发展方向。

表7 2016—2019年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分布数据

(三)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有待调整

从受托人的视角,我国当前存在三种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但实践中,主要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相关运行工作。而信托公司对慈善项目的基础运作和实操经验上的缺位,无法保证慈善信托的目的的最大化实现。一些信托公司虽然开发了具有公益性质的慈善信托产品,但其推行的产品发行规模较小、市场的接受度较低、市场影响力不高,这与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以及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极大热情不相匹配,使得慈善活动的开展效果与预期效果不符。另外,从慈善信托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慈善信托产品设计理念存在缺陷,不同的委托人其慈善目的不同,而信托公司将其模式化、大众化,无法满足不同类型委托人的多种慈善目的需求;二是公益性效果差,没有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关于慈善方面的效用。这些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信托公司对于慈善项目运作和开展的不专业,不具备完善的慈善事业业务流程[5]。可作为多年从事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事业的业务流程操作上,有着比信托公司更为丰富的经验。而当前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中,部分慈善机构作为管理者,仅代为开展有关辅助性以及管理性工作,会存在慈善组织根本没有话语权的问题。另外,对于仅以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由于其对信托结构的设计和运行缺乏专业度,由此该种模式也不是最佳模式。慈善信托本就是“慈善”+“信托”两种业务的相互融合,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无论从字面概念,还是实践来看,无论是单一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还是单一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都不如开展双受托人的业务模式行之有效。

(四)慈善信托缺乏对受托人的制衡与监督管理

由于委托人基于信托目的,将慈善信托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与分配,因此在整个慈善信托框架与信托关系中,最核心的部分顺势成为信托受托人,信托的受托人享有近乎专制的财产支配权力。尽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也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但现实中仍然无法避免地会面临以下的问题:一是慈善受托人利用其财产分配权力而获得非法利润;二是受托人利用其强势地位使不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受损;三是由于信托关系中会存在多个受益人,受托人可能会利用其专制支配财产的地位与相应某一受益群体发生私下徇私舞弊、勾结问题,而损害其余多方受益群体的利益。这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都会使得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无法得到实现,使得受益群体在信托层面上无法保障相应受益人获取财产的权利,从慈善层面上也无法享受慈善事业应有的帮助。此外,受托人的工作职责之一是“管理信托财产、分配信托收益”,因此在慈善信托运转中,还会发生受托人工作失职,引发因自身投资失误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操作风险,以及受托人发生辞任或信托公司意外破产等无法继续履职情形的信用风险。因此,为避免以上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所引发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受托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信托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的信用风险,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是慈善信托风险防范的应有之义。

(五)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就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现有条款看,虽然其促进措施中说明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主体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但都是简要概括,仅有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指明其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仅指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慈善信托以及涉及主体享有哪种税收优惠、免税税种有哪些、优惠政策是通过免税还是减税都没有详细指明。此外,由于我国关于慈善的税收优惠要以当事人是慈善组织为前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信托条款和促进条款中都未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资格,在对于以信托公司为主要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下,其是否与慈善组织同享税收优惠并无说明。因此慈善信托到底按何种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实际操作层面上显得非常困难。而对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会使得慈善信托在前期募集环节与后期运作环节皆带来阻碍。从前期资金募集方面看:一方面,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使其由于鼓励不足,而大大降低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慈善信托面临双重征税问题,更会使得委托人有捐赠之心,无捐赠之力。而从后期运作环节看,由于企业等捐赠人得不到应有税收优惠,可能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税负,很可能与企业的发展和慈善信托目的相背离,而使得其资金不够而致使慈善项目终止。由此,可以发现慈善信托税收制度的不清晰为慈善信托的发展前途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且这一不确定性多半引起反作用。当下,我国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缺位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资格是当务之急[6]。

五、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再思考

(一)丰富慈善信托财产类型,增加公众参与慈善的方式

一方面,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的多元化特征,以股权、房产、名人字画等设立为信托财产,使得慈善信托财产多样化。以股权慈善信托为例,由于股权是一种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其价值具有波动性,因此在对于股权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上,一是信托公司应利用其专业度,加强对股权的保值,专门培训员工或聘请对标的股权有多年管理经验的服务人员,保障基本信托目的的实现;二是要进一步开展股权的增值工作,要设计好合理的投资管理方案,达到股权价值的提升;三是为避免出现股份分红与慈善支出需求无法同时兼顾的困境,受托人应提前与委托人签署触发机制条款,当出现此情况时,给予委托人处置部分资产的权力,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慈善信托也可以以此理念为基础并根据不同资产的特性进行改动,加之运作。

另一方面,就本次抗击疫情而言,可以直接设立多单实物类慈善信托,以物资作为信托财产,既可以更加精准地实现物资直接精准投放,同时也避免了将资金转化为物资时其时间上的浪费。而对于拥有医疗器械物资的委托人来说,开展物资慈善信托,也为其带来了便利性。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今后各类型慈善项目之中,在面对各种慈善需要与捐助时,根据慈善项目的需要,以对口物资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可以加快慈善目的的达成①针对此次疫情,我国已进行了慈善物资信托的初步探索:2020 年1 月25 日,光大信托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光信善·蓝帆医疗实物救援慈善信托”,这是国内首单医疗实物类慈善信托;同日,光大信托又与四川省欣鑫慈善基金会联合设立“光信善·欣鑫慈善专项慈善信托”。这两单慈善信托均为医疗器械实物类慈善信托。。

