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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烟草诉讼研究

2020-09-11闫翠翠

天津法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烟草

闫翠翠

(中共中央党校 图书和文化馆文献开发室,北京 100091)

随着对烟草危害性认识的深入以及各国政府对国民健康的关注,烟草控制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通过法律途径来控制烟草,日渐成为当前各国的普遍做法①,而烟草诉讼可以对烟草的受害人进行权利救济,保障公众健康权,则被认为是“潜在的控制烟草销售和使用的最有效手段之一”[1]。我国自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控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以诉讼方式推进控烟在我国还非常鲜见,烟草诉讼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拟通过对烟草诉讼理论及实践的国际比较研究,对我国烟草诉讼的可行路径进行探索。

一、烟草诉讼概念

烟草诉讼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学理概念,只是学者们对与烟草相关诉讼的一种概括性说法。国外关于烟草诉讼的定义,大部分直接表述为“烟草诉讼”;或根据诉因表述为“烟草侵权诉讼”“烟草产品依赖引起的诉讼”;有的根据诉讼目的表述为“反对烟草业的诉讼”“作为一种控烟手段的诉讼”等等。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癌症协会认为,烟草诉讼涉及面非常广,既包括烟民提起的因吸烟造成的损害赔偿或因医治烟草导致疾病而发生支出的诉讼;也包括石棉②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因向患石棉引起疾病的受害人赔偿后向烟草公司追偿的诉讼;也包括烟草公司或者控烟组织试图限制或者改变对方行为的诉讼;另外,也包括因二手烟问题提起的诉讼[2]。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针对烟草业的诉讼理由包括“健康危害,错误致死,卫生保健费用,参与走私,敲诈勒索,阴谋,有缺陷产品,隐藏科学证据,欺诈,欺骗,不当行为,未能充分警告消费者烟草烟雾的危害,渎职以及使公众接触不合理的危险”[3]等。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烟草诉讼就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解决烟草部门与吸烟者及其他相关者的矛盾或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烟草诉讼可分为烟草行政诉讼和烟草民事诉讼”[4]。有的学者认为,“烟草诉讼是指烟草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吸烟者及其他相关者因侵权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活动”[5]。有的学者认为,“烟草诉讼应该是指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针对吸烟者、烟草行业(生产者和销售者)或者是政府的烟草管理部门的侵权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由有关个人(包括集团诉讼)以及有权部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6]。

综合国内外对烟草诉讼的表述和定义,为了研究的便利,本文将烟草诉讼定义为:为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知情权等提起的,与烟草的使用、销售或管理相关主体参与的诉讼。

二、国外主要国家烟草诉讼的经验总结

(一)美国

美国烟草诉讼因其高额的和解费用备受世界瞩目。从时间上看,美国的烟草诉讼分为三个阶段③。其中前两个阶段中所有原告都折戟沉沙,以失败告终。

第一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在诉讼中,烟草业主要使用三个论点,第一,不能证明吸烟导致了原告的个人伤害;第二,如果吸烟是危险的,烟草业在制造原告抽吸的卷烟时,并不知道;第三,如果受害者一段时间以后改变了抽吸的品牌,就没有证据证明说明他们的产品导致了声称的危害。

第二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这一阶段由于法律要求烟草包装上印制警示标签。此后烟草业在烟草诉讼中的抗辩也发生了变化,面对吸烟者提出的索赔要求,烟草公司在否认吸烟与原告疾病有因果关系的同时,普遍采用了“自负风险”的抗辩,即:由于警示标签和对吸烟者生成危险的公开宣传,吸烟者知道的和他们知道的一样多。

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这一时期烟草诉讼取得积极成果。联邦和州政府对烟草业的起诉对烟草业形成重击。由于烟草诉讼,公众得以接触600万份机密的烟草业文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烟草业长期以来知道吸烟的危害。1999年,在美国政府诉菲利普莫里斯案中,美国政府请求判决烟草公司负责赔偿政府支付的医疗成本,判定烟草公司串谋向青少年营销、就卷烟成瘾问题欺诈、以“淡味”和“低焦油”欺骗公众。该案认定烟草公司构成民事欺诈[7]。这一诉讼促成了历史上金额最高的和解。根据历史性的《主和解协议》,烟草公司同意在25年时间里,向美国46个州支付2060亿美元[8]。通过烟草诉讼,烟草公司还被判必须通过报纸及电视广告、烟草公司网站以及卷烟包装等渠道发布五项声明,其中包括:“吸低焦油卷烟、淡味卷烟、超淡味卷烟、柔和型卷烟和天然卷烟对健康并无明显益处”“二手烟有害健康”等[9]。

