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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经济新常态专卖制度下烟草业效率

2021-09-17张磊

经营者 2021年16期
关键词:烟草行业烟草市场化

张磊

(陕西省宝鸡市烟草公司金台分公司,陕西 宝鸡 721000)

一、引言

2020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深入推进2020年卷烟营销市场化取向改革工作相关文件,加快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巩固2019年营销制度“废、改、立”成效,彰显烟草责任担当。在新时代,烟草业迎合市场经济变化,逐步完善市场开放制清单,从烟草业效率角度展开研究可直观了解市场化取向改革效果,进一步营造公平开放的烟草业市场环境。

二、烟草业专卖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的配置效率

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从2017年开始,本文主要研究分析改革前的专卖制度下的烟草业配置效率数据,旨在突出烟草行业市场经济改革需求,强调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要性。

(一)寻租成本估算

烟草寻租成本主要指在专卖制垄断市场内,烟草制造商与客户群体间沟通协调的成本,进行烟草业寻租成本估算时,主要以食品制造业管理费用为参考。烟草业与食品制造业均属于轻工业,两者市场沟通方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两者主要的差异在于市场化程度,因此可通过判断烟草业与食品制造业间的寻租成本差异,对两者进行对比,明确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趋势。烟草业寻租成本估算公式为:

根据《中国工业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2005年烟草业与食品制造业间的寻租成本差值为0.133,该差异逐渐增大,于2008年达到顶峰,为0.184,开展烟草业市场化取向改革前,两者的差异维持在0.149左右,2005年烟草业寻租成本为26.01,但到2016年已上升为71.88,增加了约2.8倍。在专卖制度环境下,烟草业寻租成本总体上升,而导致此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到烟草专卖制度的限制,烟草业配置效率受限。

(二)无谓损失估算

(三)超额垄断收益

超额垄断收益需根据市场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进行判断,为确保对比效果,取纺织业、食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精制茶制造业、酒制造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值。以上行业与烟草业整体情况类似,可根据烟草业与市场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比值了解烟草业收益。根据《中国工业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计算可得,烟草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与超额垄断利润率均逐年上升,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远超市场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由此可见,在专卖制度保护下,烟草业蓬勃发展。

(四)控烟收益

控烟收益主要代表烟草业专卖制度下由卷烟消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值,根据实际控烟效果来看,2005—2009年期间,国民吸烟率为28.7%,2010—2016年期间,国民吸烟率为27.7%。在现有研究中,已初步判定2005年每包卷烟所产生的医疗支出为0.021元,以此为计算基期,每年医疗支出为单支卷烟医疗支出与年均吸食量的乘积,其中年均吸食量计算公式为卷烟产量/(总人口数×吸烟率)。根据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计算,发现烟草专卖制度并未降低烟草吸食量,且每年由烟草产生的医疗支出持续上升,间接代表专卖制度对烟民消费的抑制效果不佳[1]。

结合上述专卖制度下的烟草业成本与收益估算来看,烟草专卖制度使我国烟叶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实际销售收入与超额垄断收益均逐渐提升,但烟草制造商与消费者间产生的沟通成本,即寻租成本总体呈上升趋势,且无谓损失数值逐渐上升,造成了大量烟草业效率损失,因此,进一步深化烟草业市场化取向改革是极有必要的。

三、烟草业效率在经济新常态专卖制度下的改革优化策略

(一)加大反腐力度

烟草行业在专卖制度下存在大量腐败现象,逐渐侵蚀烟草业效率。应遵循深入推进2020年卷烟营销市场化取向改革工作的指导,构建亲清工商关系,借助监督手段制止权力寻租,防止不正当干预。在经济新常态下,深化落实烟草市场取向改革已成必然,此时应厘清地方政府与市场间的职能界限,下放部分权力给市场,营造公平开放的烟草市场环境。首先,应转变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政企不分的现象,需明确划分两者职能,其中,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行政管理,而烟草公司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两者进行监督监管,借助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重新分配相关权力,分散高度集中的烟草市场管理权力。其次,应转变烟草行业福利体系,烟草行业财政支持应与实际效益挂钩,同时应限制地方政府对烟草行业的干预力度,制约其对烟草行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效果,打破区域性市场壁垒,引入南北竞争、省际竞争等手段,规避由财政支持资源不合理导致烟草业效率不高的问题。最后,应加强法治宣传,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检举烟草行业贪腐现象,严肃处理烟草贪腐人员,通过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促进烟草行业廉政建设,提升烟草业效率。

(二)完善《反垄断法》

烟草行业性质特殊,国家垄断与市场竞争相结合更易于提升社会效益,可限制议价空间,便于形成规模优势,同时专卖制度垄断经营造成租值耗散现象,应合理配置产权,降低寻租成本。烟草专卖制度垄断经营应以《反垄断法》为指导,不可产生降低经济效益、制约公平竞争的现象。《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掌握经济命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应实行专营专卖,政府适当予以补贴,且对产品价格依法调控。烟草专卖制度与该条例相适应,但在保证烟草行业垄断地位的同时,应秉承公益性原则,合理配置相关资源。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烟草行业不可放弃国家垄断地位,但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相关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豁免对象,因此可将其作为突破点深化市场取向改革。为避免由烟草行业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导致行政垄断的问题,应在现行《反垄断法》基础上明确烟草豁免问题,并优化行政垄断责任形式,适当给予反垄断执法机构部分实权,使其可对违法贪腐行政机关直接处理,针对存异问题应明确处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群众监督[2]。

(三)调整税率结构

烟草行业受益于专卖制度而贡献了巨额税收,但这不代表烟草行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政企不分、税利不分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烟草业效率,行政垄断问题使烟草产品价格稳定,主要为限制外部卷烟流入市场,而烟草自身需求弹性较小,这就导致烟草专卖商无须耗费大量精力即可轻松盈利。现阶段财政分税制导致烟草行业竞争力不足,烟草行业所产生的高额税收收益均引诱地方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分割市场,此时烟草公司与地方政府成为利益共同体,导致“地方专卖”问题出现。结合控烟收益来看,烟叶税并未达成控烟效果,反而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烟草税收。因此在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时,应着重调整烟草行业税率结构,根据烟草业实际效益优化税收返还方式,削弱地方政府与烟草税收收益间的联系。中央政府可根据整体烟草行业税收进行地方财政再分配,而再分配的财政资金不可用于扩大烟草生产经营规模,可将烟草税收收益投入医疗、社会救助、教育等民生产业中,优化烟草税收体系,进一步推动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3]。

四、结语

在长期烟草专卖制度环境下,烟草寻租成本逐年升高,且无谓损失呈现出上升趋势,烟草行业存在较大改革空间。不断累积增长的超额垄断利润涨幅明显,在专卖制度下社会控烟效率并未提升,收益及利润虽较为乐观,但寻租成本及无谓损失造成了烟草资源配置不协调的问题,亟须深化烟草市场化取向改革,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形成烟草经营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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