(二)调整慈善信托的涉及领域和期限结构,助力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一方面从涉及领域来讲,我国慈善信托应加大公共卫生事件领域的设置比例。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以及其他国家频频暴发流感、瘟疫等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慈善信托应发挥其优势,第一时间将物资提供给卫生医疗系统,满足相关物资需求。同时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于医疗体系和伤亡人员资金的投入,也是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其后续资金投入,仍需要慈善信托的支持。就本次疫情而言,当疫情抗击结束后,对于治愈后遗症患者、抚恤因疫死亡家庭、投入医疗科研工作、研发新冠疫苗、培养卫生医疗高精尖人才、生产医疗器械等后续性疫情工作,仍然至关重要。因此涉及事件后慈善信托资金投入的范围与方法,慈善信托应予以高度关注,并应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另一方面从期限结构来看,在开展慈善信托时,可以加大宣传,鼓励委托人设立长期信托或永久信托。因为后续性工作能够开展的前提是慈善信托要在其存续时发挥作用。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对于继续设立长久信托,并定期对增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提供政策与税收上的支持,以实现疫情防治工作的连续性与长久性。

(三)设立家族慈善信托双驱动架构,解决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问题

要解决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问题,其源头来自委托人的财力。随着财富的逐渐积累,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比例也大幅增长,而其中企业家则是主力军,他们大都面临着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规划问题。而作为财富传承的有效手段——家族信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所使用。因此,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规划设计中,通过建立“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的双驱动架构,形成家族慈善信托,吸引高净值人群将其部分家族财富投入慈善事业,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具体而言,从信托架构设计角度而言,这种家族慈善信托可以设置双层结构:第一层针对信托财产的保值与增值,信托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确保家族财富保值增值;第二层针对慈善项目的运作与开展,设立慈善信托,并附加信托条款,确保在完成第一层信托目的后的剩余财产或投资收益,投入第二层信托之中,为慈善信托供给资金。这种将慈善基因嫁接于家族信托的整体框架,在拓展了慈善信托资产来源,增大慈善信托财产规模的同时,也弘扬了家族企业的精神与文化,保障了家族财富的久远传承与慈善更好地融合与实现。

(四)加快双受托人业务模式的推进工作,发挥慈善信托的属性优势

为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的双重优势,在我国慈善信托后续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推广“双受托人”的业务模式,明确双方的分工与权责关系。

具体而言:一是有关信托架构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投资等相关工作,在遵循委托人意愿的前提下,由信托公司担任相关工作的管理者;二是慈善工作的部署、慈善事业的运作、慈善物资的安排等,由慈善组织负责;三是双方均为受托人,应享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一方发生有违背信托合同的行为,另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对于具体慈善信托的开展,在与委托人设立信托合同的同时,要附加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备忘录,明确针对该合同的相关工作归属,明确权利与义务,便于“双受托人”模式的开展。

(五)加强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与约束,保证委托人目的最大化实现

一方面,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慈善信托物资投放工作部署与监管上,从物资分拨当日起,要每周披露在途款物的情况以及分配给相应受益人的情况,具体包括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数量与金额、款项物资当前所在地等信息,以此督促信托受托人合法合规分配信托物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收支信息的透明度,确保受托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其相关披露信息应在“慈善中国”、中国信托业协会等平台及时更新,并同时设立两个链接:第一个是以慈善信托项目命名的链接,可以查询有关此只信托的投放款物信息;第二个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各自命名的链接,披露每一个公司和组织所有着手的慈善信托款物的投放情况。

另一方面,明确委托人的知情权。由于信托关系中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委托人的知情权(以了解权和质询权为主)。因此针对不同的信托合同,应附加信托文件,明确了解权的行使频率,是定期行使还是随时行使;对于信息的获得方式,是受托人定期报送审计报告的方式自动获得,还是委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请求才能获得。而当委托人质疑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质疑其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行使质询权,让受托人做出解释说明,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质询权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受托人的答复形式等,以便于委托人知情权得到保护,从而降低因委托人知情权受损而引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程度[7-8]。

(六)健全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提升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首先,设置激励相容的税收优惠制度。具体而言,从信托税制设计的角度看,税法中应赋予慈善信托应享有的税收优惠资格,同时明确具体优惠条款,例如设立慈善信托财产可以享受免税的门槛规模、免缴的税种具体有哪些、减税是通过降低税率还是抵扣税基、减税的税率为多少、税基抵扣门槛设定限额的上下限为多少等。这些可以分层设定,根据不同的信托财产规模、不同的信托财产类型甚至是委托人法律主体身份的不同,来相应设定[9]。同时,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情形的界定以及相应根据不同情形划分相应的惩罚等级,以及具体处罚法案等也要进行相关条款的设定。根据不同免税条款与惩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应对照设立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同时,相关税务部门、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10]。

其次,认定信托财产的法人资格。从法人资格认定的角度看,我国没有认定信托财产的法人资格,限制了慈善信托享受免税的政策。但日本信托法将“信托财产”视为法人。因此,借鉴日本信托法,为避免对信托领域中非慈善信托类型的信托业务展开带来影响,我国可以专门赋予“慈善信托财产”法人的地位,参照属于法人组织的慈善组织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待,赋予慈善信托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权利,以此明确慈善信托的优惠资格,避免慈善信托由于没有法人资格而无法纳入慈善组织以至于相关税收优惠无资格享受的困境,进而使得更多委托人自发地参与慈善信托的开展,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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