这一阶段烟草诉讼根据发起人的不同可为分四类,前两类一般由吸烟导致健康损害的烟民直接发起诉讼,后两类一般是由非烟民但与烟草危害密切相关的个人或者团体发起的。

第一类是个人诉讼。代表性案例是怀特利诉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和雷诺烟草公司案。此案中陪审团认定烟草公司误导性的设计香烟,对公众作出误导性的声明,隐藏了吸烟的危险。陪审团判决烟草公司向怀特利和她的丈夫赔偿170万美元,并且要求烟草公司另外赔偿2000万美元作为对他们损害的补偿。此案判决是美国第一起有利于烟民的判决[10]。

第二类是集团诉讼。因烟草的危害在美国很多州引发了集团诉讼。集团诉讼的胜诉,使烟草公司分担了与烟草使用相关疾病治疗的部分医疗费用。1999年7月,佛罗里达州居民恩格尔代表该州50万名吸烟者向烟草公司提起索赔案,陪审团裁定烟草业生产了一种极其有害的产品。同年9月,州上诉法院裁定,吸烟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必须逐人逐项考虑。2002年9月,纽约东区法官维恩斯腾发布了一个在法学理论和社会政策上均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裁决,将在若干限度外所有在美国境内曾被诊断患有与吸烟相关的疾病的人定义为原告,而且要求所有适格原告必须参加集团诉讼,而不能为获得更多钱而选择单独诉讼。这是第一次法官批准的,针对烟草公司的全国性的集团诉讼。本案仅诉求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将补偿问题留待日后处理[11]。但遗憾的是,这一裁决于2005年被美国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撤销,原因是维恩斯腾允许原告寻找烟草受害人的做法超越了法律界限。

第三类是因二手烟问题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很多得到了支持。比如1997年10月,一位纽约矫正中心的职员因暴露在二手烟的工作环境中获病而提起诉讼,陪审团认为,矫正中心因未能向原告提供法定的适宜的健康工作环境。原告最终获得了30万美元的赔偿[1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了一名囚犯的诉求,即其同吸烟的囚犯同处一室是一种残酷的惩罚,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13]。有法庭甚至支持了一租户退回租金的请求,因为房东没有采取措施使其免受楼内的一家夜总会内的二手烟的危害[14]。

第四类是第三方损害赔偿诉讼。这类案件主要是由第三方发起的医疗费用赔偿案件。代表性的有美国医疗保险诉讼案,诸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保险公司和联邦健康与福利基金等提起的诉讼。很多美国土著部落也因为部落成员因烟草导致疾病的花费提起对烟草公司的诉讼。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也提起过一个诉讼,要求烟草业赔偿它因烟草使用而发生的医疗保险、退伍军人和军队健康计划的支出,同时要求烟草业停止继续违法,交出因违反《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的违法所得[15]。2004年7月,美国司法部门公布了对美国烟草公司的指控计划,并向菲莫、雷诺、罗瑞拉德、布朗·威廉姆森和利吉特等烟草公司提出法律诉讼[16]。法庭对这类诉讼的态度也不尽一致,有些反对观点认为这些损害支出并不直接,不足以支持他们得到赔偿;另一部分支持观点认为这些案件为烟草公司为他们造成的损害买单提供了一种直接而有效的途径。

