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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探析

2020-01-08刘晓梅颜心茹

天津法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恢复性矫正力量

刘晓梅,颜心茹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社会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1],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2]。2012年3月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11月,中央综治办、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方法、实现路径和措施保障。2020年7月,我国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对“社会力量”的主体做出具体规定,分为社会工作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与矫正对象有密切联系的主体,如家庭成员或所在单位或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

吴宗宪教授曾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关理论进行综合论述,“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3],且界定了“社会力量”的概念,认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其中,社会人力具有核心的地位”[4]。吴宗宪教授还将社会力量分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其中包括罪犯相关人员、民间组织以及刑释人员[5]。田兴洪教授认为“社区参与性是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之一,缺少了社区参与或者社区参与乏力,社区矫正的宗旨和目的就难以实现”,且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民众认为社会力量中,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社区矫正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6]。一些学者基于福利多元化、公民权利、社会排斥、社会工作等理论视角,对实现社区矫正的再社会化、强化社区矫正功能等进行了研究,指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梳理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现状,在深入调研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旨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法》实施前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

尽管我国刚刚出台《社区矫正法》,但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并在2009年全面施行。各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各省份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行着探索和创新,不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实践。下面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浙江省这四个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为例展开分析。

(一)北京市:阳光中途之家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其他多部门组织共同参与,参与人员由司法助理员、监狱干警以及社会工作者组成,不同人员有不同工作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分为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了“社区矫正阳光中途之家”,以司法行政力量为主体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技术培训以及学习教育。经过三年的发展,2011年“中途之家”模式在北京所有区县建立起来。北京各区阳光中途之家积极探索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助力社区矫正。例如,朝阳区司法局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高校合作,在中途之家建立科研实习基地,相互合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7]。

(二)天津市:爱恩社区矫正基地

天津市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之一,2008年建立了全国首个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即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该中心将工作人员派驻到各区县司法局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天津市各区司法局向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专业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测评、再犯评估和心理咨询,并承担教育培训、就业帮扶等再社会化工作。天津市静海区、河西区、武清区、西青区司法局与天津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社区矫正心理矫正服务合同”,公司派心理咨询师到各区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团辅、个案咨询等帮扶活动,效果显著。此外,天津市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按照相应的比例向社会招募专职社会工作者,对招聘入职的社会工作者进行专职培训,以提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8]。

(三)上海市:新航社工服务组织

上海市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伊始,成立了上海市新航社工服务总站(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上海市依托新航社工服务总站培育了一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新航社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新航社工服务总站的队伍不断壮大,这其中包括了社区矫正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且这一批团体已经成为上海社区矫正工作非常重要的基础社会力量,也是上海市社区矫正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9]。与天津市类似,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每年与新航总站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新航社工服务总站在全市各区设立工作站,形成全面完整的工作站网络。各个服务站按照合同内容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建立就业帮扶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就业方面的帮扶,促进其回归家庭、重归社会。

(四)浙江省:关心桥驿站

浙江省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比较成熟且值得借鉴的实践探索,由浙江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创建了社区矫正专业性社会组织——关心桥驿站,主要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教帮扶服务。“关心桥驿站”的主要工作模式是通过派驻专职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相关的理念和经验为未成年人提供个案服务,并以一种和未成年人平等的身份进行交流沟通,通过说服式或包容式的教育方式帮助矫正对象,实行单独心理辅导,提供文化教育等[10]。“关心桥驿站”是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一个缩影,为弥补家庭监护的缺失以及国家在青少年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发挥了正功能。

除此之外,浙江省还有两类社区矫正模式:“专业类组织”参与模式和“公益类组织”参与模式。前者由政府与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签订社区矫正服务合同,由专业社工组织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职业规划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各自的专业技能[11]。后者是政府将社会公益组织邀请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并开展各项公益活动,让矫正对象参与其中,引导其实现再社会化。