(二)澳大利亚

烟草诉讼在澳大利亚有很长的历史,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很早就意识到让造成不合理风险和损害的(与烟草相关的)个人或者(与烟草相关的)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包括,补偿个人因以上行为产生的损失、阻止未来非理性的冒险行为、鼓励在产品设计、包装和广告上的创新以降低烟草致害或致病的风险[17]。早在1991年,联邦法庭判决澳大利亚烟草研究院在1986年“否认二手烟对健康的危害”的广告,违反了1974年的贸易行为法案关于禁止在交易和商业活动中采用误导或欺骗性宣传的规定。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来看,澳大利亚的烟草诉讼既有个人提起的诉讼,又有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二手烟危害的诉讼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些诉讼的起因涵盖了二手烟对个人造成的各种不适。由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根据身心障碍者歧视法案(1992)提起的一项诉讼,主张一家夜店未能为患有慢阻肺的人提供无烟环境,构成了对此类人的非法歧视。法院支持了该主张,并进一步判令存在此类问题的宾馆采取措施为此类人群提供无烟环境[18]。在该案中,原告于1984-1995年期间在宾馆工作,声称他的口腔癌、喉癌等是因为暴露在雇主提供工作场所的二手烟中所致。宾馆与其达成了160,000澳元的庭外和解,RSL俱乐部则与其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决RSL俱乐部向其支付总额为466,048澳元的补偿金。2014年8月,在一案中,原告代表格林女士诉称其因为暴露在二手烟环境和自身的吸烟行为而罹患肺癌。截至到她被诊断为肺癌的2006年,她已经在二手烟的环境中工作了26年,从她17岁起到1992年,她每天都要吸10-50支烟。在此案中,她代表工人赔偿组织成功说服法院判定长期暴露于二手烟中导致了她罹患癌症[19]。

(三)经验总结

1.烟草诉讼已经成为控烟的有效手段之一。烟草诉讼可以带来对烟草业的诸多限制。诉讼可以使烟草业处于的被告地位,迫使烟草公司坐在谈判桌前,披露烟草业内部文件等信息[20]。在国家控烟政策和立法出台缓慢的情况下,烟草诉讼对烟草业的限制作用更加突出。从美国、澳大利亚两国的情况看,烟草诉讼形成了对烟草业的巨大冲击,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社会组织、普通民众都参与到烟草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并有效地发挥着作用。信息披露、巨额赔偿费用、对广告及宣传的限制性规定等诉讼后果,给烟草业造成了限制。烟草诉讼一般周期较长,随着媒体的报道,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知会进一步提高。烟草诉讼在控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2.烟草诉讼胜诉的出现及高额的赔偿,客观上促进了烟草诉讼的发展。在上述国家中,随着实践的发展,“烟草导致人的疾病”已被法庭普遍认可,不需要单独证明,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长期存在吸烟或者被动吸烟情况就可以。这使得原告的胜诉率大大提高。烟草致病的经济成本非常高,烟草诉讼带来的巨额和解费或赔偿(尤其是美国有惩罚性赔偿)可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及卫生公共基金。这不仅可以缓解烟草使用受害者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减轻因烟草使用造成的公共卫生开支负担,这促使饱受经济困扰的烟民愿意通过诉讼改善经济状况,各种相关社会组织也积极推动烟草诉讼。

3.烟草诉讼成功引发了社会对烟草危害的更多关注。前述两个国家的政府都扮演了烟草诉讼积极推动者的角色,甚至参与到诉讼中,维护公众的健康利益,表明对烟草业的反对态度。这一方面有利于揭露烟草业的真相,推进控烟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政府提出的赔偿数额巨大,这部分赔偿金一般用于对医疗事业的补充和作为控烟事业活动基金。另外,烟草诉讼的被告方往往是影响力巨大的烟草生产或销售者,在有的国家会还涉及集团诉讼,烟草诉讼无一不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引发全社会对烟草危害的关注,并影响人们的吸烟行为以及对吸烟的态度。

4.烟草诉讼可以推进卫生政策的更好执行及与时俱进完善。美国、澳大利亚提起烟草诉讼的限制较少,大部分诉讼都能进入实体审判程序。虽然“政策改变作为诉讼的直接成果,到目前还比较有限”[21]。但烟草诉讼引起人们对健康权的保护,往往会促进人们对健康政策的反省和改进,推动控烟政策的不断完善。烟草诉讼还可以为控烟事业争取到更多资金支持。通过烟草诉讼,很多控烟项目得到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比如,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判令烟草公司在明尼苏达州的戒烟项目上支付超过2.3亿美元以帮助数以万计的烟民戒烟[22]。烟草诉讼引发的国家对控烟重视程度的提高,也会提高国家对控烟事业财政支持的可能性。

三、我国烟草诉讼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烟草诉讼的特点

烟草诉讼不但可以提高控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效率,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政策。一国烟草诉讼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国控烟立法政策的实施状况,而且会影响控烟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完善。关于中国烟草诉讼的状况,目前尚无公开的官方统计数据可资参考,但通过媒体报道和中国文书裁判网的信息(如表1所示),与美国、澳大利亚等烟草诉讼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烟草诉讼的特点:

1.起步较晚。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上的烟草诉讼就开始出现,而我国在2001年才有见于报道的第一例烟草诉讼案例,并且此诉讼并未进入实体审判程序。到2007年才有媒体公开报道的另一起案件。

2.诉讼数量、种类少,且诉讼不以巨额赔偿为目的。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笔者仅查阅到3起,且只有一起能在中国法律文书网中能查阅到判决信息。从案件类型上看,多为普通民事诉讼,诉因不外乎“知情权被侵害”“虚假宣传”“损害赔偿”三类,原告多为法律界人士,显示出浓厚的公益色彩。

3.影响力小,无一胜诉。虽然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经表示,“目前烟草企业在烟草包装上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将适时对一些烟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23]。但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烟草诉讼均是由个人提起,且无一例胜诉案件。烟草诉讼也没有引发媒体的普遍报道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4.政府在部分诉讼中成为被告。2001年的案例中,烟草专卖局作为我国烟草业的管理机关,在案例中充当了被告角色。而政府机关主动参与到烟草诉讼中的情况并未出现。

表1:我国烟草诉讼案例概览

(二)我国烟草诉讼面临的挑战

1.诉讼制度的挑战

(1)进入实体程序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的条件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烟草诉讼是否能被立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判断,如前文提到的2001年烟草诉讼被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范围,未能进入诉讼实体程序。

(2)即使进入实体程序,也因举证困难很难胜诉。烟草诉讼一般是烟草危害致病赔偿的侵权诉讼。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要举证烟草使用和患病之间确定的因果关系。虽然烟草使用会导致某些疾病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会将此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某些疾病的形成因素往往很多,在法庭上很难证明某种烟草使用和某个个人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而这往往成为烟草公司的抗辩理由。虽然有学者认为,烟草侵权既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也符合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吸烟受害者向烟草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27]。但这种理论上的乐观态度无法得到司法实践的现实回应。

(3)公益诉讼、集团诉讼作为可能的选择,瓶颈尚未突破。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但烟草业的制售烟草制品行为是否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哪些组织可以提起,这些都没有更细化的相关立法规定。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28]。我国烟民数量众多,一旦烟草侵权的事实被确认,烟草侵害便具备了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只是这种侵权具有长期性,非集中爆发性。是否能采用集体诉讼方式维护广大烟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既无明确立法规定,也无先例可循。

2.诉讼制度之外的挑战

(1)政府可能不会优先考虑将烟草诉讼作为一种控烟手段。诉讼主体的一方若有政府参与,政府往往会陷入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政府允许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并从中获得巨大的财政收益。另一方面,政府承担着保护国民健康的职责,又必须控烟[29]。在烟草诉讼中,政府可能在不同的案子中,承担原告和被告的双重角色。国外这样的例子早不鲜见。比如在美国,州和联邦政府会作为原告起诉烟草公司;但2009年底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一家法院把联邦政府和烟草生产商一起推上被告席[30]。

(2)烟草业对烟草诉讼应对准备充分。烟草业早就意识到烟草诉讼对烟草业的巨大威胁。早在2001年就有文章指出:“中国烟草行业,应当居安思危,吸取外国烟草公司的经验教训,及早做好防止和应对烟草诉讼发生的准备工作”[31]。其会使用各种手段阻止烟草诉讼的发生及胜诉。烟草诉讼立案困难,胜诉难度大,固然与我国司法制度有一定关系,但与烟草业及烟草业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行动也不无关系。烟草业资金雄厚,有实力聘请有强大的证据搜集能力和抗辩能力的律师,可以更容易取得对它有利诉讼证据,还可以采取故意延长诉讼时间等方式拖垮原告。这也是国际上烟草业及利益相关方常用的手段,并且效果明显。此外,烟草公司还会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烟草制品的保健功能;通过赞助各种活动包装自己的形象;通过附会文化因素让吸烟伪装成具有特殊文化含义的特殊消费品。以期让民众心甘情愿地继续消费烟草制品,并形成依赖,一旦罹患疾病也不会归因于烟草制品,即使认为是由于吸食烟草造成的,也归因于是自己的选择。