二、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前,我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等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中忽视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较少涉及对被害人一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物质损害或者精神损害进行弥补,以及对被害方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关系修复。2020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将实践中很多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该法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立法,将社会力量吸纳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这一做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修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与监狱行刑不同,“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中进行的活动,特别是犯罪人所在当地社区中进行的活动”[12],社区矫正对象在其居住的社区内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其大致生活起居并不受影响,拥有一定的活动自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罪刑较轻,大部分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人身危险性小,并且有明显的悔改态度,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着力点在于教育、疏导、帮助重归社会以及修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一目的的达成并不能只由司法行政机关完成,需要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进行补充和辅助。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无论是矫正对象本人的亲友、社区居民还是社区管理机构等都有可能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意义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42条,社区矫正机构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从此法条就能看出法律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纳入到了社区矫正中。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针对犯罪人所犯罪行主要处以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实施监禁,隔离社会。而恢复性司法“旨在使犯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做出修复”[13],主要是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被害人一方、犯罪人及其家庭单位以及社区邻里关系受到的损害,并以达成和解或恢复信心为目标。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不同,前者重行刑,主张将罪犯关进监狱改造,限制其自由。恢复性司法强调,犯罪不仅是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犯罪破坏了原来和谐的社会关系。对被害方而言,其利益或者原有的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影响时,比较极端的情况是,被害方可能会衍生出复仇的想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有可能导致陷入报复社会的风险境况。因此,对破裂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进行修复,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标。

2002年联合国发布《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首次系统规定了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术语,恢复性司法方案以及具体运行,其中对“恢复性程序”与“恢复性结果”做了相应的解释。“恢复性程序”是指被害人与罪犯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任何个人或邻里成员,在调解人的调解作用下,共同参与解决因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结果”即不论形式如何,通过恢复性程序达成的协议就是恢复性结果[14]。从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和结果来看,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理念与恢复性司法高度契合。两者都以矫正与重归社会为本位,依托社区和家庭教化罪犯,预防再犯,最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社区环境,通过调解人的调解,使被害人与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其他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群体共同参与,协商解决问题。其特点就是贴近社区生活,与群众紧密联系,如果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对象、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进行专业性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修复社会关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优势能够最大化地体现出来。

1.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各类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着不断上升的社会治理压力,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的革新与转变又不断压缩着公权力可以调动的权力资源,这些都使得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处于超负荷的状态[15]。因此,社会力量的参与能有效缓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力不足的情况,并弥补了专业人才短缺的不足,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犯罪是因为社会组织体的某项机能缺陷导致的,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执行,就需要回到社会层面来解决机能缺陷的问题[16]。再者,社区矫正很好地贯彻了再社会化的理念,“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新归入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17]。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修复社会关系,是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与社区矫正对象交流,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不会有戒心,也不会感到压力山大。通过互动交流与对话咨询,能够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工作者传递的正能量,重拾其回归社会的信心。

3.从被害人学角度来看,社会力量要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关照,以及被害人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关系修复。社区矫正对象大多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特别是在一些过失犯罪中,社会力量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能够有效修复被害人与加害方之间的关系。对于某些损害到生命健康法益的犯罪行为,在修复此类社会关系上,社会力量主导社区矫正对象与被害人一方的关系修复,相比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更有优势,由于受到传统刑事司法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法庭审判之,并对犯罪人处以判决性惩罚”[18],所以,被害方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请求判决罪犯受到应有的刑罚,根本无暇顾及与罪犯及其家属修复遭受严重破坏的社会关系,由此被害方往往显露比较极端的心理并可能永远不会原谅罪犯。若从社会力量出发,将被害方、加害方、双方亲友以及社区代表共聚一堂,彼此以平等的角度出发,共同交流,表达自己的想法,可能会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以当事人自愿为主,社会力量的推动为辅,只要能向前迈进一小步,这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一大步。

4.对整个社会而言,社区矫正对象最终的归宿还是要回归社会,但是能否顺利复归社会,不能仅仅靠社区矫正对象一方的努力,整个社会也要以包容的态度来接纳其回归社会,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我国有600多部法律对犯罪前科人员有从业限制,这其实是对曾经有犯罪记录者的社会歧视。通过组织和引导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广泛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扩大交往融合,通过媒体的宣传,使大众能够正视社区矫正对象,促使罪犯能够尽快融入社区,回归社会[19]。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与时俱进修改完善。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内容