(3)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及对胜诉率、诉讼成本的考量,也会阻碍烟草诉讼的发展。长期以来,诉讼在我国并不受欢迎,人们常常用“官司缠身”“摊上官司”等来表明对此的态度。即使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很多人往往也不愿采取诉讼的方式。而且,烟草诉讼周期相对较长、举证复杂。这导致我国普通民众很难提起烟草诉讼。

四、我国开展烟草诉讼的对策

烟草本身对人体的危害客观存在,这已经被众多医学实验及统计所证实。受害人能得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司法进步的标志。我们应当通过制度完善提高烟草诉讼的可及性。

第一,降低烟草诉讼立案的限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烟草诉讼能顺利进入实体程序。烟草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时,应当给予立案。对于不能立案的,法院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补充材料修改具体指引,以便使具有维权意愿的民众有机会通过司法方式维护个人的权利。

第二,适时修改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在现有证据规则中,即使承认“吸烟有害健康”这一一般结论不需要证明,但要证明吸烟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十分困难。如能通过修改证据规则,平衡原被告的利益,则对烟草诉讼将是极大的推动。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只要存在危害结果,就推定被告负有责任,除非被告举证自己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案是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不管烟草公司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都要承担责任。

第三,通过立法明确烟草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个人往往难以对抗实力雄厚的烟草业,烟草危害涉及到公众的公共健康利益,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则烟草受害者的权益有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烟草受害者人数众多,通过一定机制设计发起损害赔偿的集团诉讼,不但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恢复与补偿,节省司法资源,还会通过社会影响力的扩大,进一步推进控烟工作。

第四,政府或相关社会组织适时加入烟草诉讼。为公众健康利益考量,若政府为公共卫生利益考量通过一定方式加入烟草诉讼,表明控烟决心,将极大推动我国控烟工作。而在涉及烟草侵权的纠纷谈判中,有的学者提出的社会组织牵头,号召烟草受害者加入组建谈判集团,整合专家媒体等资源,也是比较可行的思路[32]。

第五,按照公约要求,完善《烟草专卖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草业的限制,加大烟草危害宣传,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增强其维权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意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和烟草诉讼的不断展开,将会有更多的被吸烟危害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烟草诉讼虽然步履维艰,但前景可期。

注 释:

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3条规定:“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第19.1条规定:“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据统计截止2010年12月31日,针对英美烟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案件有3161起。参见Eriksen M,Mackay J,Ross H.The Tobacco Atlas.Fourth Ed.Atlanta,GA:American Cancer Society;New York,NY;World Lung Foundation;2012 Also Available at WWW.tobacco Atlas.org.p82.另有一项统计,截至2011年,美国先后发生7100多起烟草诉讼。除美国外,英国、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巴西、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各洲国家,也出现了由个人或集体提起的诉讼;在韩国,有9位公民联合提起诉讼,要求对烟草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核。参见:李保江:《2011年世界烟草发展报告》,《东方烟草报》2012年3月7日。另无烟青少年运动烟草诉讼的数据库已保存了56个国家和地区的部分烟草诉讼数据。详细资料见http://www.tobaccocontrollaws.org/litigation/browse/country/.

②“石棉”是—组硬度高而柔软性好的自然矿物质纤维的统称。石棉纤维耐热,不溶且可形成非常细的纤维,被应用于卷烟过滤嘴的一部分,但已被证明吸入会导致肺癌。

③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一份题为Towards health with justice:Litigation and public inquiries as tools for tobacco control的报告中(网址https://escholarship.org/uc/item/8kj1f6st),美国的烟草诉讼出现了三次浪潮,第一次可以追溯到1950s,第二次在1980s到1990s初,第三次可以追溯到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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