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内容中,除了帮助罪犯自身重归社会,恢复其自身的同情心和市民义务感外,还要弥补被害人一方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并抚慰被害方的心情,以及恢复遭受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面对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工作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

为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重点是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与心理矫治等。这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需要注意的是,家庭与社区矫正对象关系最密切,它能够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很大的帮助。家庭成员关系和睦,经济条件优渥的社区矫正对象往往能够得到更充足的社会资本,相反,家庭成员关系冷漠、经济拮据的社区矫正对象则很难得到来自家庭的关爱,这类罪犯往往还会再犯,矫正的难度较大[20]。所以,社会力量应当针对不同家庭背景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重点对来自问题家庭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扶,促进其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典型案例:天津市一名已婚男子任某因酒驾被判处缓刑,在被羁押看守所期间,错过了妻子生产,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妻子和丈母娘照顾。因为不能得到丈母娘的理解,与妻子陷入“冷战”,并与母亲崔某共同生活。崔某对儿子因酒驾被判刑所导致的“失业”和“家庭不和”,感到心理压力较大。天津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督导师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修复任某家庭关系提出指导方案:首先,驻司法所社工促成任某与妻子面对面沟通,在任某得到妻子的理解后,任某主动到丈母娘家接回妻儿;其次,心理咨询师通过求助者中心疗法,积极倾听崔某的倾诉,降低其不合理认知,充分发掘自身资源,接受现实,放手儿子积极面对生活,促进和谐家庭关系;最后,天津爱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为任某提供地铁安检员和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两个工作岗位招聘信息,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2.社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对象弥补被害方受到的损害,以及修复被害方与加害方的关系

在社会关系修复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照。一个无辜的家庭可能因为受到犯罪行为的破坏而变得支离破碎,也很容易导致被害人这一方因为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和帮扶而失去理性,从而走上复仇之路,增加社会风险。我国尚无被害人补偿法,社会力量如被害人家庭所在单位、社会工作者、公益组织等要注重对被害方情感需求的疏导,积极促成对被害人的补偿,包括物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希望被害方能够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真诚悔罪道歉,早日走出犯罪被害阴霾,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原谅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失足千古恨”。

3.社会力量辅助构建和谐社区环境

在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三类责任:即时责任,中期责任和长期责任[21]。三类责任共同助力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在其居住的社区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生活工作都与社区具有紧密的联系,社区矫正期满也会重归社区,因此,“社区必须做好准备,参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冲突的解决,支持被害人和犯罪人,以及监督犯罪人”[22]。“恢复性方案还要注重改变邻里或者社区对犯罪人之态度的必要性”[23]。社会力量要在社区中适当开展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宣传,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宣传社区矫正典型案例,让社会大众逐渐去了解并熟知当前的司法理念[24]。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歧视现象才能减少。

(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主要模式

1.调解模式

调解模式由被害人、社区矫正对象和一位调解人员参与,分为直接调解和间接调解。直接调解是指被害人与社区矫正对象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两者面对面进行交流沟通,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切实感受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和损失,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弥补被害人痛苦的必要性。间接调解是被害人与社区矫正对象不直接见面,由一位中间人传递消息,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中间人旨在促进当事人交流的信息达成一致以修复社会关系。笔者认为,由于该种模式除调解人员外,只有被害人与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没有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就只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并不能表现社会力量所做的贡献。尽管社区矫正对象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但是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并没有参与这个过程,其所在社区是否能够接纳社区矫正对象是不确定的。

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

目前,在国外适用频率最高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是家庭小组会议。根据新西兰《儿童、未成年人和家庭法》的规定,家庭小组会议实行于1989年。初期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的争议解决,后期进行推广,不管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都能采取该模式。在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中,要将被害人、加害人及双方家庭成员召集起来参加会议,由协调员主持,然后由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由犯罪人供述,并对侦查机关的陈述发表看法,被害人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主要是围绕着与犯罪有关的问题、情感损害、或者赔偿问题进行陈述。最终,所有与会人员就犯罪与赔偿的问题开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会议结束[25]。笔者认为,这一模式主要是针对双方或多方家庭而言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方的谅解,彼此消除敌视,社会关系才能得到修复。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有必要让其家属以及被害方家属共同参与,共同制定社区矫正计划。在家庭小组会议召开前,社会力量要做好会前准备,通过沟通,促成双方积极参与家庭小组会议。家庭小组会议中的关键角色——协调员要严格筛选,具有刑事和解实务经验、调解技巧、心理技能等,否则家庭小组会议中的协调只会流于形式,不能达到家庭小组会议召开的预期目标。笔者认为,由于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比较重,奉行“家丑不外扬”,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可能更适合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实践。

3.圆桌会议模式

圆桌会议模式参与的人员比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参与的人更多,不仅包括家庭,还有各自的亲友、社区成员或者对案件感兴趣的社会成员都能加入进来,共同协商矫正方案。所有成员围成一个圈,首先由社区矫正对象解释案件发生的经过,然后由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讲述自己及其家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伤害及其影响,紧接着由圆桌中的每一位成员发表自己想表达的观点,最后由一位调解员进行总结,并针对被害方的要求进行一致的协调[26]。笔者认为,由于此类模式吸纳的参与者过多,那么修复的对象就不仅限于当事人的家庭关系,甚至可以延伸到社区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修复。除了被害方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想法外,社区相关人员也可以针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的态度或者想法发表意见,支持或反对意见均可表达出来进行协商。虽然多方参与导致协商一致可能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大家各抒己见,主持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本,致力于修复被害人与加害方的关系,促成各方求同存异,达成和解。

三、《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加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的对策建议

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开展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可以参与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矫正方案;可以受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活动;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等。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定位

《社区矫正法》第3条确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在实践中要把握好社会力量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社会力量辅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在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要起到主要的导向作用,严格界定社会力量的工作范围,不得将专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移交给社会力量,要体现执法的专属性与严肃性[27]。

(二)精准帮扶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标准

社会力量要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购买服务的要求,在规定框架下参与辅助社区矫正的工作,第一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如犯罪原因将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对不同罪刑的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帮扶。社会力量应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的不同等级,对其进行分类教育、心理矫治和就业指导等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量身定做”矫正项目,不可千篇一律或者形式化的运用一套矫正方案。因为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矫正对象重归社会,矫正工作就一定要起到实际效果。典型案例:天津市某区三名未成年人因琐事与对方发生冲突,被判处聚众斗殴罪接受社区矫正。某区社区矫正中心购买天津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心理矫治服务项目。爱恩心理咨询师利用“打开心墙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与心理矫正系统”对三人进行测评,通过个案和团辅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开展教育帮扶。

1.个案心理矫治

在三位未成年人入矫后,爱恩心理咨询师利用“打开心墙”测评量表对三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质、气质类型及再犯风险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估,针对三人呈现出的不同情况,从个人成长、家庭关系、人际关系、情绪处理方式及未来规划等方面,分别对三人开展了个案心理矫治工作,改变其不合理的认知,帮助其平稳渡过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

2.开启绽放新生成长互助同质性小组

结合入矫初期测评报告显示的个性特质、心理健康程度,综合案件情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等共同的特质,心理咨询师将三人组成“成长互助同质性小组”,以认知行为治疗模式为理论基础开展小组工作,通过“人生地图”等心理游戏,帮助三位未成年矫正对象提高自控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在同质性小组活动中感受到被充分接纳抱持的感觉,修复了情绪、行为、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问题,提升了自信心,增强了人际交往能力,达到了修复、矫正、回归的小组目标。

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工作,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前迈进一大步的标志。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不仅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改过自新,重拾自信,也有利于修复因犯罪而遭受破坏的家庭关系和社区关系。由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是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因此社会力量要借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平台,在面对不同的工作对象时,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国家司法机关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的作用与媒体平台的辐射力量,适时并循序渐进地普及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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